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精编

合集下载

铁路统规 版

铁路统规 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

为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明确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标准,确保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铁路局关于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开展行业统计工作的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及设备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线路范围内各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铁路运输设备。

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则,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国家铁路执行本规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使用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规章制定,监督检查及质量考评等。

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单位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总公司组织各铁路局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合资、地方及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范围包括: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通信、信号、供电、信息技术设备、车站及运输部门主要站段、车站客货运设施设备、铁路渡轮、装卸机械及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等;大型养路机械及其工作量,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行车公寓接待工作量等。

第六条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规则进行运输设备统计,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

浅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浅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根据铁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部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中旅客运输统计部分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部、局旅客统计系统平稳过渡,决定新旧系统并行3个月:(1)现系统延续一个季度:2002年第一季度,各铁路局和合资、地方铁路公司仍按现行报表制度上报1、2、3月份资料产生的报表,4月份资料起不再上报。

(2)新系统自报送2002年2月份资料起正式启用:自2002年1月起按新规章的要求收集原始信息,保管完好,1月份进行局内新系统的调试,自2月份资料起按新规章要求的报表格式正式上报报表,并补齐1月份新报表。

(3)局间直接交换资料自1月份资料起按新格式交换。

2.各单位要抓好新规章的培训工作,正确理解新规章的要求。

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都应严格贯彻新规章。

3.各单位要抓紧做好执行新规章的准备工作,确保新规章如期实施。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重要内容。

为履行铁路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质量,统一全国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范围:国家铁路管辖的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客运段(列车段)、客运公司、票务中心,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各级统计部门及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一、建立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旅客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

二、运用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旅客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

三、分析、揭示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规律性在具体时间、地点、条件下的数量表现,阐明、预测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趋势、水平、结构、比例。

(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精编

(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精编

(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X公司,各地方铁路:根据铁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部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中旅客运输统计部分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部、局旅客统计系统平稳过渡,决定新旧系统且行3个月:(1)现系统延续壹个季度:2002年第壹季度,各铁路局和合资、地方铁路X公司仍按现行报表制度上报1、2、3月份资料产生的报表,4月份资料起不再上报。

(2)新系统自报送2002年2月份资料起正式启用:自2002年1月起按新规章的要求收集原始信息,保管完好,1月份进行局内新系统的调试,自2月份资料起按新规章要求的报表格式正式上报报表,且补齐1月份新报表。

(3)局间直接交换资料自1月份资料起按新格式交换。

2.各单位要抓好新规章的培训工作,正确理解新规章的要求。

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都应严格贯彻新规章。

3.各单位要抓紧做好执行新规章的准备工作,确保新规章如期实施。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重要内容。

为履行铁路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质量,统壹全国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范围:国家铁路管辖的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客运段(列车段)、客运X公司、票务中心,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各级统计部门及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壹、建立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和运营管理所需要的旅客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

二、运用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旅客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3篇)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3篇)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工作,规范统计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与交通运输相关的数据,为决策、管理和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主要由以下单位负责收集:(一)道路运输企业、出租车公司、快递公司等道路运输服务单位;(二)铁路、航空、水路等交通运输企业;(三)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轮渡等公共交通企业;(四)港口、货运站、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单位;(五)旅行社、航空公司、火车票代售点等旅游运输服务单位;(六)国家统计局委托的调查机构。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精确全面: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进行任何虚假填报;(二)及时准确:收集、报送和发布数据的时间要及时、数据的内容要准确;(三)标准统一: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分类方法收集、报送和发布数据;(四)保密安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的数据要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自主填报:交通运输单位自行完成数据的填报工作,并定期向统计机构报送;(二)委托填报:交通运输单位将数据填报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并由该机构向统计机构报送;(三)抽样调查:统计机构通过抽样方法对交通运输单位进行调查,获取样本数据;(四)数据对接:统计机构直接与交通运输单位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的自动收集。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第八条统计机构收到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后,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形成统计报告。

第九条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整理和分析体系,包括数据的分类、归纳、计算和分析程序。

(交通运输)经济师铁路运输计算精编

(交通运输)经济师铁路运输计算精编

(交通运输)经济师铁路运输计算(交通运输)经济师铁路运输计算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货车运用指标和计算方法发表日期:2011-6-7来源:中国经济师考试网[网络课堂][在线考试]2011年全国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师教材重点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货车运用指标和计算方法1.列车公里:为货物列车在各区段内的走行公里之和。

2.旅行时间:为货物列车在各区段内的运行时间之和(即纯运转时间及中间站停留时间)。

3.旅行速度:为货物列车在区段内平均每小时所走行的公里数。

旅行速度=列车公里÷旅行时间4.运用车辆公里:为运用货车总走行公里数。

等于运用车数乘各该车辆的走行公里。

5.空车走行率:为空车走行公里对重车走行公里的比率。

空车走行率=空车辆公里÷重车辆公里×100%6.货车全周转距离:为运用货车平均每周转壹次走行的公里。

货车全周转距离=运用车辆公里÷工作量7.工作量:为每天的货运工作循环次数。

工作量=使用车数+接运重车数使用车数=装车数+增加使用车数工作量=装车数+增加使用车数+接运重车数当粗略计算时,工作量=装车数+接运重车数8.重车周转距离:为运用货车平均每周转壹次中重车走行公里。

重车周转距离=重车辆公里÷工作量9.货车中转距离:为运用货车平均每中转壹次走行的公里。

货车中转距离=运用车辆公里÷中转车数10.管内装卸率:为每壹工作量平均装卸作业次数。

管内装卸率=装卸作业次数÷工作量11.运用车:(1)运用车车辆日:为全日平均每小时运用车数。

运用车车辆日=(运用车旅行车辆小时+中转车辆小时+货物作业车辆小时)÷24(2)运用车车数:货车周转时间和工作量的乘积12.货车周转时间:为货车自第壹次装车完了时起至再壹次装车完了时止(即运用货车平均每周转壹次)所消耗的时间,计算单位为天。

其计算方法有俩种:(1)车辆相关法①货车周转时间=运用车车辆日÷工作量②货车周转时间=运用车车数÷工作量(2)时间相关法货车周转时间包括旅行时间、货物作业停留时间、中转停留时间等三部分。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0.01•【文号】铁计[1990]153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铁计(1990)153号1990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客货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反映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完成情况,为国家了解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发展与交流情况,制定和检查交通运输发展计划及宏观调控与决策;铁路各级领导与有关部门经济承包决策,制定和检查客、货运输生产计划,运输收入、成本、清算收入(包括工资含量计算)与分配计划等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计划,长远规划等发展建设计划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客、货运输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使用统计资料标准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方针政策及铁道部《关于实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等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铁路客、货营业站和客运段(列车段)的客货运输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客货运输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和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基层、基础工作的建设和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客货运输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客货运输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量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扮演着巨大的角色,直接影响着人民的出行和物流运输。

为了更好地监管和管理铁路旅客运输,中国铁路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统计规则,从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铁路旅客运输的统计规则进行系统的介绍,以期更好地了解其作用和意义。

一、重要性铁路客运是国家大型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计数据是客观反映国家铁路客运业务经营状况、制定客运业务经营计划、改进运输运营体系以及优化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益的基础。

因此,准确、及时地统计铁路旅客运输数据对于国家铁路经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统计对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对象主要指:一等、二等、三等座位、硬卧、软卧、动卧、软座、硬座、无座等票种销售和运输情况,以及退票、换票、返程、集装箱快递、特种车、换乘产品、接驳服务等相关情况。

三、统计口径统计口径是统计年度内实际收入和交通量的口径。

同时,为了准确反映出铁路客运业务的成长和发展情况,铁路部门对不同的客运类别、客流结构、票价和票种、运力等进行不同的统计口径,以便监管和管理。

四、统计方式1.估算法:铁路部门分析长期统计数据,采用经验统计模型,进行客流量、票价收益等方面的估算,以便准确反映出未来的客流、收益趋势。

2.抽样法:为了避免统计数据中的误差,采用随机抽样法,对列车进行检票,并按比例计算出实际客流、票价、收益等数据。

3.统计法:借助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对铁路客运业务的营收、人员、车次、车站、运营效益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统计。

五、统计指标铁路客运业务统计数据的指标包括客流量、客运周转量、客车厢公里、客运收入等。

客流量指的是单位时间内旅客从一个站点到另一个站点所乘坐列车上的旅客总数。

其计算公式为:客流量=(上车人数+补票人数)-(下车人数+另买人数)客运周转量指的是铁路部门在一个统计期间,将客运量按不同的距离、票种组合起来进行计算,以此来反映出铁路旅客运输的实际压力和强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与登记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工作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应当按照统一的统计口径和分类标准进行收集和登记,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登记应当遵循实时登记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登记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文字规范,不得故意夸大或缩小实际情况。

第八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登记应当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和精度。

第三章统计报表的编制与报送第九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统一的统计报表规范进行,确保数据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报送应当按照统一的报送时间和报送频次进行,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在报送前应当进行审查和核对,确保报表的正确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管理与保密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统计保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存储和备份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授权,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外部发布应当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不能虚假宣传或隐瞒真相。

第五章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与评估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比较性。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交通运输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组织、进行和监督。

二、统计对象1. 统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上运输等各个交通运输行业。

2. 各个交通运输行业需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指标1. 统计指标包括交通运输量、运输工具数量、运输收入、运输费用、运输效率等。

2. 统计指标需科学合理,具备可比性和可比斯基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统计指标的统一计量单位为国际标准单位,严禁使用非法规定的计量单位。

四、数据采集1. 数据采集应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手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数据采集应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频率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3. 数据采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抽样调查、在线监测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五、数据处理1. 数据处理应采用合理的数学模型和统计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处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数据处理应注意数据的有效性和逻辑性,确保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六、数据报送1. 数据报送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形式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数据报送应采用规定的报送渠道,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数据报送应附上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确保数据的理解性和可读性。

七、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应加强对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的监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监督管理应对数据报送和发布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监督管理应及时处理数据异常和错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八、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不按规定提供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违反统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数据质量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领域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相关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和规定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对本机构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

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前款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按照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第四章原始资料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第八章统计报表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第十章日、旬统计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第十五章基础工作第十六章考核与惩处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

在数据发布和业绩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

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工作,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统计标准1.交通运输统计应遵循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并充分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统计期间一般采用月份,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时间段的,应当在统计报表中明确说明。

3.交通运输统计应当根据不同交通运输工具的特点,采用相应的统计标准。

4.交通运输统计应当在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前提下,适度简化统计程序。

三、统计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工作。

2.统计范围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民用航空运输等各类交通运输方式。

四、统计内容1.公路运输统计公路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营业收入、运输距离、平均运距等。

2.铁路运输统计铁路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营业收入、运输距离、平均运距等。

3.水上运输统计水上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营业收入、船舶吨位等。

4.民用航空运输统计民用航空运输统计内容包括货物运输、客运量、航线布局、营业收入等。

五、统计程序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并维护完备的统计记录。

2.统计工作一般由交通运输企业内部的统计员或者专职统计部门负责。

3.统计员或者专职统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有关数据,并根据数据制作统计报表。

4.统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格式规范,且统计周期应当明确。

六、统计报表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标准和统计程序,及时制作统计报表。

2.统计报表包括月度统计报表、年度统计报表、季度统计报表等。

七、统计分析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运输发展计划。

2.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统计数据和相关分析情况。

八、监督检查1.全国、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工作监督和检查。

2.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运输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铁路统计规则

铁路统计规则

铁路统计规则
铁路统计规则根据具体需求和目的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统计规则:
1. 运输量统计规则:包括列车运载旅客和货物的数量统计、客运和货运收入统计等。

2. 安全统计规则:统计铁路运营过程中的事故数量、事故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以及进行事故分析和风险评估。

3. 准点率统计规则:统计列车的准点情况,包括列车的出发准点率、到达准点率等,以衡量铁路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车辆运行统计规则:统计列车的车辆运行里程、平均速度、颠簸程度等,以评估车辆运行状况和道路质量。

5. 旅客满意度统计规则:通过旅客调查和投诉统计,评估旅客对铁路服务的满意程度,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改进运营管理。

6. 财务统计规则:统计铁路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运营成本、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等,以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健康。

7. 环境统计规则:统计铁路对环境的影响,包括能源消耗、废气排放、噪音污染等,以监测和控制环境污染问题。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铁路统计规则,具体的统计规则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设计和制定。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运输设备是铁路运输生产活动的主要劳动手段,是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的物质基础。

铁路运输设备的状况,不仅反映了我国铁路运输设备现代化水平,而且是研究铁路长远发展,挖潜改造扩能以及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为了反映铁路主要运输设备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规,特重新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对统计工作的要求,紧密围绕党的方针政策,改革开放,扩大运输能力,强化运输设备统计的功能、职权、手段,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不断提高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水平。

更好地搞好统计优质服务。

第3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等统计法规,严格按照部颁统计制度统计,实事求是,如实上报各项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各单位应做好运输设备统计电子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做好统计数据的积累、储存、整理、分析和咨询工作。

运输设备统计人员要深入基层单位进行统计质量检查辅导,加强技术履历簿、原始记录和台帐等基础工作,上报运输设备统计年报之前,要做好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数据核对工作。

第二章运输设备统计范围的原则、任务和统计时点第4条运输设备统计范围的原则一、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备用、封存的设备,均应统计。

二、凡新建交付铁路局运营的(含正式营业及临时营业)新线、复线、电气化铁路及其它新增设备,均应按正式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

不包括产权归部属工厂所有的企业专用线和路外专用线及地方铁路。

三、凡配属给铁路局和产权归铁路工程局所有的机、客、货车应进行统计。

货车仅包括由铁道部统一调度在全路运行的货车和配属给铁路局的宽、窄轨货车,不包括铁路工程局、铁路局的自备车。

四、凡出租给外单位的运输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

租入的设备租用单位不统计。

第5条运输设备统计的主要任务按照部颁统计制度,准确、及时统计上报管内铁路线、桥、隧及上部建筑,内燃、电气化牵引铁路,机、客、货车,通信信号,客、货运,电子计算机等运输设备数量、类型、能力以及运输部门站段数量,并对其变化情况、比例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政策,安排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准确、迅速、优质地运送旅客及行包裹(以下简称行包),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铁路旅客运输部管理的规定,不做为旅客及托运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应大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

第4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则解释权在铁道部。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一节铁道部第5条依据国家政策、法令、制定、修改有关规章、运价、标准等。

审批公布新线(含跨局临管线)营业里程,开办或封闭营业站。

第6条收集国际铁路及国其他交通工具运送旅客的有关信息;制定铁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及采用新技术的中、远期发展规划;培训客运领导干部。

第7条编制和调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方案,临时直通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编制跨三局以上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客车加挂;审批路用车的跨局使用;审批特、一等站的客运站修建方案以及大型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的引进方案。

第8条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旅客运输计划,检查旅客运输中各项工作质量,仲裁跨局旅客及行包责任事故。

第二节铁路局(集团公司)第9条贯彻执行铁道部命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有关补充规定或细则;审批公布管临管线营业里程;审报营业站的开办和封闭,审批旅客乘降所开办和封闭。

第10条编制和调整管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跨两局直通列车和管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管临时客车的加开、停运;掌握管旅客列车运行,客车加挂;掌握管客车配属;审批二、三等客运站的修建方案以及较大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引进方案。

第11条培训、考核客运干部。

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检查管旅客运输各项工作质量;编写广播资料;审批旅客及行包重大事故的赔偿。

仲裁跨分局旅客、行包责任事故。

第三节铁路局(总公司)第12条贯彻部、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负责管旅客运输工作质量;培训、考核班组长及主要工种。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模版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模版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依法管理交通运输行业数据,确保交通运输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应当以依法获取、准确记录、及时报送、科学分析和合理利用数据为原则,强化数据管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中所涉及的各类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运输量、运输成本、运输效益、交通事故等指标。

第二章数据获取和记录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应当依法获取数据,不得以虚构或篡改数据的方式进行统计工作。

第六条获取数据的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抽样、监测、核查等,应当选择适当的方法和工具,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应当建立科学的数据记录系统,明确数据的分类、格式和存储方式等要求,以便于数据的日常管理和利用。

第八条数据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将数据描述清楚,包括相关的时间、地点、单位等信息。

第九条数据记录应当保持数据的原始性,不得进行数据的删除、编辑或擅自修改等行为。

第三章数据报送和审核第十条统计数据的报送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的报送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规范进行,明确报送的时间要求和报送的相关要素。

第十二条报送数据应当经过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有任何虚构或篡改的情况。

第十三条数据审核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分析。

第四章数据分析和利用第十四条统计数据应当进行科学分析,充分挖掘数据中的信息和规律,为交通运输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的利用应当充分发挥其在交通运输管理、规划和科研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数据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的利用应当关注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不得将数据用于非法用途,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的现象。

第十七条统计数据的利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背离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工作,加强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是指反映交通运输业务情况、交通运输常态化信息和交通运输事故情况的数据。

第三条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必须通过统一的数据采集、整理、报送机制按时准确的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发布,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准确。

第七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报送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二章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机制,明确数据报送的对象、方式和时间要求。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

报送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构、隐瞒、篡改等行为。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报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报送、电子报送、网上报送等。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在报送统计数据时,应当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实,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章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报送上来的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形成报告和分析结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铁道部关于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08•【文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为适应2001年财务体制改革对客货精密统计提出的需求,现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如下补充规定:客运增加分车次、分席别的旅客发送量周转量统计,分站别、分担当局别的旅客发送量中转量及公免人数统计,分车次的行包专列发送量周转量统计,分站别、分担当局别的行包专列发送量统计和分管内直通的普通行包中转及到达量统计;货运增加分品类的货运收入统计。

补充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上述补充规定的实施,将使客货精密统计基础作业工作量剧增,各车站各车次别的信息均需进机;局间交换信息量增大,上报报表增加,相应对统计部门的计算机设备和信息传输通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保证《规则》补充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原始资料的收集(一)旅客列车车次别原始资料:由站段或分局(局)收入部门按照新修订的财务收入有关规章要求,按增加了车次、担当局信息的卡片式车票报告(年度表),将售出常备客票报告(财收1—1)、退票报告(财收—2)和其他有关车次信息,按规定时间及时报路局客货统计中心(统计工厂,下同)。

(二)行包专列车次别信息:由行包专列办理站或分局(局)收入部门在现行所报行包专列信息基础上增加“行包专列车次”项,分专列别提供原始信息,按规定时间及时报路局客货统计中心。

提供原始数据时,对在别局担当的行包专列上加挂车辆的局,要与担当局分开提供,分开的办法是:担当局一条信息;另一条信息为加挂车所载行包信息,表示方法是在担当局车次后加“(加挂车所属局电报码)”,目的是将加挂车辆所载行包,统计在加挂车辆所属局。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七)组织开展统计考核和培训。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能机构履行下列主要统计工作职责:
(一)按照分工拟定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报表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向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二)配合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开展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
(三)按照分工承担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和运行监测分析等工作,参与综合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工作;
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统计监督和检查;
(二)组织开展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参与国家有关统计调查工作;
(三)拟定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归口管理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相应统计报表制度并组织实施;
前款所称逐级报送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汇总,逐级上报直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下设的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送交通运输部综合统计机构或者有关职能机构。
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的机构负责人对按照统计调查项目要求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对按照统计调查项目要求使用的下一级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交通运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
前款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或者一定职数的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将日常统计和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监测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X公司,各地方铁路:根据铁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部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中旅客运输统计部分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部、局旅客统计系统平稳过渡,决定新旧系统且行3个月:(1)现系统延续壹个季度:2002年第壹季度,各铁路局和合资、地方铁路X公司仍按现行报表制度上报1、2、3月份资料产生的报表,4月份资料起不再上报。

(2)新系统自报送2002年2月份资料起正式启用:自2002年1月起按新规章的要求收集原始信息,保管完好,1月份进行局内新系统的调试,自2月份资料起按新规章要求的报表格式正式上报报表,且补齐1月份新报表。

(3)局间直接交换资料自1月份资料起按新格式交换。

2.各单位要抓好新规章的培训工作,正确理解新规章的要求。

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都应严格贯彻新规章。

3.各单位要抓紧做好执行新规章的准备工作,确保新规章如期实施。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重要内容。

为履行铁路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质量,统壹全国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范围:国家铁路管辖的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客运段(列车段)、客运X公司、票务中心,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各级统计部门及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壹、建立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和运营管理所需要的旅客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

二、运用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旅客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

三、分析、揭示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规律性在具体时间、地点、条件下的数量表现,阐明、预测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趋势、水平、结构、比例。

四、为国家制定铁路客运发展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和决策及铁路旅客运输运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旅客运输统计实行逐级管理负责制。

各级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壹、根据国务院关于铁道部职能配置的规定,铁道部统计中心对国家、合资、地方铁路的旅客运输统计实行归口管理,负责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质量考核。

受铁道部委托,各铁路局对管内的合资铁路X公司,中国地方铁路协会对各地方铁路X公司的运输统计工作均负有归口管理的责任,且制定统计范围、报告制度、指标口径、质量考核细则。

铁路局受铁道部委托,对管内地方铁路X 公司的旅客运输统计进行业务指导。

二、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三、编制、上报旅客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四、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旅客运输统计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五、加强基础工作,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六、负责管理旅客运输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促进现代化技术在旅客运输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第五条旅客运输统计报表制度,是根据国家和铁路运营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有关旅客运输统计的报表格式、报送时间和方式、责任单位等要求的制度。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国铁办理直通旅客运输的地方铁路,要按本规则建立规定的报表报铁道部统计中心。

第六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旅客运输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完成。

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第七条旅客运输统计包括旅客统计和行李包裹统计。

第八条旅客统计范围是指购买客票或办理签证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指铁路局临管线,下同)上的车站和乘降所乘车的旅客。

包括: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和乘降所及各车票代售点购买客票乘车的旅客;在旅客列车上和到站补票的旅客;持铁路乘车证办理签证的旅客;办理中转签证的旅客及退票的旅客。

第九条行李、包裹统计范围是指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按营业手续运送和中转的行李、包裹。

分普通行包(即普通行李车运送的行包)和专列行包(即行包专列运送的行包)。

第十条下列运输不在旅客运输统计范围之内。

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线(指工程临管线,下同)内部运送的旅客和行李、包裹二、新线分界站运往本新线的旅客、行李、包裹。

三、新线到达本新线分界站的旅客、行李、包裹。

四、新线分界站接运的通过本新线的旅客、行李、包裹。

第十壹条旅客运输统计结算时间为24点。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第十二条旅客列车车次旅客列车车次的确定:直通旅客列车根据铁道部公布的列车车次确定;管内旅客列车根据各铁路局公布的列车车次确定;货运列车上加挂的军运载客车辆无法确定车次的,其车次定为JY**,JY代表军运,**为各局编码。

第十三条旅客列车担当局(担当客运X公司,下同)旅客列车担当局是根据运输部门公布的列车乘务担当局确定。

第十四条旅客列车席别席别统计分硬座、软座、硬卧、软卧四种。

第十五条发到站旅客运输统计中的发到站是指客票上记载的营业车站;由国外、新线接运或向国外、新线移交旅客的发到站,为办理接运或移交的车站。

壹、旅客、普通行包的运输经由,按票据上记载的经由确定。

因自然灾害、行车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旅客列车改变径路、到站时,应根据调度命令按实际径路调整经由,直通列车根据部调度命令调整,局管内列车根据局调度命令调整。

铁路局调度部门对部、局调度命令应及时抄知铁路局统计部门(各铁路局客货运输统计中心,简称统计中心,下同),作为调整旅客运输径路、到站的依据。

旅客列车中途改变径路时,由改变径路的铁路局统计中心于次月3日前根据调度命令将变径日期、天数、车次,以电报形式通知发送局统计中心,发送局统计中心根据乘车日期、车次、人数、发到站信息进行调整。

二、专列行包的运输经由,根据铁道部运输局发布的行包专列运行径路确定。

第十七条运送里程壹、旅客、行李、包裹运送里程根据客运统计原始单据中记载的发、到站和经由,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查定。

二、对各铁路局自局开办的临时营业线和乘降所,按本局公布的里程查定。

第十八条省、市、自治区根据各营业站所隶属的省、市、自治区划分。

国家规定的计划单列市,包括在所属省、自治区内,且以其中数单独表示。

第十九条分界站壹、局(分局)间分界站、国境分界站、国家铁路和合资及地方铁路间的分界站的确定,以铁道部运输局《客货运输专刊》及有关文电确定。

二、国家铁路和合资、地方铁路的分界站比照局分界站统计。

运输种别是指对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过程的分类。

其中包括:壹、管内运输,是指在本局管内,不经过其他局管辖线路所完成的运输。

二、直通运输,是指经过俩个及俩个之上局完成的运输。

直通运输又分为:(壹)输出——发往他局,或虽发往自局,而在运输过程中需经由他局的运输。

(二)输入——发站属于其他局,或虽属本局,但在运输过程中需经由他局而到达本局管内的运输。

(三)通过——由相邻局接入,通过本局再移交相邻局的运输。

第二十壹条旅客人数旅客人数统计指标分为旅客发送人数、旅客到达人数、旅客运送人数、列车补票人数、到站补票人数、旅客中转人数、持免票签证的发送人数、旅客退票人数等。

它反映人民生活和文化交流对铁路运输需要的情况,是局间旅客服务费清算的基础,且作为编制旅客列车运行图、配备客运设备和客运服务人员的依据。

壹、旅客人数的计算根据客运单据中记载的人数计算,半价票按1人计算;往返客票按往返各1人计算;月、季票按实际乘车月份每月按往返各21人计算;直通往返客票由发送局统计中心通过直通资料交换通知返程局统计中心,将返程人数算入返程局当月发送人数;旅游专列由始发站(局)和返程站(局)各统计壹次发送人数,中途停车站(局)不统计发送人数。

军运后付客票无实乘人数记载时,客车按车辆定员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每车按45人计算。

团体票按实际乘车人数计算,包括团体优惠人数。

免票、中转旅客人数:仅统计电子售票办理的公免和中转人数。

根据电子售票信息统计。

二、旅客人数指标旅客人数指标是铁路在交通运输行业中所占份额的直接反映。

(壹)旅客发送人数:指购买客票在铁路各营业站和乘降所乘车的旅客人数、在列车内补票(即车补)和到站补票(即站补)的旅客人数、由国外及新线接运的旅客人数之和且减去退票人数和国铁办理直通客运业务的合资、地方铁路和国铁间或和其他合资、地方铁路间相互发送的直通旅客,由发送局或发送合资、地方铁路X公司按规则规定统计发送人数,接入(或通过)局或合资、地方铁路X公司不得重复统计发送人数,应统计为输入(或通过)人数。

国家铁路旅客发送人数=各铁路局旅客发送人数之和=各铁路局管内旅客人数+各铁路局输出旅客人数铁路局旅客发送人数=管内各站旅客发送人数之和=管内旅客人数+输出旅客人数全国铁路旅客发送人数=国家铁路旅客发送人数+合资、地方铁路旅客发送人数(二)旅客到达人数是指:各车站、铁路局旅客到达数量。

全国铁路旅客到达人数=全国铁路旅客发送人数国铁旅客到达人数=各铁路局旅客到达人数之和=各局管内旅客人数+各局输入旅客人数铁路局旅客到达人数=管内旅客人数+输入旅客人数(三)旅客运送人数:指铁路局旅客运输的全部工作量,它包括本局旅客发送量和由外局接运的全部旅客运送量。

全国铁路旅客运送人数=全国铁路旅客发送人数铁路局旅客运送人数=管内旅客人数+输出旅客人数+输入旅客人数+通过旅客人数(四)旅客中转人数是指:在铁路各营业站及列车上办理中转签证换乘的旅客人数。

国铁旅客中转人数=各铁路局旅客中转人数之和(五)免票发送人数是指:持有铁路乘车证在铁路各营业站和乘降所办理签证乘车的旅客人数。

国铁免票发送人数=各铁路局免票发送人数之和(六)退票旅客人数:指在铁路营业站办理退票手续的旅客人数。

在中途站办理的退票,不计算退票人数。

外局发生的退票,由退票站所在局将退票资料分别中途退票和异地退票(异地售票发生的退票),按规定的交换格式交换给发送局,由发送局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中途退票,发送局只调整直通交换资料和发送周转量,不调整发送人数。

第二十二条行李、包裹件数及重量普通行包件数,是按行李、包裹票据记载的实际件数计算。

普通行包重量,是按行李、包裹票据记载的实际重量计算,以千克整理,合且后以吨为单位统计。

普通行包件数和重量包括行包发送、中转、到达件数和重量行包专列单独统计。

行包专列不统计件数。

行包专列的重量指行包的实际重量,无实际重量时按计费重量统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