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监管对策研究

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监管对策研究
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监管对策研究

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监管对策研究

戴传利

(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 230039,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法学部,合肥 230022)摘要: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2009年3月份以后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在对地方经济发展做过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受到很多非议,可谓功过参半。本文在分析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功能的基础上,从分类清理、理顺与地方政府关系、增强债务信息透明性实行动态监控、完善担保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监管若干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功能;监管对策

Research on improving the financing Platform Supervision Countermeasures of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DAI Chuan—lid

(Law School of 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039, law department, Anhu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the CPC Hefei 230022)

Abstract: China's local government financing Platform in 2009 March after such as bamboo shoots after a spring rain as rapidly, made a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also criticized by many, has mixed succes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local Platform financing function, clean up, straighten out from the classification and several local government relations, the implementation of dynamic monitoring, strengthening debt information transparency perfect guarantee system, improve the financing Platform regulation in China an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local government.

Keywords: local government financing platform; function;regulation;countermeasure

引言

自2008之后的近几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理论上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主要是因为 2009年3月份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也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发的地方融资平台井喷式发展而引发的。一方面,大规模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地方政府解决资金发展瓶颈起到重大缓解作用,另一方面,快速无序发展的地方政府平台也隐含着许多问题。这两个方面带来了理论上研究的高潮。理论上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方式、快速发展的原因、融资平台的性质、融资的方式、发行城投债、对地方经[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06LGLO020);安徽省领导圈定课题(SLDQDKT12-17)

[作者简介]:戴传利(1971—),男,安徽定远县人,安徽大学博士研究生,安徽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成员,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诉讼法。

济发展的作用、存在的风险及防范、融资监管、债务管理、法律控制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一些学者对地方融资平台实现机制进行了梳理,如秦德安和田靖宇(2010)、吴海西(2010)、张刚(2009)、李娜(2009)、安丽(2007)等。[1]杨燕英、刘栓虎(2011)在从体制、法制、机制和监管等方面, 探析促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的有效路径;刘亚莉(2011)分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对其进行防范提出了建议;巴曙松(2009)对地方投入资平台快速发展及其存在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发行地方债券、增强融资平台信息透明、加强资金监管、探索地方财政破产、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建议;肖钢(2009)主张商业银行度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应该有保有压,区分地方融资的不同项目实施分类监管模式。梅建明(2011)在《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行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地方官员任职有关等;田华杰(2011)分析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借用还主体分离,造成监管困难问题;肖玉香(2010)提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采用股权投资基金形式;刘颖(2010)认为应该放宽法律约束,允许地方政府自行举债,减少政府对投融资平台的过度依赖;王晓曦(2010)认为投融资平台应该成为“具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经营风险的市场主体,”从而促使投融资平台经营的市场化、规范化;朱相平(2009)认为应当划定地方政府同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政府的责任边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风险加强监管。

当然理论上的研究成果远远不止这些,难以一一列举。国外的研究成果更多是集中在对地方融资体制、地方政府城投债、借贷监管规则等方面。Peterson 在2002年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和债券市场融资的亚洲发展银行会议上提交的论文“Bonds or banks? Building a Municipal Credit Market.”中论述地方政府信贷市场的两种主要模式:银行贷款和地方政府债券(美国)。Dillinger在2002年论文“Brazil: Issues in Fiscal Federalism”中论述了巴西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救助及资产重组方法;等等。

一、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特点及其功能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特点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经历了从探索建立到放手发展再到加强管理的过程,是近几年来理论上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

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融资平台的真正大规模发展是在2009年3月份以后。[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政府行为的催生物。从“城投公司”、“市政公司”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命名中就可以看出,这类公司承担的是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投入、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业务。从1987年上海市成立的负责上海市投融资项目的“久事公司”开始,到2009年地方政府为了为了解决国家4万亿投资计划中的地方配套资金2.82万元而导致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井喷式发展,无不与地方政府的推动有关。融资平台只是地方政府为了解决法律上无举债权和担保权等法律障碍而利用的替身,平台发展的最大推手是地方政府,其发展即受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比如,2008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为平台发展提供了机遇),也与地方政府“快出政绩”的内在需求有关。

第二,从融资平台与政府的关系来看,融资平台从属于地方政府。其人、财、物、经营行为等都在地方政府的掌控之中,徒有公司之名,而法人资格的独立性不强。平台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都是政府任命的人员,很多人都是政府的办公室(厅)、财政部门或者国资委等部门的人员兼任,或者由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担任;融资平台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也不是独立的,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意愿,地方政府财政主管部门、金融办、发改委、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可以对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实行监督。平台本身注册的资产也来源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等注入的土地、股权或者财政拨款等,即使有的平台公司通过股权转让

或者其他形式与私人资本合作,但其主要的资产还是属于国有性质,政府是其最大的股东,处于实际控制地位。

第三,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运行来看,平台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其“融资”功能上。其设立的目的就是政府为了解决市政建设、民生项目支出等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设立之后,融资是其主要的工作。从所融资金的来源来看,平台的举债融资来源主要有两个途径: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筹资。[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都以公司名义注册,但其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真正的目的是满足绕开法律对地方政府举债权的禁止,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融资,融到的资金再交由与其相关的政府或者部门投资使用,借、用、还是相互脱节的,在其贷款规模被压缩以后,又通过发债、信托等融资方式进行融资。信托融资是在国家强化对银行贷款监管以后而被许多融资平台公司所使用的融资方式,但这不是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方式,并且也被2012年四部委“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所限制,只有在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才能组织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的行为也被禁止。这些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规范行为并非是想消灭地方融资平台,而是要把其融资功能纳入规范化管理,防止过度举债。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功能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功能就是其在于政府、金融机构、社会建设和服务中等所表现出来的功效。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就像一个舞台,其搭建是由政府推动和创设,成立以后就成为一个很好的演出舞台。地方政府、发改委、财政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银行、项目主体、社会中介机构、平台公司自己等主体在这个舞台上都扮演着自己重要的角色。以“融资”这种行为为主线,合演一部色彩斑斓的经济剧本。当然,这只是个比喻,任何比喻都不能代替事务本身。我国地方政府融资融资平台公司运行毕竟是一个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舞台,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比较大,受行政权力干预比较多,受利益主体间的需求多元化影响,在我国城市化过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为地方政府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举债融资提供一个合法载体。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的财政平衡制度以及债券发行限制体现了立法者对地方政府负债行为的担忧;《中国人民银行法》和《贷款通则》也

把地方政府排除在借贷主体之外,《担保法》也不允许地方政府成为担保主体。这些规定给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套上了法律的紧箍咒。在财权上收而事权下方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中,地方政府承担了包括民生工程在内的大量事务。与此同时,城市化要求扩大配套的城市基础实施建设,这些投资大部分也由地方政府承担。

繁多的事权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为后盾,而一些地方的财政收入难以满足支出的需求。政绩的考核机制和社会的发展需求督促政府不能等到有钱后才才去办这些事情,负债发展成为地方政府必然的选择。举债权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宏观政策的鼓励导致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平台从萌芽到蓬勃发展,2013年审计结果表明从债务举借主体看,2012年底债务余额中,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占债务占45.67%,仍是主要的举借主体。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余额增长较大,比2010年增加3227.34亿元,增长比率分别为22.50%。[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仅可以完成政府的债务融资的任务,还可以进行项目经营和管理,融资平台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担保,一个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可以为其他平台使用等等,不仅仅为政府融资解决了法律框架内障碍,也为地方政府进行预算外作业行为提供一个很好的避风港,地方政府的许多不规范行为都是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的。

2、改善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近10年来,我国城市化率约以一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基本上形成了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格局,城镇总人口达到近5亿人。按照2050年中国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我国的城市化率到2050年必须达到70%~80%,这意味着在今后50年的时间内,中国的城市化率要以每年0.78%~1%的速度增长,每年约1000万~1200万人从乡村转移到城市。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的基本公共品,包括水、电、气、道路交通、公益项目、文化娱乐设施项目等公共需求会直线上升。根据2013年审计结果,政府债务用于市政建设、土地收储、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教科文卫、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支出87 806.13 亿元,占86.77%。

3、扩大了内需,为改善民生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资金支持

2008年年底的金融危机影响了各国的经济发展,中国经济发展也受到了重大影响。为了应对危机,中国采取了相应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实施了投资“4万亿”的拉动内需投资计划,中央投资1.18万亿,地方政府配套2.82万亿,地方

的配套资金中大部分来源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据估计,2009年70%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资金是地方政府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从银行贷款筹集而来的。因而,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对保证项目资金的到位、及时开工、拉动其他方面的配套生产和提供就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我国成功应对金融和经济危机、平抑经济波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所筹集的资金,许多也用于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四川省各级政府筹措政府性债务资金558亿元用于灾后重建,推动灾后恢复重建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监管的必要性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为地方筹措资金,发展经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可谓功不可没,但也受到颇多的非议,可以说是功过参半。对众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如何处理?是一概“封杀”,还是继续保留,抑或做其他处理?理论上一些学者提出取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主张,还有一些主张保留和改造。实务中,从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规定来看,对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态度是分类处理、强化监管。如何处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需要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既要考虑眼前需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趋势,积极稳妥地处理。应该说国务院《通知》采取的处理方式是切中肯綮,比较可行的。但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措辞过于原则。“落实还款责任以后,对公司进行妥善处理”,何谓“妥善处理”?是注销?是改造?还是做其他处理?第二,该《通知》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处理只是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思想,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哪一类融资平台公司保留为地方政府融资功能?融资的方式除了向银行贷款之外是否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第三,如果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去做,谁来监督地方政府,怎么监督?要承当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问题在后来的实践中都已经暴露出来。并在2013年的国家审计结果中得到了印证。

2014年4月30日,国务院日前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这指出了融资平台公司发展的方向。但还只能算是宏观性的指导,具体剥离的方式、路径等语焉不详,剥离目标

实现之前必将有一个过渡阶段。其理由如下:第一,财政部2014年5月19日出台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中只规定10个地方政府享有自行发行债券融资的权,而其他地方政府没有被赋予债券融资权,其他地方政府如何融资?在对地方政府借贷和担保权限制法律规则修改之前,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仍然是其主要渠道。第二,被赋予发行地方试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额度是受到审批限额限制,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布的资料,2014年试点十个地方政府发债数额为上海126亿元、浙江137亿元、广东148亿元、深圳42亿元、江苏174亿元、山东137亿元、北京105亿元、青岛25亿元、江西143亿元、宁夏55亿元,这些有限的债券发行权是不能满足各地方政府发展需要的。第三,地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所承担的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短期内很难完全从政府中剥离出来,后续的项目融资功能也需要继续保留,否则会造成半拉子工程。因此,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监管仍然有现实必要性。

三、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监管建议

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的监管主体很多,国家层面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部门等;地方层面包括地方政府的上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财政、发改委、金融监管部门、地方审计、地方工商等部门。监管的内容也比较广泛,从融资平台公司的主体资格到融资过程及其资金使用、债务登记、风险预警等,环节较多,内容贯穿于融资平台融资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面对如此复杂的监管系统,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尚需分清轻重缓急,当务之急,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事情。

(一)进一步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分类清理

国务院《通知》下发之后,各地展开了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活动,但由于各地把握的宽严尺度不一,加之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性等原因,有的地方政府并没有完全按照《通知》精神进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分类清理。根据2013年6月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在国务院下发《通知》之后,......融资平台公司退出管理不到位。2011年以来,经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公司和债权银行三方签字,共有61家融资平台公司按银监会规定转为“退出类平台”,但审计发现,上述公司中有55家未完全剥离原有政府性债

务或继续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融资任务,2012年底政府性债务余额为7414.83亿元,其中有4个省本级和1个省会城市本级的18家融资平台公司以转为“退出类平台”为由,少统计政府性债务2479.29亿元,脱离了债务监管。[5]笔者认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的任务不能单纯地交给地方政府,建议由上级政府负责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负责清理。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成立“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平台公司清理小组”,负责对下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分类排查。首先,对于符合“退出类平台”公司,要责令下级地方政府在明确债务承担主体后,注销这些平台公司。其次,对于承担地方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通知》要求精神,把为地方政府融资任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其偿债责任应该由地方政府财政承担,平台公司继续保留,承担该项目的建设、运营任务。由于该项目本身没有稳定性的经营性收入,所以其后期运营的费用也应该纳入到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范围内,项目建成后建议把平台公司进行非公司化改造,否则就会出现徒有“公司”之名,而无“公司”之实。

再次,对于为了公益性项目融资并且以稳定经营性收入(或者自身其它收益)偿还债务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通知》要求以公司法为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计算成本和收益。该类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承担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功能?笔者认为该类公司可以继续承担为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功能。可以以其特许经营权、收费权、项目资产等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后续资金需要。在实践中,一些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城投债券,类似于美国的市政债券,为公益性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该种方式融资应该需要立法限定资金用途、规范发行程序、确定偿债保障等。

第四,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该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进行改造,与地方政府进行剥离,不应该再承担为地方政府融资的功能,按照市场化公司运营模式经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该类公司发行债券应该符合《公司法》和《债券法》的规定,发行的债券完全为企业债券性质,与市政债券截然不同。

(二)理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许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都是潜伏在融资平台公司当中,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之间具有连体式的亲密关系,欲对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行为规范化管理,需理清

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关系。实践中,融资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其负责人多是地方政府委派的人员,融资平台公司的运营行为也多由地方政府决定。随着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清理后,除了上述“退出类”融资平台公司之外的其他三类平台公司都应当与地方政府剥离开来,其由地方政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产应该作为国有资产,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部门行使所有权人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股权结构改造时,必须保证国有资产不能流失。对地方政府已经形成的债务进行分类登记,划清责任,该由地方政府财政承担还债义务的,要纳入到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以公益性项目本身产生受益作为偿债担保或者来源的,应该严格执行借贷合同约定,由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偿还债务。因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产生的债务应该由融资平台公司偿还债务,合同另外约定由地方政府承担偿还义务或者由地方政府担保的,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政府在合同有效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合同无效的按无效合同处理。

(三)增强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透明性,实行动态监控

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存量债务和新增债务。国务院《通知》对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提出“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融资平台债务打开、核对是对存量债务的信息探底,做到“摸清底数,心中有数”。这为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报告和会计核算奠定了基础。在掌握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的前提下,才能根据平台公司的资产与债务总量对比中来决定是否对融资平台进行新的贷款业务。《通知》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和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提出了很好的要求,为构建对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监管法律框架提供了很好的实践经验。

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数值,要在偿债率、负债率等债务规模数值建立和完善之后,结合这些数值目标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加强动态监控成为一种必要。动态监控的目标是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量控制在安全要求值范围内,为风险预警机制作用的发挥准备条件。

(三)完善平台公司融资担保制度

在财政能力成为一个问题的背景下的增加的贷款,必须在未来的权力分散一

些物业税。收入和资产担保机制的运用将有助于确保未来的贷款和实施区域发展预算的干预和违约或者破产立法也大大有助于这方面保障。[6]在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实践中,由于银行为了扩大自己的业务量以及对融资平台公司背后的地方政府信用的笃信,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往往被疏忽。如何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给银行机构形成的债权进行“整改保全”?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债务增信的重要方式之一是要求融资平台公司为自己的贷款提供担保。这种担保主要有四种形式: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资产抵押(质押)、项目收益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地方政府保证、其他公司担保。融资平台公司资产可以分为可以分为可抵押资产和不可抵押资产。法律、法规禁止成为抵押物的公共资产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否则抵押合同无效。融资平台公司以项目收益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进行质押担保的,是否有效关键看质押权本身性质是否具有专属行政机关行使,如果不是专属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利(力),只要借贷双方同意便可以成为质押客体。随着我国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许多传统意义上专属于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可以让渡给社会其他主体行使,出现了行政权社会化现象。随着行政权社会化范围的扩大,可以作为质押权的客体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让社会资本参与融资平台公司之后,可以把一些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等供给主体社会化,有利于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更多地满足人们的公共需求。

地方政府能否为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除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之外,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为保证人,为实现公益目的教育实施等公益性财产也不得作为抵押对象。但实践中,地方政府把这些资产注入平台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变相提供担保的事情却屡见不鲜。国务院《通知》也命令禁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但根据2013年6月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地方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违规提供担保仍有3359.15 亿元;仍有部分地方将市政道路、公园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等以资本金形式违规注入71 家融资平台公司,涉及金额544.65 亿元。[7]一面是法律、文件明确禁止,另一面是地方政府冒险顶风作案,何也?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其中原因。笔者认为究其原因有

三,一是地方政府有为融资平台担保的现实需求;二是我们对地方领导考核指标过分追究经济性;三是法律后果设定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够严厉。既然现实又需求,就要在需求与监管之间寻求某种平衡。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目的很多是为了发展地方公益性事业,满足社会公共产品需求,为公共服务均等化做出了很多贡献。这些是地方政府职能之所在,应该是地方财权范围内要做的事情,所以从逻辑上讲,地方政府应该为社会提供公益性事业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负责。在法律上应该调整担保限制性规定,允许地方政府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为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把这种担保范围纳入到地方财政预算范围,对于所担保的公益性债务融资承担最终偿还兜底责任。正如有的人提出的,地方政府可以为融资平台公司发债提供担保, 但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 比如地方政府总担保额必须小于其收入的一定比例, 以及单个城投公司从一个地方政府获得的担保额不得超过该地方政府对所有城投公司和担保额的一定比例。[8]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融资平台公司以地方政府注入的土地作为融资担保的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土地使用权主体是谁?如果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享有所有权,那么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什么?二是以土地作为融资借贷抵押,其价值如何计算?从现实的操作来看,地方政府多是把土地无偿注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土地的预期增值后价格进行抵押融资。这就增加了土地融资的财政和金融风险。这个问题也引发了国家的关注。2003年,我国中央政府要求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给地方政府时不能以基础实施建设后预期土地价格进行评估,而应该以土地抵押时的当期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抵押,但这些规定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地方政府的遵守?为此,需要改变地方政府为融资平台公司注入土地的方式,把融资平台公司从地方政府剥离后,地方政府不再对融资平台公司注入土地使用权,过去注入的按照市价评估确定价值后为转化为地方政府在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融资平台公司要想获得新的土地使用权需经过公开拍卖程序而获得,可以确立同等价格条件下,融资平台公司优先规则(基于其公益性目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土地法等规定的划拨使用权条件。融资平台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借贷的要按照土地的当期价值评估。当然,即便是按照当期价值评估,土地价格可能会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而贬值,所以,尚需建立相应风险预防制度。刘琍琍

提出的短期内可行的改革方案很有讨论价值,包括对由土地及其他固定资产抵押的银行贷款进行风险评估, 为土地交易收入建立土地信托或特别基金, 并禁止将卖地或土地租赁收入转变成当期预算。她认为从中期来看,更多有挑战性的改革包括: 土地资产管理、规定抵押/贷款比率、将土地融资与中期财政规划和资本预算关联起来。[9]

[1]刘艳华洪功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实现机制研究述评[J].财政研究,2011.06

[2]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这个规定迎来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的春天。

[3]根据2011年6月1日晚间央行发布的《2010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公布的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专项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全国共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万余家,较2008 年年末增长25%以上。

[4]审计署.第24号公告: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https://www.360docs.net/doc/11925705.html, 2013-6-10

[5]审计署.第24号公告: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https://www.360docs.net/doc/11925705.html, 2013-6-10

[6]BLANE D.LEWIS. Local Government Borrowing and Repayment in Indonesia: Does Fiscal Capacity Matter? World Development.2003.Vol.31, No.6

[7]审计署.第24号公告: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https://www.360docs.net/doc/11925705.html, 2013-6-10

[8]参见田黎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及对策研究[D],湖南大学法律学,2011

[9]刘琍琍.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及其风险管理[J].北京:经济研究,2010(46)

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

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夏秀兰 【摘要】投融资平台公司自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实施迅速崛起后,承载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其隐藏的债务风险、带来的社会矛盾以及肩负的历史使命迫使其转型升级,本文从政府层面和平台公司自身建设层面提出了转型发展建议。 一、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产生和崛起 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地方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越来越大,加之城市建设对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正面激励,更是提升了地方政府搞建设的热情。然而,市政建设投资却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一是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权层层上收,地方财政的财力增长远跟不上其所承担事务的资金需求量的增长;二是《预防法》又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列赤字。地方政府急需资金与政府财政明显吃紧矛盾突出,于是,地方政府采取“表外负债”的方式进行隐性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应运而生。 2002年以来,以重庆、上海为代表产生了一批融资平台公司,他们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发挥了良好作用,解决了一些重大项目的融资难题。在这种背景下,融资平台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2008年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实施后达到高峰,尤其是2009年,呈爆发性增长,据初步统计,金融危机爆发及积极财政政策方向拟定后成立了近5000个平台公司。

从平台公司产生的效果看,确实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平台公司不仅撬动了银行贷款,同时还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较有成效地解决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特别是在2009年应对金融危机的进程中,面对外需下滑、消费需求短期乏力的局面,平台公司带动的基础设施投资为扩大内需提供了强大动力,为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必然性 尽管平台公司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承载的压力、带来的风险、引起的社会矛盾早已引起广泛关注,问题不容小觑。一是融资能力下降。市容改善、城市发展外加政绩考核等因素使各级地方政府要不停地进行城市投资,平台公司是实施的主要载体之一,承担的融资压力愈来愈大,而这些项目大部分为公益性项目,短期内却无明显的经济效益,投入产出严重失衡;大多数平台公司经过几年的折腾,负债率偏高,财务状况不理想,继续融资的能力明显下降。二是过度依赖土地。土地出让收入被称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弥补了许多城市建设资金的缺口。但土地储备属于资金密集型业务,收购资金主要依赖银行,土地出让受制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此外,有些收购的土地还需要完成整治,增加储备风险和成本。在房地产市场起伏不定的情况下,以土地出让金作为还贷资金主要来源的“时间换空间”模式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风险显而易见。三是引发社会问题。土地是平台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之一,这些土地往往是城市周边居民用地或老企业土地,涉及拆迁安置、旧城改造、老企业搬迁等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可能导致群众上访等

浅析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浅析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本文论述了在国家保增长、扩内需政策背景下,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急剧扩大,其所蕴含风险的几种表现形式,并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存在的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标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及防范 0 引言 各级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大量融资,有力地推动了基础设施建设,为应对金融危机冲击,扩大内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实现经济较快复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贷款总量的急剧增长,从中长期来看,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所蕴含的风险需高度关注。本文就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及防范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1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业务概况 按照人民银行的口径,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或者以财政补贴、政府担保作为还款承诺,包装起来的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到融资标准的、政府实际控制的企事业、机关法人。主要包括:各类政府组建的开发园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类公司,农投、工投、城投、交投等政府类投资公司。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即金融机构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随着国家保增长、扩内需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快速扩张。截止2010年末,全国各类政府融资平台已超过一万多家,其贷款余额超10万亿元,近两年全国新增贷款中,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新增占比高达39.6%。 2 当前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存在的风险 2.1 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缺乏深入调查评价,存在过度授信的风险 在金融同业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政府融资平台由于具有政府背景,被各金融机构视为优质客户,竞相争抢营销。在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进行授信时,经办人员往往乐观认为有地方政府作后盾,还款有保障,而忽视其负债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深入调查评价,尽量降低信贷准入门槛,满足其融资需求,导致过度授信,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据《银行家》(2010年4月号)杂志报道,2009年我国的地方政府负债远超过财政收入,平均为2.4倍,有的甚至达到4倍,过度负债导致贷款到期难以正常归还的风险不断增大。 2.2 部分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当地财政作担保,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评审报告-政府融资平台授信汇总

初审报告(政府类授信业务) 第一章送审业务概况 一、送审简况: 二、授信方案简况: 第二章授信方案 一、业务概况: 1、明确本笔业务性质(首贷、增贷、增量续贷、缩量续贷、原额度续贷、展期、重组、调整、调整、复议等)。若是增量授信,明确增量额度及敞口,以及增量后总授信额度和总敞口额度。 1首贷/增贷/增量续贷/缩量续贷/原额度续借/展期/重组/调整/复议

2、客户类型:明确申请人的平台定性结果(“仍按平台管理类”、“退出为一般公司类”或“类平台”),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情况(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 3、平台层级:明确受信人的平台层级(省市级、区县级等)。 4、其他:若为银监名单内平台类客户的新增贷款,需明确是否满足银监要求的“六个条件”;对于“仍按平台管理类”客户,还需符合银监要求的“五个投向”。若为土储类贷款,明确受信人是否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内,并说明融资规模卡获取情况。 提示: ①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如以BT 方式操作的,应符合财预[2012]463号文件要求。 ②融资平台业务应符合银监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我行关于融资平台的授信政策要求等。各地政府或银监已出台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要求的,还需明确当地细化管理要求及本笔合规情况。 二、授信方案: 1、授信业务(融资)品种:房地产开发贷款 2、金额: 3、期限:贷款期,其中提款期、宽限期、还款期。 4、利率/费率:若利率/费率需要上报审批,应明示审批情况。 5、担保方式:如分阶段采取不同担保方式,需列明担保方式和对应授信金额,还款期内是否要按照还款进度撤销相应的担保。 6、与前次授信方案比较 如有存量授信,需明确与原授信条件的差异,并阐述形成差异的原因。 三、授信条件: 1、参与方式: ①如是银团贷款,应列明银团贷款总金额;银团组成各方的地位及各自份额。 ②如非银团贷款,是否有其他银行贷款参与,参与金额及主要贷款条件。 2、提款安排: ①首次提款的条件;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和对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和对策 摘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产生对我国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它能够促进我国地方经济的回暖和发展。但是,我们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现阶段随着地方融资平台数量的增多和负债的大幅膨胀,使得地方融资平台出现了操作不规范的现象,操作的不规范就会日益凸现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从而影响整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本文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存在的风险入手,提出了降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对策 基金项目:河北建筑工程学院2014年校级青年基金项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管理的研究”研究结果(编号:QN201420)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内部存在的风险 1.融资平台管理风险 首先,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营过程中,由于融资平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其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在职能的边界划分上也没有一个清晰的划分依据,最终导致融资平台在投资的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的行为,如投资状况不明

确等。其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人员大多数为政府官员,对市场经营和管理缺乏经验,所以在投资的过程中容易产生错误的决策。第三,在运作过程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没有利用法律的效力明确规定债务的最终偿还主体,一旦当投资发生失误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时,就会出现偿债主体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第四,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运行的过程中并没有根据公开、公平、及时、准确的原则对其运作信息进行披露,使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营信息不透明,从而导致银行不能准确的估计其经营能力和还债能力,银行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的存款就会存在巨大的风险。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的道德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的一些管理者为了追求绩效,经常会通过融资平台来加大对城市的建设力度,这样一来就会因投资项目建设的重复性和盲目性而造成资金的严重浪费。此外,地方政府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为了筹集资金,往往会将一个融资平台的融资用来当做新的融资公司的注册资金,并利用新的融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这样就会加快风险的产生。 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投资收益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设立主要是为地方基础设施以及 公共设施建设来筹集建设资金的。但是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来说,基础设施在定价方面会受到政府的限制,使其在较长时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渠道及资金来源分析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渠道及资金来源分析 摘要:分析、评价了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政策性产业扶持基金融资和农业产业投资公司融资三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模式及其 各自的优势;以山东和天津为例分析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资金来源;借鉴国外政府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分析了我国在融资模式及资金来源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资金来源融资模式 一、引言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 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各种不同类型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 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 从我国经济的情况来看,投资始终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在高投资拉动经济增长中,政府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而地方政府投资职能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是要有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一方面,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虽然也保持一定增长,但与快速增长的支出需求相比普遍拮据,财力基本上仅够维持“吃饭”,基础设施欠账和建设资金缺乏成为制约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公共财政体系的逐步确立,财政资金要更多地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这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通过深化投融资改革,搭建市场化融资平台,充分发

挥有限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重点关键领域战略性开发开辟稳定筹资渠道。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及评价 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产生过程看,目前主要存在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产业扶持基金、农业产业投资公司三种运行模式。这三种模式适用于不同条件的融资需求,且各有其优劣势。 (一)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及评价 1、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适用于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常是由国外企业和国内的民间资本来承担,因而有效地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和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并且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融合。同时,给出了明确项目回报率,严格按照中标价实施,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协调容易,双方的利益纠纷少,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2、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模式 tot是bot融资方式的新发展。近些年来,tot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它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

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及防控措施摘要:本文就防止政府融资平台及政府背景项目贷款的操作风险,提出了合理确定授信总规模,对融资平台及项目作优选,做好项目资金的测算,完善贷款方案,有效落实项目贷款的担保条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等建议。关键词: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信贷风险;风险防控中图分类号:F832.4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及防控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及政府投融资平台信贷投放的增加,银行信贷风险在不断累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业务发展的内在要求及市场竞争的外部压力推动各家银行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大量增加,政府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比例迅速提高,提高了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集中度。(2)中长期贷款的迅速增加使银行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加大。(3)政府融资平台及政府背景项目贷款的操作风险。尤其是政府融资平台及政府背景项目贷款的操作风险不容忽视,下面将作重点分析。 一、政府融资平台及政府背景项目贷款的操作风险(1)政府信用风险。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政府背景,决定此类贷款的本质是政府信用,还款有无保证取决于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有意愿归还这类贷款。由于中长期项目贷款期限较长,历经几届政府,贷款偿还将取决于各届政府对贷款存续期内建设性资金的使用安排,存在因政府换届而导致金融机构贷款不能正常偿还的风险,因此政府信用将直接影响到贷款的按期偿还。 (2)政策性风险。国家政策改变,会导致政府财政收支波动较大,影响金融机构贷款的正常偿还。贷款期内政府财政收支、财税体制等存在变化的可能,同时,财政支出受地方政府发展思路、城市建设整体规划、未来规划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融资力度与效度、财政经常性开支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可用于项目还款的资金能否按预测归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法律及合规性风险。政府对金融机构贷款的任何担保或变相担保、承诺等支持行为目前仍不受法律保护。 量公共资产拼凑注入,盈利模式主要依赖于项目附属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出入返还或地方财政补贴收入。由于政府融资平台在职能定位、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方面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贷款期内不能排除借款人体制发生变化的可能,一旦出现政策性破产,银行贷款将面临巨大风险。同时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财务透明度及可信度不高,其评信的难度降低了银行对贷款主体风险识别能力。 (5)还款来源的风险。在当前宏观经济背景下,地方政府的投资计划明显提前,投资规模放大,融资平台在数量上有增加的趋势,规模扩张明显,债务急遽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几点建议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几点建议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借鉴外地成功的经验,对原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改革,开始建设新模式的投融资平台,在运作过程中拓展了巨大融资空间。 一、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作 (一)新平台建设的出发点。地方政府搭建新型融资平台,其目的就是要抢抓此次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发挥国有资本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激活政府资源的资本属性,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样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经营运作市场化,建立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的投融资体系和融资、投资、建设、管理、偿债一体化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投融资由部门各自负责向政府集中主导转变、由行政决策向市场选择转变、由政府举债向资本运作转变、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由无偿投入向有偿回报转变。 (二)新平台的主要职能。一是统一化的政府融资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通过整合政府优质资源,利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多种渠道为政府募集资金,以落实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补充基础

设施建设资金,实现政府的投资引导意图。二是市场化的国资管理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国有公司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对下属公司以及划入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向价值链的高端集中、向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延伸,实现国有资产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的目标。三是政策性的产业投资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的产业投资平台,代表政府出资,根据地方产业政策进行产业投资,一方面可以开拓投资资金来源,顺利实现政策意图;另一方面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管理,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率。四是先导性的创业引导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先导性的创业引导平台,将发挥政府资金的种子资本作用,以国有资本先期投入引导战略投资者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更好地利用股权、基金等市场化手段与其他机构进行资金合作,通过资本经营服务、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成长,发展一批与区域核心产业关联度高、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的新项目、新企业。 二、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效应评估 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平台,对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投融资所具有的政策性效应和诱导效应,促进经济增长及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这些平台公司自成立时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2009年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全国快速发展。通过这一平台。一方面,地方政府拓宽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配套资金的融资渠道,加快了城市化建设步伐;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扩大了贷款投放,进一步优化7贷款结构,为中国应对危机和扩大内需发挥了重要作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的迅速扩张。对许多地区的地方财政偿付能力构成了威慑。也对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一定隐患。最终很可能会造成财政问题和金融问题。其隐性风险已经引起政府监管部门及国内各家商业银行机构的普遍关注。 关键词: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信用风险 政府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真正繁荣始于2008年下半年,中央4万亿投资的刺激政策出台后,家商业银行纷纷高调宣布积极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政府借助各地的融资平台,融资规模急剧膨胀。2009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于是地方政府热情空前高涨,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等资产,打造各种类型的投融资平台,并用政府信用给予隐性担

保。2009年全国9.5万亿天量信贷,其中一个主要流向便是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于这些项目大多是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贷款多由地方政府提供隐性担保,加之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有的投融资平台资本金和贷款杠杆达到30倍以上,因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蕴含着多重信用风险,使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使用,这将导致银行不良贷款隐性化和长期化趋势,最终将形成银行坏账,这也是银行最难把握的问题。 1 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 1.1承贷主体与资金使用主体错位。不利于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监控 作为承贷主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是可以确定的,但其所融资金的使用主体往往又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尤其是部分“以歉补丰用”于周转使用的没有指定用途的贷款资金。导致承贷主体与资金使用主体的不一致,容易出现贷款资金的挪用,不利于银行对资金流向的监控和对贷款风险的管理。 1.2贷款资金的使用缺乏统一规划.资金使用效率较低 各地融资平台在贷款资金的使用上往往缺乏统一安排和部署,在没有整体规划的情况下,重复建设难以避免,从长远来看会造成产能过剩,不利于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超前建设,搞形象工程等。

企业债和地方融资平台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目录 一、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专门规定 (2)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2010年6月) (2) 2.(四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公 司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7月) 5 3.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点政府投融资 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8 4.(发改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 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2011年2月) (11) 5.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 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1月) (12) 6.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 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4) 7........... 国家发改委关于企业债信用建设的最新通知 16

8.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 9.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23) 10.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23) 11.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26) 12.... 四部门关于制止地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30 1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治理的指导意见(2010年12月) (32) 14.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 (35) 1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 (45)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及防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1925705.html,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及防范 作者:郭攀可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01期 [提要] 本文论述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发展现状,立足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环境中不同主体的视角,分析融资平台风险传导机制及可能导致的连锁反应。按照分主体防治的思路,提出厘清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的边界、创新融资平台盈利模式、规范商业银行贷款行为等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维护新常态下我国金融安全和宏观经济平稳运行。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成因;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0月19日 一、引言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经营运作中存在的风险问题由来已久,而伴随着全国范围内掀起的城镇化、工业化浪潮,这一问题显得格外突出,从而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但与此同时,受某些内部或外部因素的影响,致使三大主体之间违规操作、政治寻租、债台高筑的现象屡见不鲜。 从内部因素而言,由于融资平台成立之初的目的是承担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及建设工作,因此注定了其经营范围更多是非营利性、惠民性的项目,从而存在投资回收期长、盈利能力较低、现金流量少等天然的特性。 从外部因素而言,其注册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补贴及相关配套款项,导致在经营过程中对政府财政产生较高的依赖性。当政府财政收入因区域内宏观经济走势低迷而减少时,势必会反过来影响融资平台还本付息及进一步获得贷款的能力。在内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导致了融资平台债务风险、信用风险的上升。 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问题引人关注,国内不少学者对这一领域展开了研究,较多的学者采用了定性分析法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曹红辉(2010)认为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成因可概括为:公益性与收益性项目不分、欠发达地区融资平台设立过度、各地财政能力高估以及地方政府对其注资过少,并分别从短期和长期内提出了预防与控制地方融资平台系统性风险的措施。吴蔚等(2012)将地方投融资平台面临的风险划分为以融资风险、经营风险为主的内部风险和以财政体系风险、银行信贷风险、金融系统性风险为代表的外部风险,并根据不同风险种类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刘兆云等(2011)针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风险,提出了要强化行业管理、重申投融资平台使命、拓宽投融资渠道以及建立投融资机构绩效评价体系等风险防范措

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

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夏秀兰 【摘要】投融资平台公司自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实施迅速崛起后,承载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其隐藏的债务风险、带来的社会矛盾以及肩负的历史使命迫使其转型升级,本文从政府层面和平台公司自身建设层面提出了转型发展建议。 一、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产生和崛起 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地方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越来越大,加之城市建设对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正面激励,更是提升了地方政府搞建设的热情。然而,市政建设投资却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一是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权层层上收,地方财政的财力增长远跟不上其所承担事务的资金需求量的增长;二是《预防法》又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列赤字。地方政府急需资金与政府财政明显吃紧矛盾突出,于是,地方政府采取“表外负债”的方式进行隐性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应运而生。 2002年以来,以重庆、上海为代表产生了一批融资平台公司,他们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发挥了良好作用,解决了一些重大项目的融资难题。在这种背景下,融资平台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2008年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实施后达到高峰,尤其是2009年,呈爆发性增长,据初步统计,金融

危机爆发及积极财政政策方向拟定后成立了近5000个平台公司。 从平台公司产生的效果看,确实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平台公司不仅撬动了银行贷款,同时还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较有成效地解决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特别是在2009年应对金融危机的进程中,面对外需下滑、消费需求短期乏力的局面,平台公司带动的基础设施投资为扩大内需提供了强大动力,为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必然性 尽管平台公司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承载的压力、带来的风险、引起的社会矛盾早已引起广泛关注,问题不容小觑。一是融资能力下降。市容改善、城市发展外加政绩考核等因素使各级地方政府要不停地进行城市投资,平台公司是实施的主要载体之一,承担的融资压力愈来愈大,而这些项目大部分为公益性项目,短期内却无明显的经济效益,投入产出严重失衡;大多数平台公司经过几年的折腾,负债率偏高,财务状况不理想,继续融资的能力明显下降。二是过度依赖土地。土地出让收入被称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弥补了许多城市建设资金的缺口。但土地储备属于资金密集型业务,收购资金主要依赖银行,土地出让受制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此外,有些收购的土地还需

当前形势下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融资简要分析

当前形势下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融资简要分析 一.地方政府融资分析 地方政府融资分析我引入了财政学里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以下简称地方财政收入)这个概念,地方财政收入指地方所诉区域内每个财政年度收入总和,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由省、县或市的财政收入组成。此处为方便理解我将地方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整理成了图表的形式。 从上图表可看出,地方财政收入如无重大因素影响,均趋向于一个稳定值。如以成都市的历年财政收入数据统计可知,2017年,成都市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275.5亿元,同口径增长11.3%。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759.6亿元,增长10.3%。2018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424.2 亿元,同口径增长9.4%。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837.5亿元,同口径增长9.7%。

地方政府从融资结构上分为: 1.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及相关平台公司为融资主体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2.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3.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4.非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 结合以上4种融资方式,项目融资及非项目融资2种融资模式主要由隶属于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的融资平台公司来进行投融资管理,在此主要分析前两种融资模式的主要特征及相应的融资工具。 直接融资最直接的金融工具体现为地方政府债。地方政府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债;第二种为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政府用。地方政府债券通常按照资金的用途还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 在此,有必要区分下一般债及专项债: 1.用途不同 虽然二者都是用于国家建设,参与政府资金周转,但一般债

地方政府平台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要点

时间:2013-10-21 作者:王雅琼来源:用益信托网 〖写在前面的话〗其实从今年年初开始,我就萌生了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地方政府平台融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梳理,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尽职调查,尽可能准确地判断项目的风险程度。然而在梳理的过程中,我开始对这项工作的意义产生怀疑,由于平台公司的主营业务基本都是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及其他相关业务,所谓经营性现金流最终来源还是当地财政。对于这种背靠财政的平台公司,常规的风险分析方式,如通过测算现金流、设置抵质押率等方式真的适用吗?如果对当地财政状况进行分析,又面临相关资料不全,而能找到的资料的真实性也无从查证的问题。而一个地方的平台公司又不止一个,交易对手的再融资能力和协调财政资金的能力对于项目的安全性也是十分重要的,这又怎么判断呢?想得多了,我越发觉得无从下手,一度得出了“地方经济形势的好坏决定平台公司还款能力”这样一个非常正确但是毫无疑义是废话的结论。诚然,经济上行期就像一路直奔6000点的股市,随便选个股票跟风就能赚钱,而在经济平稳运行尤其是下行期,如何遴选项目并客观进行风险评估就越发重要。如果直接将特定项目的风险指标与当地财政甚至中国大范围的经济形势挂钩,而不对其本身进行特定的风险分析,无异于缘木求鱼。在此要感谢@证券小兵和各位热心的群友,正是大家热火朝天的讨论才使我理清了思路。谨以此文分享,不成熟之处还望指点。

时间:2013-10-21 作者:王雅琼来源:用益信托网 一、当地财政状况 (2) (一)政府财政收入情况 (2) (二)政府财务支出和负债情况 (3) (三)估算财政偿债压力 (4) (四)考虑意外因素影响 (5) 二、平台公司的综合实力 (5) (一)平台公司的股东结构。 (5) (二)平台公司的资产结构 (6) (三)金融机构负债和民间融资 (8) 三、项目交易结构 (9) (一)应收账款投资附加回购 (10) (二)股权投资附加回购 (11) (三)各类收益权投资附加回购 (12) 四、担保措施 (13) (一)大型国企担保 (13) (二)实物抵押——土地和房产 (13) (三)应收账款质押 (15) 五、结语 (15) 本文所指地方政府平台的共同点在于其大部分经营收入均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财政,包括财政直接补贴和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获得作为对价支付的财政资金,如因承建当地基础设施项目而获得的投资成本返还等。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平台的最终还款来源均为当地的财政资金。 自2011年开始,银监会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上报符合要求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并动态调整。同时银监会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名单内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等融资行为提

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治理

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治理 自2010年以来,中央政府及监管部门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与治理力度不断加大,通过近年来多管齐下的规范与治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规模迅猛膨胀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之前所积聚的巨量风险正在得到逐步缓释,总体可控已成为官方描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普遍观点。从表面上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有所缓解,但从深层次看,催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及地方债务恶性膨胀的体制性因素仍未根本根除,推高平台负债的影响因素依然有增无减,削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还款来源的各类问题依然存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偿债高峰期也还将持续。在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下行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防控之堤正不断受到冲击。特别是在2011年以来,宏观经济下行趋势明显,实体经济复苏缓慢,部分地区由于地价、房价涨幅回落,地方政府十分依赖的土地财政也正日益枯竭,地方财政收入增速下滑趋势难以抑制。 从区域结构来看,部分中西部地区平台、低层级平台面临较大偿债压力,即便在东部沿海等传统发达地区,县级及以下财政靠负债运转的现象也不在少数。从整体来看,不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压力有增无减,其所面临的风险也正向金融系统传导,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规模的持续增加,风险结构的日趋复杂,其对银行业的挑战也将日益显现。2014年8月,《预算法》修订案的四审稿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1月起实行。尽管在该次修订中,中央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限度内的地方发债权限,但发债主体的准入门槛高,发债程序尤为严格,同时也有用途限制。 可见,中央对地方政府发债的态度依然谨慎。而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短期内,要使地方政府发债取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也并不现实,对目前数量巨大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存量债务的化解也更需时日。同时也应看到,《预算法》第四稿修订案对于地方政府发债仍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关于如何通过完善地方政府发债体系来治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依然需要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可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依然复杂;对于其治理,依然任重而道远。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融资平台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对其进行相应治理?围绕这些问题,本文展开了研究与讨论。在研究的过程中,本文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一理论基点出发,以“政府—市场-社会中间层”的三

浅析如何利用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浅析如何利用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发表时间:2017-10-25T14:56:13.057Z 来源:《科技中国》2017年7期作者:潘月强[导读] 摘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能否健康的发展,关系到中国经济的振兴以及对实体经济的宏微观金融生态环境的构建和推动。这需要从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本身、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摘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能否健康的发展,关系到中国经济的振兴以及对实体经济的宏微观金融生态环境的构建和推动。这需要从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本身、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风险控制等方面来加强监管,使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国经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融资平台的真正发展是自2008年以来,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过带来的冲击,中央政府推出4万亿投资计划,原地方投资平台难以满足投资拉动和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新形势。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提出“支持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在宏观政策指引下,地方融资平台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势头,其中接近四成的信贷资金流向了地方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融资和股权融资这四种方式进行,其中以银行贷款为主。 一、地方融资问题的存在的问题 1、过分依赖商业银行贷款。 2、融资渠道单一,融资压力巨大。 3、缺乏制度性设计、规范与监督。整体上讲,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较为混乱,缺乏整体性的设计、规范与监督机制,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首先,现行法律框架下缺乏合规的融资渠道,“假平衡,真赤字”的地方财政催生了各种变通方式,地方政府债务的急剧膨胀缺乏必要的监管与约束。其次,2009年地方债的发行只能是现行的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博弈的短期均衡,从国外实践来看,这一发行模式存在固有的弊端,如信息的不对称使中央政府的代发在债券的种类、数量与期限等方面不能很好地满足地方政府的需求,也带来道德风险。 4.地方政府融资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地方政府的信用评估机制缺乏,导致地方政府融资风险难以控制。 二、促进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健康发展的对策 1、提高投融资平台市场化程度,引入战略投资者 目前,我国多数投融资平台属于国独资公司,无论是人事管理还是具体业务都受到地方政府的实际控制。资产管理在国资委,人事任免在地方政府党委,项目择在发改委,资金管理在财政,投融资平台的话语权较弱,政企不分的现象在投融资平台依然存在。因此,提高投融资平台的市场化程度,利用市场机制提高投融资平台的管理效率,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势在必行。具体措施包括:深化投融资平台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按照《公司法》规定,完整地开展登记注册等手续,且经营期限要满足还款需要。企业在公司章程中必须建立问责机制,使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得到明确。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及规定,确保所有股东、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待遇平等。在治理结构改良的基础上,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充实投融资平台的资本实力时,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人才。 2、尽可能采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方式以分散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采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方式,可以降低单家银行的贷款额度,避免贷款集中度风险,这比由一家银行单独贷款更有优势,因此这样可以避免受到资本金比率的制约,以及贷款集中度风险的考验和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同时,参贷银行可以从不同渠道获得更多的信息,针对这些信息作出决定,可以有效防止贷款被挪用。 3.提高投融资平台透明度,建认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推动当前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形成的隐形负债向及时公开披露的合规显性负债转变,改变当前信息披露严重不透明的状况,同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设置一套规范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价方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精准预测,以便尽早采取预防或治理措施。该监测预警系统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一经确定,将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以利于进行动态的对比分析。 4、建立政府投融资责任制度,严格管理政府的担保行为 无论是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的贷款行为,还是不同形式的发展行为,都必要要求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必须与财力相匹配,期限必须尽可能与政府任期相一致要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责任制度,严格管理地方政府担保行为,同时在地方政府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有效清偿的情况下,适时探索实施地方政府财政破产制度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否则一个软的预算约束加上一个宽松的信贷投放环境,必然会鼓励一些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的地方政府对信贷资金的低效率滥用。 5、加强融资平台风险控制 一是构建对融资平台的联合监督机制。包括人大、国库、审计等部门外部监督的全程化,形成监督合力。国库部门对于有关预算内资金用于融资平台的支出要加大柜面监督等力度,杜绝非常规拨款等违规行为发生,切实履行经理国库职能;财政等地方政府部门也应该完善监督和约束机制,统筹本地财政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本付息计划并进行日常监督,各融资平台公司应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保证资金正常合规运作。二是强化对融资平台风险指标监控。监控内容可包括资金是否充足、抵押担保是否规范、资金流向和使用效率、还款来源、财政风险社会化程度以及信贷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等。三是规范对融资平台债务的清偿保障管理,无论是规范各种担保融资方式,均应得到法律层面保障,同时,需健全各级政府的责任制度和债务的偿还保障机制。由于地方政府常因换届等问题造成责任不清,有必要对之进行事先规范,可引入问责制,从而保证经济和社会平稳健康发展,避免出现财政危机或政府债务危机。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能否健康的发展,关系到中国经济的振兴以及对实体经济的宏微观金融生态环境的构建和推动。对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既要使其在贯彻政府宏观调控意志的同时,又不致出现市场失灵现象,是建设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目标和关键。这就需要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治理结构、资产的过度负债、贷款担保方式、资金投向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需要从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本身、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风险控制来规范它,让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参与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

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

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夏秀兰 【摘要】投融资平台公司自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实施迅速崛起后,承载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其隐藏的债务风险、带来的社会矛盾以及肩负的历史使命迫使其转型升级,本文从政府层面和平台公司自身建设层面提出了转型发展建议。 一、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产生和崛起 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地方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越来越大,加之城市建设对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正面激励,更是提升了地方政府搞建设的热情。然而,市政建设投资却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一是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权层层上收,地方财政的财力增长远跟不上其所承担事务的资金需求量的增长;二是《预防法》又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列赤字。地方政府急需资金与政府财政明显吃紧矛盾突出,于是,地方政府采取“表外负债”的方式进行隐性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应运而生。 2002年以来,以重庆、上海为代表产生了一批融资平台公司,他们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发挥了良好作用,解决了一些重大项目的融资难题。在这种背景下,融资平台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2008年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实施后达到高峰,尤其是2009年,呈爆发性增长,据初步统计,金融

要完成整治,增加储备风险和成本。在房地产市场起伏不定的情况下,以土地出让金作为还贷资金主要来源的“时间换空间”模式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风险显而易见。三是引发社会问题。土地是平台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之一,这些土地往往是城市周边居民用地或老企业土地,涉及拆迁安置、旧城改造、老企业搬迁等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可能导致群众上访等社会问题。而土地出让不断涌现“地王”,政府从中获得巨额差价,让本已对高房价极度不满的人更加怨声载道。 一方面,我国的城市化率还在以每年超过1%的速度快速增长,据测算,这样的城市化进程每年市政建设投入需3500亿-5000亿元,而当前地方财政只能安排约1000亿元左右,资金缺口巨大,在地方财政状况无法实质性改善的情况下,各级平台公司还要继续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国家相关部委高度重视平台公司发展问题,相继出台国发〔2010〕19号、国土资发〔2012〕162号和财预〔2012〕463号等文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规范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帮助地方政府逐渐摆脱依赖土地财政的怪病。 三、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建议 平台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转型发展必然同时要依赖于地方政府的支持和自身的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的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作为中国特殊的财政和政府融资体制下的产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伴随中国经济特别是基础建设事业的发展,经历了2000年前的蹒跚起步阶段、2009年前的缓慢上升阶段、2009年开始的迅猛增长阶段、2013年进入的调整发展阶段,最终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后不可避免的迎来了淡出转型阶段。 编者梳理了近年来相关的政策文件,供读者参考。 说明:1、汇编文件截止于2014年12月10日;2、限于水平,疏漏难免,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3、编者力求但无法保证汇编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本汇编仅供参考,请读者甄别使用;4、本汇编欢迎转发,请保留作者署名,谢谢! 一、国务院发布: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答记者问、解读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4、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二、部委联合行文: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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