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合集下载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尤其是在道路运输行业,因为行车事故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损失,还可能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给社会带来重大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和减少行车事故的发生,道路运输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行业部门了解行车事故的发生情况和原因。

通过对各类行车事故进行统计和调查,可以发现事故的频发地点、时间、原因和责任方等信息,为进一步制定防范措施和政策提供依据。

对行车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也可以帮助企业和从业人员认识到事故的根本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管理和操作规范,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事故率。

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也有助于推动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通过对事故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及时发现交通管理制度的漏洞和不足之处,为相关部门提供建议和改进建议,进而提高交通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统计调查制度还可以促进行业内文化的自我完善和提升,引导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行车习惯和行为规范,主动遵守交通法规,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总结来看,建立完善的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对于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深入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可以为交通管理和从业人员提供更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从而有效地降低行车事故的发生率,不断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水平和整体形象。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建立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重要性,做好相关工作,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更为稳定和安全的环境。

在个人看来,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既是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种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统计调查和深入分析,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事故的规律和特点,才能更好地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我强烈呼吁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实现道路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安全运营。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

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或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进、终止的位置。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或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

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立即抢救伤员。

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过多。

紧急情况下,可拦截过往车辆或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4、及时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及时报案,报案时讲清楚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伤亡和损失情况等。

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制定《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必须在____小时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车辆牌号、车型、运行线路、核载(实载)人数,驾驶员姓名、驾驶证、从业证号);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以及采取的措施;6、事故报告出现的新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邦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本报表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需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取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之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一)为增强道路运输行业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形,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依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行车及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依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转变、事故调查和处置情形。

物流公司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物流公司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物流公司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一、引言在物流公司的道路运输企业中,事故的发生可能给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对于及时掌握事故发生的情况,加强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事故统计1.每个物流公司都应建立一套完整的事故统计系统,包括事故的起因、责任、损失等相关信息。

2.统计应从收集信息的角度出发,包括各种类型的事故,如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等。

并且要统计事故的频率和严重程度。

3.统计应不局限于发生在本企业内的事故,还要包括发生在合作企业或供应商等其他企业的事故。

4.统计数据应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进行有效的整理和存档。

三、事故报告1.发生事故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2.事故报告应详细描述事故的起因、经过、损失和责任认定等信息,并附上现场照片和证据材料。

3.事故报告还应对事故的教训和处理方式进行总结和分析,以帮助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事故报告的提交应及时,并且有关部门应及时对报告进行审查和反馈。

5.事故报告应定期进行汇总,形成事故统计报告,并由物流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和审批。

四、事故处理1.物流公司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方案,明确每个部门和岗位的责任和职责。

2.物流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4.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物流公司应保护好现场,确保事故留下的证据不被破坏或篡改。

五、事故预防1.物流公司应加强对设备和车辆的维护,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物流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物流公司应加强对道路交通规则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员工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4.物流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或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结语物流公司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是保障物流公司运营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建立完善的事故统计系统和事故报告程序,物流公司能够及时了解各类事故的发生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预防。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3篇)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3篇)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引言道路运输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础设施,然而由于监管不力、违法行为和交通拥堵等原因,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制定和完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目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系统的阐述。

二、事故报告的目的和重要性事故报告是道路运输企业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上报的文件,它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和目前的处置情况;2.提醒相关部门引起重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蔓延;3.为事故的调查提供重要的前期材料,为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供参考。

事故报告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的问题;2.提醒相关人员引起警惕,安全防范意识提高;3.及时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减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4.为受害人提供依据,维护其合法权益;5.为事故协调处理和赔偿提供重要依据。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事故报告要素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主体和处理意见等。

具体要求如下:1.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时间、地点、类型、受伤情况、房屋和财物损失等;2.事故原因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和相关证据,通过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事故调查和技术分析等方法,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3.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主体,包括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交通管理部门等,同时也要明确事故责任的划分和承担责任的具体方案;4.处理意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意见,包括处罚、警告、整改等措施。

四、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事故调查是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过程,它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案和组织调查:由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报告决定是否立案,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2.调查范围和方法: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制定相应的调查范围和方法,包括现场勘查、调查问卷、证据收集等;3.调查报告的编写:根据调查结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主体,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4.上报和公示:事故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和分析范围:本公司所属办公区、生活区、车间、库房及危险品装卸、搬运、操作等环节发生伤亡事故,凡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

公司按规定配备专职装备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车辆、救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熟练掌握相关装备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统计和分析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特种设备技术专管员应定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参加相关部门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凡公司的救援车辆和司机,在执行公司的任务时发生伤亡事故,都按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

建立车辆设备技术台帐,按时对车辆装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组织检查,对失效,过期的装备技术及时更新。

第五条职工乘坐公司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论交通部门是否报告统计,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六条公司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伤亡事故,凡在劳动过程中,或虽不在劳动过程中,但与企业设备有关的,都应报告统计和分析。

第七条职工负伤后,在30天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第八条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受伤、死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调查,确认系本人疾病造成的,则不按因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九条凡涉及两个以上主体时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事故主要责任方负责报告和统计。

若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暂由公司统计伤亡人数,但要注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说明事故概况。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办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0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交运15表) (3)(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交运16表) (5)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及时报告和统计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消防事故的报告和统计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事故、驾驶员伤亡事故是指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火灾事故等。

三、出租汽车公司按其职能对事故进行分类管理,按规定建立档案,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四、事故分类:(一)交通事故一般事故:凡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达3万元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折款6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二)伤亡事故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或轻伤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按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一般火灾:死亡2人及以下;或重伤19人及以下;或死亡、重伤9人及以下;或受灾29户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重大火灾: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及以上。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五、事故报告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驾驶员(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或交通管理部门,公司有关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小时内报告公司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并于12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等)书面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3)(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 (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5)五、附录 (7)(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本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调查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统计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统计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统计规定在交通运输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和巨大损失。

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与稳定,各行各业都有必要制定规范、规程和标准,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危害。

本文将从道路交通、铁路交通、航空交通和水上交通等方面,阐述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统计规定及其相关内容。

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统计规定道路交通是人们生活中最常见、最广泛的交通方式,也是发生事故最频繁的领域之一。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必须建立科学、系统的统计规程和标准。

首先,要明确事故统计的范围和要求。

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应包括所有车辆、行人及其他相关方参与的交通事故,无论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如何,都应当进行统计和报备。

其次,要规范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方式。

各地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事故统计数据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归档各类事故信息。

同时,还应开发和使用统一的事故统计软件,以提高数据的标准化和统一性。

此外,还应制定统一的事故分类和等级制度。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可以根据事故类型、责任认定和人员伤亡程度等指标进行科学的划分。

同时,还应明确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以便更好地掌握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

最后,交通事故的统计应当实现信息共享和透明公开。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数据的公开和共享机制,使更多的人了解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和原因,并为提高交通安全水平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统计规定铁路交通是长距离、高速度的运输方式,对于事故的预防和统计具有特殊的要求。

在铁路交通领域,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事故统计规定,以确保乘客和铁路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要制定铁路事故的统计范围和标准。

铁路事故统计应包括列车运行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脱轨、追尾、相撞等。

同时,还应引入科学的事故风险评估,对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和统计。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铁路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并及时上报统计数据。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条事故发生的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事故伤亡人数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统计报告。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数额、事故梗概、所采取的救援措施、事故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以及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与统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过程和损失进行调查统计。

调查组应当将调查处理意见书面报告本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在查明事故原因之前不放过;不要让事故责任人不经严肃处理就走;如果没有受过教育,大多数员工是不会辞职的;如果不采取预防措施,我们不会放过他们。

2、事故责任部门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出来后,公司或安全部门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责任人处理情况汇编打印成事故通知单,向其学习,并向其学习,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每次事故处理完毕后,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资料,归档管理。

6、每次事故解决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处理数据,归档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12.13•【文号】交安委[2011]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交安委〔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直属相关单位,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681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目录总说明报表目录(一)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统计表(二)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四)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五)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统计表(六)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七)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汇总表(八)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九)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港口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一)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三)安全生产汇总表总说明一、统计目的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制定,目的是切实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保障管理部门能够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二、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本报表制度统计对象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水域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所属运输船舶在境外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一、引言道路运输行业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交通工具的增多和道路的拥挤,交通事故也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运输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二、行车事故统计调查的重要性1. 安全意识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让他们清楚地了解行车事故的危害和原因,从而更加重视安全行车。

2. 事故预防通过对行车事故的统计调查,可以发现事故发生的规律和原因,提前预防相似的事故再次发生,降低行车事故的发生率。

3. 改进管理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可以为企业管理提供重要依据,通过对事故调查结果的分析,可以发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三、完善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途径1. 数据收集完善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第一步是建立健全的数据收集机制,包括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推行电子化数据采集等。

2. 信息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影响行车事故的因素,比如人为因素、环境因素、车辆因素等,为预防行车事故提供依据。

3. 制度完善根据信息分析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行车事故统计调查的制度,使之更加贴合实际情况,提高工作效率。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完善对于行业的发展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都至关重要。

通过对事故的深度统计调查,可以做到事故的减少和管理的完善,提高行业整体的安全水平。

个人在路上行驶时也应该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总结与回顾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是保障行业安全的重要举措,完善的制度可以为行业管理提供依据,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

个人也应该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在文章中多次提及了指定主题文字“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从浅入深地探讨了该制度的重要性、建立途径、个人观点以及对行业和个人的影响。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事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事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

事故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一、发生事故要做到及时、逐级上报、并立即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核实等工作。

二、单位安全总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总负责人,总负责人负责逐级报告,并做好现场各项工作的处理。

三、事故处理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逐级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五、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进行严肃处理不放过;3事故单位的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没有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车辆保险员工作职责⒈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车辆保险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⒉所开展的一切工作向安全科科长负责。

⒊负责全司车辆保险费用的征、缴工作和保单的核对、建档及管理工作,保证每台车辆及时、足额参保。

⒋负责起草车辆保险的计划、报告、总结等文字工作及车辆保险文书档案的管理、入档工作。

⒌发生车损、人伤事故,在接被保险人报案后24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并做好事故登记和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在结案后及时上交保险人索赔。

⒍负责配合保险人对车损事故赔款的核对和相关协调工作,保证赔款及时到帐。

⒎负责配合财务部门,做好与保险人对车损事故赔款的倒帐工作,保证索赔资金及时到位。

严禁私自授权他人直接到保险人处领取赔款。

⒏负责车辆过户、下户的保险关系转移、接收以及缴纳部分的退还工作和应缴部分的清缴工作。

⒐负责车辆保险业务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⒑所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⒒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车辆油料安全考核办法一、严格执行交通法规1、遵守交通规则2、证件齐全3、严禁酒后驾车4、不准开故障车行驶5、所有违规罚款不准报销二、按时保养、检查1、按时保养2、经常检查,保证车况良好与清洁3、不准随意更换零部件4、故障车更换零部件,经专人检验确认向领导汇报批准后方可更换,否则后果自负。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是保障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性和有效性的信息支撑,是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重要依据,是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条件,也是加快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个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一)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武上报市运管处。

1、死亡1~2的运输事故;2、危险化学晶运输事故。

(二)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电话报市运管处,并在5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传真上报市运管处。

1、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运输事故;2、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运输事故;3、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

(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对道路运输行业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月汇总后,应当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上报市运管处。

(四)死亡1人以上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及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在事故结案后7日内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等事故认定材料报送市运管处。

二、事故快报的主要内容。

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快报的内容应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消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处理和调查报告。

对于车辆发生的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事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援救、原因调查、责任追究和善后处理工作。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2017.1)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2017.1)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7年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3)(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 (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5)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车及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通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要求》】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

各车队填报《事故(登记)月报表》,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保卫部。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1、一次死亡(失踪)1-2人;2、一次重伤3-9人;3、遇险人数1-4人;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紧急报告范围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紧急报告程序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见附表)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7、事故概况;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10、报告单位盖章。

第四章统计报表第十三条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表》(见附表),由各单位向公司安保部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下: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

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四条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1、填表人的签名;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3、单位领导的签名;4、填报日期;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统计计算第十五条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0.5/同等责任、0.25/次要责任。

第十六条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系第十七条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

第十八条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骑车人)和运输企业的职工或个体业户及聘用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伤人数之总和。

第十九条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确定。

第二十条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事故死亡人数×责任系数)。

第二十一条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受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事故受伤人数×责任系数)。

责任折合重伤人数是指事故重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重伤人数=∑事故重伤人数×责任系数)。

第二十二条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轻微及以上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第二十三条责任率是指统计期内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之比率。

计算公式:责任率=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100%实际事故次数第二十四条事故率是指责任折合事故次数、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1、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率(简称责任事故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责任事故率=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总行程2、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死亡率(简称责任死亡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死亡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责任死亡率= 责任折合死亡人数总行程3、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受伤率(简称责任受伤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受伤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责任受伤率= 责任折合死亡次数总行程4、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简称直接经损率)是指统计期内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直接经损率= 统计期直接经济损失总行程5、百万车公里旅客死亡率(简称旅客死亡率)是指统计期内行车事故造成旅客死亡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旅客死亡率= 统计期旅客死亡人数总行程第六章事故处理流程第二十五条本流程适用于有人员伤亡(包括轻微、一般、重、特大)的事故处理。

当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及领导(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事故简况及人员伤亡情况,若可能,须按事先约定的伤情分类择优送院抢救,事故发生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携带工具(纸、笔、尺、相机)赶赴事故现场,查清伤者送院情况,了解报案(交警、保险)情况,拍摄现场及车辆照片(车辆前、后、左、右及内部),如现场已撤离,应向目击者、当事人或交警了解现场情况,绘制事故现场图。

在安全管理人员前往现场的同时,各级主管领导也须根据事故类型(附后)赶赴医院,详细了解伤者病情,准确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积极安抚伤者及家属的心情,及时与医生和院方沟通,尽力抢救伤者。

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必须及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全体从业人员吸取教训;落实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必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附:事故处理赶赴医院分级制度,轻微事故:部门安全主管;一般事故:主管安全经理;重大事故:分管副总经理;特大事故:总经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对上报的事故报告、统计报表发现错、漏现象的,应及时作出更正说明,重新填报报表。

第二十七条事故统计报告要求如实、及时、准确反映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如发生瞒报、谎报、迟报等情况的,将在年终安全目标考核时扣除事故报告得分;造成负面影响或延误工作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直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相关术语含义:翻车是指车辆(以下简称:能量体)因各种因素偏离正常运行线路(以下简称;能量线)并改变了原来的姿态,其倾钭度或不离开地面的翻转度在90-720度以上致使车辆最终一侧或一端着地或翻转后复又轮胎着地并失去能量的现象。

可分为侧翻、滚翻、扎头翻和仰翻四种主要形态。

坠车是指能量体因故偏离能量线从2m以上的高度落下,或翻转过程中有过一次或多次2m 以上高度的损落过程,最终失去能量的现象。

可分为翻坠、冲坠和仰坠三种主要形态。

碰撞是指能量体在能量线上正面与其它能量体或物体相触而失去能量或相互失去能量并造成本体或它体点、面状的损伤或伤害,或使它体被触后获能移动的现象。

车辆之间可分为对撞、迎头撞、侧面受撞、追尾相撞、连续追尾相撞、左转达弯相撞、右转达弯相撞七种主要形态。

运行伤害是指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刮、擦、扎、搓、摔、挤以及车轮飞出或车轮压飞路中物体而伤害人、物的现象。

刮擦是指能量体与能量体、能量体与非能量体发生过程接触后部分失能,造成被接触物体片、线状损失或变态,有时本体也有部分损伤或变态的过程。

车辆间的刮擦可分为会车刮擦(相向刮擦)、超车刮擦(同向刮擦)两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