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3]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6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6日
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警报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应战、应急时传递、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器及其支架、控制设备、控制线路、电源线路、后备电源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警报设施的义务,接收警报信号的权利,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警报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市警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报的管理工作,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警报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