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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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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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把PowerPoint当作字处理软件的一 个必然 后果就 是太多 的演讲 者站在 那里, 读幻灯 片上的 内容。 这就产 生了一 个误区 :演讲 者忘记 了他们 的听众 绝大部 分是有 文化的 ,完全 可以自 己阅读 。如果 你想要 为人们 朗读, 那么就 去参加 本地图 书馆举 办的读 书活动 吧。陈 述的目 的是为 了向听 众解释 那些他 们不能 够从幻 灯片中 了解的 内容。 如果不 是这样 ,他们 完全可 以把你 的幻灯 片带回 去,在 他们自 己的办 公室、 家里、 船上、 甚至盥 洗室里 舒舒服 服地阅 读LH J+FHX。
输部令2022年第38号,以下简称《从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把PowerPoint当作字处理软件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太多的演讲者站在那里,读幻灯片上的内容。这就产生了一个误区:演讲者忘记了他们的听众绝大部分是有文化的,完全可以自己阅读。如果你想要为人们朗读,那么就去参加本地图书馆举办的读书活动吧。陈述的目的是为了向听众解释那些他们不能够从幻灯片中了解的内容。如果不是这样,他们完全可以把你的幻灯片带回去,在他们自己的办公室、家里、船上、甚至盥洗室里舒舒服服地阅读LHJ+FHX。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6.2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19.06.2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六条中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修改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吊销”修改为“撤销”。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
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
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一)核查范围。
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
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月—6月)。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
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涉本行政区域从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工作负总责。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12.02•【文号】厅公路字[2008]153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id]11140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为了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工作,经部同意,广东、甘肃和山西省交通厅正在开展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试点工作。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式样和数据格式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和数据格式,具体要求如下:(一)IC卡道路运输证式样和数据格式参照《IC卡道路运输证应用技术规范》(JT/T654-2006)执行,具体式样参见样卡1。
广东省拟对2009年1月1日后核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式样作部分调整,具体式样参见样卡2。
(二)由于尚未制订IC卡从业资格证标准,试点工作期间IC卡从业资格证暂按以下标准制作,具体式样参见样卡3。
1.外形尺寸。
IC卡从业资格证采用标准尺寸卡片,长、宽、厚分别为85.6毫米、53.98毫米、0.76毫米。
2.正面内容。
卡片正面印有“姓名”、“从业资格证件号”、“住址”、“从业资格类别”、“发证机关”、“有效期至”等6项文字内容和从业人员照片,其中“从业资格证件号”为从业人员身份证号,“从业资格类别”采用代码及简称(从业类别代码及简称见附件)。
3.背面内容。
卡片背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监制”三组文字和行业徽标。
4.底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国办发[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妥善应对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影响,合理调控运力增长,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减轻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道路运输(包括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等)是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重要的服务行业,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城乡客货运输需求、方便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
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统筹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清理和规范收费,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涉及道路运输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
对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
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要全面清理港口、船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针对道路客货运输司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10.14•【文号】交办公路﹝2016﹞130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的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行动期间有关执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密切协作配合,联合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开展执法。
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地区,可以依托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开展联合执法。
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并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并监督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行为。
公路超限检测站要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办公、食宿等便利和保障。
公路管理机构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巡逻中发现的涉嫌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要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距离公路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执法:(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超限检测站入口设立引导岗,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14•【文号】交办运〔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要求,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方便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就业、择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培训机构,及时公开信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意见》规定,指导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其中一种及以上车型培训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知识培训能力,有序开展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要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及有关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具备培训条件的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地址、培训规模、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优化培训内容,减轻学员负担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全面修订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督促和指导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新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以下简称《货运教学大纲》,见附件)开展培训,推动实现学员“一次报名、一次培训、一次考核”,避免培训内容交叉重复,切实减轻学员负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4.26•【文号】交办运〔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动态监管,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交通运输部部署建设了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货运平台)。
经过近几年的建设运营,货运平台在保障道路货运行业安全、促进行业降本增效、提升行业监管能力、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技术标准较低、数据质量不高、服务功能不全、应用服务不广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货运平台在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全面提升行业数字化服务和安全监管能力,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强化数字监管与服务,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主线,加快货运平台技术升级与数据质量提升,强化货运数据综合应用与货运平台运行保障,努力将平台打造成面向现代化运输服务体系,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满足全方位、全天候、精准化监管需求的新一代数字化安全监管平台和行业服务平台,切实提高道路货运数字化服务和监管能力,引领带动道路货运行业安全高效发展,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持续拓展货运平台服务功能1.强化运输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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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
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办运[2015]91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5.06.12
【实施日期】2015.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办运〔2015〕9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便民利民的部署要求,营造良好从业环境,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对取得从业资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其上岗从业期间开展诚信考核。
对取得两种及以上从业资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根据其在岗的从业类别开展诚信考核。
道路运输驾驶员变更从业类别或服务单位时,当前诚信考核周期内已形成的计分记录应予以认可。
二、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
(一)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具备两种及以上从业资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只需参加在岗从业类别的继续教育。
道路运输驾驶员变更从业类别或服务单位时,当前继续教育周期内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应予以认可。
未在岗从业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因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