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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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0.08.18

•【文号】公通字[1990]87号

•【施行日期】1990.08.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加强了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从城乡一体化管理出发,通盘规划,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交通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推进公路交通管理科学化、社会化。但是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农村群众的现代交通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社会防范机制尚未形成;交通流量急剧增长与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差的矛盾日益尖锐;许多地方违章占道情况严重,大量路面失控,特别是山区特大交通事故多;一些地区和路段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问题突出;有些县队警力严重不足,装备落后,交通警察队伍素质与其担负的繁重任务还不适应。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最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南京召开了全国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座谈会,认真研究了对策。现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路交通管理必须依靠群众,走社会化管理的道路。针对农村公路线

长、面广,警力覆盖面小等特点,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以县城、集镇和公路沿线居民为重点,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群众现代交通意识,提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的自觉性。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县长、乡镇长和部门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交通安全责任人,把交通安全责任和目标层层分解到机关、团体、企事业、街道、乡村等基层单位,并与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目标管理结合起来。一些地方在县和乡镇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实行综合治理的做法是成功的,要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

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2.01.20

•【文号】公通字[2012]5号

•【施行日期】2012.0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

1、严格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规定,落实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考试。其中,大中型客车要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同时要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和考试,考试路线和考

试里程要能够满足以上要求。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集中或分片集中的大型客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心。

2、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衔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鼓励大中型客货教练车安装应用卫星定位系统。2012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2012年10月1日起,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实际道路考试预约时,要审核申请人的相关培训信息是否符合《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文件公通字〔2012〕5号2012年02月0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

1、严格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规定,落实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考试。其中,大中型客车要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同时要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和考试,考试路线和考试里程要能够满足以上要求。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集中或分片集中的大型客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心。

2、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衔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鼓励大中型客货教练车安装应用卫星定位系统。2012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2012年10月1日起,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实际道路考试预约时,要审核申请人的相关培训信息是否符合《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总体部署,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一年来,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行业协会的积极支持下,整车物流市场秩序逐步规范。但同时,个别地区仍存在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现象,主要表现为半挂车辆运输车在用于装卸的渡板上超长装载乘用车(行业俗称“6+2”“7+2”,示意图见附件1),严重扰乱了整车物流市场秩序。为持续规范车辆运输车装载,巩固治理成效,维护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装载监管

各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示意图见附件2),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乘用车在途运输管理,严禁超长装载运输;要合理制定乘用车运输合同和价格,抵制整车物流企业明显低于运输成本价格的恶意投标行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整车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运输,对违法次数多、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要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源头监管,严禁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出厂上路;对于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超长装载运输乘用车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4.04.15

•【文号】交运发[2014]88号

•【施行日期】2014.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的通知

(交运发〔201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4年3月1日,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防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

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企业经理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履行对企业所属从业人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努力提高运输生产组织化水平,推进公司化运营模式,严禁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包而不管”、“以包代管”。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
企业 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 品规 范化管理指南 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工矿商 贸企业职业卫 生监管统计 制度的通知
国家 安全 监管总局办 公厅关于开 展 2 0 1 4 年 安全生产 重大事 故防治关键 技术科技项 目征 集工作的通 知
非煤矿 山企业安全 生产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核机制 , 落 实逐级 考核制 度 , 通过检查 监控平 台的数据 记录进 行量
是督 促企业 完善监控管 理制度 ,规 范企业监 控行为 ,有 利于进 一 化分析 、考 核 ,其 考核结果 应纳入企 业信誉 质量考核 范畴 ,并 与运 步提高 企业安 全管理水 平 ,促进企业 安全生 产主体责 任落实 ; 二 是 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 度审验直接挂钩 。 各级交 通运输 、公安 安全 监管部 门不得为道 路运输经营 者指 通过进一步 明确 各部 门监管责任 , 强化监管手 段, 加 大执 法处罚力度 ,

充分认识 《 办法》的重要意义
辆动态监 管工作 ,各地道路 运输企业 积极运用 动态监控 系统 ,加 强 对所属 车辆 和驾驶 员的动态 管理 ,进 一步 提 高企业安 全 管理水平 ,
近年来 ,交 通运输 、公安、安全监 管部 门大力推进 道路运输 车 不仅在预 防和减 少道路交通 事故方 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 ,而 且有 力地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

【公布日期】2022.02.14

【实施日期】2022.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

(2022年第10号)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

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

2022年2月14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项中的“JT/T 796”修改为“GB/T 35658”。

二、将第六条、第七条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

三、删除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修改为“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中的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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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湿滑路 、突发 情况 处置 等方面 的培 训和考 试 ,同时要增 加 山区、 异常业务核查 ,加大驾驶人考试 工作监 管力度。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 隧 道 、陡坡 、高速公路 等复杂条件 实际道路 驾驶培训 和考试 ,考试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定期对 驾驶培训 机构的培训 质量 、考试 路 线和考试 里程要 能够满足 以上要求 。省级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 门 和道路运输 管理机 构要在具备 条件的地 区试 点建立集 中或分片集 中 的大型客车 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心。 2 加强驾驶 人培 训考试衔接 。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要全面 推广应 合格率、诚 信经营 等进行分析、排 名,向社会公布。

考试 要严格 落实夜 间驾驶、低能 见度气象 条件考试 。其 中 ,大 中型 客车 要增加 模拟高 速公路 、连续 急弯路 、临水临 崖、雨天、冰雪或
受理考试人 数,并 向社 会公布。公安机 关交通管 理部门要 严格执 行
驾驶人考试 项 目和评判标 准 ,推广应 用科技 评判和监控 手段 ,加 强
国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本办法 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关于调 整煤炭 生产安全
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 费用使 用管理 与监督 的通知 ( 财建 2 0 16 、 烟花爆竹生产企 业安全费用提 取与使用 第三十五 条 各级财政部 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安 【0 518号 ) 关于 印发 ( 全监察 机构和有关 行业主管部 门依法对 企业安全 费用提取 、使 用和 管理 办法 >的通知 》( 财建 【0 610号 ) 2 0 18 和 关于印发 ( 高危 行业 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 六条 企业 未按 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 全费用的 ,安全生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 【0 64 8号 ) 2 0 ]7 同时废止 。《 关于 印发 (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 办法 >和 (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 财建 【0 419 2 0 11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背景

近期,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交通事故频发,给人

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特发出以下通知。

工作要求

1.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全体市民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牢记交

通法规,遵守交通信号,文明驾驶,共同营造文明交通环境。

2. 加强交通警示设施建设:相关部门要加强交通警示设施的建

设和维护,确保道路标识清晰可见,交通信号灯正常运行,保障交

通秩序的顺畅。

3. 强化交通执法力度: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大巡逻和查处力度,

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对酒驾、超速、以及危险驾驶等严重违法

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4. 增加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推广安全驾驶知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考核措施

1.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2. 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成效,将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采取相应

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我们决定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以下是我们的工作要点:

1. 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加强交通安全

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各级单位和部门应

当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进行宣传,同时加强社区、学

校等场所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2. 加强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严

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酒驾、超速驾驶、疲劳驾驶

等交通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要加强对交通

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3. 完善交通设施和交通管理措施。相关部门应当继续加大对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力度,确保其

正常工作。对于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要采取相应的交通

管理措施,疏导交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4. 加强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工作。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认定和责任追究。对于严重交通事故,要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查找事故原因,推动交通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我们希望各级单位和部门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大投入力度,全面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相信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安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望各位领导、同志们充分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将交通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8.05.09

•【文号】交办运函〔2018〕702号

•【施行日期】2018.05.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办运函〔2018〕7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相关部署,2018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退出,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为确保全面完成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任务目标,经征求国内主要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现就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企业监管力度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核查不合规车辆更新退出计划执行情况与新车购置情况,按月上报辖区内重点企业不合规

车辆运输车更新改造情况,督促工作进展滞后的企业加快更新退出进度,不得使用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运营,要引导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更多使用铁路、水路运输,提高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保持治理期间铁路、水路运输价格平稳。要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根据整车物流企业车辆更新进度提前安排好运输计划,合理确定公路运输价格,保障整车物流市场有序运行。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1月28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办法》,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大力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各地道路运输企业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仅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有力地促进了道路运输管理方式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办法》在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经验基础上,全面系统地规范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为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是指导动态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当前,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督促企业完善监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监控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二是通过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有利于政府各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三是通过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的安装和使用行为,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动态监控系统对车辆运营过程的监督作用,有效防范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和理解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

1、严格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规定,落实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考试。其中,大中型客车要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同时要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和考试,考试路线和考试里程要能够满足以上要求。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集中或分片集中的大型客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心。

2、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衔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鼓励大中型客货教练车安装应用卫星定位系统。2012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2012年10月1日起,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2.03.16

•【文号】交运发[2012]112号

•【施行日期】2012.03.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

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交运发〔201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今年联合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现将《“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贯穿于交通运输服务的全过程,以有效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目标,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提升客运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客车被动安全性,完善并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和规范,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细化和完善客运站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为主要手段,努力解决道路客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高道路客运安全生产水平。

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1.23

•【文号】交海发[2006]33号

•【施行日期】2006.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海发[200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各直属海事局: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得到好转。但是,一些地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问题仍然较为严重,部分小化工企业与运输户相互庇护,形成了危险化学品非法装运“一条龙”。水运集装箱、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瞒报谎报现象严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保障运输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交通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国内运输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对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车辆(船舶)达不到技术要求、从业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对已进入运输市场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或吊销相关运输许可。对把关不严的,要依法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运输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实地监督检查,督促运输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夯实安全工作的基础。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5号令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5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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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

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山东、云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等多地发生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安全事故。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特别是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及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隐患突出。为了做好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部署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

当前已经进入冬季,春运将于2017年1月13日开始,这段时期历来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抓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及包车、客运班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槽罐车)安全隐患排查

道路运输企业要购置、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槽罐车,不得擅自改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车辆和罐体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和罐体技术状况完好。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所属的槽罐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于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槽罐车,或者未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要求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槽罐车,一律要求停止营运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扣《道路运输证》,整改不合格的要退出营运市场。

三、严格液体危险货物装卸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装载作业,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不得为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槽罐车,不得随意变更充装介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合检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非法托运危险化学品、不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及违规装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重点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资质及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职责分工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四、严格槽罐车停车场地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和消防防护设备。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

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两客一危”车辆运行安全管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加强对槽罐车运行过程的安全管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槽罐车卸料管根部球阀需处于关闭状态,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运输剧毒化学品的,驾驶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指定路线、时间行驶。

道路客运企业要切实做好驾驶人安全教育和车辆检查维护工作,严格执行凌晨2时-5时停车休息制度或实行接驳运输,防止疲劳驾驶。客运站要做好恶劣天气下的应急保障工作,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公路交警执法站和机动车辑查布控系统,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的检查,严查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管“两客一危”车辆道路通行秩序。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提醒和纠正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强化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抓紧联合建立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监管体系,加快促进部门间企业资质、执法监督等各类监管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健全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记录,将屡次违法违规的失信道路运输企业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落实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结果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总结形式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6年12月8日

来源:/fg/detail2032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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