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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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指针对道路运输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水平,以及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事故报告要求:规定运输公司、车辆驾驶员和相关部门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的要求,包括报告的时间、内容、方式等。

2. 事故调查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的责任和权限,包括责任单位、调查程序、调查人员资质等。

3. 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包括事故调查组的组建、调查方法和技术、证据收集、现场勘察等。

4.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经济损失评估等内容。

5. 责任追究和处理:明确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能力,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也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各方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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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物流公司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物流公司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一、引言在物流公司的道路运输企业中,事故的发生可能给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对于及时掌握事故发生的情况,加强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事故统计1.每个物流公司都应建立一套完整的事故统计系统,包括事故的起因、责任、损失等相关信息。

2.统计应从收集信息的角度出发,包括各种类型的事故,如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等。

并且要统计事故的频率和严重程度。

3.统计应不局限于发生在本企业内的事故,还要包括发生在合作企业或供应商等其他企业的事故。

4.统计数据应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进行有效的整理和存档。

三、事故报告1.发生事故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2.事故报告应详细描述事故的起因、经过、损失和责任认定等信息,并附上现场照片和证据材料。

3.事故报告还应对事故的教训和处理方式进行总结和分析,以帮助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事故报告的提交应及时,并且有关部门应及时对报告进行审查和反馈。

5.事故报告应定期进行汇总,形成事故统计报告,并由物流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和审批。

四、事故处理1.物流公司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方案,明确每个部门和岗位的责任和职责。

2.物流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4.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物流公司应保护好现场,确保事故留下的证据不被破坏或篡改。

五、事故预防1.物流公司应加强对设备和车辆的维护,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物流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物流公司应加强对道路交通规则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员工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4.物流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或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结语物流公司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是保障物流公司运营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建立完善的事故统计系统和事故报告程序,物流公司能够及时了解各类事故的发生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预防。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一种组织机构为了确保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运营而建立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及时报告和调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并提供相应的处理措施和追责机制,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该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事故报告:所有涉及道路运输的安全事故都需要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责任方等详细信息。

2. 调查处理: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进行 thorough 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方。

调查的过程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属于责任方的人员或单位应被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或整改。

3. 结果通报: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

这也可以向公众公开,提高事故防范意识。

4. 整改措施:根据调查处理的结果,需要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可以包括加强安全培训、改进道路设施、加强运输管理等。

总的来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完善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而建立的制度。

通过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可以找出问题根源,
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对责任方进行相应处罚,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水平。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条事故发生的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事故伤亡人数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统计报告。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数额、事故梗概、所采取的救援措施、事故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以及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与统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过程和损失进行调查统计。

调查组应当将调查处理意见书面报告本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在查明事故原因之前不放过;不要让事故责任人不经严肃处理就走;如果没有受过教育,大多数员工是不会辞职的;如果不采取预防措施,我们不会放过他们。

2、事故责任部门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出来后,公司或安全部门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责任人处理情况汇编打印成事故通知单,向其学习,并向其学习,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每次事故处理完毕后,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资料,归档管理。

6、每次事故解决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处理数据,归档管理。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第一篇: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若发生特大行车事故并尽可能地协助公安交警维护现场,抢救伤员。

2、事故发生后,将事故的简要情况立即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科,安全监督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务。

第二篇: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运输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安全运营状况,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建立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安全科负责事故的报告登记,建立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畅通报告渠道。

二、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要高度重视安全事故报告的重要意义,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三、公司利用安全例会、安全培训等方式,认真传达国家、省市关于事故快报的知识、程序、内容,督促从业人员在第一时间做好事故上报。

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危险品运输事故后,驾驶员或押运员应立即停车,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在1 5分钟内将发生地事故情况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环保部门、保险公司和本公司。

五、公司安全人员接报后,要认真填写事故登记表,登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并立即报告主管经理。

六、对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公司接报后必须立即报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七、一般轻微事故,公司应事故发生后3日内,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事故报表》,报运管部门。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道路运输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的运输方式之一,然而与其紧密关联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报告主体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由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道路运输企业:作为道路运输活动的承担者,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的主要主体之一。

道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积极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2)驾驶员:作为道路运输活动的执行者,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驾驶员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3)乘客和目击者:乘客和目击者是事故现场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见证和证言。

2.报告程序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具体的报告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向报警中心报告事故情况。

报警中心将事故情况转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事故现场报告: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车辆和人员伤亡情况等必要信息。

(3)书面报告: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应详尽全面,包括事故原因、责任划分等内容。

三、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调查机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由专门的调查机构负责。

该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权限和专业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地开展调查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常是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的主要责任机构。

2.调查程序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调查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篇)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篇)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在2024年制定了新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和调查处理,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事故报告1.事故责任单位:对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包括责任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以及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等信息。

2.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必须包括事故原因、损失情况、伤亡人数等相关细节,并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

3.报告渠道:责任单位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渠道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事故,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报告奖励:对于及时报告且内容真实准确的责任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其积极主动报告事故。

二、事故调查1.调查组成: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由专业的调查团队组成,包括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法医、工程技术专家等相关人员。

2.调查程序:对于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将会组织立案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做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将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证据采集:调查团队将会全面采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物证等相关材料。

同时,还将会对事故参与方进行询问和调查,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信。

4.专家评审:调查报告完成后,将组织相关专家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确保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三、事故处理1.法律责任:对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将会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确保责任的追究和惩戒。

2.赔偿纠纷处理:对于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和财产损失,将会积极协助当事人进行赔偿纠纷处理,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事故预防:针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将会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加强事故预防宣传教育,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设备,提高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全面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水平。

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要求》】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

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科;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

运输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运输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运输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运输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运输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运输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刻采取有效的措施安排抢救,同时应当立刻报告本本单位主要承担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本单位承担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刻启动事故相应应急方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安排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本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之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与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与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拟定整顿、整治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由本单位依据事故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与建议,进行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本单位或安全部门应承担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本单位安全部门应承担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物流运输公司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物流运输公司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物流运输公司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

使用范围: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

3.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3.1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本公司轻微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对公司发生的一般及以上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地方安监部门,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开展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

3.2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对设备工艺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配合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4.事故分类和等级划分: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5.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5.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5.3事故的简要经过;5.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5已经采取的措施;5.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事故报告对象:6.1事故(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信息。

6.2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现场责任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班长报告,班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直接报告,并报告公司领导;公司领导接到相关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道路运输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统计上报制度

道路运输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统计上报制度

道路运输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统计上报制度目录一、总则 (2)1.1 制度目的与意义 (2)1.2 适用范围 (3)1.3 制度责任主体 (3)二、隐患排查 (5)2.1 隐患排查周期与频次 (7)2.2 隐患排查流程 (8)2.2.1 制定排查计划 (9)2.2.2 组织实施排查 (10)2.2.3 记录隐患信息 (12)2.3 隐患判定标准 (12)2.4 隐患整改措施 (14)3.1 整改责任分配 (15)3.2 整改方案制定 (16)3.3 整改过程监控 (18)3.4 整改效果验收 (19)四、统计上报 (20)4.1 上报内容与格式要求 (20)4.2 上报周期与时限 (22)4.3 数据分析与应用 (22)4.4 上报材料审核 (24)五、监督管理 (25)5.1 安全监管职责 (26)5.2 监督检查流程 (27)5.3 问题处理与责任追究 (28)5.4 持续改进机制 (30)6.1 制度解释权归属 (31)6.2 生效与废止日期 (32)一、总则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公司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以及统计上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道路运输公司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积极参与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统计上报工作负直接责任。

1.1 制度目的与意义本制度旨在通过明确道路运输公司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统计上报方面的职责和流程,确保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交通安全、人员健康和财产安全。

道路运输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道路危险品运输企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公司安全科;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

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科。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1、一次死亡(失踪)1-2人;2、一次重伤3-9人;3、遇险人数1-4人;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行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表》,由各单位向公司安保部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下: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

事故统计和报表管理制度

事故统计和报表管理制度

事故统计和报表管理制度
依据《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交运发[2015)95号)的相关规定,事故统计和报表要求如下:
一、运输企业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企业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事故发生地和运输企业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道路运输行业发生的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行车事故、设计外籍人员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需要填写《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分类、事故形态、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天气情况、事发路段公路技术等级、事发路段公路行政等级、事发路段线性状况、事发路段路面状况、事故直接原因、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发生事故单位、企业资质等级、始发站、客运站等级、车牌号、运营证号、车型、核定人数、实载人数、危险化学品品名、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号、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概况、事故初步原因及责任分析。

四、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所属运输企业所发生的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
下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 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及所属运输企业所发生的的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运输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安全运营状况,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建立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安全科负责事故的报告登记,建立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畅通报告渠道。

二、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要高度重视安全事故报告的重要意义,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三、公司利用安全例会、安全培训等方式,认真传达国家、省市关于事故快报的知识、程序、内容,督促从业人员在第一时间做好事故上报。

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危险品运输事故后,驾驶员或押运员应立即停车,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在1 5分钟内将发生地事故情况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环保部门、保险公司和本公司。

五、公司安全人员接报后,要认真填写事故登记表,登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并立即报告主管经理。

六、对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公司接报后必须立即报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七、一般轻微事故,公司应事故发生后3日内,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事故报表》,报运管部门。

八、公司对运输事故建立台帐,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引以为戒,进行严肃处理并搞好案例教育。

九、对于拖延、隐瞒不报或拒报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责任。

十、每年度对事故要进行汇总、分类,综合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出下年度事故预防措施。

货运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货运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货运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篇一: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是保障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性和有效性的信息支撑,是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重要依据,是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条件,也是加快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个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一)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武上报市运管处。

1、死亡1~2的运输事故;2、危险化学晶运输事故。

(二)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电话报市运管处,并在5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传真上报市运管处。

1、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运输事故;2、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运输事故;3、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

(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对道路运输行业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月汇总后,应当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上报市运管处。

(四)死亡1人以上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及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在事故结案后7日内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等事故认定材料报送市运管处。

二、事故快报的主要内容。

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快报的内容应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消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处理和调查报告。

对于车辆发生的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事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援救、原因调查、责任追究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报告与统计制度

事故报告与统计制度

事故报告与统计分析制度1.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

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危险货物营运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4.管理职责4.1安全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和要点的制定和实施。

4.2发生行车事故及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驾驶员及从业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公司领导报告。

5.内容及要求5.1统计类5.1.1事故等级划分事故等级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并参考经济损失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

(2)较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5.1.2行车事故类别按发生要素,行车事故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七个类别。

5.1.3事故责任划分按责任人过失程度,行车事故划分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等四个等级。

5.2行车事故报告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事故处理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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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要求》】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

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科;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

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科。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
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

第四章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山东省道路运输行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表》,由各单位向公司安保部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下:
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
表中加以说明。

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四条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统计计算
第十五条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0.5/同等责任、0.25/次要责任。

第十六条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系数之积。

第十七条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

第十八条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骑车人)和运输企业的职工或个体业户及聘用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伤人数之总和。

第十九条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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