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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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之海洋法

国际法之海洋法

法律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具有专属 的勘探和开发的主权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 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 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 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及水域上 空的地位。 • 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 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2)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的权利。
3、军用船舶通过(有、没有、习惯法) 4、领海管辖权 • 1.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2.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 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 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毗连 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法律地位: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区域。 •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 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方面的管制。 •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 属经济区或公海。 •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南海争端
• 五六十年代以前,南中国海沿岸国家从来就没有对我国南 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海洋意识的增强, 随着对南海的认识加深,随着陆地资源逐渐枯竭,南中国 海沿岸国家纷纷对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 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开始占岛。80年代,印度尼西 亚、文莱也趁火打劫,混水摸鱼,向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 求,并且,利用东盟组织联合起来向我国政府施加压力, 促使南沙群岛国际化,使我国南海及南沙群岛问题的解决 越来越困难,越来越被动。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关键词
领海基线 群岛海道通过权 公海 无害通过权 专属经济区 登临权 毗连区 大陆架 紧追权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 史发展及编纂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 国际海洋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 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
(3)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 通过权。群岛国有权暂时停止无害通过。 群岛国可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 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通道”, 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 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 使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只受制于一 般国际法的规定。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 下作为沿岸国的内水。在海湾天然入口两端之 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情况下,沿岸国可在 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内所包围的水 域为该国的内水。这条线也就是沿岸国的领海 直线基线。如果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 里,则该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 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
•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基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条起算线。这条起算 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 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 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此外,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四)领海内的管辖权
• 沿海国基于对领海的主权,对其领海内的人或 事物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 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 •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以及军舰和其他用 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就不能行使管辖权。 • 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还不应妨碍外国船 舶的无害通过。

国际法:海洋法习题与答案

国际法:海洋法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根据相关国际条约,被规定为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区域是()。

A.外层空间B.南北极C.公海D.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正确答案:D2、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公认为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我国1995年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依据《海洋法公约》以及中国有关法律以及相关司法实践,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外国非军用船舶在我国琼州海峡有无害通过权B.我国的毗连区属于我国领土组成部分,但专属经济区不属于我国的领土组成部分,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只享有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C.《海洋法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潜水艇只要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就可以在我国领海无害通过D.中华人民共和国从领海基线量起的领海宽度和领海以外的毗连区宽度均为12海里正确答案:D3、国家为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事项的法规,可设立()。

A.专属经济区B.渔区C.领海D.毗连区正确答案:D4、国家边界的确立往往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分歧,通常各国划界时采取的方法是()。

A.以界桩为准B.以传统习惯为准C.以图纸为准D.以边界条约为准正确答案:D5、国家行使其领土主权是绝对的和排他的,在实践中()的限制。

A.不受国际习惯B.不受任何C.仅受条约义务或国际习惯D.不受条约义务正确答案:C二、多选题1、按照不同的标准,边界线可以分为()。

A.有形边界线和无形边界线B.自然边界线和人为边界线C.传统边界线与确定边界线D.天文学边界线和几何学边界线正确答案:A、B、C、D2、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

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

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

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

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D.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正确答案:A、C3、在国际法上的河流根据河流所处的位置和流经的国家,它们可分为()。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沿海国应当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 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以最外各定点 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 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 分之一;(2)以距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 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划定界线,这一界线 均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 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A、在刑事管辖方面,沿海国一般不得在 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 用来逮捕有关人员或者进行有关罪行的 调查活动。
B、在民事管辖方面,除非通过领海的外国 船舶本身在沿海国水域航行的过程中, 或者为此种航行目的而承担了义务或者 发生了债务诉讼外,沿海国不得因任何 民事诉讼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任何 人的行为。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航行和飞越自由;(2)铺设海底电缆和 管道的自由;(3)与上述自由有关的海洋其 他合法用途的自由。
(二)大陆架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取得了新的 大陆架的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 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 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 床和底土。”同时公约中还规定:“如 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 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 200海里的距离。”
四、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指领海以外而邻接领 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 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这一区域的 水体、海床及其底土。专属经济区的法 律地位是独特的,不同于领海,也不同 于公海。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盖 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 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 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 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 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海洋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海洋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海洋法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相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

海洋法规则中有很多是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当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截至当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共149个。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一、内海及相关制度(一)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能够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以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择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海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

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湾。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

超过24海里的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自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琼州海峡。

内海是一国的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支配管辖权利,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国际法课件_海洋法

国际法课件_海洋法

第一节 概述
3. Two or more states parties may conclude agreements modifying or suspending the operation of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applicable solely to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m, provided that such agreements do not relate to a provision derogation from which is incompatible with the effective execution of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is convention, and provided further that such agreements shall not affec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embodied herein, and that the provisions of such agreements do not affect the enjoyment by other states parties of their rights 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obligations
第二节 内水
四、内水的法律地位 其法律地位与陆地相同,沿海国享有完全的和排 他的主权。外国船舶非经允许不得在内水中航 行,除非船舶遇难或承担了条约义务;外国船 舶在内水中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例外:Art.8.2: 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 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 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 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国际法与海洋法

国际法与海洋法

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措施
养护措施
为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各国 采取一系列养护措施,包括限制捕捞 量、禁止某些捕捞作业方式、设立禁 渔期和禁渔区等。
管理措施
各国还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管理措施, 以确保渔业活动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这些措施包括捕捞许可制度、渔船 和渔具管理制度、渔获物报告制度等 。
06 国际法与海洋法在海底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定
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应和 平相处,避免使用武力或威 胁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 端的重要性,并规定了相应 的解决机制和程序。
尊重人权和基本 自由原则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是 指各国应尊重和保护人权和 基本自由,不得侵犯或剥夺 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国 际法通过一系列国际人权公 约和宣言等文件确立了人权 保护的基本标准和原则。
加强国际执法合作
02
各国应加强在海洋执法领域的合作,共同打击海上犯罪活动,
维护海上安全。
推动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03
各国应积极推动国际法与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为和平
解决海洋争端提供更多途径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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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总结与展望
国际法与海洋法的重要性及挑战
重要性
国际法与海洋法为各国在海洋领域的活动提 供了法律框架和规则,有助于维护国际海洋 秩序和各国海洋权益。
挑战
随着海洋资源争夺和海洋环境问题的加剧, 国际法与海洋法面临着诸多挑战,如规则的 不完善、执行不力、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等 。
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
近代海洋法
近代海洋法确立了领海无害通 过权、公海自由等原则,并出 现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新 的法律制度。
现代海洋法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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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港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 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海港。根据《海洋法公约》,为 了划定领海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 永久性工程应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但近岸设施和人 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因此,海港的范围 从其伸入海面最外部的永久海港工程起,包括港口 所占水面和出入港的航道等水域以及码头、仓库、 船坞和灯塔等陆域的整个海港水域都是内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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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洋法的发展 在古代,海洋被认为和空气一样属于“大家共 有之物”,如罗马法便从国内法的角度确认了海洋 的这一地位,但它还不是国际法上海洋法的概念。 公元前508年到公元前348年间罗马与地中海 东部国家迦太基曾经签订了关于航海规则的条约, 规定:罗马的船舶不得在迦太基湾和地中海南部航 行,迦太基的船舶不得在拉奇海湾行驶。但总的来 说,从古代到中世纪前半叶,海洋航行是完全自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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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 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捕拿商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有 一项重要限制,那就是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这 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也是领海和内水制 度的主要区别,在内水中,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 进入,除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 海域被包围在基线内成为内水外,在被包围的海域 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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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需经许可,并在 预定到港前一星期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抵港前24 小时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务 监督报告。外籍船舶出港须提交报告书及有关文件 ,经检验后方可出港。 (2)外籍船舶到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 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监、卫生检疫、海 关及边防安全等部门检查。 (3)外籍船舶在进出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 必须接受港务监督及派出的引航员强制引航。

《国际海洋法》 讲义

《国际海洋法》 讲义

《国际海洋法》讲义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发展国际海洋法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在各种海域中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有着漫长的历史。

在古代,海洋被视为“共有之物”,各国对海洋的利用较为自由和无序。

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对海洋的争夺和利用逐渐加剧。

1609 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主张海洋自由原则,即海洋对于所有国家都是开放和自由的。

这一观点在当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也引发了各国之间的争议。

进入 19 世纪,一些国家开始主张对领海的主权。

20 世纪以来,国际海洋法得到了快速发展。

1958 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

1982 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公约确立了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

二、国际海洋法的主要内容(一)内水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港口、海湾、河口等。

内水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的管辖之下。

(二)领海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领海的宽度,各国规定不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得超过 12 海里。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三)毗连区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而又毗连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行使必要的管制权,以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四)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 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第五章 海


第一节


一、海洋法的概念和特点: 1、定义: 海洋法是指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 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 海洋科研等活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2、特点: A、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则,大部分是习惯 法规则。 B、海洋法的发展与人类利用海洋的科学 技术的发展相联系,它是人类在海洋 从事活动的结果。 C、海洋法只适用于国家和具有国际人格 的非国家实体。 D、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则必须通过成员国 的国内立法实施。
二、专属经济区: 1、定义: 指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是国家管辖范围内 的海域,但它不属于沿海国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沿海国对经济区的权利只及于该区域的自 然资源,而不及于该区域的所有部分,它是自 成一类的海域。 A、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B、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 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 划定。
3、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国领 海的权共和国政府的批准,外国航空器只 有根 据该国与中国政府的协定或经过中国主管 机关 的批准,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的上空。
领海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之下,及于领 海 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
二、领海的界限:
(一)领海的宽度: 第三条: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 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 的界限为止。
(二)领海宽度的测算: 1、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 B、直线基线
2、领海的外部界限: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 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国际海洋法是国际公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海洋领土划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国际海洋法的概念、源起、基本原则、领土划定、资源开发等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源起国际海洋法,简称海法,是指处理国家间关于海洋事务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各国在海洋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源起于各国关于海洋事务的争端。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资源的枯竭,海洋权益问题逐渐成为国家之间的矛盾焦点。

为了维护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制定国际海洋法。

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原则、和平利用原则、公平与合理原则、环境保护原则等。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海洋领土的主权归属于各国,即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

和平利用原则强调各国在海洋利用活动中应保持和平、安全和互利的态度。

公平与合理原则意味着各国应依据公平与合理的原则来划分海洋权益。

环境保护原则要求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妥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三、国际海洋领土划定国际海洋法对海洋领土划定提供了具体规定。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都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领海指的是沿海国家陆地边缘线外延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享有完全主权。

毗连区是指邻接领海的海域,用于保护沿海国家的安全与环境。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家拥有在其领海外、自然延伸到200海里范围内的经济利益,包括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

大陆架是指潜在连接到陆地的海底延伸,对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拥有特殊权益。

四、国际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海洋法为各国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规范。

根据和平利用原则,各国应共同合作开发和利用具有独特资源价值的海洋区域,分享合理和公平的开发成果。

同时,国际海洋法对海洋矿产资源、渔业资源、海底油气资源等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具体规定。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

海洋法第一节:概论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

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18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3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第二节:基线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1、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1:1到1:9之间;2、基线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最长不超过125海里;3、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国际法——海洋法

国际法——海洋法

第五轮 2006/05 第六轮 2006/07 第七轮 2007/03 第八轮 2007/05 第九轮 2007/06 第十轮 2007/10 第十一轮 2007/11
地点
主张
北京 中方:共同开发;日方:划界
北京
同上
东京 日方:中间线两侧;200EEZ 北京 中方:东海的南侧和北侧
东京 日拒绝 北京
(4)暂停无害通过
(5)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
四、领海管辖权
1.刑事管辖权
❒ 原则上不行使 ❒ 例外
2.民事管辖权
❒ 原则上不行使 ❒ 例外
思考题:

没有 习惯法
外国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
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 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国籍船员詹某 和卡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起斗殴。依据国际 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 的
A.乙国的行为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
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的 主张
D.乙国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 动或有效占领
第七节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一、专属经济区概念
200海里主权区 承袭海 专属经济区 ≤200海里
精品 课程
国 第七章
际 法 学
海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 ®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航行
☆郑和下西洋路线图
资源开发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共有之物
格老秀斯
海洋割据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二、海洋法的发展
(一)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大家共有之 物”,而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二)中世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 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向海洋方面扩展。
(三)海洋的垄断和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的 发展,后起的海洋国家纷纷反对少数国家 对海洋的分割和垄断,展开了海洋垄断与 反垄断的斗争。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1609年发表了《海 洋自由论》一书,提出了海洋自由理论。 认为海洋不能成为任何人独占的对象。
(三)刑事管辖
依据领土主权原则,沿岸国对其港口内的 外籍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但在实践中,除下列情况外,一般都不行 使该管辖权:扰乱港口安宁,案情重大, 沿岸国为受害者或应船旗国请求管辖等。 对于船舶内部纪律问题一般不予干涉。
(四)民事管辖
对于停泊在港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生的一 般民事案件,如果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 工资、劳动条件或涉及个人的财产权利等 事项,各国通常都不行使管辖权。
(3)对于遇难或基于履行条约义务或按照国际公约规 定行事的目的,外国商船被允许驶入内海时,要遵 守沿岸国的法律;
(4)在内海中不得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港口
(一)港口: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 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港口。
(二)在实践中,各国有权制定外国船舶入港规 则和制度,通常也由双边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来规定。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对外国籍船舶的 进出港和航行、停泊作了具体规定。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 群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概念
法律地位: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不应在 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 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 主权或管辖权。

国际公法学 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

国际公法学 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
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二、领海基线与领海宽度
(一)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它是指沿海 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二)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 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 1982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属于国家管辖海域,具有特殊
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包括: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
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2、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 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3、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没有相反协议时,通过友好协商可以按照中 间线或等距线划定彼此的领海界限。
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此做了两点修改:
1Hale Waihona Puke 取消毗连区属于公海的提法 2、把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延至24海里
五、中国的领海与毗连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2月26日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以国 家立法形式确定了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律制度,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其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领海的宽度为12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邻海的一带海域。 外国非军用船舶,依照本法享有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船舶通过我国领海,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任何外国、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我国领海内进行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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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区域示意图
第三节 内 水(internal waters)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二、 港口
是否对外国船舶开放,由沿海国自由决定
三、海湾
1.一国海湾
❒ 法律海湾 ❒ 历史性海湾 行使主权
(历史性水域) 国际承认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
(4)暂停无害通过
(5)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
四、领海管辖权
1.刑事管辖权
❒ 原则上不行使 ❒ 例外
2.民事管辖权
❒ 原则上不行使 ❒ 例外
思考题:

没有 习惯法
外国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
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 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国籍船员詹某 和卡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起斗殴。依据国际 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 的
飞机? 不
无害通过 停止?

公海自由
大陆与岛屿间海峡 无害通过
连接外国领海的海峡
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航行
特殊条约制度
二、群岛水域
(一)群岛水域主权
传统捕鱼权利
(二)无害通过权与群岛海道通过 权
船舶和飞机 迅速和无障 碍地通过
第六节 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概念与范围
UNCLOS1982
➢ 200M线 ➢自然延伸线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人工岛屿、设施和
自 A.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勘探、开发、养护和管 理自然资源,以及其他

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的 B.其他国家的权利 海 域 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 保全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它国际合法用途
C.剩余权利(residual rights)
A.乙国的行为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
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的 主张
D.乙国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 动或有效占领
第七节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一、专属经济区概念
200海里主权区 承袭海 专属经济区 ≤200海里
UNCLOS1982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CLCS)
申请
俄罗斯—澳大利亚—巴西—爱尔兰 —新西兰—法国、西班牙、爱尔兰 与英国——法国——墨西哥
200海里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 ➢ 共享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 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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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第七章
际 法 学
海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 ®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航行
☆郑和下西洋路线图
资源开发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共有之物
格老秀斯
海洋割据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领海 公海
塞尔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综合海洋法制度
三、海洋法的编纂
1973-1982 UnclosⅢ
3. 特殊海岸地理的基线
❒河口
❒ 海湾
❒ 海港工程 ❒ 低潮高地
4. 我国领海基线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二、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一、领海概念与宽度
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12海里
➢ 航程说 ➢ 视力说 ➢ 大炮射程说(宾刻舒 克)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
1.领海主权
2.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ssage)
(1)通过的意义 (2)潜水艇通过 (3)无害的判断
• 不得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 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 搜集沿海国国防或安全的情报 • 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 研究或测量活动 …… •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A.丙国通常依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件 行使管辖权
B.丙国通常依据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行使管辖 权
C.丙国通常依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 件行使管辖权
D.丙国通常依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 件行使管辖权
五、毗连区 (一)毗连区宽度:≤24海里 (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 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 公海—EEZ ❒ 安全 —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2. 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
❒ 1951年英挪渔业案 ❒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 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 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接基线法
❒ 限制
(1)不偏离海岸的一般走向(general direction) (2)基线内的海域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 (3)不得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EEZ隔断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不同且相互联系
四、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 区的划界
固有性
➢不影响上覆水域及其上专空属的性地(位exclusive)
三、大陆架划界 大陆➢中架间公线约固或第等有6距条性离(线inherent)
UNCLOS第83条
➢临时安排:共同开发
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 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 上进行过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 晓的情况下,在甲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 研钻探活动。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不 正确的?
Unclos 1982
1960 1958
UnclosⅡ
海洋宪章
(constitution of the oceans)
UnclosⅠ
优于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第二节 基 线(baseline)
一、一般基线
1. 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
❒ 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 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一)概念
➢ 国际海峡 ➢ Corfu Channel Case
➢ 领海海峡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
不影 响海 峡本 身的 法律 地位
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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