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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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0.08.18•【文号】公通字[1990]87号•【施行日期】1990.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加强了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从城乡一体化管理出发,通盘规划,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交通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推进公路交通管理科学化、社会化。

但是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农村群众的现代交通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社会防范机制尚未形成;交通流量急剧增长与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差的矛盾日益尖锐;许多地方违章占道情况严重,大量路面失控,特别是山区特大交通事故多;一些地区和路段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问题突出;有些县队警力严重不足,装备落后,交通警察队伍素质与其担负的繁重任务还不适应。

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最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南京召开了全国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座谈会,认真研究了对策。

现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公路交通管理必须依靠群众,走社会化管理的道路。

针对农村公路线长、面广,警力覆盖面小等特点,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以县城、集镇和公路沿线居民为重点,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群众现代交通意识,提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的自觉性。

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县长、乡镇长和部门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交通安全责任人,把交通安全责任和目标层层分解到机关、团体、企事业、街道、乡村等基层单位,并与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目标管理结合起来。

一些地方在县和乡镇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实行综合治理的做法是成功的,要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1.01•【文号】交运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便捷高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行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是指道路客运班车运行到线路途中选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停车落地休息,由在接驳点休息等待的接驳驾驶员上车驾驶,继续执行客运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

经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13年1月20日起,交通运输部在全国13个省(区、市)开展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从试点情况看,接驳运输有效提升了道路客运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并对优化运输组织方式、提高运输组织效率、促进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联合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13个省(区、市)的基础上,将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西、湖北、湖南、陕西等8个省(市)纳入接驳运输试点范围。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强化源头管理、路面管控和安全督查,全力保障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各道路运输者:“8·26”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为重大的损失,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惨痛。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的安全管理,根据省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管理的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当前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复杂性、长期性、反复性和特殊性,切实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打非治违”和“牵手平安行”活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预案;认真查找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重点车辆源头管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净化道路运输环境,全力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运输环境,确保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科学稳定发展。

----------------------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措施(一)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费的撮和使用,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学习、教育,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规范、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操作堆积和安全准则,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二)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特别是“两客一危”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17•【文号】交运发[2012]738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客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包车出行需求不断增长,包车客运市场发展迅速,成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一个重要增长点。

截至2011年,我国客运包车数量近12万辆,比2006年增长70%。

在包车客运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包车客运运力调控不科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新修订的《客规》,重点对改进包车客运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省际包车客运管理等内容做了规定,这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维护道路客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推进道路客运发展方式转变具有积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强化运力调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对省际包车客运实施重点监管,全力打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道路包车客运市场。

二、科学有序发展包车客运运力包车客运市场发展既要充分满足经济发展、旅游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又要防止结构失衡、运力过剩、恶性竞争等现象。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8.27•【文号】交运明电[2012]0831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12〕0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2012年8月26日凌晨2时40分许,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蒙AK1475的卧铺客车从呼和浩特发往西安,当车辆行驶至包茂高速安塞段K484+95米处时,与河南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号牌为豫HD6962的大型罐车(装有甲醇)追尾,两车起火,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

此次特别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为重大的损失,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惨痛。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做好长途客运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认真分析当前长途客运安全管理的形势和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要将此次事故的情况通报到本地区的每一家运输企业、每一名驾驶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照企业实际,举一反三,全面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迅速对长途班线客车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发3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立即对长途客运进行全面清理,逐车逐线对长途客车隐患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

3.严格客货运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
➢ (1)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客货运驾驶人继 续教育,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警示教育。 对持有从业资格证件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两年 要进行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 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 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
部组织编写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教材》 已正式出版,《道路运输典型事故案例评析》即将出版。
3.以道路客运企业为主体,扎实开展好活动
“客运驾驶人大培训”活动的实施主体,要以具有道路 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道路运输企业组织为主。
要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培 训学校等社会化培训机构的作用,为不具备培训条件的运输 企业提供培训服务。
一、公通字5号 文:
1.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 2. 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 3.严格客货运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 4.严格违规问题责任追究
5号文出台目的
贯彻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 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 患,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有效 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 (2)推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 ➢ (3)强化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 ➢ (4)严厉查处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行为。 ➢ (5)加强客货运驾驶人权益保障和服务。
4.严格违规问题责任追究
➢ (1)严格违规从事营运责任追究。 ➢ (2)严格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 (3)严格违规培训考试责任追究。 ➢ (4)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
活动内容(节选)
(一)进一步深化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坚持将培养安全驾驶、 文明出行驾驶员作为核心目标,切实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 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是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二是开展 客运驾驶人大培训活动。各地要扎实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 展客运驾驶人大培训活动,以继续教育教材和典型事故案例为主 要培训内容,重点从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 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对所有客运驾驶员进行一次再 教育,进一步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加强针 对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1、一般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少于几小时?1.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来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源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旨培训吋间不得少于多少时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不少于72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0小时。

3、三级安全教育在各行业中的培训时间,具体是哪个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时间的呀?在《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都有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黑公通[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公通〔2012〕58号)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要求,深入推进全省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经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共同研究决定,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严密组织,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和相互负责的常态化、制度化共享共管机制,有效预防和努力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各市地、农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都要建立每月会商和信息通报的工作协作机制,定期通报驾驶人培训和驾驶证考试的数量、质量情况以及大中型客货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记录、诚信考核记录、违章记分记录、责任倒查等信息,定期分析工作形势,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推动形成职能互补、资源共享、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1、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推行实际道路考试计算机评判和人工评判相结合的考试模式,设置不少于3条考试路线,随机抽选1条考试路线进行考试。

2、严格落实大中型客货车夜间驾驶考试,同时对申请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14.05.19
•【字号】豫交文〔2014〕299号
•【施行日期】2014.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交文〔2014〕29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品道路运输及公路隧道桥梁安全运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交安委〔2014〕9号)、《河南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危险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豫安委办〔2014〕23号),深刻汲取“3·1”晋济高速岩后隧道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燃爆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防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厅运输局要及时收集汇总情况,并于6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结果以书面总结形式报送交通运输部运输司。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交运明电〔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山东、云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等多地发生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安全事故。

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特别是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及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隐患突出。

为了做好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立即部署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当前已经进入冬季,春运将于2017年1月13日开始,这段时期历来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抓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及包车、客运班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槽罐车)安全隐患排查道路运输企业要购置、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槽罐车,不得擅自改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车辆和罐体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和罐体技术状况完好。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5.12•【文号】公通字[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道路交通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与经济社会联系最为紧密,直接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一项业务工作。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及广大交通民警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维护公路治安秩序,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通车里程大量增加,车辆安全性能偏低,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道路通行效率不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等巨大挑战。

另外,随着汽车进入家庭,人民群众对相应的管理服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科学管理,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大力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全力保障交通畅通,努力提高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开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新局面。

主要奋斗目标是: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道路通行效率不断提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逐步下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稳中有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主要业务实现信息化;民警执法为民思想牢固树立,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执法形象明显改善;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加强,队伍正规化水平全面提升。

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84号

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84号

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现就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是各级公安、交通部门的共同职责。

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应在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框架下,定期通报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情况、研究突出问题,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工作措施,形成各司其职、信息共享、联动协作、高效管理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格局。

二、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能。

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协作,逐步实现高速公路管理信息共享,提高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效能。

各级交通部门可根据路网监控(管理)中心的建设情况,在已有的监控(管理)中心设置公安民警和交通路政管理人员联合值班岗位,共享路况、气象、交通管理措施、交通事故等信息,提高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侦破治安和刑事案件等警务效能,提高对破坏、损坏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置效率。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用房提供方便。

三、严格执法,科学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良好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通行秩序的管理,严格查处超速行驶、客车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疲劳驾驶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治安案件多发路段和服务区、收费站的巡逻,先期处置故意堵塞收费通道、强行冲卡、暴力侵害公路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等扰乱公路管理秩序的行为,打击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对公路路产损失的清偿工作;支持高速公路的正常维修工作,简化施工审批手续,加强施工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政办[2012]12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宁政办〔2012〕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厉打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确保道路交通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我市的2012年道路交通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5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突出源头性安全管理问题整治,突出重点车辆安全整治,突出道路通行安全条件改善,突出事故多发县(市、区)挂牌整治,突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林志坤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调研员、交战办主任张飞辉、市公安交警支队长蔡福生任常务副组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教育局、安监局、质监局、旅游局、农机局、公路局、宁德高速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公安交警支队,蔡福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东侨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整治成效。

三、主要内容(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及管理工作。

提高驾校准入门槛,严格审批,整合资源,进一步规范教学秩序,规划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质量监督,增加复杂条件道路白天和夜间(农机驾驶人增加乡村道路)路跑训练比重,增加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增加考试难度,严肃查处考试把关不严、违规办理驾驶证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公布日期】2007.09.05•【文号】公通字[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 (局):新修订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89号令)施行后,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规范了对警车的管理和使用。

但是,有些地方、有些部门在警车管理使用上仍然存在不按规定涂装警车外观制式,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灯和警报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警车牌证,转借警车和警车牌证,驾驶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开“特权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少数不法分子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灯和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警车牌证等问题。

为了认真落实《警车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维护和树立人民警察的形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警车定编管理和审查审批。

各省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要对各地区、各部门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在接到警车使用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的申请后,要认真审查,严格审批。

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时,要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的法定证明、凭证以及车型、外观制式、警灯和警报器进行认真查验,不符合规范和标准的,一律不予发放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二、加大警车使用的内部管理力度。

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大对本部门警车使用的管理力度,督促警车使用单位及人员认真学习遵守《警车管理规定》,健全警车派遣、使用登记等内部管理制度,教育警车驾驶人严格遵守警车驾驶规定,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警车牌证或把警车及警车牌证转借他人。

公通字[2012]5号

公通字[2012]5号

公安部文件交通运输部公通字〔2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为贯彻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金体会议精神,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1.严格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规定,落实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考试。

其中,大中型客车要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同时要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和考试,考试路线和考试里程要能够满足以上要求。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集中或分片集中的大型客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心。

2、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衔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鼓励大中型客货教练车安装应用卫星定位系统。

2012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2012年10月1日起,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

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逍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对不符台规定要求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实际道路考试预约时,要审核申请人的相关培训信息是否符合《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

3、强化培训和考试质量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落实《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加强对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积极推进规范化教学。

安全生产评价人员不得少于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评价人员不得少于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评价人员不得少于1、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超过多少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安全生产评价人员不得少于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教育每季度不少于学时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教育每季度不少于学时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教育每季度不少于学时1、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再培训时间是多少学时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安全生产教育每季度不少于学时扩展资料: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旨培训吋间不得少于多少时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不少于72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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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为贯彻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1、严格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规定,落实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考试。

其中,大中型客车要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同时要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和考试,考试路线和考试里程要能够满足以上要求。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集中或分片集中的大型客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心。

2、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衔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鼓励大中型客货教练车安装应用卫星定位系统。

2012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2012年10月1日起,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

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实际道路考试预约时,要审核申请人的相关培训信息是否符合《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

3、强化培训和考试质量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落实《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加强对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积极推进规范化教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联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核定其培训能力,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驾驶人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加强异常业务核查,加大驾驶人考试工作监管力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诚信经营等进行分析、排名,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4、规范客货运驾驶人职业准入。

从事大中型客货车营运的驾驶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经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

驾驶人在申请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还应当掌握各类危险化学品特性、应急处置常识等专业知识。

5、严格客货运驾驶人聘用。

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对新聘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进行审查,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

对新聘用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组织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要每月将聘用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6、实现营运驾驶人信息共享。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大中型客货车从业人员电子信息管理档案,包括驾驶证件、从业资格证件、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继续教育记录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通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违法、记分、事故情况。

2012年6月底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

7、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诚信考核,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调离驾驶人工作岗位;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从事营运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营运驾驶人“黑名单”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客货运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8、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客货运驾驶人继续教育,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警示教育。

对持有从业资格证件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两年要进行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

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客货运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督促参加继续教育。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完善客运场站、高速公路及国省道沿线服务区、收费站的交通安全宣传设施建设,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9、推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客运企业和客运驾驶人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安全告知制度。

要由乘务员或驾驶人在发车前向乘客告知安全服务内容;要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和投诉举报电话。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省际班线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车必须实行安全告知制度。

10、强化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

2012年2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

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违法信息应至少保留1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放数据传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11、严厉查处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企业要督促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强制休息制度,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的管控,依法从严查处大中型客货车、校车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重点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客货运驾驶人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车辆超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其安排旅客改乘。

12、加强客货运驾驶人权益保障和服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客货运驾驶人行业自治组织,保障客货运驾驶人权益,畅通客货运驾驶人合理反映诉求渠道;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提高驾驶人工资待遇,落实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做好车辆安全检查保养,配齐安全装备,合理安排班次,保障驾驶人休息,不得强迫疲劳驾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手机短信服务平台,为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提供交通违法记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恶劣天气预警等信息提示服务;要依托交通安全服务站,为驾驶人提供指路、饮水和交通违法查询等服务。

13、加强社会监督。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制定客货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发动群众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等方式监督举报。

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依法处罚,并计入对驾驶人和车辆所属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要在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表扬诚信安全运营的企业及其驾驶人,曝光事故违法多、群众投诉多的企业及其驾驶人;对发生死亡事故的,还要公布驾驶人培训、考试和车辆登记、检验等情况及事故责任倒查、处理情况,供社会群众选择服务企业,并进行监督。

四、严格违规问题责任追究14、严格违规从事营运责任追究。

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整改,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严肃追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15、严格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运输企业或者学校强迫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企业或者学校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车辆和驾驶人的违法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将相关记录根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要求计入企业和驾驶人的考核周期,并按照考核办法要求进行处罚。

16、严格违规培训考试责任追究。

对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低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考试申请。

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到外地招揽学员,以及存在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受理其报考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交通民警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的,从严追究责任。

聘用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一律解聘。

17、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

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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