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新论,分则
合同法讲座(分论)
02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 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 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 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赠与合同性质及撤销权行使条件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 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要约的邀请
承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 约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 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的条件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 致意见。
合同生效的条件
自愿原则
合同订立和履行应遵循自愿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 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协商, 达成合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
80%
公平交易
合同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实现等价有偿,反 对任何形式的欺诈和显失公平的 行为。
100%
利益均衡
仲裁
仲裁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发 生后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合同法相关分则
合同法相关分则引言合同法是一套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包括多个相关的分则,用于具体详细地规定各类合同的内容和要求。
本文将着重介绍合同法相关的几个分则,并进行详细阐述。
分则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1 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对方在接受要约的基础上,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素:•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定明合同所需要的主要条款•对标的物的身份和数量有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1.2 合同效力的形成合同效力是指当某个合同符合法定要求后,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各自的义务。
只有合同效力形成后,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各方才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分则二:合同的解除和变更2.1 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通过某种方式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协商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实现•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违约等2.2 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对原始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订立附属合同的行为。
合同变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符合其他约定或者法定条件分则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3.1 合同履行的义务合同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相互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按时支付合同款项•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履行其他约定义务3.2 合同违约的后果合同违约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违约的后果包括以下几种:•赔偿损失•履行债务•解除合同•请求交付定金或者履行债约分则四:合同的终止和清算4.1 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法律关系被终止,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合同期满•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法定终止事由发生4.2 合同清算的程序合同清算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对已经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结算的过程。
合同法通则比较研究
《合同法学》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合同法学》学分:3总课时:54开课时间:大学三年级上学期教材: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或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必读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目前主要是《解释》(一))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第一章合同法概述-----------------------------3学时第二章合同的订立-----------------------------6学时第三章合同的效力-----------------------------6学时第四章合同的内容---------------------------- 2学时第五章合同的解释-----------------------------2学时第六章合同的履行-----------------------------4学时第七章违约责任-------------------------------6学时第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2学时第九章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的终止---------------3学时第十章合同的法律适用-------------------------2学时第十一章合同法分则----------------------------18学时教学基本要求:本课程以讲授我国合同法为主,适当介绍普通法系合同法、大陆法系合同法和国际统一的合同法规则,并对中外合同法作适当比较分析。
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应全面掌握我国合同法规则,初步了解我国合同法与国外合同法的主要差别,能运用我国合同法规则正确地分析、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并具备初步的合同法理论研究能力。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本质和特点合同定义上的允诺说、协议说、合意说、法律行为说。
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是必须实践的允诺,是特定民事主体间自愿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下编 合同法分论剖析
(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将自己对标的 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持有标的 物所有权的行为。 1.转移方式。 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按标的的不同分为动产所 有权的转移方式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2.转移时间。 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 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 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3.数量。数量即对买卖合同标的的计量要求, 包括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数量条款可以说是 买卖合同中最核心最基本的条款,是衡量当事 人权利、义务大小的一个尺度。 4 .质量。质量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的标准和技 术方面要求。买卖合同一定要明确标的物的质 量,这是其最主要的条款之一,也是实践中最 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 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若买方有特殊 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 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5 .价款。价款又称价金,是指买卖合同中买 受人为了得到标的物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价 款同样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
下编
合同法分论
第九章 买卖合同 一、课程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和 特征 ;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买 卖合同的写作; 二、本课的重点、难点 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与合同解除的特殊规 定及其写作;专用 1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专用 22
第三节 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与合同解除的特 殊规定 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标的物风险,指标的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 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被查 封扣押、毁灭、损坏、非正常腐烂变质等。 (一)约定原则 《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合同法讲座分论课件
合同法讲座分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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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工程合同内容 • (一)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 1、容忍义务。 • 2、通知义务。 • 3、依法、按约施工及交付工作成果的义
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
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 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
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 (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 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 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
合同法讲座分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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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 • 2.因变更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3 .验收工作成果 • 4.支付报酬 • 5.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 四、承揽合同中的解除权 • (一)承揽人的解除权 • (二)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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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找乙做塑料蛋糕盒,乙将塑料蛋糕盒 的拼片(主要工作)印刷工作完成,将 拼接工作交丙食品公司完成( )。
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
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
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合同,法讲又座分与论课辛件 公司签订了一份技21术咨 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 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 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2、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 3、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分论
6、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 买受人试用, 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 并支付价款的合同。注意: 并支付价款的合同。注意: (1)应明确约定试用期。 应明确约定试用期。 (2)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 拒绝购买。 拒绝购买。 (3)试用期届至,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期届至,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 1、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对价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 3、买卖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2.标的。 数量。 3.数量。 质量。 4.质量。 价款。 5.价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民法通则》 72条第2款规定, 条第 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9条 物权法〉 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3条 条 第24条 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 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 - 西南交通大学教务处-教务之星21-本科教学信息
合同法
合同法.NO
说明
1、在实践技能培养的同时,加强理论的教 育,因此,注重理论教学,注重合同法总论
讲授; 2、为将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将根据相关考 试大纲调整讲授重点和难点;
合同法.NO
主要参考书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 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 刘瑞复:《合同法通论》,群众出版社, 1994年; 3、王家福:《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 1991年;
1、什么是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就是在法律范围内当事人有完全按自己的意
思自主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不受其他任何人非法 干预的自由。
❖三、 合同正 义原则
❖四、 鼓励交 易原则
其含义:(1)缔约自由,当事人有依法与他人订立
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2)当事人有选择相对人,决 定合同内容和合同方式的自由;(3)有选择救济方式 的自由
2、 维护交易秩序的意义
只有在交易有序进行的情况下,交易当 事人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通过交易 所取得的利益,特别是期待交易所实现 的利益
❖一、维 护交易秩
序
❖二、维 护合同自
由
❖三、维 护公平正
义
❖四、促 进经济效 益
❖五、保 障道德伦 理
❖六、促 进社会发 展
合同法.NO.1-3-2
❖二、维护合同自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 律规范
合同法.NO.1-1-2
(二)合同法的特征
❖一、 合同
1、合同法是交易法
❖二、 合同法
2、合同法是统一的财产法
3、合 同法是任意法
❖三、
合同法 与相关
4、 合同法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法
合同法(分论)
合同法(分论)知识点1.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出卖人义务:1支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3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标的物是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有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有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有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2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特征:1是双方行为,2是诺成行为,3是无偿行为主要义务:1转移赠与标的物的权利,2瑕疵担保义务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3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出租人义务:1交付出租物,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3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义务:1支付租金,2按照约定的方法适用租赁物,3妥善保管租赁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5通知义务,6返还租赁物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分则导言剖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法定和约定期限的工矿产品内在质量提出异议应如何确定期限问 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前开办贷款业务 的效利问题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慧儒等诉遵义市万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纪平孝诉湖南省医院一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时候房屋管理条例>公布前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 单位购买或租用私有房屋是否有效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 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 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隐含不良贷款形 成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及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 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 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 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 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 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合同法》分则逐条释义
《合同法》分则逐条释义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其次,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
因此,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一般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
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
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
《合同法(分则)》课件
Part
05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 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否则将导致解除权消灭。
法定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 的情形,如不可抗力、一方严重 违约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协议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 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01
02
03
04
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 相互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或权利。
赔偿损失
如果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 同,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
造成的损失。
免除债务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解除可能 会导致债务的免除。
其他约定
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当事人可 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法律后果
。
Part
无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向对 方支付对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 用合同等。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公证、登记等手续。
不要式合同
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即可成立的合同,如口头约定、书面协 议等。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仅有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有选择和决定与谁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和方式的自由。
合法合规原则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 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分则2016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担保法解释 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 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 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 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 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 意,抵押有效。
(二)标的物
1.有体物
《买卖合同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法律或 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 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 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 规定。
2.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3.出卖人对标的物无所有权或处分权时买卖合 同的效力探讨: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 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1)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 资料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 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 关单证和资料。
解释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 “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 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 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 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三)买卖合同的种类 即时买卖与非即时买卖 任意买卖、限制买卖、强制买卖 现货买卖与期货买卖 竞争买卖与自由买卖 一般买卖与特种买卖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瑕疵担保。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第二十章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 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的由谁承受的依据; 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 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对于 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它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 依据。因而它十分重要,应在合同中写明。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 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是铁 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事关当事人的 物质利益,因此,履行方式应在合同中写明。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六) 包装方式 包装对货物起保护和装潢作用。在某些情
况下,包装还能反映货物的质量。因此,在买 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包装的方式,包括包装材 料、装潢,包装物的交付,包装费用承担等内 容。产品包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 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 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第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第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第三,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 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 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 列规定: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第20章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 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 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 称为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 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1) 价款数额的确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
合同法(分论)(2021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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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论)知识点1。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出卖人义务:1支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3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标的物是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有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有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有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2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特征:1是双方行为,2是诺成行为,3是无偿行为主要义务:1转移赠与标的物的权利,2瑕疵担保义务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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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新论,分则篇一:XX年合同法分则考试试题及解析合同法分则考试试题及解析一、单选题(本大题49小题.每题分,共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甲租赁给乙汽车一辆,交给乙后,汽车发动不起来。
经查汽车发动机已经报废,则( )。
A 乙不可以解除合同B 甲应承担维修义务C 乙可以解除合同D 乙应尽妥善保管义务【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分【答案解析】[解析] 出租人附有保障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违反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题下面有关承揽人的义务说法错误的是( )。
A 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B 对承揽的工作保密C 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D 提供技术资料【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分【答案解析】[解析]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有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对承揽的工作保密,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第3题甲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于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至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水管被冻裂,致使古书严重受损,则( )。
A 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 王某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C 属于不可抗力,王某不应承担责任D 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分【答案解析】[解析]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坏时承担责任。
第4题甲乙于集贸市场为买卖一母鸡讨价还价,定好价位后,甲欲将母鸡递于乙,母鸡下一蛋,蛋归应( )。
A 甲乙共同所有B 甲所有C 乙所有D 以上答案均不正确【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分【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孳息归属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而生的孳息归出卖人。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
第5题居间人未促成居间合同的,则委托人( )。
A 按照约定应支付报酬B 不必支付报酬C 不必支付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D 可以解除合同篇二:合同法分则研究合同法前沿(易军)考试:不可能统考,随堂考试,考得比较简单,一两个论述题,一两个案例分析,如果没有明确要求闭卷,有可能开卷。
考试前随便拿一个分则中的任何一个题目或者制度作为3000字论文。
思路要清楚,要有注释,两个以上。
(示例)第一讲合同法分则立法质量评价一、优点(一)典型合同表现形式由合同规章上升为合同基本法,提高了其效力层次,增强了其权威性。
(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都是部委规章)(二)取消了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的划分,实现了对各种典型合同的统一调整。
(三)强化了我国民商合一体例的倾向(四)增加了典型合同的数量(五)吸收借鉴国外县级制度力求完备(六)注重合同法的可操作性(七)提现了一定的保护弱者利益,维护主体生命安全的价值取向1.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及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牺牲了合同自由)2.承租人的特别保护(a买卖不破租赁b承租人优先购买权c承租同居人)3.穷困抗辩权(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八)关注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并寻求相应的法律对策(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VS《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缺点(一)不确定概念过多,具有歧义,应予细致化1.“合理”2.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严重侵害”(外国:受到刑事处罚的故意行为)3.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违法行为”4.“保管不善”(二)许多法律规则包括法律后果,不具有可操作性,应将其完善(如拒载,再如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典型合同数量太少,应当增加典型。
合同数量直接影响立法质量评价(1929年民国有24个,台湾现行“民法”有27个)(四)规定传统的借用合同、实物借贷、和解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法》只适用于个人和企事业单位);规定旅游合同、保险合同;规定信用卡合同、加盟店合同、分时享用合同。
(五)风险负担:将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1.总则中缺乏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2.没有规定一些具体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承揽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均无3.一些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也是有疏漏的(六)部分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应予完善第二讲合同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一、总分关系与体系性:一般与例外的关系康德:体系是一个依照原则将知识构成的整体。
要素:1.组成单元(元素、分子)2.原则(标准)3.知识的整体体系性:组成单元之间的关联性位阶性:构象程度的高低逻辑性:内在逻辑总分的致命缺陷:造成规则分列的状态,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德国民法典体系1总则—3法律行为—3合同2因合同而产生的债的关系2债编 6相当于合同法总则7各个债的关系二、具体关系(一)分则规定在于确定总则规定的内容,即确定性的规定,总则规定过于抽象,需要分则具体化(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分则规定在于弥补总则规定的规则即补充性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VS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三)分则规定部分修正总则规定,即修正性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铁路法》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四)分则规定全部修正总则规定,即排拆性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是严格责任原则。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区分有偿:过错,无偿:故意+重大过失(五)基本原则对分则有重要指导意义。
合同法的原则既超越分则也超越总则。
附负担赠与(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六)总则的规定并非适用于一切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为蓝本编写,如同时履行抗辨权就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适用。
第三讲合同类型一、双方负担合同与一方负担(单务)合同(一)双方合同。
(重点)1、概念: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对待给付与给付。
典型的是买卖合同,其基本结构为出卖人/债务人与买入人。
2、特征:给付和对待给付之间的牵连性/关联性。
A.发生上的牵连性。
一方给付义务不发生,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B.功能上的牵连性。
履行上:同时履行抗辩权;存续上:由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也随之消灭。
C.回复原状关系上的牵连性:有一些行为的后果是回复原状。
合同存续时,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行为使合同效力提前消灭。
合同解除时双方返还财产,并且双方义务具有牵连性。
(二)单务合同:金当事人一方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保证合同、赠与合同)(三)不完全双务合同1、概念:双方当事人虽各自负有债务,但该债务之间并不具有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
即没有牵连性。
2、类型:A.无偿委托有偿:委托人——————受托人主给付义务:支付报酬依照指示处理事务无偿:委托人——————受托人主给付义务:不用支付报酬,但必须依照指示处理事务支付处理事物的必要费用*有偿委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有对价关系,该合同是双务合同。
无偿委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无对价关系,该合同是不完全双务合同。
B.无偿保管寄存人——————保管人主给付义务:不支付报酬,但有妥善保管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C.借用合同:无偿合同、实践合同(交付是成立要件而非义务)出借人——借用人义务在借用期限内出借人使妥善使用借用人使用,不干涉的义务消极义务,是否独立?*借贷合同:先是转移所有权,然后将同质量、同数量的标的物返还。
(消费借贷)借用合同:转移使用权。
(使用借贷)但在借用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不是合同的履行行为,而是合同有效的法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