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有关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主要内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精讲ppt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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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把PowerPoint当作字处理软件的一 个必然 后果就 是太多 的演讲 者站在 那里, 读幻灯 片上的 内容。 这就产 生了一 个误区 :演讲 者忘记 了他们 的听众 绝大部 分是有 文化的 ,完全 可以自 己阅读 。如果 你想要 为人们 朗读, 那么就 去参加 本地图 书馆举 办的读 书活动 吧。陈 述的目 的是为 了向听 众解释 那些他 们不能 够从幻 灯片中 了解的 内容。 如果不 是这样 ,他们 完全可 以把你 的幻灯 片带回 去,在 他们自 己的办 公室、 家里、 船上、 甚至盥 洗室里 舒舒服 服地阅 读LH J+FHX。
输部令2022年第38号,以下简称《从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把PowerPoint当作字处理软件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太多的演讲者站在那里,读幻灯片上的内容。这就产生了一个误区:演讲者忘记了他们的听众绝大部分是有文化的,完全可以自己阅读。如果你想要为人们朗读,那么就去参加本地图书馆举办的读书活动吧。陈述的目的是为了向听众解释那些他们不能够从幻灯片中了解的内容。如果不是这样,他们完全可以把你的幻灯片带回去,在他们自己的办公室、家里、船上、甚至盥洗室里舒舒服服地阅读LHJ+FHX。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6.2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19.06.2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六条中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修改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吊销”修改为“撤销”。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
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
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一)核查范围。
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
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月—6月)。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
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涉本行政区域从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工作负总责。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12.02•【文号】厅公路字[2008]153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id]11140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为了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工作,经部同意,广东、甘肃和山西省交通厅正在开展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试点工作。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式样和数据格式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和数据格式,具体要求如下:(一)IC卡道路运输证式样和数据格式参照《IC卡道路运输证应用技术规范》(JT/T654-2006)执行,具体式样参见样卡1。
广东省拟对2009年1月1日后核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式样作部分调整,具体式样参见样卡2。
(二)由于尚未制订IC卡从业资格证标准,试点工作期间IC卡从业资格证暂按以下标准制作,具体式样参见样卡3。
1.外形尺寸。
IC卡从业资格证采用标准尺寸卡片,长、宽、厚分别为85.6毫米、53.98毫米、0.76毫米。
2.正面内容。
卡片正面印有“姓名”、“从业资格证件号”、“住址”、“从业资格类别”、“发证机关”、“有效期至”等6项文字内容和从业人员照片,其中“从业资格证件号”为从业人员身份证号,“从业资格类别”采用代码及简称(从业类别代码及简称见附件)。
3.背面内容。
卡片背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监制”三组文字和行业徽标。
4.底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国办发[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妥善应对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影响,合理调控运力增长,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减轻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道路运输(包括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等)是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重要的服务行业,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城乡客货运输需求、方便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
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统筹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清理和规范收费,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涉及道路运输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
对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
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要全面清理港口、船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针对道路客货运输司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10.14•【文号】交办公路﹝2016﹞130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的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行动期间有关执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密切协作配合,联合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开展执法。
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地区,可以依托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开展联合执法。
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并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并监督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行为。
公路超限检测站要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办公、食宿等便利和保障。
公路管理机构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巡逻中发现的涉嫌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要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距离公路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执法:(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超限检测站入口设立引导岗,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14•【文号】交办运〔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要求,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方便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就业、择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培训机构,及时公开信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意见》规定,指导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其中一种及以上车型培训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知识培训能力,有序开展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要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及有关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具备培训条件的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地址、培训规模、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优化培训内容,减轻学员负担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全面修订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督促和指导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新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以下简称《货运教学大纲》,见附件)开展培训,推动实现学员“一次报名、一次培训、一次考核”,避免培训内容交叉重复,切实减轻学员负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4.26•【文号】交办运〔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动态监管,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交通运输部部署建设了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货运平台)。
经过近几年的建设运营,货运平台在保障道路货运行业安全、促进行业降本增效、提升行业监管能力、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技术标准较低、数据质量不高、服务功能不全、应用服务不广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货运平台在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全面提升行业数字化服务和安全监管能力,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强化数字监管与服务,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主线,加快货运平台技术升级与数据质量提升,强化货运数据综合应用与货运平台运行保障,努力将平台打造成面向现代化运输服务体系,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满足全方位、全天候、精准化监管需求的新一代数字化安全监管平台和行业服务平台,切实提高道路货运数字化服务和监管能力,引领带动道路货运行业安全高效发展,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持续拓展货运平台服务功能1.强化运输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对1990年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月22日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规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规定》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根据道路运输行业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需求的变化,在全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
与原13号令相比,《规定》对车辆维护制度进行了重点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
《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构建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交通”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一)《规定》重新确立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原则和方针。
《规定》针对我国新时期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特点,参考借鉴了国外商用车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方针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原则。
交运发[2012][33号《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文件交运发〔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具体体现,是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综合治理,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
要强化宣传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工作方案;针对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宣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使广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深入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要强化督促指导。
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对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
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加快研究解决;对于《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
要强化联合检查。
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
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企业,要现场督办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交公路发[2006]765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部于2006年11月23日发布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专项配套规章,是在总结《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综合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的。
目前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已经达到1800万人,为解决城乡居民就业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
要发展道路运输生产力,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转变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从根本上讲,要靠从业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这是制定《规定》的根本出发点。
《规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原则、管理范围、资格考试和认证程序、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从业人员经营行为、违章处罚等作了具体规范,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一部纲领性、系统性规章。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推进道路运输从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推动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改革,培育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道路运输市场,实现道路运输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业人员管理既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手段。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技能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6.06•【文号】交办运〔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19〕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9年6月6日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称网上便民运政系统)业务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改进提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及相关管理规定,编制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依托网上便民运政系统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网上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以下简称普通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以下简称危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以及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注销,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诚信(信誉)考核,普通货运驾驶员网上学习教育,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机动车维修经营网上备案(变更)和注销等业务。
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另文印发。
第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网上业务办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
网上业务办理与办事大厅窗口办理效力等同,鼓励通过网上办理业务。
第五条网上业务办理不改变业务办理机构、审查内容与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交办法〔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交办法〔202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能转变,决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导向,以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
到2026年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效果持续巩固和拓展,执法为民理念深入人心、有效践行,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明显提升,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加快形成,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执法工作服务保障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重点任务(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1.加强政治建设。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09•【文号】交办运〔2018〕143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8〕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全面深化道路运输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顺应道路运输驾驶员新需求新期待,特制定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系列决策部署,紧扣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反映最强烈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目标,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导向,守住安全稳定发展底线,重点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培训考试、继续教育、诚信考核、管理服务等方面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道路运输服务发展,切实减轻道路运输驾驶员负担,为人民群众在道路运输从业、就业、创业、择业创造良好环境,有效激发道路运输市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二、主要任务围绕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切实做好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考试大纲修订、题库公开、线上线下及异地考试工作,部署开展重点领域从业人员职业化培训考试试点,改革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修订《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开发建设互联网道路运输服务平台,确保2018年底前实现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考试题库网上公开、线上线下及异地考试,2019年底前出台相应部门规章、实施方案和行业标准,全面提升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培训考试、诚信考核、学习教育的规范化、便民化水平。
(一)修订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考试大纲。
顺应道路运输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考试大纲进行全面修订,完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基本知识与应用能力考试要点,切实增强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公路服务区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公路服务区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4.19•【文号】交办公路函〔2018〕593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公路服务区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8〕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2018年全国公路服务区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4月19日2018年全国公路服务区工作要点为进一步提升全国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部2018年重点目标任务安排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要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服务社会公众安全便捷出行为主线,以解决公众反映最迫切、最突出的问题为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模式,加快推动公路服务区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建设交通强国新征程作出新的贡献。
二、深入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文明服务创建(一)全面深化“厕所革命”。
按照高峰时段客流要求,加强公共卫生间建设改造,切实解决设施不完善、厕位不足、男女厕位配比不合理等问题,消除排队如厕现象。
时段性客流特征明显、负荷大的公共卫生间,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2.5,或者设置应急卫生间、通用卫生间(无性别限制的独立单间)。
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保洁人员数量,加强日常特别是夜间保洁,保持24小时清洁卫生。
北方地区应完善冬季温水洗手设施。
加强第三卫生间、残疾人卫生间建设改造,完善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保障安全便捷使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22•【文号】交办法〔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2月22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化交通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结合交通运输监管实际,制定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梳理事项清单。
编制完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取消和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权责清单,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纳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
部执法考试模拟测试20220822
部执法考试模拟测试202208221.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践中,当下位的地方法规、规章是对上位的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细化且内容不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
[单选题] *A.上位法B.更加具体的下位法规定(正确答案)C.报有关机关裁决D.报相关领导审核决定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单选题] *A.5B.7(正确答案)C.10D.15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官方网站上负责公开。
[单选题] *A.共同制作B.牵头制作(正确答案)C.共同的上级部门D.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4.下列选项不属于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单选题] *A.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B.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C.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正确答案)D.严格执行法定程序5.市场准入应当实施()清单制度。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单选题] *A.负面(正确答案)B.正面C.负向D.正向6.某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以赵某未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为由,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车辆。
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种行政行为()。
[单选题] *A.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监督检查C.行政处罚D.行政强制措施(正确答案)7.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负责公开。
[单选题] *A.该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办公室B.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正确答案)C.该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D.上级行政机关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单选题] *A.纪委机关B.监察机关(正确答案)C.纪检监察机关D.检查机关9.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某中外合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生产的一种软件带有暴力和色情内容,决定没收该软件,并对该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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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
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办运[2015]91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5.06.12
【实施日期】2015.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办运〔2015〕9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便民利民的部署要求,营造良好从业环境,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对取得从业资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其上岗从业期间开展诚信考核。
对取得两种及以上从业资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根据其在岗的从业类别开展诚信考核。
道路运输驾驶员变更从业类别或服务单位时,当前诚信考核周期内已形成的计分记录应予以认可。
二、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
(一)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具备两种及以上从业资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只需参加在岗从业类别的继续教育。
道路运输驾驶员变更从业类别或服务单位时,当前继续教育周期内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应予以认可。
未在岗从业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因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