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1.20•【文号】公通字[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为贯彻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1、严格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规定,落实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考试。
其中,大中型客车要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同时要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和考试,考试路线和考试里程要能够满足以上要求。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集中或分片集中的大型客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心。
2、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衔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鼓励大中型客货教练车安装应用卫星定位系统。
2012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2012年10月1日起,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
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总体部署,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一年来,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行业协会的积极支持下,整车物流市场秩序逐步规范。
但同时,个别地区仍存在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现象,主要表现为半挂车辆运输车在用于装卸的渡板上超长装载乘用车(行业俗称“6+2”“7+2”,示意图见附件1),严重扰乱了整车物流市场秩序。
为持续规范车辆运输车装载,巩固治理成效,维护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各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示意图见附件2),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乘用车在途运输管理,严禁超长装载运输;要合理制定乘用车运输合同和价格,抵制整车物流企业明显低于运输成本价格的恶意投标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整车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运输,对违法次数多、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要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源头监管,严禁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出厂上路;对于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超长装载运输乘用车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格路面执法检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的要求,强化路面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车辆运输车“6+2”“7+2”超长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一经发现,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4.15•【文号】交运发[2014]88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2014年3月1日,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防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企业经理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履行对企业所属从业人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努力提高运输生产组织化水平,推进公司化运营模式,严禁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包而不管”、“以包代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8.03•【文号】交运发[2011]414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反恐安全防范措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监督到位货物受理工作是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的第一道关口。
做好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反恐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恶性破坏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严格执行货物受理环节的验视工作,坚决依法查处不认真履行安检责任、不严格执行验视等安全制度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对于新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零担运输、客运行包(物品)托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申请人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保障能力的审核。
申请人应当制订货物受理环节的验视制度,配备必需的安全检测设备,确保运输安全。
对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同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查处无营业执照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二、加强源头管理,做好货物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货物受理环节的验视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类禁运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的检查、甄别和处置,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货运站(场)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严禁无证无照的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等经营者进入站场内经营。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
3.严格客货运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
➢ (1)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客货运驾驶人继 续教育,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警示教育。 对持有从业资格证件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两年 要进行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 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 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
部组织编写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教材》 已正式出版,《道路运输典型事故案例评析》即将出版。
3.以道路客运企业为主体,扎实开展好活动
“客运驾驶人大培训”活动的实施主体,要以具有道路 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道路运输企业组织为主。
要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培 训学校等社会化培训机构的作用,为不具备培训条件的运输 企业提供培训服务。
一、公通字5号 文:
1.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 2. 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 3.严格客货运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 4.严格违规问题责任追究
5号文出台目的
贯彻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 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 患,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有效 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 (2)推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 ➢ (3)强化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 ➢ (4)严厉查处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行为。 ➢ (5)加强客货运驾驶人权益保障和服务。
4.严格违规问题责任追究
➢ (1)严格违规从事营运责任追究。 ➢ (2)严格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 (3)严格违规培训考试责任追究。 ➢ (4)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
活动内容(节选)
(一)进一步深化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坚持将培养安全驾驶、 文明出行驾驶员作为核心目标,切实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 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是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二是开展 客运驾驶人大培训活动。各地要扎实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 展客运驾驶人大培训活动,以继续教育教材和典型事故案例为主 要培训内容,重点从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 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对所有客运驾驶员进行一次再 教育,进一步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加强针 对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考试 要严格 落实夜 间驾驶、低能 见度气象 条件考试 。其 中 ,大 中型 客车 要增加 模拟高 速公路 、连续 急弯路 、临水临 崖、雨天、冰雪或
受理考试人 数,并 向社 会公布。公安机 关交通管 理部门要 严格执 行
驾驶人考试 项 目和评判标 准 ,推广应 用科技 评判和监控 手段 ,加 强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 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 、职责及权限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 第三十 二条 企业应 当加 强安全费用管理 ,编制年度安全费用
第三十 七条 各省级 财政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 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 区实际情况 ,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并报财政部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
第五章 附 则
提取 和使用计 划,纳入企业 财务预算 。企业年 度安 全费用 使用计划 和上一年 安全费用的提取 、使用情 况按 照管理 权限报同级财政部 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 门备案 。 第三十 三条 企业 安全费用的交通管理部 门相 关系统 对接 ,实现信息共享 。
者 湿滑路 、突发 情况 处置 等方面 的培 训和考 试 ,同时要增 加 山区、 异常业务核查 ,加大驾驶人考试 工作监 管力度。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 隧 道 、陡坡 、高速公路 等复杂条件 实际道路 驾驶培训 和考试 ,考试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定期对 驾驶培训 机构的培训 质量 、考试 路 线和考试 里程要 能够满足 以上要求 。省级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 门 和道路运输 管理机 构要在具备 条件的地 区试 点建立集 中或分片集 中 的大型客车 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心。 2 加强驾驶 人培 训考试衔接 。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要全面 推广应 合格率、诚 信经营 等进行分析、排 名,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公路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公路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9.17•【文号】交公路便[2014]162号•【施行日期】2014.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公路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交公路便[2014]162号)各省(区、市)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全国公路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4〕99号)要求,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和公安部交管局决定于从本月下旬起联合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督促排查治理工作进度,实地检查治理效果,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总结梳理各地好的经验做法,指导各地进一步提升隧道管理水平;研究推进公路隧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长效机制,逐步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二、督查内容1.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全国公路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情况;2.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采取的主要措施;3.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责任目标分解的情况;4.完善公路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情况;5.隧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联动机制建设情况;6.实地抽查典型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现场督查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
选取部分隧道数量较多、隧道安全隐患较为突出或治理难度较大、进展缓慢的省(区、市)进行现场督查。
(一)召开座谈会。
听取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了解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建立隧道使用安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被督查单位按附表一、表二提前准备自查材料)。
(二)随机抽查。
随机查看隧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督查组进行评价。
(三)交换意见。
道路运输安全知识宣传资料一
1.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我们的发展不能以哪三个牺牲作为代价?答: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的是什么部门?答:各级人民政府。
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站(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安全监督管理的是什么部门?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负责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的管理工作的是什么部门?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5.《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是?答:道路运输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道路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6.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和汽车客运站的源头管理,全面提高全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7.企业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检查应做到什么?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
8.安全管理提出了哪“五落实”?答:就是“责任、机构、人员、经费、设备”五落实。
9.道路运输责任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答: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的不放过,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不放过。
10.什么是道路运输“三关一监督”职责?答:三关是指:一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二是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三是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一监督是指: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
11.哪些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1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三项义务是什么?答: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的义务。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为贯彻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1、严格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规定,落实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考试。
其中,大中型客车要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同时要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和考试,考试路线和考试里程要能够满足以上要求。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集中或分片集中的大型客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心。
2、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衔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鼓励大中型客货教练车安装应用卫星定位系统。
2012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2012年10月1日起,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
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实际道路考试预约时,要审核申请人的相关培训信息是否符合《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
3、强化培训和考试质量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落实《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加强对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积极推进规范化教学。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3.19•【文号】交运发[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全部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利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时监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加强动态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通知》明确的任务。
二、各司其职,严把市场准入关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交运发〔2011〕80号 2011年04月0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全部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利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时监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加强动态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通知》明确的任务。
二、各司其职,严把市场准入关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10•【文号】交运发[2014]117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1月28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办法》,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大力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各地道路运输企业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仅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有力地促进了道路运输管理方式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办法》在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经验基础上,全面系统地规范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为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是指导动态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当前,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督促企业完善监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监控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二是通过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有利于政府各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三是通过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的安装和使用行为,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动态监控系统对车辆运营过程的监督作用,有效防范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黑公通[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公通〔2012〕58号)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要求,深入推进全省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经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共同研究决定,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严密组织,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和相互负责的常态化、制度化共享共管机制,有效预防和努力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各市地、农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都要建立每月会商和信息通报的工作协作机制,定期通报驾驶人培训和驾驶证考试的数量、质量情况以及大中型客货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记录、诚信考核记录、违章记分记录、责任倒查等信息,定期分析工作形势,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推动形成职能互补、资源共享、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1、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推行实际道路考试计算机评判和人工评判相结合的考试模式,设置不少于3条考试路线,随机抽选1条考试路线进行考试。
2、严格落实大中型客货车夜间驾驶考试,同时对申请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
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3•【文号】交海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各直属海事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得到好转。
但是,一些地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问题仍然较为严重,部分小化工企业与运输户相互庇护,形成了危险化学品非法装运“一条龙”。
水运集装箱、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瞒报谎报现象严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保障运输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交通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国内运输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对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车辆(船舶)达不到技术要求、从业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
对已进入运输市场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或吊销相关运输许可。
对把关不严的,要依法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运输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实地监督检查,督促运输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夯实安全工作的基础。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交运明电〔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山东、云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等多地发生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安全事故。
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特别是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及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隐患突出。
为了做好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立即部署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当前已经进入冬季,春运将于2017年1月13日开始,这段时期历来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抓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及包车、客运班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槽罐车)安全隐患排查道路运输企业要购置、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槽罐车,不得擅自改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车辆和罐体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和罐体技术状况完好。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5.12•【文号】公通字[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道路交通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与经济社会联系最为紧密,直接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一项业务工作。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及广大交通民警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维护公路治安秩序,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通车里程大量增加,车辆安全性能偏低,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道路通行效率不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等巨大挑战。
另外,随着汽车进入家庭,人民群众对相应的管理服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科学管理,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大力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全力保障交通畅通,努力提高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开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新局面。
主要奋斗目标是: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道路通行效率不断提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逐步下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稳中有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主要业务实现信息化;民警执法为民思想牢固树立,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执法形象明显改善;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加强,队伍正规化水平全面提升。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5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1.19•【文号】交运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具体体现,是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综合治理,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
要强化宣传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工作方案;针对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宣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使广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深入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要强化督促指导。
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对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
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加快研究解决;对于《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
要强化联合检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2.02.21•【文号】交办公路〔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持续促进公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2022年2月21日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十三五”期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实施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有效提升了公路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加大交通安全整治力度,净化了道路通行秩序。
“十四五”期,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快速推进、高密度公路网加速形成,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持续大幅度增长,多样化、高强度出行需求将给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促进公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路警协同、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精准施策、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推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促进交通秩序管理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公路“安全保障能力系统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的目标,为人民群众出行创造更加安全的公路交通环境。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4.23•【文号】交运发[2010]210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的要求,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要明确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要以遏制群死群伤事故为目标,以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企业对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动态监控为重点,坚持源头管理与路面管控并重,切实增强安全管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构建道路客运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提升道路客运安全工作水平。
二、加强营运驾驶员安全管理(一)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校管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
对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凭结业证书申请办理。
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
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进行责任倒查,把培训、考试记录作为责任倒查的重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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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
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山东、云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等多地发生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安全事故。
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特别是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及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隐患突出。
为了做好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部署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
当前已经进入冬季,春运将于2017年1月13日开始,这段时期历来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抓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及包车、客运班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槽罐车)安全隐患排查
道路运输企业要购置、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槽罐车,不得擅自改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车辆和罐体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和罐体技术状况完好。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所属的槽罐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于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槽罐车,或者未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要求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槽罐车,一律要求停止营运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扣《道路运输证》,整改不合格的要退出营运市场。
三、严格液体危险货物装卸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装载作业,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不得为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槽罐车,不得随意变更充装介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合检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非法托运危险化学品、不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及违规装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重点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资质及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职责分工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四、严格槽罐车停车场地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的监督检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和消防防护设备。
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
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两客一危”车辆运行安全管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加强对槽罐车运行过程的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槽罐车卸料管根部球阀需处于关闭状态,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运输剧毒化学品的,驾驶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指定路线、时间行驶。
道路客运企业要切实做好驾驶人安全教育和车辆检查维护工作,严格执行凌晨2时-5时停车休息制度或实行接驳运输,防止疲劳驾驶。
客运站要做好恶劣天气下的应急保障工作,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公路交警执法站和机动车辑查布控系统,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的检查,严查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管“两客一危”车辆道路通行秩序。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提醒和纠正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强化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抓紧联合建立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监管体系,加快促进部门间企业资质、执法监督等各类监管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健全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记录,将屡次违法违规的失信道路运输企业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落实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结果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总结形式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6年12月8日
来源:/fg/detail20328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