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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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案代理词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原告的委托,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探望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并参加了庭审和诉讼调解活动,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律权利也是法律义务。
法律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既包括会面,如直接会面、短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等。探望的方式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直接抚养一方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到一定地点探视、看望子女。逗留式探望,则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子女的探望。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法律设置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一刻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望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
所以,原告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律权利也是法律义务。
二、原告诉请行使探望权方式合法也合情、合理。被告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告希望子女不因父母的婚姻状态而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并期望通过合理的探望权方案,来尽量减少或者弥补因此而可能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
原告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提出以下方案供法庭参考:原告每周探望一次。被告方负责每周六早上9点之前将孩子送至原告方家中,原告方负责于周日下午5点之前将孩子送回被告方家中。
此外在孩子年满10周岁后,原告的每周及寒暑假期间的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尊重孩子的自主意愿,在孩子年满16周岁之后,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应完全以孩子自主意愿为主。
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协助义务,并告知其家庭其他成员,不干扰原告行使探望权。
三、被告以原告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认为原告的探望权不应被支持,没有法律依据。
离婚时被告为取得孩子抚养权已经协议独立承担抚养费。现被告以原告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认为原告的探望权不应被支持,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会继续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为目的以自己的方式(如补充饮食营养、购买生活、学习用品等),为孩子学习、生活提供必要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充分考虑。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戴永生、陈钦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