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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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李树静

作为人权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法律援助距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后,西方国家开展的“慈善”法律援助,比如西班牙创设的“穷人律师”轮换制度,发展到二战时期国家主导的法律援助,及至20世纪中期起的社会化法律援助。由于援助理念的差异,援助案件指派制度也各不相同。我国自1994年初才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尽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刑事援助案件运行机制至今仍不够顺畅,其中案件的指派机制存在很多难以理顺的难题,尚需着力解决。本文以刑事案件的指派为例,对此问题展开研究。

一、存在的典型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指派工作公正性与受援人权利保护存在价值冲突

目前,北京市执业律师已经达到2万余人,但受经济发展等条件限制,分布不均衡,导致在法律援助指派工作中,从业律师较多的区县,律师抢案子,从业律师不足的区县,律师推案子。于是,指派机关在指派案件时就要面临案件“指派给谁”的难题。为了公平起见,指派机关往往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首先,置办律师名录,将符合条件的律师择优录入名录;然后,从律师名录中按照顺序指派律师,并根据律师的档期,依次顺延。另外,一些援助指派机构还采取了律师点援制,将符合条件的律师列示在名单上,交给受援人自行选择援助律师。这些方式只是形式上的公平,而非实质上的公平。我们都知道,律师协会出于律师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价值考量,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做出了原则性要求,然而部分执业经验丰富的老律师虽然报名进入律师名录,但目的仅在于完成律协分配的任务,由于自身业务繁忙,无暇长时间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相比较而言,新执业律师虽然愿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一方面增加自身收入,另一方面借助案件的办理提高自身执业能力,但这些律师的执业水平往往不够高。如前所述的“平均分配”方式,并没有顾及到律师的执业能力以及援助精力问题,所以既没能充分保护受援人的权利,也没有照顾受指派律师的感受,如何权衡二者的价值,成为指派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指派案件时无法全面审查利益冲突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十条等规定,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不能为利益相互冲突的相对方同时担任律师,同一名律师不能够同时担任同案不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部分办案机关在向法律援助指派机关送达通知书时未能向指派机关全面披露同案犯情况,导致法律援助指派机关偶尔出现将同案犯同时指派给了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当律师会见时经询问发现系同案,但已经为时尚晚,因为律师在着手处理指派案件时,就已经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关于利益冲突审查的规定。

办案机关之所以未全面披露同案犯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一是为了遵守保密规定,比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据相关规定,办案机关不能够泄露该未成年人的信息,所以在向援助指派机关送达通知书过程中,有时只能列示被害人的姓名,比如李某某被盗案,为指派工作中容易出现利益冲突问题埋下隐患;二是受援人自被刑事立案之日起就享有受援权利,但受案件调查进展程度制约,在案情全部调查清楚之前,偶尔出现同案却被不同办案人员分别办理的情况,由于办案人员需要遵守独立办案、不相互打听案情的纪律,于是就发生了虽由不同侦查小组分别移送指派通知,但实际上存在利益冲突却互不知情的问题,其结果就是指派机关违反利益冲突制度规定。

(三)特殊人群案件指派难度大、办案效果差

特殊人群主要是指聋哑人、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北京市的部分区县推出了聋哑人翻译专家库制度,遇有聋哑受援人的,指派机关在指派律师的同时帮助选择翻译专家,以便两人合作办案。但由于翻译

专家库人数不多,本就忙碌的援助律师还要等待专家,对于时限较短的刑事案件而言,两人配合办案的难度加大。至于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援助案件,因这两类人的行为能力受限,需要医院和家属的全力配合,但实际工作过程中,医院和家属配合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导致案件难以顺利开展。因此很多律师不愿接手特殊人群的援助案件。

(四)被羁押人亲笔签名授权委托书存在困难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至判决生效前止,几乎无法会见亲属,只有等到判决生效,司法机关才允许他们会见亲属。所以客观上其亲属不可能在申请援助时向指派机关提供授权委托书,但在法律援助指派案件时,又明确要求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经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才可以指派案件,两者相互冲突,导致援助指派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除了以上四类典型问题外,还存在一些虽不典型,但时有发生的指派工作难题,一是办案机关送达指派通知书过迟,即使援助机关当即指派律师,援助律师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办理案件,于是援助律师出于自我保护,只能拒绝接受指派,导致援助案件无法派出。二是对于依申请的刑事援助案件,指派机关只能对申请资料作形式审查,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查,难以查实受援人是否占用了本不应由其享受的公共援助资源等等。

二、完善对策和建议

(一)以保护受援人权利为核心,充分发挥律师点援制的效用,探索建立更为有效的指派措施

为了平衡受援人权利与指派工作公正性之间的关系,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采取律师点援制,受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点名要求某位律师提供援助,这一做法符合政府机关权力下放的总趋势,将律师推向社会,让社会选择律师。当前的点援制没能充分发挥效用,并不是制度本身不好,而是对制度的利用不够科学。律师点援制的前提是受援人对律师有所了解,知晓律师的优缺点。当前的律师点援制只备有律师名单,受援人往往因无法得到律师的确切信息,只能随便“点”,导致点援制流于形式。对此,笔者建议由潜在援助律师自备简介,附在名单之后,但对简介的内容需要做出原则的限制,比如不得夸大宣传等,另外,援助机构还要搭建一个潜在援助律师与受援人见面交谈的平台,应受援人要求,受援人和其意向援助律师可以进行简单交谈。当然,为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律师权益,要求谈话内容不能与案件有关,最终由受援人决定援助律师人选,为避免所“点”律师没时间接案,可以要求受援人“点”出不同顺位的候选律师。通过完善点援制,充分发挥点援制的效用,能够有效保护受援人和潜在援助律师的权益。此外,根据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大趋势,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选定优秀律所,中标律所必须高质量完成援助工作,政府验收合格后支付援助补助费用。

(二)政府主导,促进资源整合,做到办案、指派、援助三部门无缝衔接,有效配合

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我们不可能让社会去自动运作,政府的主导作用必须体现出来,组织相关机构应出台管理办法或工作制度,理顺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有效沟通,保证办案、指派、援助这三个部门间的相关资源有效整合。同时,办案机关首先应当做到内部有效沟通,在不违反独立办案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专人或专门机构确定案件的联系程度,对于同案可能性较大的不同案件,在指派过程中应明确告知指派机构,据此指派机构在指派案件时,尽量避免将这类不同案件派给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对于援助律师而言,经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后,要及时与自己所办理的其他案件以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的其他案件进行比对,一旦发现存在利益冲突,及时协调指派机构将案件退回,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指派机制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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