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产权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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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产权转让协议书

受让方:安(以下简称甲方)

转让方:工商登记名称为:煤矿,唯一产权

人:(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乙方为煤矿(以下简称煤矿)的唯一产权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者,签订本合同前,已按双方约定,乙方同所转让煤矿的全部投资人(股东、合伙人)签定了《煤矿股东(合伙人)内部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现所转让煤矿的全部产权100%归乙方,不在存在他人任何产权。

乙方承诺并出具合法证件,证明所转让的煤矿已经合法有效地取得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万吨/年《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为,矿区面积为平方公里;同时,该矿已取得煤规字号《关于对煤矿(整合)开采方案设计》的批复。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煤矿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乙方在煤矿拥有的%的股权转让给甲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产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煤矿产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

煤矿的%的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下述的资产交接日的煤矿的资产。收购煤矿的资产还包括煤矿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其他固定资产和一切设备,以及和煤矿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证照包含的权益等。

1.包含:煤矿井上、井下(年产万吨原煤)的生产安全系统及设施和煤矿所属的所有资产;矿山附属设施,矿山道路;地面建筑物及设施,包括:“两堂、一舍”、办公楼、材料室、库房、机修房、锅炉房、炸药库等、公司所有的车辆。双方共同清点,制作清单为据。

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向政府有关部门已交纳的各种保证金和各种规定费用;矿产资源费(价款);无形资产;与当地政府以及村民签订的有关协议的权利和权益,土地使用权。

2.转让不包含的资产:截止下述资产交接日煤矿的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现金,所有对外负债、或所有债务等。

将以上相应的资产理出清单。

二、转让金额:转让全额共计人民币万元。

三、资金支付方式:按分次付款方式支付。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万元首付款给乙方。

2.当甲方受让煤矿产权的30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

四、股权过户、资产交接:

当乙方收到%应收转让款日为资产交接日。甲、乙双方应按下述资产转让清单等进行资产等交接,并签订书面交接表,交接表签字双方代表与本协议签字人为同一个人时方能生效。

五、甲、乙双方承诺与保证:

1、乙方保证资产明细单上所列资产的质量、使用年限及合法真实。保证出让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无担保、无其他司法执行,并且拥有完全的权利,如由此发生有关产权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保证出让的上述资产和产权,涉及的文件、证照全部合法有效。保证煤矿所享有的采矿权合法有

效,煤矿使用的土地合法有效,没有任何被政府无偿收回的事由。保证所转让的产权没有任何瑕疵且未与第三方有任何抵押或交易。

3、乙方承担应交国土资源矿证字号规定的万吨煤炭资源价款;全部取得井田边界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如取得

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缓交或欠交资源价款)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在总价款中扣除缓交或欠交的额度

4、甲方严格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价款,保证收购资金来源合法,并诚信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5、甲方必须在当地成立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接受当地财税和工商部门的监督监察,依法属地缴纳相应的税费。

6、对于本次收购的资产产权双方获取的对方的一切商业文件、数据和资料等信息,双方具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7、关于煤矿地面地质灾害有关问题,以资产交接日为责任划分界限。

六、职工安置:

以资产交接日为职工安置的界限,交接前在煤矿工作的员工,全部与煤矿解除劳动用工合同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所有员工就地免职;交接前在煤矿工作员工的应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潜在的经济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交接前在煤矿工作的员工发生的伤残,抚恤等事项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交接前与当地村民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在资产交接日后按需重新聘用职工,老职工有优先被聘用权力。

七、特别约定:

1、甲方收购乙方资产后,可依法变更煤矿名称、采矿权主体及其他相关法律手续、证照。乙方再不享有煤矿的任何权益。出让前乙方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处理承担。如应法律的规定而使甲方承担了收购前的债务,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害,比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2.有关税、费:甲、乙双方在煤矿产权转让过户办证过程中,应交纳的所有税、费,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乙方自己承担。

3.甲乙双方资产交接日后,无论煤矿工商登记的法人是否变更,安全责任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全面或部分履行义务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九、不可抗力

当甲乙双方如遇战争、地震、洪灾等不能遇见无法预防、不能克服、不可避免、无法控制等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协议,发生意外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协议。

十、协议争议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分歧,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在上述约定外,未尽事宜可以签定补充协议加以完善,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同时成立共同生效。

十二、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乙方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签字加盖手印,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煤矿证照、资质及印鉴目录

附件二:按《开采方案设计概算书》执行)

附件三:煤矿政府批(发)文目录

附件四:煤矿设计资料目录

附件五:

1.煤矿(整合)安全专篇设计

2.煤矿(整合)开采方案设计

3.煤矿(整合)煤炭勘探地质报告

4.煤矿(整合)可行性研究报告

5.煤矿(整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附件六:煤矿合同情况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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