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行业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货物和人员运输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监管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营情况,我国交通运输部门在不断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以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将围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展开深入探讨。
一、背景介绍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是指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各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准确地收集和整理,以便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了解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营情况,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2021年,交通运输部门对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更新和调整,更加全面细化地统计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相关数据。
二、具体内容1. 运输业务情况统计1.1 运输量统计指定主题: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在2021年的一套表统计调查中,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量做了更为细致的统计。
不仅统计了货物运输量,还包括了旅客运输量、运输里程等数据,从而全面了解了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业务情况。
1.2 车辆运输能力统计除了运输量统计,2021年的一套表统计调查中还新增了车辆运输能力统计内容。
通过统计车辆的数量、载重量、载客量等数据,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能力情况,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2. 经营管理情况统计2.1 经营收入统计为了全面了解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情况,2021年的一套表统计调查对经营收入进行了更详细的统计。
包括货运收入、客运收入等内容,从而掌握了企业的主要经营来源和经营规模。
2.2 人员情况统计人力资源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因此在统计调查中,也新增了人员情况统计。
统计了企业员工人数、学历分布、职称情况等数据,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参考依据。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尤其是在道路运输行业,因为行车事故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损失,还可能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给社会带来重大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和减少行车事故的发生,道路运输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行业部门了解行车事故的发生情况和原因。
通过对各类行车事故进行统计和调查,可以发现事故的频发地点、时间、原因和责任方等信息,为进一步制定防范措施和政策提供依据。
对行车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也可以帮助企业和从业人员认识到事故的根本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管理和操作规范,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事故率。
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也有助于推动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通过对事故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及时发现交通管理制度的漏洞和不足之处,为相关部门提供建议和改进建议,进而提高交通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统计调查制度还可以促进行业内文化的自我完善和提升,引导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行车习惯和行为规范,主动遵守交通法规,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总结来看,建立完善的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对于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深入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可以为交通管理和从业人员提供更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从而有效地降低行车事故的发生率,不断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水平和整体形象。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建立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重要性,做好相关工作,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更为稳定和安全的环境。
在个人看来,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既是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种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统计调查和深入分析,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事故的规律和特点,才能更好地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我强烈呼吁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实现道路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安全运营。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3篇)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工作,规范统计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与交通运输相关的数据,为决策、管理和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主要由以下单位负责收集:(一)道路运输企业、出租车公司、快递公司等道路运输服务单位;(二)铁路、航空、水路等交通运输企业;(三)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轮渡等公共交通企业;(四)港口、货运站、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单位;(五)旅行社、航空公司、火车票代售点等旅游运输服务单位;(六)国家统计局委托的调查机构。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精确全面: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进行任何虚假填报;(二)及时准确:收集、报送和发布数据的时间要及时、数据的内容要准确;(三)标准统一: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分类方法收集、报送和发布数据;(四)保密安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的数据要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自主填报:交通运输单位自行完成数据的填报工作,并定期向统计机构报送;(二)委托填报:交通运输单位将数据填报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并由该机构向统计机构报送;(三)抽样调查:统计机构通过抽样方法对交通运输单位进行调查,获取样本数据;(四)数据对接:统计机构直接与交通运输单位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的自动收集。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第八条统计机构收到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后,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形成统计报告。
第九条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整理和分析体系,包括数据的分类、归纳、计算和分析程序。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津交发〔2020〕17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0年第53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第四章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第五章统计分析与监测第六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七章统计监督与数据质量责任第八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
委其他内设处室根据职责承担各自专业的统计工作。
市道路运输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运输、城市客运等领域综合统计工作。
市港航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运、航道等领域统计工作。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公路设施的统计工作,负责公路交调站点的管理和维护。
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职责或者授权内容开展统计工作。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3)(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4)(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情况 (5)(四)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6)(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7)(六)突发污染事故应急设备配备 (9)四、主要指标解释 (10)五、附录 (17)(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7)(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7)一、总说明(一)为掌握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加强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满足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公路、水路发展规划、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加强对全国交通运输事业的监督、调研和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是指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包括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城市轨道交通和管道运输等各个方面的数据统计。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统计学原则和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方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二章统计调查内容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运输里程、载客、货运量等相关数据;(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相关数据;(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程度、治理措施等相关数据;(四)其他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统计调查。
第八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机制,保证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十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统计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数据报告方式可以采取纸质报告、电子报告等多种形式,确保数据的传递和保存。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法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一)抽样调查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样本,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二)全面调查方法,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三)综合调查方法,结合各种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制度1.前言为了解我公司所属区域道路交通情形,及时掌握交通运行情况,做好交通管理和决策,订立本制度,旨在规范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相关人员,包含管理层、执法人员、相关部门以及合作单位。
2.目的本制度的重要目的如下:•统一规范道路交通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供应准确可靠的交通数据,为公司决策供应科学依据;•加强交通管理,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实施科学严密的数据分析,以改进道路交通管理方案。
3.职责与义务3.1 公司管理层•负责订立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监督各部门和人员依照规定的调查方法和程序履行调查职责;•审核和批准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交通问题,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
3.2 相关部门与人员•依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定时提交调查数据;•严格依照订立的调查方法和程序进行数据的手记与整理;•维护交通设施和设备,确保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搭配其他部门开展调查工作,供应所需信息。
3.3 执法人员•搭配相关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统计调查;•依法依规开展交通执法工作,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性,防止数据造假。
4.调查内容和方法4.1 调查内容公司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道路交通流量统计:通过各级交通设施上的监控设备、车载设备等,统计车辆的流量、车型、车速等信息;•交通事故统计:统计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数量、原因、责任等信息;•交通违法行为统计:统计不同类型的交通违法行为数量、种类、惩罚情况等信息;•交通运输需求统计:统计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交通运输需求,为交通规划供应依据。
4.2 调查方法公司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采用以下方法:•基于现有监控设备和车载设备,通过数据手记和分析软件进行数据提取和分析;•配置专业人员进行上报数据的甄别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联合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和核实数据。
交通运输科技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科技统计调查制度一、绪论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要支撑。
随着科技的发展,交通运输领域的技术也得到了不断的提升和创新,交通运输科技的发展不仅推动着交通运输行业的高效运转,还为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
因此,对交通运输科技的统计调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调查对象本次交通运输科技统计调查涵盖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类交通工具、交通运输企业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路交通、铁路交通、民航交通、水路交通、城市交通出行方式等。
三、调查内容1. 交通工具的类型和数量:统计各类交通工具的种类和数量,包括汽车、火车、飞机、船舶等。
2. 科技设备的应用情况:分析各类交通工具上的科技设备的应用情况,如智能导航系统、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等。
3. 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调查有无新颖的科技创新成果被广泛推广应用的情况,如自动驾驶技术、智能交通信号灯等。
4. 交通运输企业的科技投入情况:收集交通运输企业对科技研发和应用的投入情况,包括资金、人才等。
5. 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情况:了解政府部门对交通运输科技的政策支持情况,如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等。
6. 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情况:统计科研机构在交通运输科技领域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申请情况、科研项目等。
四、调查方法1. 实地调研:实地走访各类交通运输企业、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了解他们的科技应用情况和需求。
2. 数据收集:通过网络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各方面的数据信息。
3. 专家咨询: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调查,为调查提供专业指导和意见。
五、调查意义1. 了解交通运输科技的发展现状:通过调查收集相关数据,全面了解交通运输科技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2. 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据此,政府部门可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措施,促进交通运输科技的发展。
3. 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通过调查,将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对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一、调查目的为准确、及时、全面了解和反映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业户生产经营情况,满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内容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消费情况以及企业运行景气状况等。
三、统计范围1.公路客运:获得公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公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2.获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主营道路货物运输且拥有货运车辆数在50辆及以上的法人企业。
其中,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主营道路货物运输、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拥有货运车辆数在50辆及以上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名录年度锁定,如无企业注销等客观原因,不再按月调整。
3.客运站场:获得客运站场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公路客运站场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4.物流平台:重点物流平台企业。
5.城市客运:①获得城市客运相关行业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公共汽电车客运、轨道交通和城市客运轮渡经营业务的经营业户,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②获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出租客运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6.内河运输:①获得内河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内河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②重点内河货运企业。
7.海洋运输:获得海洋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从事海洋客货运输业务的经营业户,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8.港口:获得港口经营许可,依法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经营业户,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含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产业活动单位)。
四、调查方法采取联网直报方式,由企业直报。
五、组织实施本调查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数据由调查单位填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数据审核。
六、数据发布本制度中的统计数据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统计公报等形式公布。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3)(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 (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5)五、附录 (7)(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本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调查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运输部
一、总说明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农村公路的交通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查,掌握公 路网内交通流的运行特征以及公路网的适应程度,并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公路规划建设、路网运 行管理、交通应急处置、科研及社会公众提供公路交通信息。为完成国家统计任务,保证公路主管部门 准确、及时、全面掌握公路交通的基本状况,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分为常规调查和专项调查。常规调查是指按照本制度要求定期开展的调查活动, 主要包括交通量调查(含比重调查)、车速调查、轴载调查、占有率调查等;专项调查是指根据专项工 作需要开展的调查活动,主要包括起迄点(OD)调查、通行能力调查、典型路段运行监测、典型车辆调 查、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及政策影响情况调查等。本报表制度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常规调查。 (二) 调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范围包括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农村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以外的各行政等级高速公路也纳入调查范围并逐级报送相应统计资料。 本制度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内容包括交通量调查、车速调查、轴载调查和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和普 通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四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等。 (三) 组织管理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交通运输部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的公路交通情况调 查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管理、调查资 料的采集及汇总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统计资料和数据。省级以下公路交调机构及其组织体系由省 级公路交调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部备案。 部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负责国家级公路交调站的规划编制、位置确定与变更审核、数据汇总、数据 审核、数据质量评价及抽样督查等工作。省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统筹负责本省国家级公路交调站的具体 位置设置、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数据审核上报、期间核查、日常运行规章制定等工作。 (四) 报表及资料报送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按规定的表式、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填报报表。上报报表通过“国 家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和纸质文件两种形式上报,其中交调交 1 表仅通过系统 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纸质文件须加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章。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报报表及资料时,必须包含计划单列市的相应内容。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的上报报表及资料中须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容。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部报表及资料按实时、月报、季报和年报方式上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3年年度和2024年定期交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3年年度和2024年定期交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闽交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3年年度和2024年定期交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平潭交建局,厦门港口局、沿海各港口中心,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保障中心、省交通造价站、省交科发集团、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根据交通运输部2023年底统计业务交流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福建省2023年年度和2024年定期交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填报要求(一)交通运输部门统计调查制度1.基本单位方面各单位要加强辖区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市级每月18日前,省级每月20日前须完成当月信息更新维护(交行统C101表)。
道路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数需与同期运政库记录匹配。
水路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数需与同期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年度核查名录匹配。
2.公路水路方面(1)内河航道有关变更情况表(交行统W102、103、104、105、106、107表):请省港航中心组织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平潭交建局、厦门港口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做好内河航道基础数据库的维护,并在部返还的上年度内河航道数据基础上更新。
(2)“道路货运规下业户月度生产情况”(交行统H402表):仍然利用企业一套表系统报送,请省运输中心牵头,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配合做好测算工作,并做好旬度监测。
(3)“内河货运月度生产情况”(交行统W401表):按照部“新水运”统计工作思路,请省港航中心、福州市交通局、宁德市交通局、南平市交通局要加强与月度船舶进出港报告数据的比对,强化数据质量管控。
公路统计的管理制度
公路统计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交通统计工作管理。
第三条公路交通统计是指对公路交通运输活动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进行。
第五条公路交通统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六条全国范围内的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由交通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强化技术保障,确保数据加密和信息安全。
第八条对公路交通统计工作中发现的数据不一致或错误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全国各地区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交通统计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中的资料、文件和资产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挪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全国各地区和单位应当设立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并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建立专职统计人员,实行统一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统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统计机密,不得泄露统计结果。
第十六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档案,记录统计数据和结果。
第十七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制定具体的统计工作计划和计划,做好统计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全国各地区和单位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标准和方法,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九条对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数据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发布机制,向社会公开统计结果。
第三章统计方法第二十三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5.28•【文号】交计发[1993]559号•【施行日期】1993.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1993年5月28日交计发(1993)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行业运输发展状况,加强宏观调控和检查社会运输量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交通部统工字(1992)239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和交通部、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第36号令)的要求,我部在商国家统计局并征求各省(市)交通厅(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同时,我部组织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交通厅(局)和西安公路学院、上学海运学院等九单位组成汽车、拖拉机、水路运输社会运输量抽样调查统计课题组,经反复调查研究和方案论证,提出了《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并征求了部分省(市)交通部门意见。
现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和《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印发你们,自一九九三年六月起试行。
鉴于抽样调查的范围由载货汽车扩展到其它机动车和拖拉机,由公路运输扩展到水路运输,由货物运输扩展到旅客运输,工作量增加较大,各地要加强对行业统计和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妥善安排人员,以利工作的全面展开。
请将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目录<font size=+1>-------------------------------表号|表名|报告期别|报出日期|受表单位-----|---------|----|-----|----交行统1表|公路运输工具拥有量|年报|2月10日|交通部-----|---------|----|-----|----交行统2表|水路运输工具拥有量|年报|2月10日|交通部-----|---------|----|-----|----||年报|2月10日|交行统3表|公路客、货运输量||-----|交通部||半年报|7月31日|-----|---------|----|-----|----||年报|2月10日|交行统4表|水路客、货运输量||-----|交通部||半年报|7月31日|-------------------------------</font>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说明1.统计范围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范围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从事公路、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个人(联户),不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如何,均纳入统计范围;军事部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也纳入统计。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交通运输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其发展与良好运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交通运输系统的复杂性、标准化程度较低、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常常导致各种交通事故和运输问题的发生。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制定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交通运输日益依赖,对于安全和舒适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而随之而来的是,交通运输领域也发生了诸多问题和安全事故。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二、制定目的1. 加强交通事故、运输事故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及时发现问题,防范事故发生。
2. 改善交通运输管理现状,提高运输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3. 准确掌握交通统计数据,为国家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实施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运输企业、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个人。
四、制定原则1. 统筹兼顾、综合治理:采取全面、综合的方式,对交通运输领域进行统计监测和数据收集,全面了解问题和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2. 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交通运输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动和国际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3. 公开透明、信息公示:建立交通运输领域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倡导数据公示和问题曝光,促进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
四、主要内容1. 交通运输事故统计对于交通事故,应建立独立的统计调查系统,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影响,制定改进措施和安全管理等方案,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运输行业数据统计这一项主要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公路运输等,统计数据主要载明运输总量、客运量、货运量、运输方式和路线、物流费用和时间等方面。
3. 报告编制每年根据统计数据编制行业年度报告,综合分析交通运输事故、运输领域问题与改革、运输政策及行业发展等情况,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4. 案例分析对于交通运输系统的经典案例或重大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总结经验和教训,为类似问题的处理提供参考。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规章制度总说明
6.附表 4 枢纽变更情况记录
表 ……………………………………………………………………73
7.附表 5 过河建筑物变更情况记录
表……………………………………………………………74
8.附表
6
临河设施情况记录表变
更………………………………………………………………75
9.附件
全国农村公路统计标
准………………………………………………………………………76
六、各填报单位应按时上报季度及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内容和要 求按厅《转发关于建立交通经济运行月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粤交规 函[2005]176 号)执行。
七、各填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计算单位填报报表。报表无 专门讲明的,绝对数指标不留小数,相对数指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 小数四舍五入。
.
高
速
公
路
明
细
表……………………………………………………………………………………
1
0
7.公路密度及通达情
况 ……………………………………………………………………………11
8.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年底到达数(按水系
分) …………………………………………………17 9.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年底到达数(按水域类型 分) ……………………………………………18 10.内河航道构筑物年底到达 数……………………………………………………………………19 1 1 . 公路旅客运输工具拥有 量 …………………………………………………………………………22 12.公路物资运输工具拥有 量………………………………………………………………………23 13.水路运输工具拥有 量……………………………………………………………………………29 14.全社会公路客货运输 量…………………………………………………………………………31 15.全社会水路客货运输 量…………………………………………………………………………32 16.全社会公路分货类运输 量………………………………………………………………………33 17.全社会水路分货类运输 量………………………………………………………………………34 18.全社会公路、水路集装箱运输 量………………………………………………………………36 19.营业性汽车运输效率和燃料消 耗………………………………………………………………38 20.营业性运输船舶燃料消 耗 ………………………………………………………………………40 21.交通运输要紧统计指标快速年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一、引言道路运输行业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交通工具的增多和道路的拥挤,交通事故也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运输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二、行车事故统计调查的重要性1. 安全意识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让他们清楚地了解行车事故的危害和原因,从而更加重视安全行车。
2. 事故预防通过对行车事故的统计调查,可以发现事故发生的规律和原因,提前预防相似的事故再次发生,降低行车事故的发生率。
3. 改进管理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可以为企业管理提供重要依据,通过对事故调查结果的分析,可以发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三、完善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途径1. 数据收集完善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第一步是建立健全的数据收集机制,包括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推行电子化数据采集等。
2. 信息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影响行车事故的因素,比如人为因素、环境因素、车辆因素等,为预防行车事故提供依据。
3. 制度完善根据信息分析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行车事故统计调查的制度,使之更加贴合实际情况,提高工作效率。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完善对于行业的发展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都至关重要。
通过对事故的深度统计调查,可以做到事故的减少和管理的完善,提高行业整体的安全水平。
个人在路上行驶时也应该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总结与回顾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是保障行业安全的重要举措,完善的制度可以为行业管理提供依据,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
个人也应该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在文章中多次提及了指定主题文字“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从浅入深地探讨了该制度的重要性、建立途径、个人观点以及对行业和个人的影响。
水运及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统计调查制度
水运及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统计调查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水运及交通运输对于城市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支持水运及交通运输系统的建设和发展,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在不断加大力度,推动相关项目的实施。
统计调查制度作为水运及交通运输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从统计调查制度的定义、目的、相关实施方法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定义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对水运及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建设项目进行系统性、定量化的数据统计和调查,在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过程中提供客观、真实的数据支持,以便更好地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问题所在和解决方案等。
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前的调查、项目建设期间的数据统计、项目运营期间的监测和评估等环节。
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需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同时,统计调查制度也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衔接,保证数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只有建立完善的统计调查制度,才能更好地支持水运及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统计调查制度的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水运及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的相关部门和管理者更好地了解项目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具体来说,统计调查制度的目的包括:1. 提供决策支持。
通过对项目的数据统计和分析,为相关部门和管理者提供客观、准确的决策依据,帮助其科学地做出决策。
2. 发现问题和风险。
通过日常的数据统计和监测,及时发现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有效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危机。
3. 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数据统计和分析,了解项目的资源利用情况,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评估项目效益。
通过数据统计和调查,评估项目的效益和绩效,为未来的规划和决策提供依据。
5. 提高管理效率。
通过统计调查制度,规范和标准化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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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9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一)为全面反映全国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发展情况,满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城市客运领域: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城市客运基础设施及运营情况。
(三)统计内容城市(县城)城市客运基础设施综合体和经营业户基本情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等情况。
(四)统计原则与方法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填报,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转化等方法。
(五)数据采集1.各填报单位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调查表式,不得自行更改。
2.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年(月、旬、日)度日历天数上报。
3.报表无特殊说明的,绝对数指标保留整数,相对数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六)组织实施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报送单位须统一采用部级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管理系统完成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统计资料公布本制度中统计资料以行业统计公报、主要指标月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八)统计信息共享相关数据按需共享国家统计局,共享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共享责任人综合规划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二、报表目录(一)年报(二)定期报表(三十一)城市(县城)客运交通基本情况年报说明:1.统计范围:全国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具体如下:(1)设市城市城区的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直辖市、地级市或县级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城区的统计范围不含市辖县与独立的市辖建制镇。
(2)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驻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县城的范围界定原则上以镇(乡)一级为最小统计单位,不打破镇(乡)的行政区划。
(3)对于镇(乡)是否“连接”的判断,一般以镇(乡)政府驻地是否与城区(县城)连接为依据,若镇(乡)政府驻地已与城区(县城)连接,则视同该镇(乡)与城区(县城)连接,该镇(乡)纳入城区(县城)统计范围;否则,不纳入。
(4)“500米公交站点覆盖面积”和“城市建成区面积”由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第一批、第二批创建城市及成都市、厦门市等城市填报,该两项指标涉及的城市根据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2.本表第01行、07行、08行、22~24行指标保留一位小数,其余各项指标均保留整数位。
3.表内逻辑关系:02(轨道交通车站数)≥03;05(综合客运枢纽)≥06;09(公共汽电车经营业户数)≥10+11+12+13;1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业户数)=15+16+17+18+19。
(三十二)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情况年报说明:1.统计范围: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设市城市和县城,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的统计范围见交行统U101表。
2.本表第10~13行指标保留一位小数,其余各项指标均保留整数位。
3.表内逻辑关系:01≥02;01≥03;01=04+05+06+07+08+09;12≥13。
(三十三)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情况月报说明:1.统计范围:36个中心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含市辖县(市)。
2.本表所有指标保留一位小数。
3.表内逻辑关系:03行≥04行。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城市(县城)客运交通基本情况年报(交行统U101表)1.公交专用车道:指为了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而科学、合理设置的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专用街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
公交专用车道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1)常规公交专用车道,指为常规公交在城市道路上专项设置的限时段满足公交车快速通行的行车道;(2)常规公交逆行专用道,通常是指在单行城市道路上,允许公交车逆行通行的专用行车道;(3)快速公交专用车道(BRT专用道),指为快速公交(BRT)在城市道路上专项设置的,采取全时段、全封闭的专属行车道。
公交专用车道长度按照划线长度统计。
计算方法:(1)单向车道长度计算公式:公交专用车道长度=1/2×车道长度(2)双向车道长度计算公式:公交专用车道长度=1/2×(上行起点至终点长度+下行起点至终点长度)2.轨道交通车站数:指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上供乘客候车和上下车的场所个数。
包括地面、地下、高架车站。
如同一个车站被多条线路共用,同站台换乘站计为一站;非同站台换乘站,按累计计算。
3.换乘站数:指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上,乘客能从同一站台或通过专用通道从一条轨道交通线路转乘其他轨道交通线路的车站数,不同轨道交通线路换乘的站点按一个换乘站统计。
4.城市客运轮渡在用码头数:指报告期末在用的、供城市客运轮渡停靠和乘客购票、候船和乘降的场所的个数。
5.综合客运枢纽:指城市公共汽电车与轨道交通之间、城市公共汽电车或轨道交通与其他对外客运交通方式(公路、铁路、航空、水路)中任意一种方式之间能够实现换乘且线路相对集中的枢纽站,是为安全、有序、高效地疏导客流而设有相关设施和场地的大型车站的集合体。
综合客运枢纽是多种客运交通方式线路汇集的大型客流集散点,枢纽站中不同交通方式的场站设施实体建筑应在同一空间内布设或有专用通道相连或可通过专门的摆渡工具实现旅客换乘衔接。
本制度中统计的综合客运枢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城市公共汽电车与轨道交通进行衔接的换乘枢纽站;一种是对外交通综合客运枢纽,即城市公共汽电车或轨道交通与其他至少一种对外客运交通方式(公路、铁路、航空、水路)进行换乘衔接的综合客运枢纽站。
6.500米公交站点覆盖面积:指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含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公共汽电车运营站点)为圆心,分别以500米为半径画圆计算所有圆能够覆盖的总面积,剔除交叉覆盖重复部分后计算的净覆盖面积。
该项指标由“纳入城市客运交通线路及站点更新调查范围的城市”填报。
7.公共汽电车停车保养场:指供公共电汽车提供运营车辆集中停放,或提供车辆停放场地的同时备有必要设施,能对运营车辆进行各级保养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存储、发放的场所。
公共电汽车停车保养场可分散专门建设,也可与公交首末站等站点进行合建。
注:停保场面积=企业自有专用面积+租用社会面积8.经营业户:指截至报告期末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运营资质证件,从事城市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的业户。
按照经营类别,分别统计公共汽电车、巡游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和城市客运轮渡的经营业户数。
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8〕200号《关于企业划分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和国统函〔2003〕4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的相关规定和说明,本表中的“国有企业”指狭义的纯国有企业,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
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业户按企业经营业户数和个体经营业户数进行统计。
企业经营业户数按不同企业管理车辆规模(含自有车辆、合股车辆、挂靠车辆等)进行分组统计。
9.轨道交通最高日进站量:指报告期内单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出行的乘客数量的最大值。
10.轨道交通最高日客运量:指报告期内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单日运送乘客人次的最大值。
11.城市建成区面积:指城市行政区划内建成区的土地面积。
城市建成区指城市本级行政辖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
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
建成区的具体范围认定参照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范围界定。
该项指标由“纳入城市客运交通线路及站点更新调查范围的城市”填报。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情况年报(交行统U301表)1.运营车数:指已经领取巡游出租汽车专用牌照的运营车辆,包括技术完好的、在修的、长期行驶的以及拟报废尚未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车辆。
巡游出租汽车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2)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3)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4)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指具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和营运证,经营性质为个体的巡游出租汽车。
2.载客车次总数:指企业所有巡游出租汽车年载客运行的总次数,数据可通过计价器、车载GPS等车载设备采集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