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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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规范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查委员工作规则的通知》,联社经营班子下设贷款审批委员会,为确保其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
作规则。
第二条贷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需经贷审委审批的大额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
兑等信贷事项进行审批。
二、督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关部门落实贷审委通过的各类信贷事项。
三、指导和协调辖内社信贷工作。
第三条贷审委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贷审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委会议审批。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联社贷审委由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
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担任;委员有联社副主任、主任助理、信贷管理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经
理、稽核部经理五人组成。以上人员工作变动时,其贷审委委员职务同时自动变更。
第五条贷审委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具体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信贷管理部经理孙绪
芳同志兼任。
第六条贷审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辖内社上报贷审委审批的报告材料,进行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形成摘要,提供贷审会参考。
二、提请召开贷审会会议,承担会议记录,整理、起草
会议纪要。根据审批情况填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
款审批委员会审批记录》。
三、督促辖内社落实贷审会审批的信贷事项。
四、负责对贷审会审批通过的信贷事项相关资料及有关文件
的保存及归档。
五、落实贷审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贷审会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不列权利:
一、向辖内社了解需经贷审会审批的客户资信状况及信
贷管理情况。
二、对提交贷审会审批的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改进贷审会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需经贷审会审批的大额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等信贷事项进行审议、审批、表决。
五、对经贷审会审批通过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第八条贷审会委员在行使权利时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贷审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并就会议审批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按照程序和信贷政策制度进行审批,并及时签署意见。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贷审会会议的,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授权本部门副职负责人为代理委员参加会议,行使委员权利,副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不得再委托他人,列为缺席。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贷审会审批的事项及结果不得泄漏。
第四章辖内社提请贷审会审批贷款需申报的资料
第九条辖内社提请贷审会审批贷款需申报的资料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客户信贷档案文件编目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实行理事会对贷审会审批贷款额度授权制度
第十条对信用社上报3万元至50万元的贷款,经联
社贷审会会议通过,签署审议意见,主管信贷主任签字后,
贷审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
即可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对于50万元(不含)以上的贷款,经联社贷
审会会议通过,签署审议意见后,报联社理事会审批同意后,
由主管信贷主任签字,贷审会和理事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
批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联社权限的贷款需报上级部门审批
的,经贷审会会议通过,签署审议意见,联社理事长审批签
字同意后上报上级审批部门,待上级审批同意后通知申报单
位方可发放贷款。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贷审会办公室负责大额贷款审批的受理和初
审。凡需提交贷审会审批的信贷事项,贷审会办公室应及时受理、登记和初审。初审合格的,形成初审报告,连同呈报的信贷资料,提请贷审会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呈报单位将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提交贷审会审批。
第十四条贷审会实行例会制度。每星期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贷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贷审会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全体委员必须当场
投票,签署意见,注明同意和不同意的理由,会后不得补票。审批的事项需经应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贷审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参加人员、讨论事宜和审批结果;根据投票结果填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记录》,连同会议纪要报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主任审阅。对贷审会审批通过的信贷事项,理事长、主任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经贷审会投票未通过的信贷事项,不得行使一票通过权。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对信贷工作的监督作用,联社贷审会会议实行监事长列席制度。召开贷审会由监事长列席会议,监督会议程序的合规、合法性,补充说明情况。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时,可指定监事会成员列席,行使监督权利。监事长或其指定监事会成员缺席时,贷审会会议不得召开。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备制度,辖内社对大额贷款审批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如:产权变更、法人代表变化、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要及时向贷审会办公室报告;原大额审批贷款需展期时,报贷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则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