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项目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交科〔2015〕553号 - 副本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7月1日实施6月8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上海首部有关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规定,其中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原则、建设主体及相关方责任、建设办法和政策支持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机管局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上海车位配建标准
上海车位配建标准摘要:1.上海新建建筑需配建多少停车位?2.《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修订和实施时间3.北京市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公开征求意见4.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5.北上广深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标准6.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出处正文:上海新建建筑需配建多少停车位?上海市道路运输局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22 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标准对于上海市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提出了具体要求,以应对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问题。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修订和实施时间《标准》的修订旨在更好地适应上海市城市交通发展的需求,确保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与城市交通规划相协调。
根据《标准》,上海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建设项目,都应按照该标准进行配建或增建机动车停车场。
北京市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公开征求意见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就本市《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地方标准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建设项目,都应按照该标准进行配建或增建机动车停车场。
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为了更好地满足非机动车停车需求,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也进行了详细的划分。
根据不同建筑物类型,非机动车车位的配建数量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完善。
北上广深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标准除了上海和北京,广州和深圳等一线城市也制定了详细的停车位配建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建筑项目均有明确的停车位配建要求,以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出处停车位配建标准主要出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和各城市制定的工程建设规范。
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材料清单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备注)
材料来源
1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表
原件
4
纸质、电子版
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2
建设项目总体设计文件汇总意见或初步设计批复以及有关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核意见
原件或
复印件
1
纸质
对于纳入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范围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和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出具
3
项目施工图(含规划许可图)、竣工图及规划验收测绘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施工图需加盖审图合格章和规划许可章,竣工图需加盖竣工章,规划验收测绘报告可提供初步成果。
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设计、施工、测绘单位分别编制
4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1.对于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由项目施工单位出具充电电路设计说明、充电接口预留说明等,并附现场预留情况照片,由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对上述说明出具监理意见;
说明:对于纳入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范围的建设项目,在申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时,只需通过“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原件
4
纸质、电子版
相关第三方测绘单位应当具有本市规划或房产测绘资质,相关《测绘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
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编制
6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原件
4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发布日期: 2014-09-24共阅5512次•一、适用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分项名称: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三、办理依据(一)《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发布日期 : 2014-09-24 共阅 5512次•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分项名称: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三、办理依据(一)《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1991年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减少在道路上停车,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露天场所;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库,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室内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库)按其用途分为下列种类:(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但建筑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可以不配建或不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配足机动车停车车位确有困难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
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3)。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
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
6上海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1 总则1、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2、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部分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类工程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专用停车库(场)、独立式别墅的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停车库(场)、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单位的停车库(场)以及工厂、仓库的停车库(场)也可参照执行。
4、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5、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6、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通行的场所。
7、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8、次干路,是城市的交通干路,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与主干路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区,集散主干路交通。
9、支路,是住宅及工业区或其它类地区的交通路线,为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以服务功能为主。
10、机非隔离带,指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体隔离。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12、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型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3、停车场,指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计算
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用途分类单位标准住宅拆迁安置住宅车位/户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单元式住宅车位/120m2建筑面积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车位/户 2.0商业商业建筑(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 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2.0,旧城区取0.5~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旧城区取0.5~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酒店车位/客房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专业餐饮、餐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2.5-3.5,旧城区取0.5~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办公行政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2.0,旧城区取0.6~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商业办公楼(写字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8~2.2,旧城区取0.6~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其它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2~1.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工业厂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0.6 仓库车位/1000m2建筑面积0.4~0.6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车位/1000m2占地面积0.5~1.5其它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需进行专题研究文大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小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市级影剧院车位/100座4.5~5.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一般影剧院车位/100座2.0~3.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用途分类单位标准体设施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医疗设施区以下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0.4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区以上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0.8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教育设施中学车位/100学生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小学车位/100学生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幼儿园车位/100学生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交通设施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公交枢纽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单(新版)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单
填写说明
1、本《竣工验收信息单》由建设单位使用打印方式填写,并在申请竣工验收时提交,除“竣工验收意见单编号”由验收机关根据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单》实际编号填写外,其他填写内容一般不得手写。
验收机关核定信息无误后,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加盖公章;未加盖验收机关公章的,视为无效。
2、本《验收信息单》一式四份,验收机关加盖公章后,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验收机关留存,一份互送市、区(县)交通部门,一份交同级运输管理机构。
3、在“配建停车场(库)地址及所属区域”一栏中,停车场(库)地址可填写建设项目地址。
4、在“主体建筑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一栏中,应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填写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
5、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对于各类型泊位的位置/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其位于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的不同位置,填写相应数量及尺寸范围;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即:一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
个子车位为一对。
对于其中“停车场(库)内部设计指标”,应据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1 总则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业建筑的标准厂房和普通仓库工程、公路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
2 术语2.0.1 道路 road指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广场以及住宅和公共建筑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
2.0.2 主干路 arterial road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
2.0.3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
2.0.4 支路 branch road以解决交通到发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服务沿线交通需求。
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总弄、街坊路。
2.0.6 小区路 district road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7 组团路 cluster road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8 宅间小路 residential alley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9 机非隔离带 central reserve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理隔离。
2.0.10 机动车 motor 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计算
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每车位、自行车按1.5㎡/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 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º。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发布日期: 2014-09-24共阅5512次∙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分项名称: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三、办理依据(一)《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6、上海_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6、上海_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1 总则1、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2、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部分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类工程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专用停车库(场)、独立式别墅的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停车库(场)、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单位的停车库(场)以及工厂、仓库的停车库(场)也可参照执行。
4、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5、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6、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通行的场所。
7、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8、次干路,是城市的交通干路,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与主干路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区,集散主干路交通。
9、支路,是住宅及工业区或其它类地区的交通路线,为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以服务功能为主。
10、机非隔离带,指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体隔离。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12、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型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设【2018】1330号)
4.上述表格和图纸均应以 A4 纸格式打印或折叠并逐页加盖建设 单位、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并将上述内容制作 成光盘,粘贴在《交通设施布置图》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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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8)
域标志。
人行通道标志 应设:人行横道标志、人行横道线。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DB31/T485-2010: 宜设:区域指向标志、人员位置引 5.4,附录 A.6,附录 导标志、楼梯标志、电梯、人行通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C.1.31-1.33) 道专用标志。
组合引导标志
在车行道及停车区域中单一的引导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5.6.5,附录 C.1.34、 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1.36)
休息室标志
提供休息室的停车场(库)宜设置
(DB31/T485-2010:
休息室标志。
5.6.6,附录 C.1.37)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洗手间标志
提供洗手间的停车场(库)宜设置
(DB31/T485-2010: 标志无法满足需求时,宜根据需要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5.6.2,附录 A.5.7) 设置组合引导标志。
陡坡标志
停车场(库)中坡度大于 7%的纵坡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DB31/T485-2010: 坡脚前 5m 处宜设置上陡坡标志,
5.6.3,附录
坡度大于 7%的纵坡坡顶前 5m 处宜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C.1.05-1.06) 设置下陡坡标志。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and setting up parking lots (garage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GJ08—7—2006J10716—20062006 上海上海建设咨询网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and setting up parking lots (garage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GJ08—7—2006J10716—20062006 上海上海建设咨询网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建[2005]845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 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同济大学和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主编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7-2006,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08-7-96)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建设咨询网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2)第0210号文下达的编制计划。
由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同济大学、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任主编单位并会同有关单位修编而成。
近年来,随着上海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拥有量不断增加,而相应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短缺问题日益严重,1996年颁布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7-96(以下简称96《标准》)中关于饭店、办公、商业、展览馆和交通枢纽等的机动车停车库(场)指标和部分设置标准已不能满足机动车发展的需求。
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计算
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 4的规定。
表3. 4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 nf/每车位、自行车按1. 5 m7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肝/每车位、自行车按1. 8 mV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 o。
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计算
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每车位、自行车按1.5㎡/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 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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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办公(建筑面积㎡);□自用办公(建筑面积㎡);
□零售商业(建筑面积㎡);□超级市场、综合商场(建筑面积㎡);
□体育场馆(建筑面积㎡,座位数个);□影剧院、图书馆(建筑面积㎡,座位数个);
□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建筑面积㎡);□游览场所(建筑面积㎡);
4、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含交通组织流线,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5、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按有关规定应该具备的提供,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备注:本《设计文件审查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应与所需送审材料同时送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项所在区(县)
项目地址及所属区域
地址:
区域:□内环内□内外环间□外环外(在□内打√选择)
建设单位
(盖章)
联系人/联系方式
申报日期
设计单位(盖章)
勘察单位
项目用地性质
建设类别
□新建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
(在□内打√选择)
项目分类建筑使用功能及其单位指标(在□内打√选择并填写指标数据,可填多项):
。
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概况(在□内打√选择并填写指标数据,可填多项):
1、按用途分类:□小型客车泊位数个;□大型客车泊位数个;□无障碍泊位数个;
□货运车泊位数个;□其他类型泊位数。
2、按建设形式分类:□地面停车场(泊位数个);□地下停车库(泊位数个);
□地上立体停车库(泊位数个);其中,机械式泊位数个。
□医院(含疗养院)(建筑面积㎡,住院床位数张);
□商品房、动迁安置房(建筑面积㎡,户数套);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建筑面积㎡,户数套);
□交通枢纽(含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客运机场、公交枢纽);
□高等院校、□中、小学及幼儿园(办公面积㎡,教师人、学生人);
□其他:
送审材料
1、项目设计方案批复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3、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说明及停车场(库)内部设计图(设计文件说明应包含项目位置、经济技术指标、分类建筑使用功能及其单位指标等内容,并应重点、详细说明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形式、泊位类型及其数量、尺寸和分布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数量、净空高度、停车方式以及车辆在停车场(库)内部的主要行驶路线、通道或坡道宽度、转弯半径、纵坡坡度,停车场(库)标志设置情况等;设计图应明确标注上述指标)(应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