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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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农村信用社系统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议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经营管理机构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对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业务进行专业支持与制约。

第三条贷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贷审会实行民主讨论,投票表决的集体审议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审议范围第五条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二)督促有关部门及下级机构落实经贷审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各类信贷事项;(三)指导、协调下级社(行)贷审会工作。

第六条审议范围(一)审议本级制定的有关信贷业务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二)审议本级权限内的各项信贷业务(联社规定不需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除外);(三)审议超过本级权限需报上级核准、审批的信贷业务;(四)审议本级理事长、主任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权限核定(授权)及其它信贷特别事项;(五)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等业务;(六)审议经各级贷审会审议通过并已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检查报告。

第七条为了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下列信贷业务可以不经过贷审会审议:(一)以全额保证金、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办理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出的非融资类保函;(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三)统一授信项下和可循环使用的短期贷款;(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八条对个人消费贷款、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等业务,由县级联社根据贷款额度大小、风险高低、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量等因素,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有利于提高信贷决策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上,对辖内的贷审会审议范围做出统一规定,并报联社贷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贷审会;信用社可视情况设贷审会或信贷审查小组;第十条贷审会(小组)设主任委员会(组长)1名,由主管信贷副主任(副行长)担任。

信用社信贷业务专职审查办法

信用社信贷业务专职审查办法

信用社信贷业务专职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业务风险,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审查指引》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审查是指全省各县(区、市)行社通过设立专职审查部门或岗位,对大额信贷业务进行专业审查,为贷审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提供正确、可靠的依据。

第三条专职审查目的(一)融入现代银行先进理念,提高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水平;(二)促进信贷业务市场营销,增强优质客户市场拓展能力;(三)加强大额贷款风险管控,提高大额信贷业务运行质量;(四)培养提高队伍专业素质,推进信贷业务专业管理进程。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分类指导原则。

大额信贷业务专职审查岗位或部门的设立,按各县(区)行社的产权制度、客户分类、市场定位的不同,实行分类指导,兰州市各联社、各市州所在地联社、所有农村合作银行、发生及预计期生单笔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联社,须建立大额贷款专职审查部门或岗位,其他联社可暂时设立信贷业务风险经理,隶属各行社风险管理部。

(二)审贷分离原则。

大额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发放应遵循岗位、职责、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审查部门或岗位,配备专职审查人员。

审查人员不得担任贷审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大额贷款的发放,凡经审查通过的贷款,必须提交贷审会审议决定。

(三)独立审查原则。

大额信贷业务专职审查人员应严格遵守贷款审查有关制度规定,凡经其审查否决的贷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其提交下一环节运作。

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五条部门、岗位设置具备条件的行社可在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专职审查部门,不具备条件的,可在风险管理部下设专职审查岗位或信贷业务风险经理。

第六条人员配备(一)兰州市各联社、各市州所在地联社、发生及预期发生单笔贷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联社,配备专职审查人员3人(含)以上。

(二)农村合作银行配备专职审查人员4人(含)以上。

(三)其他联社配备信贷业务风险经理1人以上。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范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范

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贷款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信贷决策水平,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2 号)及《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豫农信贷〔2005〕8 号)等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委员会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咨询)需经贷款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小组审议(咨询)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及智力支持。

贷款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小组会议(简称“贷管会”,下同)通过全体委员 (成员) 会议履行职责。

凡属于贷管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管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ⅩⅩ农村信用社成立各级贷款管理组织: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下同)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县联社”,下同)成立贷款管理委员会(简称“贷管委”,下同),省辖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简称“市办”,下同)和农村信用社成立贷款管理小组(简称“贷管组”,下同)。

各级贷管委(组)主任委员(组长)由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 (或者副组长) 由主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担任;贷管委委员原则上不少于 7 人,由信贷、客户、风险资产、财会、法规等部门(岗)负责人和具有信贷管理或者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贷管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 5 人,由市办、农村信用社的相关部门(岗)人员和具有信贷管理或者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贷管委 (组) 下设办公室 (简称“贷管办”,下同),在贷管委 (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信贷业务资料的审查、上报和贷管会会务及日常工作。

贷管办设在信贷管理部门(岗),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人兼任贷管办主任。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贷管委委员、贷管组成员(简称“贷管委(组)委员(成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一) 对经贷管会审议(咨询)的客户情况及信贷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二) 对提交贷管会审议(咨询)的事项发表意见;(三) 对改进贷管会工作提出建议;(四) 对贷管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五) 对经贷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9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银监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银监会备案。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一)监管原则。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对统一法人社实施审慎、持续有效监管,促进其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对统一法人社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

在对统一法人社进行综合评级基础上,依据不同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二是明确目标、逐步提高的原则。

督促统一法人社对照监管目标制定计划,使其在经营、管理等方面逐步达到监管要求。

三是合规监管、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

要以合规监管为基础和抓手,努力在规制上充分体现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监管目标。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统一法人社的实际情况,督促统一法人社制定资本充足率和贷款拨备覆盖率持续提高、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的规划。

到2007年底,统一法人社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评级应不低于B级;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不良贷款比例按四级分类计算不高于15%;贷款拨备覆盖率多数应达到要求;法人治理架构健全,治理机制稳定有效运行;建立了制度完善、管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提高准入质量(三)机构准入。

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一) 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 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农信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审会议事规则模版

农信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审会议事规则模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审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审查审议工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信贷项目的审议机构,对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项目起智力支持,信息支撑作用。

第三条贷审会对信贷项目进行民主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方式行使民主表决的权利,审议和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意见、记名投票、多数通过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贷审会人员构成(一)贷审会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构成(二)主持人。

贷审会主任委员主持,贷审会主任委员由分管信贷管理部门领导担任或由贷审会个人委员推选担任。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授权有关人员主持。

(三)出席人员。

出席人员为贷审办通知到应参加会议的贷审会委员。

贷审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贷审会议,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出席。

(四)列席人员。

列席贷审会的人员包括主要责任客户经理、办贷网点负责人,信贷审查部门审查人员等。

第五条贷审会个人委员由联社经营层领导、信贷管理部、风险合规部、计划财务部、审计稽核部等相关部门推荐组成。

第六条贷审会个人委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信贷业务或相关业务工作3年以上;(二)原则上具有省联社颁发的信贷从业资格证书;(三)按期参加联社组织的各类信贷、风险合规、法律法规业务培训,累计缺席培训3次以上者,建议取消贷审会委员资格;(四)担任贷审会个人委员1年内需通过联社高级(含)以上风险经理等级评定。

第三章贷审会职责第七条贷审会主要职责(一)审查审议信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联社有关规定。

(二)审查审议信贷项目是否符合操作流程,是否与信贷授权有关规定相符。

(三)审查审议信贷项目的风险及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四)审查审议信贷项目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

第八条贷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贷审办”)是贷审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贷审办主任由信贷管理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信贷部审查人员担任。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质量,防止资金沉淀,真正落实责、权、利相结合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我区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农村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的信贷员、信用社主任(副主任或负责人)、信用社网点负责人、会计人员和联社管理人员。

第三条贷款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基层信用社主任应当对本社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并对所发放贷款程序的合规性和贷款手续的完整性负责。

区联社主任(可授权分管副主任)还应对所辖范围内发放的贷款负检查监督的责任;对所咨询的贷款程序的合规性和贷款手续的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贷款的审查决策组织及职责。

基层信用社应按规定成立贷款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审查本社权限内和上报咨询的超权限贷款,最后由主任决策审批,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登记簿,记录调查、审查、审批贷款的情况。

区联社应按规定成立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上报的贷款进行咨询,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咨询登记簿,分别记录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咨询情况。

第五条贷款的审贷分离制度。

信用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岗和贷后检查岗,信用社信贷员或副主任或主办会计为贷款审查岗,信用社主任为决策审批岗。

联社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应对基层信用社上报咨询的贷款严格审核把关。

第六条贷款的审批管理。

按照贷款分级审批权限规定,信用社应按贷款的审查决策组织和职责以及审贷分离制度,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对超权限贷款逐级上报咨询后,根据咨询意见进行审批。

第七条贷款责任人制度。

贷款发放实行经济赔偿责任制,其责任份额分担:按4:5:1 的标准执行,即:贷款第一责任人40% ,贷款第二责任人50% ,贷款第三责任人10% 。

责任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贷款调查和检查事实的责任;信用社主任为第二责任人,负决策和审批的责任;主办(信贷)会计或临柜经办会计为第三责任人,负贷款发放手续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合规性严格把关的审查责任。

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附件3: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的信贷业务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坚持先评信、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包括贷款操作流程、抵债资产操作流程、贷款呆账核销操作流程。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等按照《庐江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庐江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实施细则》、《庐江县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庐江县农村信用社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制度规定执行.第四条本规程中借款客户提交的所有资料复印件,信贷人员应要求提供人签名盖章并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后签字,以示负责。

所有的信贷档案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统一为A4纸张。

1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操作流程: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核发《农户贷款证》?农户借款申请?持证办理贷款?签订借款合同?订立借款借据?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七条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流程:农户提出联保申请?信用社调查核准?与农户签订联保协议?签订借款合同?订立借款借据?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八条自然人客户大额贷款的操作流程:自然人客户申请?贷款业务受理?贷款业务调查?贷款业务审查?贷款审议与审批?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客户贷款的操作流程: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贷款业务受理?贷款业务调查?贷款审议与审批?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第十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操作流程:借款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提出申请?贷款业务受理?审查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贷款审议与审批?贷款业务发放:按照《划款委托书》的委托事项将贷款资金划款给高校账户,并附上借款学生名单?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信用社、营业部及其信用分社。

第三条各社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

各社对存单及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全额保证金贷款等低风险贷款业务,在确保质押物的合法、足值、办贷程序合规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第二章贷款申请第四条借款人需用贷款时,应按照属地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向就近的社以书面形式提出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资料和要件真实、完整、有效。

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名称、性质、经营范围、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用款计划、还款来源、担保方式及还本付息计划等。

第五条各社接到客户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客户申请的一般流程为:(一)指定1-2名客户经理与客户面谈;(二)审查借款人资格;(三)按贷款权限进行内部受理审核;(四)向客户反馈受理意见;(五)通知借款人准备申请资料;(六)初步审查。

第六条与客户面谈。

主办客户经理约见客户并与客户面谈,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尽快形成对客户的整体判断,以决定是否正式受理客户申请。

面谈前主办客户经理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拟定详细的面谈提纲,提纲内容主要包括:(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贷款的原因、金额、具体用途、期限及还款方式;(三)生产经营情况、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融资需求;(四)贷款担保方式及具体种类;(五)借款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及信用履约记录;(六)借款人的其他情况,包括其他债务情况、对外经济纠纷等;(七)针对不同客户类型及不同贷款品种需要面谈的其他内容。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指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县级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设审查岗位,负责审查下级机构上报核准的信贷业务,核定下级机构信贷业务经营权限。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

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

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机构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管理组织体系第三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章贷款业务种类第五章贷款申请与管理第六章贷款调查第七章贷款审查第八章贷款审议和审批第九章签订合同第十章贷款的发放第十一章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第十二章贷款到期处理第十三章信贷资产风险监管第十四章信贷人员和电子化管理第十五章罚则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信阳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明港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明港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对本社社员贷款优先。

第四条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机构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贷款业务授权管理制度,联社对信用社、信用社对信贷员实行两级有限授权,信用社主任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

调查主责任人对贷款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贷款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决策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贷款业务的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在经营责任人责任没有移交的情况下,经营主责任人即为受理客户申请的最初调查人(经放员)。

第八条主责任人界定如下:(一)信贷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在权限内办理的小额贷款业务,调查主责任人、审查主责任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主责任人均为信贷员本人。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ⅩⅩ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流程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等资产和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信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ⅩⅩ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维护信誉;(二)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三)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四)“三农”优先;(五)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六)审贷分离,相互制约,权限管理;(七)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合理进行客户选择与定价;(八)重视第一还款来源而非依赖担保;(九)实行信贷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法人独立经营、分层次进行权限(授权)管理的组织体系。

信贷业务权限(授权)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类设置,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信贷业务权限(授权)的设置应当本着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机构的经营规模、效益、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信贷资产风险状况、风险内控管理水平、当地经济环境等因素。

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许可,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超越职权。

省联社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对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提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备案。

省联社办事处在省联社授权范围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对县级联社提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备案。

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2)

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2)

附件2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类信贷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客户是指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不含农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私营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类和消费类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个人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第四条个人类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和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坚持以第一还款来源为主,严格客户条件准入,合理确定贷款要素。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个人类贷款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县级行社按照前中后台分离的原则设置相应的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实现部门分离和岗位分离。

(一)部门分离。

县级行社按照信贷流程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评审部门、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等,实现部门分离、专业管理、相互制衡。

(二)岗位分离。

根据操作流程的风险特征,县级行社在相关部门设置受理调查岗、审查审议岗、审批岗、抵(质)押登记岗、放贷审核岗、贷后管理岗和档案管理岗等主要岗位,实行岗位分离、职责明确、前后监督。

第六条前台客户部门为基层行社和县级行社相关客户部门,主要负责客户管理、业务营销、业务受理、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及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等。

第七条中台信贷评审部门为县级行社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政策制度制定、集中审查和审批、产品研发、辅导检查、业务培训、风险监控等。

第八条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由县级行社合规风险、稽核审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信贷风险审查、风险分类、不良贷款管理及责任认定等。

第九条县级行社应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对有权审批人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商银行)信贷检查工作方案 信贷检查方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商银行)信贷检查工作方案  信贷检查方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检查工作方案为加强信贷监督管理,规范我县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全县信用社信贷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检查对象:辖内有信贷业务的网点和部门。

检查范围:各信用社、营业部和公司业务部新增贷款及借新还旧贷款。

检查内容:一、贷款内查(一)内查工作流程在检查前,检查人员确定抽查贷款明细,由被查信用社及时提供贷款档案资料。

检查过程中,以每笔贷款为单位,将存在的问题一一列出,撰写信贷检查事实确认书,由信用社负责人进行确认。

检查完毕后,及时将存在的问题汇总,撰写信贷检查报告。

(二)内查内容1.贷款调查。

(1)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公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

(2)借款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合规合法,借款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和借款用途相符,有无超经营范围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行为。

(3)借款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

(4)借款人是否经过评级授信,信用等级是否在A级以上。

(5)贷款调查是否坚持了2人以上(含2人)进行实地调查。

(6)是否撰写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是否详实、全面,是否有明确意见。

2.贷款审查。

(1)客户提供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特殊行业的是否提供有权部门批准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借款用途是否合规。

(2)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抵、质押物为共有财产的是否有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材料,是否为夫妻、关联企业单一保证,抵、质押率是否超规定比例。

(3)借新还旧贷款是否同时符合“四项标准”,各类合同资料是否明确借新还旧或落实债务的真实用途。

(4)审查贷款是否实行了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是否有2/3以上成员参加,并经应参加人数1/2以上成员同意;贷款审查记录是否齐全、合规;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是否明确同意与不同意以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有权审批人是否审批发放未经贷审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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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规范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查委员工作规则的通知》,联社经营班子下设贷款审批委员会,为确保其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
作规则。

第二条贷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需经贷审委审批的大额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
兑等信贷事项进行审批。

二、督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关部门落实贷审委通过的各类信贷事项。

三、指导和协调辖内社信贷工作。

第三条贷审委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凡属于贷审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委会议审批。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联社贷审委由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
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担任;委员有联社副主任、主任助理、信贷管理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经
理、稽核部经理五人组成。

以上人员工作变动时,其贷审委委员职务同时自动变更。

第五条贷审委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具体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信贷管理部经理孙绪
芳同志兼任。

第六条贷审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辖内社上报贷审委审批的报告材料,进行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形成摘要,提供贷审会参考。

二、提请召开贷审会会议,承担会议记录,整理、起草
会议纪要。

根据审批情况填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
款审批委员会审批记录》。

三、督促辖内社落实贷审会审批的信贷事项。

四、负责对贷审会审批通过的信贷事项相关资料及有关文件
的保存及归档。

五、落实贷审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贷审会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不列权利:
一、向辖内社了解需经贷审会审批的客户资信状况及信
贷管理情况。

二、对提交贷审会审批的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改进贷审会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需经贷审会审批的大额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等信贷事项进行审议、审批、表决。

五、对经贷审会审批通过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第八条贷审会委员在行使权利时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贷审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并就会议审批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按照程序和信贷政策制度进行审批,并及时签署意见。

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贷审会会议的,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授权本部门副职负责人为代理委员参加会议,行使委员权利,副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不得再委托他人,列为缺席。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贷审会审批的事项及结果不得泄漏。

第四章辖内社提请贷审会审批贷款需申报的资料
第九条辖内社提请贷审会审批贷款需申报的资料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客户信贷档案文件编目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实行理事会对贷审会审批贷款额度授权制度
第十条对信用社上报3万元至50万元的贷款,经联
社贷审会会议通过,签署审议意见,主管信贷主任签字后,
贷审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
即可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对于50万元(不含)以上的贷款,经联社贷
审会会议通过,签署审议意见后,报联社理事会审批同意后,
由主管信贷主任签字,贷审会和理事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
批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联社权限的贷款需报上级部门审批
的,经贷审会会议通过,签署审议意见,联社理事长审批签
字同意后上报上级审批部门,待上级审批同意后通知申报单
位方可发放贷款。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贷审会办公室负责大额贷款审批的受理和初
审。

凡需提交贷审会审批的信贷事项,贷审会办公室应及时受理、登记和初审。

初审合格的,形成初审报告,连同呈报的信贷资料,提请贷审会审批。

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呈报单位将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提交贷审会审批。

第十四条贷审会实行例会制度。

每星期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贷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贷审会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全体委员必须当场
投票,签署意见,注明同意和不同意的理由,会后不得补票。

审批的事项需经应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贷审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参加人员、讨论事宜和审批结果;根据投票结果填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记录》,连同会议纪要报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主任审阅。

对贷审会审批通过的信贷事项,理事长、主任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经贷审会投票未通过的信贷事项,不得行使一票通过权。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对信贷工作的监督作用,联社贷审会会议实行监事长列席制度。

召开贷审会由监事长列席会议,监督会议程序的合规、合法性,补充说明情况。

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时,可指定监事会成员列席,行使监督权利。

监事长或其指定监事会成员缺席时,贷审会会议不得召开。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备制度,辖内社对大额贷款审批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如:产权变更、法人代表变化、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要及时向贷审会办公室报告;原大额审批贷款需展期时,报贷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则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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