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
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或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进、终止的位置。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或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
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立即抢救伤员。
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过多。
及时拨打120,紧急情况下,可拦截过往车辆或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4、及时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及时报案,报案时讲清楚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伤亡和损失情况等。
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制定《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车辆牌号、车型、运行线路、核载(实载)人数,驾驶员姓名、驾驶证、从业证号);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以及采取的措施;6、事故报告出现的新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
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或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进、终止的位置。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或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
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立即抢救伤员。
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过多。
紧急情况下,可拦截过往车辆或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4、及时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及时报案,报案时讲清楚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伤亡和损失情况等。
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制定《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必须在____小时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车辆牌号、车型、运行线路、核载(实载)人数,驾驶员姓名、驾驶证、从业证号);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以及采取的措施;6、事故报告出现的新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安监总统计[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6月25日。
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7月16日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2年6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四)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2表)(五)火灾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1-1表)(六)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情况(行业C1-1-1表)(七)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1-2表)(八)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1-3表)(九)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1-4表)(十)道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2-1表)(十一)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C2-1-1表)(十二)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2-2表)(十三)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2-3表)(十四)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2-4表)(十五)水上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3-1表)(十六)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3-2表)(十七)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3-3表)(十八)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3-4表)(十九)铁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4-1表)(二十)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4-2表)(二十一)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4-3表)(二十二)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4-4表)(二十三)民航飞行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5-1表)(二十四)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5-2表)(二十五)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5-3表)(二十六)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5-4表)(二十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6-1表)(二十八)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6-2表)(二十九)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6-3表)(三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6-4表)(三十一)农业机械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7-1表)(三十二)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7-2表)(三十三)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7-3表)(三十四)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7-4表)(三十五)渔业船舶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8-1表)(三十六)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8-2表)(三十七)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8-3表)(三十八)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8-4表)(三十九)特种设备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9-1表)(四十)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9-2表)(四十一)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9-3表)(四十二)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9-4表)四、填表说明五、主要指标解释六、事故统计有关规定七、附录(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节选)(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节选)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订本统计报表制度。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2篇)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____年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一、引言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因为其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高的社会影响力。
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和统计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统计制度非常重要。
本文将就____年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统计对象和范围(一)统计对象1. 所有生产单位:包括工业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企业等。
2. 所有行业:包括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
(二)统计范围1. 事故类型:统计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坍塌、中毒、溺水、电击、机械伤害等。
2. 事故严重程度: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为主要评估标准。
三、统计指标和方法(一)统计指标1. 事故数量:统计每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次数。
2. 事故类型:统计各类事故的发生情况,包括火灾、爆炸、坍塌、中毒、溺水、电击、机械伤害等。
3. 事故严重程度:统计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4. 事故原因:统计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包括违章操作、设备故障、管理漏洞等。
(二)统计方法1. 数据来源:各生产单位应及时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将及时核实并上报统计机构。
2. 数据收集:统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和管理系统,对每起事故进行登记,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损失情况等。
3. 数据分析:统计机构应定期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了解不同事故类型、原因和严重程度的分布情况,为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统计报告和分析(一)统计报告1. 统计周期:每年统计一次,报告截止日期为当年底。
2. 统计内容:报告中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数量、类型、严重程度等指标的统计结果。
3. 报告形式:报告以文字形式呈现,配备数据统计表格和图表,方便阅读和理解。
(二)统计分析1. 事故类型分布:通过对各类事故类型的统计分析,了解不同行业和单位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为加强生产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83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996年10月7日交公路发〔1996〕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道路运输的发展规模、布局、经济成分和发展变化趋势,为宏观调控、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提高日常管理工作效率,现将部制定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信息工作,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乡镇运管站要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形成自下而上的统计信息网络,以保证本报表制度的实施。
根据本报表制度的统计指标,基层运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做到数据齐全,计算准确。
省和省级以下运管部门要配备必需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实现管理信息和统计报表处理及传递的自动化。
三、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报表制度的规定向当地运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监督协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附件:一、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二、道路运输统计报表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附件一: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1.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2.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技术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出入境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0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交运15表) (3)(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交运16表) (5)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3)(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 (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5)五、附录 (7)(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本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调查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3个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3个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20•【文号】交办安监函〔2016〕1520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3个制度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6〕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状况及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和备案(国统制〔2016〕101号、国统办函〔2016〕462号),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生产事故和工程质量统计工作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统计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工作要求,确保统计质量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报表制度,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指标、统计口径、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限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有效。
三、加强数据分析,发挥统计作用各单位要按照部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和工程质量数据综合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领域出现的问题,研判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0日附件: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2012年11月版)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2012年11月版)一、背景交通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其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发生率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稳定。
因此,制定和实施统计报表制度对于及时诊断安全生产问题、查找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本报表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领域,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港口、机场、铁路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报表内容1.事故基本情况统计表格事故编号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事故性质事故原因处理措施损失情况001 2012-03-12 XX隧道施工事故施工材料不符合规定变更材料,整改施工造成3人轻伤,损失300万元002 2012-04-23 XX路段管理事故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开除相关责任人员没有人员伤亡,损失50万元003 2012-07-08 XX桥梁设计事故设计存在缺陷修改设计,重新施工没有人员伤亡,损失100万元2.事故类型分析表格事故类型发生总数量造成人员死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坍塌事故12 5 150着火事故 5 3 80环境污染事故8 0 50其他事故 6 0 303.事故原因分析表格事故原因发生总数量占比(%)施工不规范15 30设计缺陷8 16管理不到位10 20吊装作业事故7 14其他原因10 204.事故处理情况表格事故处理情况处理数量占比(%)赔偿处理18 36司法处理10 20处分处理7 14整改处理10 20其他处理 5 10四、统计期限本报表的统计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填报要求1.填报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2.报表上面应有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和填表人、审核人、汇总人等组织单位和人员的名称;3.如有不清楚的事项可按要求查询;六、报表上报方法1.上报周期: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报表和反思报告提交相关部门;2.报送地址: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
百度文库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一二年二月目录总说明 (1)报表目录 (3)(一)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统计表 (4)(二)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7)(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9)(四)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12)(五)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统计表 (14)(六)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16)(七)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汇总表 (19)(八)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1)(九)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3)(十)港口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5)(十一)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7)(十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9)(十三)安全生产汇总表 (31)总说明一、统计目的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制定,目的是切实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保障管理部门能够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二、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本报表制度统计对象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水域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所属运输船舶在境外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站场运营企业、城市客运企业、水路客货运输企业、港口生产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港口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六类。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12.13•【文号】交安委[2011]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交安委〔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直属相关单位,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681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目录总说明报表目录(一)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统计表(二)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四)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五)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统计表(六)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七)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汇总表(八)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九)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港口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一)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三)安全生产汇总表总说明一、统计目的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制定,目的是切实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保障管理部门能够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二、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本报表制度统计对象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水域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所属运输船舶在境外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
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数据是企业制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依法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统一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趋势。
第二章统计任务与内容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统计任务主要包括:(一)收集、整理、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统计数据;(二)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三)开展统计调研,为企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四)建立健全企业统计数据库,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生产经营情况:如运输生产总量、旅客周转量、货物周转量、运输收入、成本及利润等;(三)人力资源情况:如从业人员数量、结构、劳动报酬等;(四)固定资产情况:如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状况、设备状况等;(五)其他相关情况:如市场占有率、客户满意度、安全状况等。
第三章统计报表与数据收集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定期填写、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数据收集和审核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统计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能力。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保管与使用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妥善保管统计资料,防止统计数据丢失、损坏或泄露。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谎报、漏报或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强统计数据的使用,充分发挥统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章统计监督与奖惩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统计制度落实到位。
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
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或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进、终止的位置。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或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
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立即抢救伤员。
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过多。
紧急情况下,可拦截过往车辆或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4、及时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及时报案,报案时讲清楚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伤亡和损失情况等。
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制定《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车辆牌号、车型、运行线路、核载(实载)人数,驾驶员姓名、驾驶证、从业证号);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以及采取的措施;6、事故报告出现的新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事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
事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一、发生事故要做到及时、逐级上报、并立即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核实等工作。
二、单位安全总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总负责人,总负责人负责逐级报告,并做好现场各项工作的处理。
三、事故处理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逐级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五、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进行严肃处理不放过;3事故单位的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没有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车辆保险员工作职责⒈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车辆保险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⒉所开展的一切工作向安全科科长负责。
⒊负责全司车辆保险费用的征、缴工作和保单的核对、建档及管理工作,保证每台车辆及时、足额参保。
⒋负责起草车辆保险的计划、报告、总结等文字工作及车辆保险文书档案的管理、入档工作。
⒌发生车损、人伤事故,在接被保险人报案后24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并做好事故登记和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在结案后及时上交保险人索赔。
⒍负责配合保险人对车损事故赔款的核对和相关协调工作,保证赔款及时到帐。
⒎负责配合财务部门,做好与保险人对车损事故赔款的倒帐工作,保证索赔资金及时到位。
严禁私自授权他人直接到保险人处领取赔款。
⒏负责车辆过户、下户的保险关系转移、接收以及缴纳部分的退还工作和应缴部分的清缴工作。
⒐负责车辆保险业务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⒑所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⒒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车辆油料安全考核办法一、严格执行交通法规1、遵守交通规则2、证件齐全3、严禁酒后驾车4、不准开故障车行驶5、所有违规罚款不准报销二、按时保养、检查1、按时保养2、经常检查,保证车况良好与清洁3、不准随意更换零部件4、故障车更换零部件,经专人检验确认向领导汇报批准后方可更换,否则后果自负。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2017.1)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7年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3)(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 (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5)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车及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要求》】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
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科;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一、概述安全生产是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事故的发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为了及时了解、统计和分析事故情况,并有效推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企业应制定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二、报告统计1. 事故报告的对象范围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临时工,以及外来承包商,都需要遵守事故报告制度。
2. 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2)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的后果及影响;(5)已采取的应急措施;(6)事故的救援和处置措施;(7)事故善后工作的展开情况。
3. 报告统计方式(1)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立即进行事故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报告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和录入,形成记录和统计。
三、调查处理1. 调查组成和功能(1)调查组应由各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确保调查全面、客观和准确。
(2)调查组负责调查事件的原因和相关责任人员,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2. 调查的程序和方法(1)调查应按照科学、全面、客观、准确的原则进行,把握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采用与事故性质相适应的调查方法。
(2)调查过程中要与相关人员进行深入交流和沟通,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排除人为偏差和个人口舌之争。
3. 调查结果的处理(1)调查结果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报告,供其进行分析和决策。
(2)对事故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调查报告应在企业内进行宣传,宣传事故原因和调查结果,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
四、优化和完善1. 定期检查和评估企业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对制度不足之处及时进行修正和完善。
2. 培训和宣传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急救知识,使他们能够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正确地报告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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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人及以上人以下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车及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及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人及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六)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发生的一次死亡人及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按月汇总后,于每月日之前将上月的统计表报交通运输部。
(七)如以上事故报表存在错、漏,应及时用电话、传真等给予更正并随后报送更正的报表。
(八)上报统计表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本报表制度中的数据仅限行业内使用,以通报形式在行业内公布。
(十)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填报单位(盖章):
人 员 伤 亡 情 况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填表说明:本表填报范围为道路运输行业发生的一次死亡人及以上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
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表 号:交运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号 有效期至:年月
(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
填表说明:.本表填报范围为道路运输行业发生一次死亡人及以上的行车事故。
.本表填报时按照发生事故的车辆类型,将事故起数、死伤人数分别填写在班线客车、旅游车及包车、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对应单元格中。
.本表填报时,班线客车与其他类型车辆发生碰撞事故的,当其他类型车辆负主要责任或全责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计入其他类型车辆对应的单元格中。
.本表填报时,班线客车与其他类型车辆发生碰撞事故的,班线客车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不能确定责认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计入班线客车对应的单元格中。
.表内逻辑关系:行(本月合计)行行行行行行;
行≥行;
列(合计)列列列;
列(合计)列列列;
列(合计)列列列。
四、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交运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指标解释
.事故分类:请填写相应的代码(.死亡人及以上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事故形态:请填写相应的代码(.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失火;.撞固定物;.撞静止车辆;.其他)。
.事故发生时间:请采用小时制填写,如“年月日时分”。
.事故地点:指事故发生的地点(注明事故发生路段具体位置),如:“省市县乡(镇)地点(路段,桩号桩号之间)”。
.天气情况:请填写相应的代码(.雾;.雨;.冰雪;.其他)。
.事发路段公路技术等级:请填写相应的代码(.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外)。
.事发路段线性状况:请填写相应的代码(.直线;.弯道;.坡道;.山区路;.临崖路;.临河路;.高架桥;.其他)。
.事发路段路面状况:请填写相应的代码(.积水;.积雪;.覆冰;.占道施工;.其他)。
.事故直接原因:请填写相应的代码(.超载;.超速;.驾驶员操作不当;.疲劳驾驶;.机械故障;.爆胎;.公路及设施原因;.其他)。
.运行线路:请按照客运标志牌标注的起讫点或合同约定的承运起讫点填写,如“地至地”。
.线路类别:请填写相应的代码(.省际班线;.市际班线;.县际班线;.县内班线;.旅游线路;.包车线路)。
.企业资质等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资质等级填写相应代码(.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出租车企业、公共汽电车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车站等级:请填写相应的代码(.一级车站;.二级车站;.三级车站;.四级车站;.五级车站;.未评定)。
.车型:请填写相应的代码(.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公共汽电车; .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出租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二、填报注意事项
.线路类别、车站等级只针对客运班线车辆,其他车辆可不填写上述内容。
.对于轨道交通车辆事故,路况(事发路段公路技术等级、线性状况、路面状况)、资质等级、车站等级、车牌号、车辆型号、营运证号、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栏目可不填。
.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中应注明外籍人员的死亡人数、失踪人数、受伤人数,并在“事故概况”栏中注明各死亡外籍人员的国籍。
.如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并初步判断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应在事故概况中予以说明。
.事故概况在填写时,格式要求如下:
年月日时分,省公司(企业),车牌号为的客(货)车,从地开往地,当车辆行驶至地时(即事故发生地点),发生类型事故(即事故形态),造成死亡人(其中当场死亡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人),受伤人(其中重伤人),事故简要概况如下:……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部综合规划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