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发〔2015〕57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章制度,对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坚持“遵循规律、统一标准、放管结合”的原则。
(一)坚持遵循规律。
根据科技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开展资金管理监督工作,既要强化监督的刚性约束,又要充分发挥监督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坚持统一标准。
自治区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管应统一标准。
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检查和监管标准不一致或相互冲突时,应先提请标准制定单位统一标准。
(三)坚持放管结合。
既要充分尊重科研人员主体地位,精简优化监督流程,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又要充分运用监督结果,完善考核问责机制。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自治区科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具体职责包括:(一)牵头制定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计划,开展科技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抽查;(二)核定因故需终止实施项目的剩余财政资金并配合自治区财政部门予以收回;(三)配合各检查组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四)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联合惩戒。
第五条自治区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开展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科技厅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编制省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能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湖北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重大科技项目.(二)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的项目以及支持国家863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第四章申报程序与审批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在湖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较完备,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较高;(三)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四)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情况良好,无不良的科技信用事项;(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取得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的、重大的中试科技成果.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第十条省科技厅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
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武汉市下发的“支持内蒙古开展新一轮科技发展计划,以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计划”等计划。
武汉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是指武汉市对科技计划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
一、归口管理:将科技计划项目所有资金归口集中管理,由武汉市科技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核实和使用情况监督等工作。
二、计划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计划,定期向上级提出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三、审批管理:武汉市科技局应依据计划审核企业提出的科技计划项目拨款申请,并对拨款审批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四、资金追踪:武汉市科技局应建立资金追踪机制,定期对科技计划项目拨款情况、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保证资金运行的有序性。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配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相关领域发展,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产业竞争力而划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科技创新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成果报告、预算书、前期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设置专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管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虚报冒领、挪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国家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释放创新活力,产生更多创新成果,扎实推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采用事前资助支持方式的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放管结合,权责对等。
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做好“放管服”;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职责,强化科研人员诚信建设。
(二)突出导向,注重绩效。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突出自由探索创新导向,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以项目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开展绩效评价。
(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全部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示范及推广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按照项目组织管理体系,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与设置,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资金审核、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资金拨付,,按规定审批项目预算调整,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
(三)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包括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落实地方及项目单位承诺投入的资金,监督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落实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条件;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预算调剂、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决算,配合做好项目财务审计、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5号)精神,现将《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及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基础、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用于资助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级财政予以资金资助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科技项目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安排、专款专用,尊重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的使用方向、方式和年度使用方案,办理并督促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再评价。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优化市级科技计划体系,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式,编制年度使用方案;负责科技项目受理,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按照不同类型科技计划的特点和规律,建立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方式、支持方式和组织实施机制;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与共享、信用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大连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学校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学校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现行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项目经费按照来源性质划分为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两类。
纵向经费是指以大连理工大学名义承担的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以及各级省市政府等资助的研究项目取得的经费。
横向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其它科研院所等)、个人及国外政府企业资助委托与合作研究项目经费。
第三条我校取得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独立建账、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第四条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
第二章经费的管理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进一步明确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技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权限和职责。
在校长领导下,由分管财务和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总体负责全校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财务处是学校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项目预、决算的编报指导及审核工作,监督项目组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预算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合理使用科技项目经费。
第七条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等事项,配合财务处做好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技项目结题及经费结账手续,并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九条财务处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应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科技项目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数量也逐年递增,这些项目往往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因此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也成为刻不容缓的一件事情。
本文将针对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管理机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市科技局领导下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察等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北京市科技局的相关领导、财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等人员组成,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经费申请和使用(一) 资金来源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拨款:政府向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拨款,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2. 社会捐赠: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对科研机构进行捐赠,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支持。
3. 项目合作:与外单位或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合作时,获得合作方提供的经费资助。
(二) 经费管理1. 经费申请流程: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申请流程应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2. 经费管理制度: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3. 经费使用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必须有明确的用途、金额、时间等限制条件,采用相应的监督措施进行日常监督,如完整的财务账目和相关的收支票据等。
4. 经费结余处理:经费结余有严格的归属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结余数不足原计划经费的20%的,原则上返还财政;对于超出原计划经费的20%的,归属省市的专项科技计划经费。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一、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原则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科技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管理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科技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科技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均应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资金用途严格执行。
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在项目任务书预算中明确列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四川省科技发展规划,积极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使科技资金更好地发挥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科技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1998]18号)、《四川省科技资金管理条例》(四技〔2011〕27号)以及四川省科技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四川省财政拨款给经四川省科技厅审核同意,用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研发以及促进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
三、财政拨款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财政拨款,由四川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科技厅的申请来拨款,且每年拨款总额不得超出四川省财政厅安排的拨款额度。
2、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须符合本办法要求,并受四川省财政厅的限制。
四、资金使用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仅可用于实施四川省计划科技项目,具体分配方式由四川省科技厅提出计划,经四川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使用。
2、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可用于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科技创新活动等;也可以用于购买项目生产所需仪器设备、技术服务、实验材料、经费补助等用途。
3、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实施四川省计划项目的投入和实施的项目管理,但不可投入四川省以外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五、管理体制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四川省科技厅和四川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财政厅负责财务审计监督,科技厅负责管理指导。
2、四川省科技厅设立专门的科技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事项;四川省财政厅设立专职财政审计机构负责审计监督。
六、考核1、四川省科技厅负责对接受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四川省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分。
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科技工程负责人调离〔或脱离工作岗位〕的,无法在校内执行的工程,须经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资金;
么
2、科技工程负责人调离〔或脱离工作岗位〕的,
做
管 理
无法在校内执行的工程,须经工程主管部门批
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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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题与结账管理
u 结题工程必须结账 u 每年6月和11月方案财务处两次集中办理结题工程财务 结账手续。
基金的主要用途 仪器设备的购置、科研根底设施的运转及维护、研究生培养及其他研究开展工程
的预研、启动和匹配等活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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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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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旨在反映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不够强,资金过细过死管理,科研院所收入分配制度、 体制机制改进和完善等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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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 录
一、主要内容 二、结题与结账管理
三、“科技开展资金〞管理的根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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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n 什么是科技工程结余资金? n 科技工程结余资金,是指在规定时间、完成科技工程任务书〔合同〕约定的任务,并通过了 工程验收〔鉴定〕后,工程资金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n 结余资金的使用明确规定的,按有 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n 2、工程结题后,任务下达单位〔委托方〕对科研工程结余资金没有明确要求的,工程结余资金全部由 学校收回,建立“科技开展基金〞,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第4页,共8页。
请输入文字描述这里
u 年度财务决算中,结题科技工程结余资金余额缺乏 1000元的,方案财务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集中结账、 收回结余。
第6页,共8页。
“科技开展资金〞管理的根本内容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利一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则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省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省市县合理分几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自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省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全省科技系统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积极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发展,充分利用科技计划资金,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实现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支出预算及其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及本省科研单位聘请海外高端人才专项支出的管理,按照本办法对本省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及本省科技计划资金的管理进行管理。
三、科技计划资金管理1、科技计划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计划项目的使用必须符合科技计划实施办法、预算审批程序。
3、各级政府在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制定具体的经费使用计划,以实现计划资金的有效利用。
4、各级政府立即按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制定科技计划资金运行管理制度。
5、各级政府负责审查、审批、确认科技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并对科技计划资金使用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6、各级政府应按本管理办法对科技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管理1、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项资金定期使用程序结算使用。
2、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支出必须符合专项计划的规定,由省级科技领域财政部门通过会议审定后统一安排支付,按政策规定实施专项资金项目拨款,并将支出情况作为政府预算编制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3、专项计划支出预算资金必须由专职财务人员监督支出,根据财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管理。
五、其他事项1、本办法所有支出费用均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支付,支出报销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申请报销,并将支出情况作为政府财政预算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2、各级政府科技部门应按照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为了确保本省科技计划资金有效利用,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科技计划资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机制,并在政府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吉林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吉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和内资控股科技型企业围绕我省主导产业与优势领域,以科技创新为重点开展的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科技项目.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1、集中资金,重点支持.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支持能承接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科技型企业,避免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除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安排单个项目经费预算在40万元以下的项目.2、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重大科技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分配资金,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3、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要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制度.4、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对重大科技项目的投入,应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有(筹)资金为主,省财政根据重大科技项目的特点适当给予支持.第四条省科技厅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数据库,将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条件、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等数据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完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第二章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含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其中:用于出国的费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省直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吉财行[2009]896号)的相关规定,实行省财政和省外办出国(境)任务审批联动机制.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天500——8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300——500元.会期超过两天的,从第三天开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天300——4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200——300元.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次60——100元,其他技术人员每人每次40——80元.11、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有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核定管理费的标准为:项目专项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按7%核定;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5%核定;超过100万元的按3%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第六条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七条专项资金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预算按以下要求编制:1、预算编制应根据项目的合理需要,坚持项目目标相关性、政策支持相符性和经费投入合理性的原则.2、专项资金预算分为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来源预算时,应同时编报单位自筹资金来源预算.单位自筹资金主要是自有货币资金、银行贷款及其它货币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房屋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自筹资金来源.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及相关财务资料.3、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时,应同时编报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同一支出科目原则上不得同时列支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4、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应当根据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分别编制专项资金预算.5、专项资金预算应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示一周,确无异议方可报送.6、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同时提供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组织实施的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方案.第九条项目预算报送程序.中、省直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向省科技厅报送专项资金预算(10份,下同);市(州)级项目申报单位,需经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第十条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对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由省科技厅进行初审并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数,送省财政厅审核确定专项资金补助数额.第四章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中、省直项目承担单位,其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项目研发周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州)、县(市)级项目承担单位,其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同级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研发周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省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的指标文件抄送省科技厅和相关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市(州)、县(市)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的指标文抄送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并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如设备购置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应当按照原程序审批.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专项资金从下达之日起至当年底不满3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送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六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专项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收回.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省科技管理部门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财务检查和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拨款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3、截留、挤占、挪用或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4、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5、未按规定执行和擅自调整项目预算;6、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7、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资金有结余,结余经费由省财政厅收回.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应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第二十一条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项目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省科技厅.第二十二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和信用管理机制.承诺机制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编报项目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关责任;信用管理机制是指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进行评价和记录.第二十三条对于项目预算执行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承担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予以停拨专项资金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剂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省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准格尔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准格尔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在准格尔旗的科技计划项目里,资金管理可真是一门大学问呢!大家想想,要是没有个好办法,钱就像抓不住的小鱼,溜走得快得很。
可想而知,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这些资金就像是滋养小树苗的水,管理得当,才能长得茁壮。
说到资金管理,首先要明确资金的来源,得知道这些钱从哪儿来,谁给的,拿了要干啥,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这样一来,心里也踏实,毕竟谁都不想看到钱花了,却没见到效果,真是白忙活一场。
再说说使用资金的时候,必须得合理、合规。
你想啊,要是把钱用在了不该用的地方,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有些朋友可能会觉得,反正都是公家的钱,用起来没啥关系。
错!这可不是随便花钱的买买买!每一分钱都得记账、报销,要做到心中有数。
花钱的同时,还得留点余地,万一有突发情况,能应对自如。
这就像是你去超市买东西,预留点预算,总不能把钱花得一干二净吧,万一临时想吃个冰淇淋呢?资金管理还得有个透明度,大家都知道钱是怎么进来的,又是怎么出去的。
要是大家都不清楚,那可是麻烦事了,听说过“欲盖弥彰”吧?你越想藏,反而越容易被发现。
定期的财务报告,大家一起review一下,确保每个人都明白。
这样一来,大家的心里也就更有底了。
说不定,大家还会积极提出建议,改进资金使用的方式,真是个双赢的局面呢。
得关注项目的进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度得配合得当。
就像做饭一样,火候掌握不好,菜就糊了。
资金用得好,项目才能顺利推进,要是中途没钱了,那可真是“吃着碗里,看着锅里”了。
所以,项目负责人得定期查看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每个环节都不掉链子。
这种管控,让资金在项目里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项目结束后,别忘了做个总结哦。
每个项目都有它的独特之处,成败得失都得好好总结,这样下次才能避免同样的错误。
想想看,要是每次都犯同样的错,那可真是“自找麻烦”了!总结的时候,可以把成功的经验提炼出来,分享给大家,形成一个良好的资金管理机制。
这样一来,大家在后续项目中,都会有章可循,少走弯路。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经费使用合理、公正、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预算第二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包括项目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第三条经费预算编制应该依据项目研究内容、工作任务、研究方法、研究进度和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预算编制纳入整个项目工作的计划中,并及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预算报告。
第三章经费资金拨付第五条经费拨付按项目执行计划情况进行年度拟拨付,拟拨付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第六条经费拨付采用电子转账方式,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七条经费管理采取“预算控制、责任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经费使用必须符合项目研究的需要,并经过科学合理的安排和审批。
第九条经费使用过程中应编制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明确经费使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条经费使用人员应按规定使用经费,不得超出经费预算范围,不得挪用经费。
第十一条经费使用人员应及时填写经费使用记录,保留相关凭证,做好经费台账,确保经费使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人员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提供经费使用的真实依据,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构的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编制经费使用和结余报告,并将报告交于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经费监督第十四条经费监督由纪检部门、财务部门、审计机构等进行监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第十五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经费使用不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2.经费使用记录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预算控制:指对经费预算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以确保经费使用不超过预算范围。
2.责任管理:指经费使用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经费使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的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甘肃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甘肃省《规划纲要》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优化配置、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以定额补助为主,积极探索配套经费、事后补助、奖励经费、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多种配置方式。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管理逐步实行追踪问效机制。
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等相适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
第二章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第六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中试车间、实验室建设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须建设的中试车间、实验室的建设费用。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实施科教兴医战略,加强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投入的效益,提高全市医学研究的质量与水平,促进医学重点学科的全面发展和医学人才的成长,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医学科技发展项目是指参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单位申报,经市卫生局批准立项的医学重点科技发展项目(简称项目)、医药卫生科研课题(简称课题)和青年科技人才启动项目(简称启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立项、实施等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卫生局成立“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其中科教处负责医学科技发展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申报、论证、评审、立项、实施和经费使用等实行全面的督促、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范围第五条医学重点科技发展项目列题范围指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广泛应用前景,有助于保持和发展我市已有卫生科技领先领域和形成新的学科优势,并能发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项目.包括:1、对我市卫生事业和学科发展有重要作用和影响,能解决防治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多学科综合研究优势和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的应用基础和应用研究项目。
2、引进填补国内、省内空白,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通过消化吸收,能显著提高学科水平的项目。
3、推广具有重要应用前景,能获得较大推广面和较好应用价值的成熟、先进、适宜技术,向农村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广后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整体医疗技术水平或转化为常规卫生服务项目。
4、医药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研究项目。
5、为提高我市卫生技术水平和加速人才培养而与国外卫生科技组织在统一目标、计划下开展的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项目.第六条医药卫生科研课题和青年科技人才启动项目列题范围:1、根据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关键技术的应用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为防治服务的开发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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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与绩效 管理
谢 谢!
单位并划转资金; 3、学校安排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另行安排; 4、负责人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冻结或收回其主持的科技项
目资金,由学校另行指定项目负责人。
监督与绩效管理
各学院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办法, 承担科技项目日常管理,为课题 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课题执 行预算。
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科
技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改进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工作提出建议。
3
1
违法和违规使用科技项目资金及 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 损的,学校将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 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涉嫌违法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注意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绩效管理
学校将逐步建立项目绩效管理制度, 健全项目全过程管理机制。
项目支出应与任务相关、真实有效、 票据合法、经济合理,符合财务制度 的规定。
支 出 管 理
间接费用严格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比例提取,没 有明确规定的统一按20%的固定比例收取。 间接费用(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 于学校事业发展。
决算与结账管理
项目结题验收或通过鉴定后,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 题结账手续。
什么是科技项目资金?
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批准立项并拨付(或由主持单位转拨)的用于科技事业 的财政性资金。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职责与分工?
1、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科技和财务的副校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2、科技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和合同管理。 3、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4、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结题项目资金结余采取的两种结账方式:
1、结余全部由学校收回,建立“科技发展基金”; 2、结题科技项目资金余额不足1000元的,计财处报请主管
财务校长批准后集中结账并销户。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项目资金处理原则:
1、经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 2、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
修订背景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
《意见》旨在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落实, 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 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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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和合同管理
预算和合同
1 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在计财处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编制
2 项目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3 预算上报前3天送计财处“科研资金管理科”盖章并且经批 准后一般不作调整
4 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合同,副校长负责签订合同
资金转拨、单笔10万元以上的 借款和支出由所在单位主要负 责人审批。
《意见》旨在反映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不够强,资金过细过死管理, 科研院所收入分配制度、体制机制改进和完善等深层次问题。
Contents
目
一、修订目的 二、主要内容
录 三、预算与合同管理
四、支出管理
五、决算与结账管理
六、监督与绩效管理
主要目的
为了适应新形势,规范科技项 目资金的全过程管理。
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