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探讨劳动合同法.
论文关于合同中的预期违约
论文关于合同中的预期违约论文摘要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发端于19世纪的英美法,1999年被引入我国《合同法》,并以专门的条文加以规定,完善了我国合同违约形态体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尽管如此,由于《合同法》对预期违约条文规定过于简陋,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莫衷一是、争议很大。
因此,笔者从分析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入手,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特征、形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相关制度的关系等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阐述,从而进一步指出了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进步与缺憾,并提出了自已的粗陋看法与浅拙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预期违约拒绝履行合同法前言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预先违约,它起源于19世纪的英美法,经过长期发展,先已成为英美现代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因此预期违约制度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999年我国《合同法》为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立法时充分借鉴了英美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行之有效的经验,在规定不安抗辩权等制度的同时,在法律条文中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但由于《合同法》就预期违约的规定条文过于简陋,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中都产生很大争议。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但由于我国法律一直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故对英美法的预期违约规则涉及较少。
后来虽然我国参与缔结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对我国民事法学研究未产生足够影响。
浅论预期违约
浅论预期违约【摘要】预期违约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
预期违约的原因包括经济困难、意外事件、恶意行为等。
其影响可能导致经济损失、信誉受损等后果。
为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加强沟通、明确责任、设立违约金等措施。
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解决、法律诉讼等。
预期违约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对于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风险管理等措施,有助于降低预期违约的发生率,保障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预期违约、定义、原因、影响、预防措施、处理方法、结论1. 引言1.1 引言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在合同中明知无法履行或者不愿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故意违背约定,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的行为。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预期违约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方对自身能力的估计不足、对市场环境变化的误判、缺乏诚信意识等。
在商业社会中,预期违约的发生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甚至法律纠纷。
为了有效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尽量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也是重要的预防手段之一。
对于已经发生的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法律途径等方式进行处理。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身利益和维护合同权利是每个合同方应当考虑的首要问题。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积极预防和处理,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2. 正文2.1 预期违约的定义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当一方不能如约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时,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可能会发生此类情况。
预期违约通常指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初,已经预料到有可能出现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在预期违约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已经有所了解,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决方案。
预期违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违约形式,因为合同双方的预期违约意味着双方都意识到可能会有违约情况发生,并在合同中对违约情况进行了约定。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
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引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约束关系,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制度是为了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而设立的。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的意义、应用范围以及操作指南,并探讨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违约金制度的意义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应用,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促使双方履行合同:违约金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处罚手段,可以有效地促使双方履行合同。
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从而强化双方履行合同的动力。
这有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力和合同双方的诚信。
2.维护合同稳定性: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违约金制度可以起到维护合同稳定性的作用。
一方面,劳动者在考虑是否解除合同或违约时,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从而避免轻易解除合同或违约。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或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时,也可以通过违约金的规定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3.公平合理的约束和救济措施: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起到约束双方行为的作用,可以使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更加谨慎。
同时,违约金的规定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救济措施。
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追求违约金的支付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违约金制度的适用范围违约金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避免劳动者轻易解除合同,从而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避免滥用解除合同权利,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追究违约责任:当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可以作为受害方的一种救济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违约金制度的操作指南违约金制度的设定和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违约程度、合同价值、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
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在实际中,我们都知道我们在⼀家公司或企业上班,我们⼀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不单单规范着我们的利益,⽽且⼀旦出现违约,我们是需要负责任的。
那么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
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劳务合同违约责任,依据我国现⾏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因过错⽽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或不完全履⾏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它具有下述特点:(1)当事⼈实施了不履⾏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劳动合同的⾏为。
即当事⼈⼀⽅或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合同。
诸如,⽤⼈单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未按时⾜额⽀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作任务、严重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
(2)当事⼈主观上须有过错。
⽤⼈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理状态。
⽆论当事⼈出于故意不履⾏或不适当履⾏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理状态不履⾏或不适当履⾏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采⽤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责任承担的倾斜性。
综观各国的劳动⽴法,出于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般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
如《⽇本劳动标准法》,该法不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雇主的若⼲禁⽌性条款:禁⽌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强迫劳动,中间克扣,拒绝⼯⼈⾏使选举权等执⾏公共职务所需时间等;⽽且在“劳动合同”专章中⼜有若⼲条款对雇主的⾏为进⾏限制,视为违约⾏为且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在第12章⾥,从第89条~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1>。
(4)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员工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其中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就涉及到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问题。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1. 非违约方的权利当劳动合同的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于非违约方来说,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以及权益的保护。
(1)请求继续履行合同: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2)请求解除合同:非违约方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3)请求赔偿损失: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请求,索取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等。
2. 违约方的责任劳动合同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
(1)支付违约金:违约方需要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作为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要赔偿非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等。
(3)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违约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诉讼等法律后果。
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1. 违约金的定义违约金是违约方因违反约定而应支付给非违约方的一定金额,用于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与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合同价值、违约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相适应。
3.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违约金可以通过约定固定数额、按照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计算等方式进行。
4. 违约金的合理性评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预期损失具有相当性,并不能过分损害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补充规定除了法律的基本规定外,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还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具体规定。
1.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责任当员工在合同终止后未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引起雇主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雇主损失。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合同违约责任,文典律师特别整理了此篇文章,以下内容主要从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违约责任特征及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三方面介绍,欢迎大家阅读交流。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1.违约形态一是根据违约的时间,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
正如第107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还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方当事人用语言或者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
正如第108条的规定,合同虽然尚未到期,如果一方有不履行的表示,对方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根据违约程度,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
2.责任方式(1)实际履行:第109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必须实际履行;第110条规定,关于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不适用实际履行。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
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违约返还工资
劳动合同违约返还工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力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违约返还工资问题成为劳动合同纠纷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违约返还工资的法律规定、返还工资的计算方法、违约返还工资的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劳动合同违约返还工资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签的,劳动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不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违约返还工资的计算方法1. 计算工资基数工资基数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资平均数的计算方法如下:(1)劳动者每月工资相同的,以每月工资为准;(2)劳动者每月工资不相同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工资平均数 =(劳动者每月工资之和÷ 劳动者工作的月数)2. 计算返还工资返还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每月工资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 = 工资基数× 违约金比例×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三、劳动合同违约返还工资的司法实践在劳动合同违约返还工资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约,并依法判决返还工资的数额。
合同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这在中国是一种创新的制度,对中国《合同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具体操作中的困难。
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在实践中,鉴于明示预期违约当事人采取明确的意思表示,属于一种明显的、确定的毁约,比较容易判断,但在实践经济活动中,比如金融活动中,明示毁约就鲜有发生,默示毁约的情况偏多。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判断,同时也可以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而不仅限于依当事人的行为判断,《合同法》94条第2项规定了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方面判断默示预期违约,而没有规定从客观事实方面判断,容易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滥用,并有违鼓励交易的合原则。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四种情况作为默示毁约的合理理由。
《合同法》68条规定: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当对方出现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对方当事人刊登不安抗辩权,要求提供担保而不得的,也可认为其有确切证据,则构成默示毁约,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在具体操作中,一般可以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可以让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履行提供担保或要求债务人恢复他的履行能力,如果债务人拒绝提供或在合理期限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债权人则有权解除合同,也可认定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8条规定:造成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合同法》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个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则上讲,有几种方式可以适用。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预期违约,又称“期前违约”或“先期违约”。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地表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
其主要特征是: 1、违约是由于债务人本应负担而未履行; 2、违约是由于债务人预见到将会发生损失或造成损害的潜在可能性; 3、违约通常发生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按照规定承担某种民事责任的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是违约行为的一种类型,它与违约行为相比较,主要有如下特点:( 1)违约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来以前,有预见地表示不履行义务,以逃避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2)违约必须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3)预期违约必须是债务人自愿实施的,不存在威逼、欺诈等情形。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按照规定承担某种民事责任的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是违约行为的一种类型,它与违约行为相比较,主要有如下特点:( 1)违约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来以前,有预见地表示不履行义务,以逃避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2)违约必须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3)预期违约必须是债务人自愿实施的,不存在威逼、欺诈等情形。
预期违约的危害有哪些呢?我们来看看。
首先,这种违约行为使得社会资源遭受了巨大浪费。
据统计,在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违约的损失往往占全部损失的20%~40%。
其次,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例如,供应商收到货款后,故意拖欠不付款,势必影响生产和正常营业;如果一方客户提前支取货款,并拒绝接收货物,则会引起另一方生产线的断料,甚至停产。
再次,加重了守约方的责任,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犯罪,还将受到刑罚制裁。
因此,对于违约方的惩罚和对守约方的补偿都非常必要。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责任之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在我国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在一定时期内或某一时点交付标的物,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继续占有、使用标的物,直至该种标的物经过公示或通知后产生了所有权转移之前的法律效力。
这就是说,在预期违约发生后,由于债权人还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时,如果债务人仍然对外占有和使用该财产,那么他仍然应当按照原来的合同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样的义务即为法律上所称的“附随义务”。
由于预期违约所发生的是合同标的物的实际所有权转移之前的权利负担,故又称为“侵害占有”。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 1、附随义务又称从义务、非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一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违反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终止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解除的概念与后果主要体现在:(1)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终止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分为绝对解除和相对解除两种。
合同解除属于绝对解除。
在其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的原因。
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协商解除、意思表示解除、法定解除等。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返还财产。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合同履行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赔礼道歉。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修复财产。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将已经合理使用的财产及时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5)撤销权。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乙方违约
劳动合同乙方违约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行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双方权益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乙方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违约原因、违约责任、违约处理等方面对劳动合同乙方违约进行分析。
一、违约原因1. 个人原因:乙方因个人原因违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工作环境、薪资待遇等方面的期望与实际不符,导致工作积极性下降,最终违约。
(2)劳动者因家庭原因(如照顾家人、搬迁等)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劳动者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
(4)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同时与多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最终选择其中一家企业,导致其他企业违约。
2. 企业原因:乙方因企业原因违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如薪资、福利、工作环境等。
(2)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
(3)企业因经营不善、重组、破产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失业。
(4)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晋升、培训机会。
3. 第三方原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乙方违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政府政策调整,如行业整顿、产业结构调整等,导致劳动者失业。
(2)市场竞争加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减少员工,导致劳动者违约。
(3)求职中介、招聘网站等第三方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导致劳动者与企业产生纠纷。
二、违约责任1.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如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支付违约金,如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3)赔偿甲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等。
2. 企业违约责任: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如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对于保障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界定和计算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规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作为违约金。
这个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且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违约情况有了明确的界定。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实施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仍然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主,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给予惩罚较少。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存在着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条款的滥用,这导致了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劳动者来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不统一,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实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
在国外,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制度设置更加健全,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和处理。
在德国和法国等国家,根据违约时间的长短和违约情况的严重程度,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进行了分级,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合理利益。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是保障劳动合同履行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制度。
该制度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起更加完善和科学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预期违约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预期违约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合同违约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法违约责任合同诈骗罪阴阳合同欠款合同合同补充协议预期违约是对合同履行不能的一种预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合同,但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就构成预期违约。
热门推荐:合同违约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法违约责任合同诈骗罪阴阳合同欠款合同合同补充协议▲预期违约是对合同履行不能的一种预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合同,但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就构成预期违约,我国司法解释目前没有对预期违约进行详细规定,今天小编就为您介绍下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
▲一、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肯定的表示毁约的情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须没有正当理由。
如果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当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因为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即将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
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二、预期违约的基本特征1、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对合同义务的已然确定违反,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研究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 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具有明确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广泛、设 立公平等特点,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因此,我们应当从明确约定、 建立合理限制制度、完善支付标准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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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 缺陷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具有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1、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不够明确。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模糊的违约金条款,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
2、缺乏对违约金的合理限制。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过高,导致劳动者承担过重的经济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劳动者的生活。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概念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指劳动者或雇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合同中的约 定,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约定,旨在弥补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二、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的 现状
(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还有待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 规定。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一些域外立法的经验,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研究
解读中国劳动法中的违约责任规定
解读中国劳动法中的违约责任规定中国劳动法是维护员工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
其中,违约责任规定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平衡和合同履行的重要部分。
本文将从解读中国劳动法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出发,对其具体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一、违约责任规定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履行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构成违约。
为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性,劳动法明确了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二、雇主的违约责任1. 经济赔偿: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或拖欠员工其他报酬,应根据未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赔偿金;2. 继续履行义务:雇主解除无正当理由导致员工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并继续履行原合同;3. 违法用工惩罚:雇主存在强制加班、逼迫员工参与危险工作等违法用工行为,劳动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并处以罚款。
三、劳动者的违约责任1. 经济赔偿: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或违反合同约定有关考勤纪律,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2. 违法行为惩罚: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泄漏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时,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3. 法律保护权限制:根据劳动法第45条规定,雇主不得将员工解雇或降低其工资待遇等作为对其提出权益要求的惩罚。
四、特殊情况下的违约责任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可以回避追究违约责任。
例如自然灾害、客观事件、政策变化等无法预见且不可控制的因素均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适用该条例。
结语:中国劳动法中明确了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劳动双方的权益平衡和合同的平稳履行。
雇主如未按时支付工资、拖欠其他报酬或违法用工,将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和惩罚;而劳动者擅自离职、泄漏商业秘密等违约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经济赔偿和法律处罚。
特殊情况下的不可抗力因素可以减轻一方的责任。
正确认识并遵守劳动法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对于维护合同双方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一)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一)【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最早起源于英美合同法。
本文从历史延革的角度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存在的合理性与价值作了一个简单的研究。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亦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独有制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两个基本类型。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一是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明示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要件:第一,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第二,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做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第三,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一行为将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
第四,不履行的行为必须无正当理由。
只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时,才构成明示违约。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明了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
即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而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不愿提供必要的担保。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最大区别是:预期违约的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而实际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能性。
一、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础1、预期违约制度产生的经济根源在合同之债中,双方当事人经合意订立了合同,作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合同之债关系,这一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拘束力,“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之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请求解约,无故撤销。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我国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发展还存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并解决。
本文先从介绍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相关概念入手,分析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发展策略。
标签:违约金;劳动双方一、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概述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起源于合同法,也是合同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它是调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法律准绳。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俗成,一旦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就要按照约定赔付一定的金钱给受损的一方。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会附加一些不平等条约,比如劳动者如果想要提前离职,就要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这项规定是不公平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应该认识到自身的不足,让劳动者能够享受到自己应有的权力。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问题(一)违约金的处罚主体范围不明确我国目前对于违约金处罚只是限定了用人单位,但是并没有就违约金具体适用情况,何种情况下应该处罚多少做出详细的规定。
这样一来,一些别有用心的单位便可以趁此钻法律的漏洞,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就万事大吉了。
但是违约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约束双方,而不是单一的一方,无论哪方违约,都应当按照规定来执行,如果劳动者违约,就赔偿,用人单位违约,也要遵守约定,如果只是约束一方,就产生了不平等现象,违约金制度的初衷也毫无意义。
而且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开始地位就不平等,违约金对劳动者的约束更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负担,加剧了劳动者地位的脆弱性。
(二)违约金适用范围窄我国的劳动法虽然对违约金的情况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只是很宽泛的规定,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相对弱势的一方,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企业培养人才也是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和精力的,比如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培训费,为了留住紧缺人才提供的特殊待遇,安家费、赠送的房子、办理户口都是一系列费用,这些应当算在违约金的范围内。
什么是预期违约
什么是预期违约
1.概念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
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
为表明履行期到来后将不予履行合同。
2.预期违约的样态
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对方表示履
行期到来之时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予履行合同。
3.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1)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等违
约责任。
(2)对方当事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待履行期届至时请求履行,对方不履行时再行请求损害赔偿。
实际违约
1.履行不能。
即当事人想履行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履行。
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主观履行不能和客观履行不能、自始不
能和事后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一时不能和永久不能。
应
注意的是,如果履行同时符合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和
全部不能,此时合同是无效的,而不是违约的问题。
2.拒绝履行。
即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
而明确表示不予履行。
3.迟延履行。
即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也没有明确表明将不予履行。
4.不完全履行。
即已经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1)瑕疵履行(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
(2)加害履行(交付的标的物不但不符合合同约定,还给对方
造成其他损失。
)
加害履行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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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探讨劳动合同法论文摘要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发端于19世纪的英美法,1999年被引入我国《合同法》,并以专门的条文加以规定,完善了我国合同违约形态体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尽管如此,由于《合同法》对预期违约条文规定过于简陋,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莫衷一是、争议很大。
因此,笔者从分析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入手,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特征、形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相关制度的关系等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阐述,从而进一步指出了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进步与缺憾,并提出了自已的粗陋看法与浅拙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预期违约拒绝履行合同法前言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预先违约,它起源于19世纪的英美法,经过长期发展,先已成为英美现代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因此预期违约制度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999年我国《合同法》为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立法时充分借鉴了英美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行之有效的经验,在规定不安抗辩权等制度的同时,在法律条文中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但由于《合同法》就预期违约的规定条文过于简陋,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中都产生很大争议。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但由于我国法律一直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故对英美法的预期违约规则涉及较少。
后来虽然我国参与缔结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对我国民事法学研究未产生足够影响。
直到90年代,我国学者才对预期违约规则进行研究。
1999年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对预期违约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
(一)、概念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预期违约的定义,国内学者习惯于将预期违约分成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然后再对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分别进行定义,如王利明教授认为“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 而杨永清认为“预期违约指的是下述两种情形: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 虽然两人对预期违约定义的表述存在一定差异,但笔者认为两者所表达的意思却基本一致。
(二)、理论基础1、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
在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双方达成合同是基于诚实信用,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应秉承互相信赖的理念去恪守,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自己将不履约,势必造成对方当事人对其能否在合同履行期满后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的诚实信用度产生怀疑,在这种情况下若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对债权人明显不公,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债务人提供充分的履约保证。
2、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也是效率原则的要求。
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应该是法律制度及法律活动的重要目标。
很明显,一方预期违约,如另一方只能按有效合同对待,并在履行期届满前依约履行,所有这一切支出,完全可能因预期违约方的最终不履行成为不必要,这就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相反,若采取预期违约规则,当事人就有权及时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并通过其他措施,防止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从而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最终减少合同履行的纠纷。
3、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也是对公平原则的贯彻。
债务人已明示或默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时我们强求债权人必须等到合同履行期满后才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要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样就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使债权人承担了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而且这种“以德报怨”的方式并不能改变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的计划,只会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而预期违约制度正是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了合理分配,保证了债权人在出现风险时可以及时减轻损失或取得法律救济,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预期违约时处于一种有利的地位。
(三)预期违约的特征1、预期违约发生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是对将来的合同义务的一种违反,而不象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对现实债权的侵害。
3、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明示预期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担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默示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担保的,则因违约情形归于消灭,另一方当事人应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四)、预期违约的表现形式对预期违约,英美法并没有完全一致的分类,英国和美国根据各自的历史原因对预期违约进行了分类。
英国法关于预期违约的分类情形有两种:拒绝履行之表示和因债务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履行不能。
而美国法对预期违约的分类则有三种类型,前两种和英国法基本相同,第三种是债权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债务人将不履行债务,经请求提供充分之履行保障而不提供的,视为构成履行拒绝。
英美法对预期违约的分类虽稍有不同,但意思大体相当。
国内学者对预期违约进行分类时,习惯于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分,将预期违约分成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1、明示毁约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案例1:恒通商场与瑞达电器集团于某年11月份订立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约定由瑞达电器集团于第二年的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给恒通商场,每台价4000元,恒通商场向瑞达电器集团交付30万元定金。
第二年3月,气象部门纷纷预测今年将持续高温,瑞达电器集团的立式空调被订购一空,且订价达4500元每台。
3月底,瑞达电器集团给恒通商场发了份函,声称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
恒通商场为了防止瑞达电器集团向他人交付货物,于4月2日将瑞达电器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利润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
瑞达电器集团辩称,合同未到履行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与理由:本案构成预期违约,瑞达电器集团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此条所规定的情形,在法律上称为预期违约,更准确地说是预期毁约。
预期违约制度首创于普通法系国家,并已形成若干判例规则。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两种。
在一方当事人出现预期违约行为的情形下,法律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三种选择:其一,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4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二,固守合同效力,坐等义务方的履行。
其三,提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即预期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瑞达电器集团提前将空调卖掉,并明确声明在5月份将不履行合同,这显然属于明示毁约的情形,因而其要求解除取消合同的请求于法律上是毫无根据的,恒通商场可以依据预期违约制度来追究瑞达电器集团的违约责任。
在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上,恒通商场可以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损失,至于提出的违约金请求,因合同中并无约定,故于法无据。
2、默示毁约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将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案例2:某年2月,某大学教师谢某将自己编写的一本专著自费委托某出版社出版,急着评职称要用。
双方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规定:出版社负责出版并印刷,书稿交付出版社后四个月内出书,谢某共支付出版和印刷费22000元,交付书稿时先预付定金5000元。
合同签订后,谢某如约支付了5000元定金。
同年3月,出版管理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出版社经营管理混乱,有严重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于是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出版社无限期停业整顿。
同年4月,谢某获悉情况后,遂向出版社要求解除出版合同,遭到出版社拒绝。
出版社声称:该专著已列入出版计划,书号也已安排,一旦停业整顿结束,便会立即安排出版工作,如谢某执意解除合同,将构成单方违约,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争执不下,遂诉诸法院。
结论与理由: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版社的行为构成默示毁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谢某可因此而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出版社应双倍返还谢某的预付定金。
《合同法》吸取英美法的做法,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如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有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之分。
所谓明示,指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向对方作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所谓默示,指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从其有目的意义的行为,可推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是一种履行前的履约危险。
上述案中,出版社被责令无限期停业整顿,该情事的发生可归责于出版社,乃由于出版社经营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财政纪律所导致,因而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能因此而免责。
由于出版社的整顿无限期,直到四月份仍未结束,因而要在交付书稿后四个月内出书变得难以实现。
如仍坚持合同效力,谢某缔结合同的目的将要落空。
对于出版社而言,其不能如期出书,即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