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XX第55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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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XX第55

号)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法令。交通部XXXX第55号令)修改为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部XXXX令第55号)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于4月7日经XXXX交通运输部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交通运输部

负责人杨,公安

负责人郭胜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99年4月

日第5号)修改为: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根据4月份XXXX的年度预算,本决定自4月份XXXX和1月28日XXXX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确保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或定期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获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删除或篡改卫星定位系统

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第三章车辆监控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客运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配备50辆以上重型货车或拖拉机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原则上,专职监控人员按每100辆与监控平台相连的车辆配备1人的标准配备,最少2人。

监测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运企业(配备50辆以下重型货车或拖拉机)的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

,监控超速和疲劳驾驶的限制,并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系统;(3)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系统;(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定超速和疲劳驾驶监控限值,核定作业路线、区域和夜间行驶时间等。以便在车辆运行期间实时监控和管理车辆和驾驶员。

规定了超速和疲劳驾驶的限制,应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白天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

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XXXX年的原则。对有交通违章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进行事后处理。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卫星定位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保证车辆实时在线运行。卫星定位装置未能保持道路运输车辆在线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卫星定位装置和恶意人为干扰、阻挡卫星定位装置的信号或者篡改卫星定位装置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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