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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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
题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3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9.08.17
【实施日期】2009.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题的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35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64号)精神,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题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公安厅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题的办法
一、档案转接。
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依法取得职工档案管理资格。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按以下办法办理档案转接手续。
(一)具备职工档案管理资格的企业,将高校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入企业,由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二)不具备职工档案管理资格的企业,可委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