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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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渝规审发[2006]1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公园 100m 2

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 设置1~5个。

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

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算;

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

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交通枢纽

100名设计旅客

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

量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每1000名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工业

厂房

100m 2

建筑面积

0.2

0.3

每个厂区或仓库区设置2~3个。

仓库 1000m 2

建筑面积

0.2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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