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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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科联发〔2015〕2 号
关于印发《辽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管理科学、规范,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科办字〔2013〕107号)、《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辽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源市科学技术局辽源市财政局
二O一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辽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辽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科办字〔2013〕107号)、《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是指对省级以上项目指南的说明、项目筛选、项目推荐、跟踪管理等;市级项目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验收(鉴定)、成果跟踪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由国家、省、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计划项目(资金拨付到市财政的项目)及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由国家、省、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一)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围绕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避免资金分散使用。
(二)市本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省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支持具有紧密结合运行机制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施的成果转化;支持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园区);院士工作站、科技创新中心、成果转化中试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专利等成果转化。
(三)专款专用,注重绩效。项目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各项财务制度。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建立科技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
(二)作为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需求和市委、市政
府工作重点制定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市本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出专项资金支出计划,负责对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初审,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五)负责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日常跟踪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对专项资金项目
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信息的管理工作,做好专项资金
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科技局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市科技局
提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批复,并将批复的预算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四)配合市科技局制定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指南;
(五)配合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七)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八)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国家、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第六条国家、省计划项目按照《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行归口管理。市科技局项目分管科室对应省厅各处室对项目履行推荐、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
第七条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市科技局按照当年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要求,组织本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县科技局组织本辖区项目直接申报。
第八条项目分管科室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严格把关,重点项目要进行现场考察,保证项目的真实性。
第九条项目分管科室对已列入国家、省计划项目,应配合省厅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具体管理流程遵照《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专项资金开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含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其中:用于出国的费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42号)和市里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