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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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司法公平和公正的重要保证措施,关系到能否切实保护到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的原则重要体现。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上的相关问题,阻碍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有必要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的权利,顺应世界人权保障潮流的发展。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
1.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不足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条文立法范围窄,缺乏规范性,内容也不够详尽完善,因而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实际开展产生了巨大的阻力。首先,在认识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导,立法上缺少强有力的保障。虽然《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宪法中对该项权利的规定却查无可寻,容易在相关部门的实际操作中形成误区,不利于全社会形成保障公民人权的社会共同认识。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析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
1995年,我国开始提出要建立我国的刑事司法援助制度,并且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实施刑事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后在1996年司法部设立了援助中心办公室,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新起点。《法律援助条例》是继刑事诉讼法之后涉及法律援助的重要法律法规。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并且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首次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向政府获取法律援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次新的立法。2005年以来最高法也出台了许多刑事法律援助的司法解释,规范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具体活动,并且在以后的多年发展中,伴随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而不断进步豍。
第一,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部门缺乏沟通和合作。从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上来说,行政法律援助机构属于政府部门还是社会组织没有明确的定义,开展法律援助机构显得没有权力和权威,援助对象也会对其援助行为抱有质疑的态度。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一个有力度的立场去要求公检法机关必须配合其开展援助工作。即使被追诉人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会以其他理由予以拖延。绝大部分案件是在移交法院后才采取法律援助措施。
4.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不高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援助实践过程中,法院指定的律师水平高低、律师的责任强弱等因素将直接影响到刑事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我国现阶段没有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判定标准参差不齐,法律援助效果完全依靠律师的职业操守来保证。
论文摘要 近些年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被世界上绝大多数法治国家所确立,在多次《刑事诉讼法》改革过程中,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在维护公民权利方面有很大的提高;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少问题,与发达国家已成熟的制度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从物质基础保障到法律援助服务能力,从缺少刑事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到供需矛盾过大,从援助质量不高到援助制度呆滞僵硬,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瓶颈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2.法律援助受司法体制制约
我国的法律援助体制受到现阶段的司法体制的制约,政府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在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高效成功的法律援助需要与公检法系统形成密切的配合,各部门对法律援助的实践都是十分重视的。然而,我国则存在法律援助制度受到司法体制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少必要的物质保障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支出,社会捐赠和律师职业奉献只占很小的一部。而且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需要不仅仅是大量经费,而且需要更多专业、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员。当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只能维持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日常工作,援助经费严重不足,这就给援助的实际执行产生了很大的困难。刑事法律援助经费匮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严重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如果是因为物质保障不足导致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对任何一个需要法律援助的人都是不公平的。
(一)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
作为保障公民人权重要制度,国家必须给予相当高的重视,在立法上必须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将原来抽象的法律规定,进行具体、详细的司法解释,保证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从各个法律位阶上给予法律援助基本制度的效力保障。
论文关键词 刑事法律援助 司法公正 制度完善
一、前言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援助制度;其根本宗旨是为了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发展已经有十多年,但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较晚,自身的发展亟需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多问题。
第二,司法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没有足够重视。司法部门没有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是深受职权主义的影响,依靠公正的审判就可以解决问题,没有必要指定律师进行辩护,法官个人没有意识到犯罪嫌疑人也必须享有司法公正的待遇,认为指定辩护很难实际起到作用,而且可以减少审判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法院经常还简化审判程序,告知法律援助的律师不用当面出庭,只提供书面辩护意见即可。
其次,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形式过于分散,例如分散于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援助条例》属于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由于自身的位阶原因,导致了法律效力不够,当发生冲突时,只能是适用《刑事诉讼法》,但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的规定不尽详细,从而影响法律援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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