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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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劳社部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

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

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努力减少争议的发生要把预防劳动争议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浙高法办〔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浙高法办〔2021〕26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已经省高院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1年8月20日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信访打头、调解为主、诉讼断后”的分层递进解纷体系,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进一步规范诉前委派调解程序,特制定本指引。

1.诉前委派调解是指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起的第一审民商事起诉,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将纠纷委派给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公证调解等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制度。

2.法院开展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时应当正确处理好诉源治理与立案登记制的关系,严格遵循立案登记制的工作要求,坚持调解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调解、超期调解;同时,应当充分宣传诉前调解的优势,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3.对第一审民商事起诉,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经当事人同意,立案人员编立“诉前调”字号,导入“浙江解纷码”平台。

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适宜调解的纠纷,法院应当加大立案释明力度,重点进行诉前调解引导。

对群体性纠纷可探索示范性调解制度。

对第一审民商事起诉可探索调解前置制度,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2.05•【文号】法[2006]316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法[2006]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特别是由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

依法妥善处理好群体性行政案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为此,特就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重要性。

要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电视电话会议的重要讲话精神,认清当前群体性行政争议日趋增多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准确定位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妥善处理好群体性行政案件。

二、高度重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

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群体性行政争议,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受理,不得拒之门外;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法院主管的问题,在依法作出处理前,应当向起诉人说明原因,告知其依法解决问题的途径,并视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对于政治性、政策性强,难以单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的争议,要慎重对待和处理,尽可能通过当地党委、政府统一协调解决;对于人数众多、重大复杂、符合立案条件的群体性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冀劳社[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劳社[2008]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障局:现将《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附件: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快劳动保障基础建设步伐,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4万人;新增转移农业劳动力5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12万人。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就业政策。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完善积极就业政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健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采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解决就业困难,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机制。

认真组织实施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招生规模扩大到4000人,并安排部分市承担培训任务。

调解工作总结

调解工作总结

调解工作总结•相关推荐调解工作总结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做出带有规律性结论的书面材料,写总结有利于我们学习和工作能力的提高,不妨让我们认真地完成总结吧。

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下面是店铺帮大家整理的调解工作总结,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调解工作总结1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一年来,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指导下,经过全县各级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作出了贡献。

一、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情况XX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共受理各类纠纷案件1501件,调处1501件,调处成功1472件,调处成功率为98.07,与XX年度相比,人民调解案件总数下降69件,调处成功率上升4.07。

二、全县人民调解案件分类情况今年共调处婚姻家庭纠纷256件,占矛盾纠纷总数的17.1,与上年度相比下降54件;邻里矛盾纠纷342件,占矛盾纠纷总数的22.8,与上年度相比下降14件;赔偿纠纷共调处144起,占矛盾纠纷总数的9.6,与上年度相比下降29件;土地承包纠纷共调处182起,占矛盾纠纷总数的12.1,与上年度相比上升3件;房屋和宅基地纠纷共调处157起,占矛盾纠纷总数的10.5,与上年度相比上升59件;其它纠纷出现的诸如合同、劳动争议、征地拆迁、水事、施工、山林等其它纠纷共420起,调处420件,占全部矛盾纠纷的28,与上年度相比下降34件。

三、全县矛盾纠纷隐患分析从全县矛盾纠纷发生的种类及表现形式上看,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邻里之间、赔偿、土地承包、房屋宅基地方面,这五类纠纷占纠纷总数的72。

其中邻里纠纷的发生原因较多,有的是由历史性的原因引发,有的是属于偶然引起,在当前,尤其是农村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婚姻家庭纠纷主要表现在继承、赡养、扶养、婚姻等方面较为突出。

2023年仲裁员个人工作总结

2023年仲裁员个人工作总结

2023年仲裁员个人工作总结2023年仲裁员个人工作总结1一、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截止11月底,我股共接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9件,作出不予受理案件3件,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6件,现已结案5件,1件审理中止,1件正在处理过程中,实际涉及金额193880.8元,其中为劳动者追偿工伤待遇金额167961.4元,为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金25919元。

二、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新时期劳动保障信访维稳工作共处理来信来访案件25起,来访人员36人,其中涉及养老保险投诉8起,涉及职工12人,工伤投诉7起,涉及职工10人,其他投诉案件10起,涉及职工14人,均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三、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劳动用工截止11月底,新签、补签劳动合同271份,解除劳动合同132份。

劳动仲裁工作谋划(一)搞好劳动争议实务培训,组织企业劳资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人事劳动仲裁相关法律、法规,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高依法用工意识,最大程度地发挥仲裁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二)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受案和处理力度,努力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切实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以县、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三级网络为基础,推动劳动争议“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构筑劳动关系协调平台,建立多元化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体制;(四))落实工作职责、优化办案程序、规范办案行为,改进办案方式、强化责任意识、创新工作体制。

加强仲裁中心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着手,不断借鉴学习经验,提高劳动仲裁服务水平,培养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

以“快立、快审、快调、快结”为原则,深入创建劳动争议“阳光仲裁”品牌。

(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信访工作原则,从规范化管理入手,进一步完善信访维稳工作制度,建立信访维稳长效机制。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劳动合同意识。

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增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法制观念,树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意识,避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违约行为,为劳动合同制的运行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

金桥开发区化解群体性劳资矛盾的实践与探索

金桥开发区化解群体性劳资矛盾的实践与探索
研究成果 。
工会理论研究
2 0 1 3  ̄ 5 期

府 有关部 门的优势 。 由工会 联合 会召集 建立 劳资矛
( 四 )“ 防微 杜 渐”: 应用 “ 预 警、协调 、处置 ” 三大工作机 制 ,确保及 时化解矛盾
盾 处置小组 ,综 合党委 、工会联合 会、新区人保局 、
年度 2 0 0 8 生 2 0 0 9 年 2 0 1 0 正 2 O l 1 年 2 0 1 2 矩 总计
数量 人数 l 6 5 0 0 l 9 3 5 0 0 2 0 3 0 0 0 2 9 2 8 6 0 3 2 l 6 6 6 l l 6 l l 5 2 6
[ 作者简介 】 刘金祥 ( 1 9 5 5 - ) , 男, 江苏人 ,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 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主要研究方 向是劳动法 、 劳 资关系 ; 戴 国印 ( 1 9 8 8 - ) ,男 ,河南人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 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 向是劳动法 。
[ 基金项 目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 目 重大劳资矛盾 预警与处置法制机制研 究) ) ,项 目编号 ( 2 0 1 2 BFX1 1 7 )的阶段性

金桥开发 区化解群体性劳资矛盾的实践与探索
刘金祥 戴 国印
( 华 东理工大学 法 学院,上海 2 0 0 2 3 7 )
[ 摘
要 】近几年 ,我 国企业劳资纠纷频 发,劳资争议案件数 量大幅度上升 ,呈现 “ 井喷”之势。如 “ 富
士康 N连跳 ” 、“ 本 田南海 工厂 罢工”等等 ,~桩 桩劳动纠纷引发的 员工群体性事件牵动着人们敏感的神经 ,
2 . 通 过整合 内外部资源 ,金桥工 会联 合会建立

上海高院发布《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2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高院发布《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9年6月27日)目录典型案例之一:飞行员辞职应支付航空公司离职补偿金典型案例之二:用人单位未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系违法典型案例之三:医疗期内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典型案例之四: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变动工作原服务期协议不当然继续履行典型案例之五:用人单位应批准符合法定情形的哺乳假典型案例之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约定返还取得股票之利益典型案例之七:群体性劳动争议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路径典型案例之八: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典型案例之九:公司高管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之十:诉请支付劳动报酬因涉嫌虚假诉讼不予支持典型案例之一飞行员辞职应支付航空公司离职补偿金--石某诉某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石某系由某航空公司出资培训并定向招录的飞行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3月31日石某辞职,并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航空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石某支付离职补偿金210万元及飞行经历费用损失。

仲裁委裁决:石某应支付航空公司离职培训费用补偿金203万元。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后诉诸法院。

【裁判意见】经审理后认为,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针对飞行员流动问题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五部委文件”)规定,企业招录飞行员应根据其年龄和服务年限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为了规范飞行人员有序流动,保障航空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法院参照上述意见酌定石某应支付航空公司离职补偿金203万元。

另外,因现行法律对飞行员的飞行经历费未作明确规定,故法院对航空公司要求石某赔偿飞行经历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05.08.04•【文号】劳社部函[2005]180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近年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以及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滞后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出现萎缩,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所弱化。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劳动争议是社会利益矛盾的突出表现,调解是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加快,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不断增多,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于有效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忠实履行职责,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劳动争议联动联调机制探微

劳动争议联动联调机制探微
广州市也在积极探索劳动纠纷的联动联调机制其构想中的联动联调机制?是一个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是一个上下联动权责明确的运行体制有联合办公联合接案联合调处的有关制度规范和工作指引各职能职责部门能按照制度规范和工作指引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凝聚调解合力集发现控制调解处理于一体形成各方联动合力调虽然各地的对劳动争议联动联调机制的称谓各不相同具体做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第 2 卷 第 4期 1
VOL. N O. 21 4
广 东外语 外贸大学学报
J OURN AL GUAN GDON G OF UNI VERS TY F I OF OREI GN STUDI ES
2 1 年 7月 00
J I2 0 u l . 01
劳动争 议联 动联 调机 制探微
符合 调 解的 法理要 求 ; 同时 ,它又 弥补 了传统 调解 方 式缺 乏 中立性 、权威 性 等缺 陷 ,是 一种 值得
推 广的 劳动纠 纷解 决方 式。
关键 字 :劳动争 议 ;诉讼 ;仲 裁 ;联动联 调
中 图分 类 号 : D 2 . 9 92 5 1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 9 2(0 0 0 — 0 7 0 20 6 2 1)4 0 6—4 6
为了应对新 形势下劳 动争议处 理 中出现 的新情 况新 问 题 ,有效地化解劳资纠纷 ,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 劳 动关系和谐稳定,一些地方 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
组织 、人 民法院 、司法部门等建立起一套劳动纠纷处理工作
涉 及劳 动者 人 数 2 3 0人 ,比 2 0 50 0 7年增 加 74 7 0人 ,增 长
南全 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9 0件 , 5 比上年增 长 7 %。共涉 及劳动者 17 0人 ,比 2 0 6 20 0 7年增长

集体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

集体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

渐增多,取得 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现阶段的 “ 三方机制 ”模式及其运行 ,在法律层面、主体地
位 、 自觉 意识和对 话 能力等 方 面均存 在着 不 同程度 的 问题 。如 法律 效力层 次较低 ,规制 三方 协商
机制的很多方面存在立法空 白,对于谈判主体的确定、选择 、具有何种具体权利等问题均没有涉
NO , 0 1 V 2 1
特 约栏 目主持人语 ・ rsrm S ei o m d o Wod o pc l l n i r f aC u E t
集体 劳动关系 的协 调机制
Co r i ai gM e h n s o l ci eLa o lt n h p o d n t c a im f n Co l t b rRe ai s i s e v o
及或 规 定得较 为原 则 。如何 建立 以劳资利 益博 弈 为主要 内容 的 “ 方 ”协 商对话 机制 ,不 断提 高 三 协 商主体 的谈 判和 自治能力 ,从源头 上化 解劳 资纠 纷 ,从 制度 上保证 利益 均衡 ,是实现 劳 资双方 “ 赢共 生 ”的重 要环 节和和 谐 劳动 关系建 设 的重要途 径 。 双 日本 的 “ 春斗 ”是 日本 劳 资双方 的全 国性 组织 于每年 春季 就该 年度 的劳 动条件 进行 集体 谈判 的俗 称 ,是 调整集 体 劳动 关系 的重要途 径 。“ 斗 ”从 社会 理念 和 公众 利益 出发 ,采 用 非暴力 、 春 非 罢工 的平和方 式 ,以失业与 雇用 为主要 争 议课题 , 求劳 资双方 的利 益平 衡 。半个 多世 纪 以来 , 谋 适应 社会 和经 济 的变革要 求 ,“ 斗 ”从工 会 强势要 求提 高劳 动者 工资 发展 到劳 资双方 相互妥 协 、 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函(2002)144号,2002年8月13日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函(2002)144号,2002年8月13日发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函(2002)144号(2002年8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现就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企业所有制形式、劳动组织形式、劳动者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利益主体日趋复杂化、多元化,迫切需要我们加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对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改革开放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到今年年底,尚未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省份都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切实采取措施,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省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已经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地区,要紧紧围绕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进一步完善制度和规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市、县(区)一级延伸,形成本地区多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

三、明确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职责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制度和规程,明确职责,规范运作。

省级三方协调机制一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_群体性纠纷_基金支持热词逐年推荐_【万方软件创新助手】_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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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指数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014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
2014年 科研热词 群体性事件 被征收人 行政救济权 行政复议程序前置 群体性事件防治 网络媒体 纠纷解决 社区旅游 矛盾冲突 法律人类学 民族村寨 民事救济权 政策议程 少数民族 多源流理论 地域特征 土地管理法 土地征收 口水效应 化解路径 推荐指数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科研热词 集团诉讼 阶层冲突 阶层关系 跨行政区域 解决 行政边界区域 群体性纠纷 群体性劳资矛盾 纠纷解决 环境群体性纠纷 环境纠纷 环境污染 环境民事纠纷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工作 特征 法律性质 水污染防治法 水事纠纷 日常抵抗 成因 实践与探索 土地纠纷 历史遗留问题 博弈 化解路径 利益博弈 利益再分配 农民维权 农村征地拆迁 依法抗争 以舆抗争 以法抗争 代表人诉讼 个案
科研热词 集体林权 维护稳定 基层治理机制 城中村改造 制度改革 利益冲突 信访
推荐指数 1 1 1 1 1 1 1
2011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2011年 科研热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群体性 缺口 矛盾纠纷 环境侵害 法律机制 权益保护 损害赔偿之诉 团体诉讼 司法救济 化解机制 利益诉求 利益表达机制 农村基层治理 不作为之诉 推荐指数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推荐指数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入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提升全省人民法庭建设水平,推动人民法庭做实新时代调解工作,省法院在广泛征集、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选取27个全省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予以印发。

本批案例中,集中展示了各地人民法庭因地制宜、主动作为、取得源头治理实效的标杆和典型,尤其是针对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典型纠纷多元化解、就地化解的创新做法,也有中院、基层法院对辖区人民法庭统筹建制、强基固本、多元共治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和借鉴意义。

全省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交流推广,推动人民法庭做实参与基层治理和指导人民调解法定职能,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促进人民法庭整体工作提质增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4日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目录【案例1】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人民法庭:“走出去、融进去、请进来” 以“法官包村”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案例2】汝州市人民法院钟楼人民法庭:创新“调裁审”联动化解机制助推劳动争议诉源治理【案例3】叶县人民法院三常路人民法庭:“三式促三链”工作法赋能诉源治理【案例4】西峡县人民法院五里桥人民法庭:“细语和风”工作法守护家庭和谐【案例5】邓州市人民法院张村人民法庭:倾力打造“3231”工作机制助推构建诉源治理新格局【案例6】获嘉县人民法院史庄人民法庭:创新三“+”模式解家事促家和【案例7】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新城人民法庭:融合审判倾注真情守护少年茁壮成长【案例8】扶沟县人民法院韭园人民法庭:家事审判“法度+温度”工作法【案例9】宜阳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2345”融合工作法绘就万家好“枫”景【案例10】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孟轲人民法庭:串好“联动”一条线培育审判工作新动能【案例11】温县人民法院北冷人民法庭:“三联协同”推进诉源治理【案例12】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条块联动助推诉源治理实质化运行【案例13】襄城县人民法院麦岭人民法庭:打造“三大支点” 探索诉源治理新路径【案例1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实人民法庭双重功能力促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案例15】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董家河人民法庭:“法庭+”大调解模式护航茶乡经济发展【案例16】洛宁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5+2+1”工作法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案例17】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人民法庭:“三升级三打造” 勾勒乡村治理新模式【案例18】卢氏县人民法院五里川人民法庭:聚力“三端” 绘就熊山灌水好“枫”景【案例19】汝南县人民法院三门闸人民法庭:守好纠纷“三道闸门” 力争诉讼正本清源【案例20】济源市人民法院王屋人民法庭:坚持“枫桥经验” 服务山区发展【案例21】汤阴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三端”共治化解物业纠纷【案例22】舞阳县人民法院孟寨人民法庭:深入基层主动作为“枫桥法庭”创建提速【案例23】浚县人民法院小河人民法庭:“搭平台+建机制+新模式” 促进纠纷化解【案例24】柘城县人民法院: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工作格局【案例25】新蔡县人民法院宋岗人民法庭:“三前工作法”让纠纷化解实现“曲径通幽”【案例26】息县人民法院杨店人民法庭: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案例27】尉氏县人民法院蔡庄人民法庭:培训矛调人才深化多元解纷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第1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人民法庭“走出去、融进去、请进来”以“法官包村”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人民法庭负责杨金路、兴达路两个街道办事处的民商事案件。

现阶段我国劳资矛盾的类型、趋势及对策

现阶段我国劳资矛盾的类型、趋势及对策

现阶段我国劳资矛盾的类型、趋势及对策现阶段我国劳资矛盾较为突出,基于矛盾的成因可以将劳资矛盾分为工资拖欠抗争型、薪酬福利不满型、工伤争议型、辞职辞退博弈型及社会保障薄弱型五大类别。

基于我国的制度、经济、人口等因素综合判断,未来劳资矛盾发生频率将呈“倒U”型态势,矛盾的集体化、组织化程度将会逐步增强,但矛盾的尖锐程度会趋于弱化,矛盾主体日益多样化且诉求领域将进一步拓展,经济新常态还将会催生新的劳资矛盾增长点。

因此,需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环境、发展阶段和制度、文化特点,将劳资矛盾化解引入法治化轨道,疏通企业内外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劳资集体协商制度,明确政府在劳资关系协调中的角色定位,发挥相关社会组织的功能,构建“劳方——社会组织——资方”新型关系链,从而探索新形势下劳资矛盾预防和化解的有效路径,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标签:劳资矛盾;类型;趋势;对策劳资矛盾指由于劳动雇佣关系而催生的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劳动者与管理者等各类主体利益博弈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隐性和显性的纷争、对立与冲突。

近年来我国劳资矛盾呈加剧态势,根据监测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2014年我国劳动争议数量较2013年上升了10个百分点,总量在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中居于首位。

①如果劳资关系持续恶化、劳资矛盾不断增加且难以有效应对,就有可能转化为激烈的劳资对抗和社会冲突,从而造成劳方、资方与政府“三输”的局面。

因此,对劳资矛盾的基本形态和生成原因进行梳理,有助于深刻把握当前我国劳资矛盾的主要类型和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一、劳资矛盾的类型劳资矛盾成因复杂,不同人群具有不同层次的诉求,诉求的表现方式也千差万别。

据中山大学的调查,在2010年至2012年的两年多时间里,被调查雇员都或多或少地遇到过劳动报酬不合理(25.14%)、拖欠工资(10.82%)、作业环境恶劣(16.88%)、超时加班(27.05%)、工伤(6.45%)等劳资矛盾争议和问题。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精神,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协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2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1.坚持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省委“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战略,服务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推动劳动法律法规切实贯彻执行,突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力度和实效,更好满足全省广大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四川篇章提供可靠的人力资源保障。

2.坚持法治理念。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及时化解劳动纠纷;切实尊重劳资双方平等自愿调处化解纠纷,居中、客观、公正评价裁断,平等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无歧视、不偏袒,不断优化有序规范、公平对等、同等维护的就业与用工环境。

3.坚持系统观念。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工会密切联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优势,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加强工作联动协作,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聚合效应。

强化系统观念,统筹兼顾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利因素,综合运用用工事前监察、劳动争议事中调处、裁判执行依法监督等手段,积极构筑多管齐下、协作联动、规范有效的多元维护体系。

我省积极探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网络和机制

我省积极探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网络和机制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山东劳动保障
2010- 2- 3
广角 � � � � � � � � � 编辑 王莹�
208个农村社区建立了 劳动争议调解 办公室, 配备 了专兼 职人员 , 逐 步实 现了自下 而上 , 梯次 推进 , 城乡 一体 的劳动争议调解处理网络. 截至2009 年底, 全省已推动建立健全基层调解 组织5506个,企业调解委员会24760 个, 区域性, 行业性调解机构1928个. 在各级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 全省 已初步形成了调解组织横向广覆盖, 纵向多层 次, 方式多 样性 , 功能 全方 位, 指导 经常 化, 联 络信息 化的 劳动 争议调解组织网络. 在抓好劳动争议 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 抓好事业单位 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在省直和中 央驻鲁有关单位确立了100多名人事 争议协调联络员.与省 科学院, 山东 大学等单位协商, 探索建立事业单位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并于去年10月 召开了 全省 事业单 位建立 人事 争议 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 推动全省 事业单 位人 事争议 调解组 织建 设广 泛开展 .为不 断提 高调解 员业务 素 质,重点加强了调解员 专业培训, 学 习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 讲解调解艺 术和技巧, 经考试实行持证上岗. 健全制度, 规范调解行为.为保 证调解 , 仲裁 和诉讼 有效衔 接, 形成 合力,畅通劳动者的司 法救济途径, 提高调 解的 权威性 ,规范 性和严 肃 性, 省里先后修订下发了劳动仲裁简 易办案规则,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建议书 制度 以及省 直和中 央驻 鲁有 关单位 人事争 议协 调联络 员工 作规 则等文 件;会 同省高 院联 合制定 了 �关于适用 � 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 , �劳动合同法 � 若干 问题的意见� , 为 调解工 作的 规范有 序开展 提供 了政 策保证. 各地在健全调解组织的基础 上, 制定完善了各类调解组织工作规 程, 建 立了劳 动争议 调解 员, 劳 动关 系协调员工作守则, 规范了委托调解, 调解协议书置换等制度, 明确了调解 案件范围和工作程序, 使劳动争议调 解过程 依法 , 规范 , 有序 进行 .2007 年,青岛市人事局会 同中级法院, 政 府法制办出台了 �人事争议调解试行 办法 � ,突破了最高 法院司法解释尚 未对人 事争议 仲裁 调解书 效力予 以 明确的情况下, 通过加强与法院的协 调, 赋予了仲裁调解书法律效力. 探索机制,保障有序运行.实践 中, 各试点市按照省里的部署要求, 解 放思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调解机 制, 创新调解模式, 整 合调解资源, 探 索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调解工作模 式. 青岛城阳区积极开展企业 "劳资两 利" 试点工作, 力求将劳动关系问题化 解在企业内部; 潍坊市分别与总工会, 议调解办公室, 免费培训, 规范制度, 优先调解,办案补助,年度考核等措 施, 为调解工作的长期, 有效开展奠定 了坚实的基础;东营市建立劳动仲裁 与法院联合聘请企业调解员,委托处 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各地 探索不同形式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建设 的成功经验,有力地促进了面上工作 的发展. 通过建立多元化, 广覆盖的新型 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使劳动争议高发 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劳动争 议调解 率逐年 提升 , 大量 小额 , 简单 案件通 过基 层调解 组织得 到有 效解 决. 去年6月下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在青 岛市 召开部 分省市 区劳 动人 事争议调解工作现场会, 将我省在省 直和中 央驻 鲁单位 建立 人事争 议处 理协调 联络 工作网 络及 青岛人 事争 议调解经验, 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劳 资两利 协商 机制作 为" 山东模 式" ,

创建劳动争议联合调处新机制——吉林省九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创新举措

创建劳动争议联合调处新机制——吉林省九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创新举措

六是 劳动争议 案件 的调 撤率显 著提
升。 2 0 1 2年 , 九台市法院案件调撤率与去 年同期相 比提升近 1 0个百分点 ,有效避 免了矛盾升级 、 事态扩大 , 既保障 了劳动
( 四) 加强领 导 , 统筹协调 , 开创联 动 几百人群体裁 员, 主张劳动报酬和社会保 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 导员和联 络员制度 、 工会特邀调 解员参加
部门联动的要点 : 盾, 为 维 护 和 谐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作 出 了新 的 尝试 。
体效率 , 努力在源 头上预防和化解劳动争 理 的总体效率 , 还从源头上化解 了社会矛 展 的 工 作新 局 面 。 实 现 了社 会 管 理 的 创 新
供保障。 四是 劳动争议 案件 受案量呈 回落态 势。 2 0 1 2年 , 劳动争议案件 受理 案件数与 2 0 1 1年相比降低约 1 5 %, 同时仅约 占全 有 6起解决在基层 , 切实减轻 了法院的办
2 3
创 建劳 动 争议联 合调 处新 机 制
— —
吉林省九 台市劳动人 事争议仲 裁工作创 新举措
■文 / 潘 玉梅
为妥善处理 劳动争 议 , 进一步做 好劳 动争 议调解 工作 , 及时化解 矛盾 , 构 建和 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充分发挥人 民法 院、
创新 的成果 : 为了维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 实现劳
年 5月 , 九台市建立了劳动争议联合调解 机 制还 尝试推行 置换《 仲裁调解书》 、 对乡
商解决矛盾纠纷 , 有效促进劳动关系的和 三级 联动 、 四位 一体 ” 的社会化 劳动 争议 调解协议进行 司法确认等模式 , 赋予调解
联合调处新机制 。该举措不仅妥善 、 快速 协 议强制执行 力, 形成 了调 、 裁、 诉紧密衔 接, 职责 明确 、 互相配合 、 三位一体协 调发

劳动争议与实践结合模式

劳动争议与实践结合模式

【 文章摘要】 随 着 改革 开 放 的 不 断 深 入 和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确 立 , 劳 动 关 系 成 为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生 活 中非 常 重要 的 社 会 关 系 之 一 。我 国劳 动 争 议 数 量 大幅上升 ,劳动 争议 的起 因和 内容 上 也 出现诸 多新情况、新 问题 , 使劳动争
二 、完善 劳 动 争 议处 理 体 制 的有 关 配 套制 度建 设

【 关键词】 劳 动 法 ;劳 动 争 议 ;三 方 机 制 ;调 解
协 商
加 强调解 网络组织建 设 ,形成 早 期争议 化解 机 制


劳动争议 案件具有特殊性 ,与普通的 民事 案件 不 同 ,它 不仅 仅 是 劳 动 合 同 、劳 动报酬的纠纷 ,还涉及到劳动条件 、劳动 保护 、安全卫生 、就业歧视、下岗安置 以 及其 他社 会保 障等等 问题 ,解 决这 些矛 盾 ,仅 仅 靠 行政 手段 和司 法 裁 决 是 难 以实 现 的 ,即便 能 通 过 行政 手 段 和 司法 手 段 解 决 ,但 往 往 出 现 劳 动 者 不 愿 看 到 的情 形 : 维护 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丢掉 “ 饭碗 ” 。 是 推动 建 立 并 充分 发挥 企 业 劳 动 争 议调 解 委 员会 的 作 用 , 坚持 “ 防 为 主 、 预 调 解 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 ,尽量把劳动 争议解决在基层 ,化解在矛盾纠纷 的萌芽 状 态 。由于 一 方 面 大 量 的 用 人 单 位 尤其 是 非 国有 企 业 没 有 建立 工 会 ,另 一方 面 即 使 有工会也受制于企业 ,难以代表劳 动者 的 利 益 ,在 保 护 劳 动 者 权 益 方 面 能 力 有 限 , 这 使得 现在 的企 业 劳 动 争议 调 解 委 员会 名 存实亡。 二 是 建 立 由该 行 业 的专 业 人 员 兼 任 , 包含工会、用人单位 代表的行业劳动争议 调解组 织。由于行业组织具有熟悉行业情 况 、与 成 员 联 系 紧密 的优 势 , 由其 来 调 解 行业成员之 间以及与行业有关的纠纷 就较 其他民间调解组织具有更大的优势 。1 9 95 年 ,上 海市浦东新区个体劳动者协 会、私 营企业协会经司法行政 部门批 准,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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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探索》[摘要]与普通的民事案件处理机制相比,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协商、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日益受到解决机构的重视,这是由于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表现在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隶属性、双方之间地位悬殊等。

通过诉讼方式处理劳动争议不仅效率低下、成本高昂,还容易激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协商、调解、仲裁等能有效弥补这一缺憾。

文章认为现阶段,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仍存在行政化色彩浓厚、程序和机制本身不完善、诉调衔接不顺畅等问题,这对整个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变革要求。

[关键词]群体性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一、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现状(一)劳动争议的特殊性。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

劳动争议既有一般争议案件的共性,又有主体、内容等方面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该类型案件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一方面存在利益结合关系,另一方面在互相受益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与分歧,群体性劳动争议相较个体劳动争议的情况还要复杂,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同一个用人单位的多个劳动者对该用人单位提起的较为一致的权利请求。

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固有特点多表现为主体的差异性和近年来呈现的增长趋势倍受社会关注。

其固有特征首先表现在争议主体人数较多,单个劳动者难以构成群体性威胁;其次,劳动者一方的诉求相对一致,这与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或做出的政策决定等有关;最后,由于群体性劳动争议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范围广,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将可能引发整个社会的秩序动荡。

从近年来纠纷数量来看,劳资矛盾持续发酵,这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提出了要求。

(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概念。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概念界定由几个要素组成,首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起了适用框架,其次劳动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协商解决,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和方式按照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组成了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制度的统一整体。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劳动法》第77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等规定强调了解决劳动纠纷时要充分尊重双方的协商、调解等不同路径选择的意愿,也明确了相应的优先级,既是为了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也是为了最终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

由此可见,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定有其可取之处,首先,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并行不悖的纠纷化解举措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分流意识,否则将陷入由法院事无巨细地应对纠纷的困境。

其次,协商、调解方式尚缺乏具体的程序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某些事项提供了适范,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调解,依据何种规范作出妥协让步,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这可能导致协商、调解并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展开。

最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对争议事项作了类型化处理,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经济纠纷、侵权事项是引发矛盾的常见原因,但扩大一裁终局的事由范围、诉调机制如何衔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救济举措等均为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二、当前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所面临的困境(一)非诉机制。

1.协商程序。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出现纠纷时,协商应作为首要解决方式。

其实,协商谈判也是调解、仲裁、诉讼程序中的矛盾化解途径,因此要充分注重其基础作用。

依靠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协商意愿达成一致意见的弊端显而易见,首先,自愿即意味着相对弱化的强制力、约束力,这要求双方自主谈判、自觉履行,其对当事人的诚信品质提出了较高要求,妥协让步的平衡点也难以取舍把握,具体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后者明显属于实力强大一方,用人单位能否考虑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谈判过程中作出更多的让步,同时信守诺言、兑现承诺,目前尚未有相应的规范机制加以约束。

其次,在集体协商的过程中,本应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但我国工会并不具有独立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地位和功能,①因而其难以代表劳动者来制衡企业。

2.调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三类调解组织,在企业内部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基层设置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组织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然而三类组织存在组成和调解程序上的局限性,难以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和有效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从人员划分上,企业和职工已被分立为利益对峙的双方,不利于构建和谐关系,且调解委员会一一一一一一组建在企业内部,难以成为真正的第三方组织体,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对于后两类组织做出的调解结果,由于第三方机构在人力、资金和社会地位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对企业产生多大程度的约束力,难以下定论。

人民调解在矛盾化解中本应具有更优势的地位和发挥更大的作用,但由于自身不足及在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其影响力始终受到抑制。

一方面,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在较低的级别和区域,无力处理一些人数众多、对专业知识有较多要求的大规模纠纷,这与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养有关;另一方面,基层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机制尚未形成连接互动,使得人民调解组织在介入解决劳动纠纷时障碍重重。

3.仲裁程序及诉调衔接。

目前,仲裁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独立性不强,仲裁机构的活动经费、人员等大都来源于当地同级政府的支持,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依附于政府的特性就决定了其本身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不足,导致在具体的纠纷争议解决中存在一裁两审的情况。

以上海为例,不满意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比重约占60%左右。

②仲裁纠纷解决机制与法院判决程序无法进行有效衔接,主要体现在仲裁裁决依据与法院判决依据不一致。

仲裁机构的裁决依据既可以为法律也可以是行政法规、规章等,而法院的判决只能将行政法规、规章等作为一种参考或参照,仲裁功能无法有效发挥。

我国在立法层面上所设置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前置程序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资源损耗,由于仲裁程序本身的不健全及与其他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诉讼机制的衔接问题,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纠纷想要经过诉讼途径解决必然需要经过仲裁,而仲裁本身的行政化色彩又过于浓厚,只有经过仲裁后才可以提起诉讼,而劳动者想要获得程序保障必然需要等待漫长的诉讼周期,当然这可以让劳动者的权益获得保障,但却损害了法律的效率原则。

(二)诉讼机制。

诉讼程序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终局性程序。

诉讼程序代表着公平公正,但目前我国对于劳动关系的重视程度不足,主要体现在我国多将劳动争议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

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是未设立专门的诉讼程序对其进行规制,特别是适用于群体性劳动争议特点的规范缺乏论证,比如诉讼代表人制度如何运行、部分劳动者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如何维权、每个人的利益诉求如何协调实现,均为需要细化的问题。

三、健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议(一)协商必须以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为前提,在立法上进行规制。

目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经济实力上的差异和现状无从改变,首先只有通过外部机制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将利益的天平倾斜于劳动者一方,才能促使双方在相对对等的位置上谈判对话。

如此操作并不与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而是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诉求。

因此,劳动者的协商意愿显得尤为重要,劳动纠纷中的和解应为法律和程序所约束,劳动者享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

其次,在立法层面,要畅通劳动者通过工会表达诉求的渠道,突出工会中职工代表的重要性。

(二)健全调解机制,重构调解法律体系。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调解组织主要为三类:在企业内部设立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基层设置乡镇街道的基层调解组织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首先,在立法上要做到注重机构成立的人员及形式的公正性;其次,构建起系统完备的劳动纠纷调解体系,发挥其三类调解组织的作用,将劳动纠纷化解于调解中,化解于和谐的调解程序中。

除了建立健全完善的调解法律体系外,还应当加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治宣传,普及劳动纠纷解决方式,促使劳动者与用工企业尽可能选择多元化的、维护其最大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保障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健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

仲裁机构应具有独立性与权威性,而非依附于行政部门。

如何保障裁决组织的独立性,健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呢。

笔者以为,需要将仲裁与诉讼的种种问题纳入法律体系中,进行系统完善。

在具体的衔接问题上,笔者给出以下建议:其一,在仲裁与诉讼的选择上,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即不必仲裁前置,当然仲裁后对裁决结论不满的仍可以诉讼作为其最后一道防线;其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都应作为一种并存的劳动纠纷解决方式,劳动者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前三种纠纷解决结果不满仍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最后的权益保障;其三,在仲裁中认定的证据是否可以在诉讼中继续使用的问题上,为了避免重复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可以明确证据的负责人由在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担任并规定终身追责,在明确证据责任人后便可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进行说明即可,不需要再进行举证、质证等繁琐的诉讼流程。

裁决组织与法院间应做到专人负责对接、专业分流、专项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

四、结语群体性劳动纠纷涉及人数众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容易引发大范围社会问题,只有依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组成的劳动争议联动解决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劳资关系和谐。

同时,从微观层面,要洞悉具体化解纠纷方式的不足,修正其弊端,才能创造恰当的预防机制和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①曹燕.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困境与突破[j].河北法学,xx (3):113。

②董保华.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仲裁关系”[j].中国劳动,xx (3):5-7。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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