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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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二○○九年九月二日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管理部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管理部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五)注重人才,创造环境。

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xx〕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申请条件) 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且已获得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单位,可向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合同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完整版)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档案的安全性、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促进国家科技信息资源长期保存和有效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保密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档案是指在重大专项的规划、论证、组织实施、监督评估、考核验收等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重大专项档案是国家的重要科技资源和知识资产,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是重大专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重大专项的规划、论证、组织实施、监督评估、考核验收等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部门要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大专项整体工作,切实加强对重大专项档案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对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大专项档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工作指南等。

(二)负责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及总体验收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重大专项档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办)具体落实三部门的决策。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档案的收集整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督查重大专项档案及其数据的及时移交与集中管理情况。

(二)组织建设统一的重大专项档案管理服务平台,推动重大专项档案的长期保存和授权利用。

(三)负责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沟通和联络。

(四)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档案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重大专项预算调整规定补充通知

重大专项预算调整规定补充通知

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日期:2012年09月19日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2009年,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针对《暂行办法》执行中存在问题,现就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调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发生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二、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但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的预算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四、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牵头组织单位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五、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课题)组提出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六、项目(课题)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5•【文号】财教〔2021〕262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教〔2021〕262号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称《若干意见》),加强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现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课题)。

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称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若干意见》关于劳务费、间接费用、预算调剂等方面的新政策。

涉及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等现行规定需专业机构同意的事项,应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二、关于执行期已结束的科研项目(课题)。

对于已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课题),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财科教〔2017〕74号文件等现行规定执行,不再作调整。

对于正在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要结合《若干意见》关于劳务费、间接费用、预算调剂等管理新要求形成验收结论。

三、关于结余资金。

自《若干意见》发布之日起,已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对于正在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处理按新政策执行。

四、关于组织实施。

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跟踪指导,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聚焦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强调坚持自主创新,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关键领域跨越式发展。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重大工程的衔接,推动军民融合,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

(三)厘清权责,规范管理。

重大专项纳入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在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突出绩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执行情况与实施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相关财务问题浅析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相关财务问题浅析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重要意义。

重大专项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财务部门主要依据是《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关于落实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财函[2010]384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0]308号等相关规定。

一、重大专项部分课题承担单位存在转移、挪用、挤占中央财政资金1.课题承担单位在经费执行过程中,列支预算外设备购置费,与预算严重不符。

由于现在某些设备更新速度较快、设备出厂价格也不断增长,此外还有汇率、国际形势等的变化会导致预算不能满足现有设备的支出,导致设备购置费与预算不符。

2.课题承担单位从特设账户提现,用于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支出。

除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特设账户资金资金一律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的工资福利经费和办公经费支出等日常经营活动支出,如有上述情况需退回。

3.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专家咨询费中列支非专家劳务费,以及单位课题负责人以他人身份证冒领劳务费。

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务费是指发放给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以及不属于单位但承担课题项目组指定任务的人员人工费用。

咨询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和评审专家的费用。

医院使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财务处理

医院使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财务处理

社会 的进步 ,对有效防治重大疾病 ,提 高全民健康水平 , 促进 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提供 了强有力支撑和保障 ,因此 , 使 用民口科技
重大专项 ( 简称重大专项 )资金 项 目 ( 课题 )的医院越来越 多,探析项 目 ( 课题 )承担单位的财务 处理成为迫切需要 。文章对此
进 行 了探 讨 。
关键 词:医院 ;重大专项 ;财务处理
经过“ 十一五” 医院使用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项 目( 课题 ) 的完成,医院在使用和管理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方面积累 了

算 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为专 门用于科研项 目的民口科技 重大专项补助收入, 财务处理列入科教项 目收入 , 取得时区别于 财 政专项拨款 收入和 上级拨付 的其他收入 。《 民 口科 技重大专
各 种 措 施对 项 目建 设 中 可 能 出现 的 各种 风 险进 行 及 时 有 效地 防 控; 在贷款后期阶段: 高校 需 要 重 点 防 控 内部 的 管 理 风 险 。
助学的方式来促进 以企业和高校的双赢 ; ④通过正当的渠道 向 社会发行教育彩票和债券等方与高校绩效评价挂钩的拨款机 参加 国家教育部等部门的科研活动 , 通过承担科研项 目的方式
( 二) 构建和 完善 高校 的资金安全管理体系 1 . 完善高校 领导层 的决策制度 。要求高校首先完善 自身 的 领导管理层 的决策体系 , 从而规范资金的使用 流程 。比如可 以 通 过 制 定 严 格 的 财务 工作 管 理 细 则 , 在 出 现较 大 资 金项 E l 的时
此, 加强高校财务风险管理 已经成为 了目前高等教育管理 中十
分重要的研 究课题 。 文章 以我国高校 目前财务风险的主要成 因
为重点, 进行了深入剖析, 希望能够对高校发展 中存在的突出财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 教 (0 0 7 2 1 3 6 3号
各 民 口科 技 重大 专项 领导 小组 组 长单位 、牵头 组 织 单位 ,国务 院有关 部 委 、有 关 直 属 机构 ,有 关 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 局) 为了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 费的管理和使用 ,保障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顺利开
展 的重大 问题 研讨 与调研 、专 项实 施情 况监测 与
作 经费 ( 以下简称 管理 费 )的管 理和 使用 ,保 障 民 口科技 重 大专项 ( 以下简 称专 项 )工作 的顺 利 开 展 ,提高 资金使 用效 益 ,根据 《 口科 技重 大 民 专 项资 金管 理暂行 办 法 》 ( 财教 (0 9 28号 ) 20 ] 1 和 国家有关 财政 财务 规章 制度 ,制定 本 办法 。
育 ,限期改 正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构 成犯 罪 的 ,依 法追 究刑 事责 任 :
民政 部 门责 令 限期改 正 ,并恢 复 原状 ;造 成损 失 的 ,依 法承 担赔偿 责 任 。 第 三十 二条 集 中供 养对 象 应 当珍 惜 荣 誉 ,
部 门文件
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 照执行 。
财 政 部
二。 一。 年十 二月三 十一 日
民 口科技 重 大 专 项 管 理 工 作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条 为 了规范 民口科 技重 大专 项管 理 工
领导 小组 、领 导小组 办公 室和 专项 咨询专 家组 开
报 ,列 入科 技 部 部 门预算 。其 中 ,项 目 ( 题 ) 课
和支 付 。 第 四条 管 理 费按 照 “ 年 核 定 、滚 动 使 分

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

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

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和要求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按照《办法》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牵头组织单位目前已在执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业务流程不变。

牵头组织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及时规范办理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业务,加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资金支付有关工作的组织指导。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以及牵头组织单位有关要求,做好特设账户开立、资金支付与会计核算管理等各项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二、特设账户的开立特设账户是指由财政部门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专门用于接收、使用和核算项目(课题)经费的银行账户。

(一)代理银行选择。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特设账户,应当统一在财政部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

项目牵头单位应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及时通知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结合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管理需要,在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经营网点)作为本单位特设账户开户银行。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各有关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国办发﹝2016﹞105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6月1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聚焦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强调坚持自主创新,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关键领域跨越式发展。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重大工程的衔接,推动军民融合,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

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日期:2009年09月15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沪府〔2006〕1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资金配套管理部门)国家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是指为申请国家重大专项的本市单位出具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市主管部门。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组成国家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核小组”),其日常受理机构设在市科委。

第四条(资金配套管理职责)市责任部门负责对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提供资金配套及实施管理。

市审核小组负责对上海配套资金的综合平衡和总体监管,对资金配套立项、调整和变更进行审核。

第五条(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审核)国家重大专项资金配套实行立项审核制度.市责任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推荐的项目和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的资金配套方案进行预审,拟订资金配套承诺书,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后向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书。

经市审核小组评审确定予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精品文档-----------------------------------------------------------------------金")的,所需配套资金列入市责任部门的部门预算,或由市财政在国家重大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国家重大专项分类配套)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以下原则予以配套:(一)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的项目,原则上按确定的比例予以配套;(二)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的配套要求但未明确地方政府配套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配套要求额度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额度;(三)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20%予以配套。

浅析如何加强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浅析如何加强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民 口重 大 专 项 课 题 经 批 准 立 项 后 , 项 目单位 要 按 照批 复编 制预算 , 预算 最终 由财政部核准 , 核准后的预算要经全国人大审
议 。财政部对各课题预算编制进行审核 时, 通 常会对 预算经费 进行不 同程度的削减, 经费增加的情况极少发生, 无研究任 务为 依据的支 出、 未列 明详细 明细的支 出、 目标和 目的不 明确的支 出、 缺乏充分理 由和说明的支 出, 基本均会被削减 , 所 以说预算编制 质量 的好坏直接影 响到项 目能申请 的总经 费。 ( 二) 项 目资金 的管 理 民口重大专项项 目预算批复后 , 重要的就是执行预算 , 执行 预 算 的 过 程 也 就 是 使 用 资 金 的过 程 。 所 以财 务人 员 是 资 金 管理 的关键人员, 财务人员对项 目成本 开支要履行严格 的审核手续 , 从发票的合法 性、 合规性、 资产的验收入库、 仓库物 资的保管 、 出 入库 管理 登记、 专家咨询费的标准 、 劳务费的支付方式等多方面 进行 监督管理 。 财务人员也要帮助项 目研制人员 的提 高规 范使
法, 若有必要 , 需到联 合承担单位进 行现场 了解和实地检查 , 防 止资金被挤 占或挪用 。 下面按科 目分别说明会计 人员在 日常核 算 中 应 关 注 的 内容 。 1 . 设备费支出 。对于购置固定资产, 要求提供招投标文件 、 合同、 发票 、 固定资产入库单 , 设备验 收合格证明, 要核对设备是 否为预算 内设备 , 单 价是 否超预算单价 , 如超过预算单价 , 请经 办人 提交书面原因 , 并要求做 好预算调整报批准备工作 。 2 . 材料 费 。 重 大专 项用材料 由研 发部提 出采购计划 , 交由采 购 部采购 ,采购部在采购重大专项物资时须在借款 单中明确课 题名称 , 采购员凭票报销时, 会 计 人 员根 据 借 款 表 核 对 发 票 是 否 为专户 开支借款 , 发票、 合 同、 入库单金额是否一致 , 入库单存货 应注 明课题编号 。材料 出库领用时, 仓 库保 管员核对领料 单上 是否注 明课题 名称 、 课题编号, 是否有项 目负责人签字等信息 , 以确保 重大专 项用材料及时准确入账 。 3 . 测试 加工费用 支出。 要核对 发票 、 测试 加工合同金额 是否 致, 同时测试要有测试报 告, 外协加工要附外协加工检验证明、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问答【范本模板】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问答【范本模板】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问答财政部教科文司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财政部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验收办法》).为便于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我们编写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问答》(以下简称《问答》).《问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各部门和单位在使用本手册过程中应认真阅读《财务验收办法》,并注意结合国家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切实把相关规定理解好、宣传好、执行好.衷心期望这本小册子能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带来帮助和便利。

一、财务验收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期间启动的第一批项目(课题)大多数已经完成,即将进入验收阶段。

刘延东国务委员在今年的重大专项实施推进会上,明确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尽快制定验收办法,同期做好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工作。

为落实刘延东国务委员的指示精神,规范重大专项的财务验收工作, 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二、组织财务验收的目的是什么?财务验收是财政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

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提高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财务验收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财务验收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财务验收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计〔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批复。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专业机构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监督财务验收。

第五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

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六条财政部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入围范围,并根据专业机构上报的项目(课题)财务审计计划,安排负责项目(课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专业机构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管理制度)财政部解读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财政部解读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解读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组织实施,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日前,财政部、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

组织实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旨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社会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努力实现以科技发展的局部跃升带动生产力的跨越发展。

据测算,十个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实施需要资金7000多亿元,中央财政投入将超过2000亿元。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十分重视对财政科技资金的投入和管理。

近年来,中央财政科技投入大幅增加,结构不断优化,管理不断加强。

此次发布实施的《暂行办法》是规范中央财政科技投入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法规,是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各承担单位编制和执行预算的重要依据。

《暂行办法》于加强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创新。

壹是明确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同时突出了牵头组织单位作为各重大专项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是创新了财政支持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方式,《暂行办法》中新增了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更加符合部分项目组织实施及经费支持的特点。

三是增设了间接费用支出,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能够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费用支出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

四是赋予牵头组织单位适当的预算调整权限,使经费安排使用更加符合科研项目的规律和特点。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和预算管理问答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让有关部门和单位理解和掌握关联规定,我们编写了这本《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和预算管理问答》(以下简称《问答》)。

作为《暂行办法》的参考资料,《问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解读,各部门和单位于使用本手册过程中要注意结合国家关联财务财政管理制度,切实把关联规定理解好、宣传好、执行好。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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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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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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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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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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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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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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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三部门、财政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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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作为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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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并核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决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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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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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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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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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十二条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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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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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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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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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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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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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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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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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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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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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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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

.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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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

.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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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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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

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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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鈹鋨劳臘错痫婦胫籴铍。

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

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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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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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承担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单独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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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第十六条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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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

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落实除中央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的资金。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时,应当提供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汇总项目(课题)预算时予以重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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