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设计

合集下载

上海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项目

上海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项目
□宾馆(建筑面积㎡,客房数间);□餐饮、娱乐(含健身、桑拿)(建筑面积㎡);
□公共办公(建筑面积㎡);□自用办公(建筑面积㎡);
□零售商业(建筑面积㎡);□超级市场、综合商场(建筑面积㎡);
□体育场馆(建筑面积㎡,座位数个);□影剧院、图书馆(建筑面积㎡,座位数个);
□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建筑面积㎡);□游览场所(建筑面积㎡);
4、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含交通组织流线,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5、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按有关规定应该具备的提供,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备注:本《设计文件审查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应与所需送审材料同时送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项所在区(县)
项目地址及所属区域
地址:
区域:□内环内□内外环间□外环外(在□内打√选择)
建设单位
(盖章)
联系人/联系方式
申报日期
设计单位(盖章)
勘察单位
项目用地性质
建设类别
□新建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
(在□内打√选择)
项目分类建筑使用功能及其单位指标(在□内打√选择并填写指标数据,可填多项):

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概况(在□内打√选择并填写指标数据,可填多项):
1、按用途分类:□小型客车泊位数个;□大型客车泊位数个;□无障碍泊位数个;
□货运车泊位数个;□其他类型泊位数。
2、按建设形式分类:□地面停车场(泊位数个);□地下停车库(泊位数个);
□地上立体停车库(泊位数个);其中,机械式泊位数个。
□医院(含疗养院)(建筑面积㎡,住院床位数张);
□商品房、动迁安置房(建筑面积㎡,户数套);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建筑面积㎡,户数套);

上海车位配建标准

上海车位配建标准

上海车位配建标准摘要:1.上海新建建筑需配建多少停车位?2.《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修订和实施时间3.北京市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公开征求意见4.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5.北上广深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标准6.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出处正文:上海新建建筑需配建多少停车位?上海市道路运输局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22 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标准对于上海市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提出了具体要求,以应对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问题。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修订和实施时间《标准》的修订旨在更好地适应上海市城市交通发展的需求,确保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与城市交通规划相协调。

根据《标准》,上海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建设项目,都应按照该标准进行配建或增建机动车停车场。

北京市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公开征求意见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就本市《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地方标准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建设项目,都应按照该标准进行配建或增建机动车停车场。

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为了更好地满足非机动车停车需求,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也进行了详细的划分。

根据不同建筑物类型,非机动车车位的配建数量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完善。

北上广深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标准除了上海和北京,广州和深圳等一线城市也制定了详细的停车位配建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建筑项目均有明确的停车位配建要求,以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出处停车位配建标准主要出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和各城市制定的工程建设规范。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沪交法[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法〔2014〕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我局修改完善了涉及交通港航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现经2014年1月24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和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新版办事指南对有关审批及相关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批。

二、上海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做好将新版办事指南挂上“上海交通网”前的准备工作,确保2月1日正式上网。

三、从2月1日起,前来办理审批及相关事项的申请人请依照新版办事指南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对我局的审批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目录0888-01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02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03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0889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0891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2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3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0895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0896-0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02省际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897-0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02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配发-03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04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线路变更-05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变更-06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07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车时间变更-08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班、复班-09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0898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899省际客运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0900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90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0902-0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3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0904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5-01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6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0907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8-01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02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备案证明新增、补证0909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9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091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0912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091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0914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0915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916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0917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0918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0919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0920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092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0922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092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0926经营国内船舶业务审批0927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0928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0929船舶进出港签证0930船舶国籍证书签发(含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0931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093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093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0936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0939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094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0942船员注册0943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签发0944内河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0946船舶检验证书签发094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级、丙级和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0949水运工程质量鉴定0950水运工程质量报监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审核代部初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外港航道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2、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核(初审)3、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初步验收4、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审核(初审)5、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审核6、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审核7、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审核8、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9、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船舶运输业务审核10、经营外商独资船务业务许可审核11、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12、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设立登记初审13、经营国内沿海、长江省际内河水路运输业务审核14、国内水路运输新增运力业务审核15、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业务审核16、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审核1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等级评定核查监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2、申领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3、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4、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车辆新增、补证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备案6、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申领7、机动车性能检测检测报告的申领8、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年报表样张申领9、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备案10、多式联运企业备案登记11、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登记12、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13、经营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14、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2-
指标
车辆主要行驶通道转弯半径: ≥3米
坡道坡度:□直线纵坡 ≤15%
;□曲线纵坡
停车库净空高度: ≥2.2米 ;其他:
个(2 2 出); ;

; ; 。
-1-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填写说明
1、本《设计说明》应全部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2、在“主体建筑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一栏中, 应首先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然 后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 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描述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 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 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最后描述需要说明的其他特 殊情况(如有),本栏中无需描述停车泊位设置情况。 3、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 (1)对于“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 泊位(一般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货运车装卸泊位)分布的不同位 置(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分别对应列出不同停车方式(垂 直式、平行式、斜列式)所对应的自然数量(不折算)及设计尺寸。 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一 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子泊位、母泊位设计尺 寸应一致;机械式泊位还应明确描述其技术形式(升降横移、垂直循 环、垂直升降、简易升降、其他),其设计尺寸填写单个停车设备空 间所能容纳车辆的最大外廓尺寸(长*宽*高);停车库中同时设置有 住宅配套泊位和其他商办、公建等配套泊位的,应明确住宅配套泊位 的类型、数量、分布位置,并实现住宅泊位与其他泊位在空间布置上 的隔离和后期使用管理上的分离。 (2)对于 “停车场(库)内部设计指标”,应按照设计情况据 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 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填写要求
1.《设计说明》的全部内容均由建设单位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2.在“建设项目主体建筑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一栏中,应首先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然后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描述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最后描述需要说明的其他特殊情况(如有),本栏中无需描述停车泊位设置情况。

3.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
(1)对于“划设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泊位(一般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货车装卸泊位)分布的不同位置(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分别对应列出不同停车方式(垂直式、平行式、斜列式)所对应的自然数量(不折算)及设计尺寸。

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一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子泊位、母泊位设计尺寸应一致;机械式泊位还应明确描述其技术形式(升降横移、垂直循环、垂直升降、简易升降、其他),其设计尺寸填写单个停车设备空间所能容纳车辆的最大外廓尺寸(长*宽*高);停车库中同时设置有住宅配套泊位和其他商办、公建等配套泊位的,应明确住宅配套泊位的类型、数量、分布位置。

(2)对于“停车场(库)内部交通设计指标”,应按照设计情况据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发布日期 : 2014-09-24 共阅 5512次•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分项名称: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三、办理依据(一)《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2021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2021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2021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 (场) 设置标准 2021 的背景和意义
2.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3.标准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 (场) 设置标准 2021 是为了规范上海
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 (场) 的设置,保障城市交通秩序和市民出行安全而制定的标准。

该标准对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 (场) 的设置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
定和要求。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交通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和可行性。

2.停车库 (场) 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划、交通需求和用地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保证停车库 (场) 的规模、布局和设施满足实际需求。

3.停车库 (场) 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停车库 (场) 的安全性、可靠性和便利性。

4.停车库 (场) 的管理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停车库 (场) 的正常运行和市民的出行安全。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 (场) 的设置,保障城市交通秩序和市民出行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1页共1页。

6上海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6上海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1 总则1、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2、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部分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类工程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专用停车库(场)、独立式别墅的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停车库(场)、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单位的停车库(场)以及工厂、仓库的停车库(场)也可参照执行。

4、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5、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6、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通行的场所。

7、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8、次干路,是城市的交通干路,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与主干路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区,集散主干路交通。

9、支路,是住宅及工业区或其它类地区的交通路线,为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以服务功能为主。

10、机非隔离带,指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体隔离。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12、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型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3、停车场,指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5上海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5上海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 —98—2002J10212-20021、为适应本市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使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场)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家庭停车库外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机动车停车库环境保护设计和管理。

3、机动车停车库(场)的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并满足城市规划、交通、消防、人防、劳动和卫生监督方面的要求。

4、机动车停车库(场)及其相关设施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环境敏感目标,指环境变化引起反应的对象。

本规程指环境敏感建筑物和人员活动区域的总称。

6、环境敏感建筑物,指住宅、学校、医院、疗养院、幼托等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建筑。

7、人员活动区域,系人员通道、活动休闲区的总称。

8、非人员活动绿化地带,指全部由植被覆盖的、不作为人员活动休闲的绿化区域。

9、机动车停车库(场),指停放和储存机动车的建筑(场地)。

10 、社会停车库(场),指公交、出租车、运输行业或经营性质的停车库(场)。

3 辆的停车库。

11 、家庭停车库,指一个家庭或一户住宅单独停放机动车、泊车位不超过12、封闭式停车库,指无自然通风条件的停车库。

13 、机械停车库(场),指使用机械设备运送并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地)。

14 、机械停车设备,指利用机械方法,将车辆作垂直、横向、纵向搬运,达到存放和取出车辆目 的所使用的全套设备的总称。

3 选址及总图布置(1) 选址15、机动车停车库 (场 )选址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其空气和声环境功能区等因素进 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噪声、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 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选址方案。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填写要求
1.《设计说明》的全部内容均由建设单位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2.在“建设项目主体建筑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一栏中,
应首先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然后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描述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最后描述需要说明的其他特殊情况(如有),本栏中无需描述停车泊位设置情况。

3.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
(1)对于“划设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泊位(一般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货车装卸泊位)分布的不同位置(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分别对应列出不同停车方式(垂直式、平行式、斜列式)所对应的自然数量(不折算)及设计尺寸。

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一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子泊位、母泊位设计尺寸应一致;机械式泊位还应明确描述其技术形式(升降横移、垂直循环、垂直升降、简易升降、其他),其设计尺寸填写单个停车设备空间所能容纳车辆的最大外廓尺寸(长*宽*高);停车库中同时设置有住宅配套泊位和其他商办、公建等配套泊位的,应明确住宅配套泊位的类型、数量、分布位置。

(2)对于“停车场(库)内部交通设计指标”,应按照设计情况据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发布日期: 2014-09-24 共阅5512次∙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分项名称: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三、办理依据(一)《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发布日期: 2014-09-24共阅5512次∙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分项名称: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三、办理依据(一)《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2021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2021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2021文章标题:探索2021年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一、引言近年来,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设置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2021年上海市相关标准的最新要求和变化,以及对于城市交通和建筑规划的影响。

二、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标准在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方面,2021年的新标准着重强调了对于交通流量、道路宽度和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计要求。

针对交通流量,在城市交通设计中需要更加全面地考虑不同时间段的流量变化,以便更好地疏导和管理交通。

对于道路宽度的规划要求也有所调整,更为注重道路的合理布局和利用,以提高城市道路的通行效率。

在交通设施的设置方面,新标准也要求更加智能化和人性化的设计,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居民的出行需求。

三、上海市停车库(场)设置标准2021年上海市对于停车库(场)设置的标准也进行了更新和调整。

针对停车位数量和布局方面,新标准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要求停车位数量充足且布局合理,以满足城市居民的停车需求。

在停车设施的管理和便民化方面,新标准也对停车场的智能化管理和便民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提升城市停车环境的质量和便利性。

四、对于城市交通和建筑规划的影响新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更新将对上海的城市交通和建筑规划产生深远影响。

更加科学合理的交通设计将有助于改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升交通运输效率。

停车设施的智能化和便民化将使城市居民的停车体验更加便利和舒适。

这些新标准的实施也将推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朝着更加智能、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五、个人观点作为一名建筑规划和交通设计领域的从业者,我对于2021年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更新持积极态度。

这些新标准的制定将有助于促进城市交通和建筑规划的可持续发展,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便利和舒适的出行和停车体验。

六、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深入了解了2021年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最新要求和影响。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1.29
•【字号】沪建管〔2015〕62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管〔2015〕62号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经审核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意,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98-2014,备案号为 J12859-2014,自
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2条、5.3.3条、7.0.3条、9.0.2 条为强制性条文。

原《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一、引言上海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发展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城市建设中,建筑工程和交通设计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而停车库(场)的设置更是一个城市交通规划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上海的城市规划和交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标准1.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对于建筑物的高度、体量、用地性质等方面均需严格遵守标准。

2. 建筑工程的交通设计应充分考虑周边交通环境,保证周边道路畅通,合理设置人行道和停车泊位。

3. 建筑工程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要求也应当被充分考虑,建筑工程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相互配合。

三、上海市停车库(场)设置标准1. 市中心区域的停车库(场)设置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避免占用宝贵的地面资源。

2. 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应当满足周边交通的需求,合理设置出入口和停车位布局,减少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影响。

3. 高层建筑的停车库(场)设计应当考虑车辆进出的便利性以及安全性,确保停车库(场)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四、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实施1. 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确保建筑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规划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在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4.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标准并且持续改进,以适应城市建设和交通发展的新需求。

五、结语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工程,但是它对于上海的城市规划和交通发展却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标准和规定,加强监督和管理,才能确保上海的建筑工程和交通设计达到更高的质量和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质量提供更好的保障。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静态交通管理,科学、合理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85号令)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坚持基本原则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总量控制、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区域停车设施供需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适当缓解“停车难”矛盾。

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设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规范标准设置,安排人员管理。

二、明确设置标准(一)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1、断头路或四快二慢(含)车道以下,且交通流量较低的,没有固定机非、人非隔离设施的道路,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2、城市道路人行道较宽的,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3、居民住宅区、医院、旅游景点、商业设施等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在周边道路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4、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道,可以在流量较低的时段,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5、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的非主要道路,在接送学生、幼儿时段,可以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点,允许短时停车。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设【2018】1330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设【2018】1330号)
3.交通设施设计、施工相关资质证书是指相关交通设施设计及 施工单位现有的国家或本市相关机构颁发或登记的资质证书或登记 证明材料等;
4.上述表格和图纸均应以 A4 纸格式打印或折叠并逐页加盖建设 单位、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并将上述内容制作 成光盘,粘贴在《交通设施布置图》封底。
40
C.1.08)
域标志。
人行通道标志 应设:人行横道标志、人行横道线。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DB31/T485-2010: 宜设:区域指向标志、人员位置引 5.4,附录 A.6,附录 导标志、楼梯标志、电梯、人行通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C.1.31-1.33) 道专用标志。
组合引导标志
在车行道及停车区域中单一的引导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5.6.5,附录 C.1.34、 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1.36)
休息室标志
提供休息室的停车场(库)宜设置
(DB31/T485-2010:
休息室标志。
5.6.6,附录 C.1.37)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洗手间标志
提供洗手间的停车场(库)宜设置
(DB31/T485-2010: 标志无法满足需求时,宜根据需要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5.6.2,附录 A.5.7) 设置组合引导标志。
陡坡标志
停车场(库)中坡度大于 7%的纵坡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DB31/T485-2010: 坡脚前 5m 处宜设置上陡坡标志,
5.6.3,附录
坡度大于 7%的纵坡坡顶前 5m 处宜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C.1.05-1.06) 设置下陡坡标志。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附件一:《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议题一、关于停车矛盾突出区域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的议题议题:立法规定部分医院、居住区等停车矛盾突出区域周边的单位专用停车场应当向社会提供闲置停车泊位,是否合理、可行?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私家车数量迅速增长,医院、居住区等区域由于规划建设时车位配置标准不高,公共停车矛盾非常突出。

同时,一些专用停车场的泊位经常有一定数量的闲置,如能向社会开放,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停车难”问题,提高停车位的利用效率。

(注:公共停车场(库)是指根据规划建造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造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不对外开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泊位。

)一种观点认为,当前“停车难”是一大城市病,除了建设更多的公共停车场外,充分利用好现有单位专用停车场是自然之义.专用停车场只要有闲置车位的,就应当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一种观点认为,让社会车辆到单位专用停车场停车,可能会造成停车管理的混乱,同时也会给单位财产、设施带来安全隐患,还要额外加派管理人员提供夜间停车服务等一系列问题.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1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以自愿为原则,不能强制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草案条文:第三十一条(专用停车场的管理)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库)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医院、居住区等公共停车矛盾突出区域,周边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将闲置的停车位向公众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二、关于利用闲置空地开设临时停车场的议题议题:是否应当允许利用闲置空地开设临时停车场?背景介绍:按照规划建设的正规公共停车场(库)要经历规划、交通、环保、消防等各个环节的审批,建设时充分考虑了停车场(库)本身的安全防范以及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发布日期 : 2014-09-24 共阅 5512次•一、适用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分项名称: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三、办理依据(一)《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市政府《市交通发展白皮书(2013版)》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强化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机制,确保停车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车位配建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参与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等阶段的意见征询,在建设项目验收环节,实施停车场(库)专项验收,确保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的通知》(市交通港口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发文,沪交货﹝2011)596号)(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

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主体名称:市交通委员会;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审批权限:(1)市交通委负责对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除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并对前期已出具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2)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区(县)政府派出机构(另含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并对前期已出具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3)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除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所有以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市政府派出机构名义出具审批文书、加盖其公章(含带有编号的印章或受理点业务章)的建设项目,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区(县)政府派出机构(另含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所有以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派出机构名义出具审批文书、加盖其公章的建设项目。

(4)除总体按照上述“同级征询、审验一致”的分工要求外,对于以下部分特殊建设项目,实行特殊审批权限分工要求:①对于配建地下(地上)车库设计建筑面积达100000㎡或设计总泊位数达3000个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委直接负责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以及竣工验收工作;②对于由市规划部门审批设计方案但由区县建设部门审批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交通委提前报备,并按照市交通委的具体要求直接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核工作;③对于由区(县)规划部门审批设计方案但由市建设部门审批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委在结合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并视情部征询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核工作;④对于由市交通委出具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筑性质、建设规模以及项目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市交通委可指派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工作。

(二)审批容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核,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法律效力1.通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核的,可以作为建设项目取得设计方案或设计文件批复的必要条件之一。

2.通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的,可投入正常使用,并作为建设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办理房产测绘和产权登记、办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审批对象从事建设项目开发的建设单位。

五、审批条件(一)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及数量符合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设计分类建筑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按照市工程建设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有关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各类建筑配置无障碍泊位指标的具体技术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相关城市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或专项规划的要求、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及其专家评审意见,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中配置的小型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大型客车泊位、货运车装卸泊位等四类泊位的数量及各类型泊位按规定折算后的总泊位数应当符合上述技术规定要求。

当上述各项技术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为技术基础,经审批机关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项目建设条件是否受限、停车需求预测是否科学合理、其他替代建设方案或后期管理措施能否保障建设项目稳定运行后的停车供需平衡等因素后,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配置停车泊位类型及规模。

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计符合要求。

按照市工程建设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J 08-60)、《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DG/TJ 08-2093)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计要求,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部通道和坡道宽度、停车方式、各类型泊位构成比例、设计尺寸及平面布局、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径)、坡道纵坡及缓坡设置、净空高度等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其他相关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机动车停车场(库)各类型泊位设置应避免与消防、民防、市政(集水井、排水沟等)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相互占用和影响使用,受到影响的泊位应予调整或撤除。

(二)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1.落实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要求。

根据第三方规划验收测绘单位出具的停车场(库)测绘报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数量及有关交通设计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相关要求。

2.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及其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按照市地方标准《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DB31/T485)、市工程建设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市交通行业技术规《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沪交科〔2013〕713号)的相关技术规定,停车场(库)出入口标志、车行道标志、停车区域标志、人行通道标志等基础标志以及其他标志(组合引导标志、陡坡标志、急转弯标志、无障碍设施标志、休息室标志、卫生间标志、停车库外人行入口标志)和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部电子引导系统等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技术规(市工程建设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等),停车场(库)应按照一定要求和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3.有关规划验收测绘单位、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单位承接的停车场(库)专项测绘、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工作应符合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质量信誉考核分级管理要求。

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2.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三)申请文书名称1.《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查表》2.《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查表》3.《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4.《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审查表》5.《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单》6.《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7.《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八、审批期限(仅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一)受理期限:收件后3个工作日,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