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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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渝规发〔2019〕168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正文】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方案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方案

城市建设工程停车位设置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证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建设项目停车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建设,如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等。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操作语言2.1停车场: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类室内外场所。

2.2城市建筑配套停车位: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等效小型客车标准车:4 ~ 5座小型客车为等效小型客车,可作为各类车辆转换为停车位的等效车型。

3一般规定3.1本规范停车位指标为不同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规划管理区划分如下:ⅰ类区是指大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重要地段;二类地区是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地区是指小城市和中等城市的其他地区。

3.2对于本规范要求按建筑面积计算停车位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相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应当以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配置停车位。

原建筑停车位不足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改建、扩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公众开放。

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其改建、扩建的规划许可申请。

3.4配给建设项目的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配给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给停车位本身的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的停车位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 力 柴宝贵 齐 鹏 扈宁
吴 建 张郭艳 刘 涛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一般规定3
4配建停车位指标5
本规范用词说明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General provisions1
2Terms2
3Basic requirements3
4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1
1总 则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 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面积
商业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注
2
车位/100 m2建筑
面积
市场
车位/100 m2建筑
面积
其他商业
车位/100 m2建筑
面积
餐饮、娱乐
车位/100 m2建筑
面积
续表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类别
单位
指标
机动车



Ⅰ类
区域
Ⅱ类
区域
Ⅲ类
区域
旅馆
三星级以上宾馆
泊位/客房
其他普通旅馆
泊位/客房
医院
市级及市级
以上医院注2
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除执行本规范外, 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郴州市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规划设置规定

郴州市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规划设置规定

郴州市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规划设置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数量,适应现代城市交通发展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郴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内的建设工程。

各县(市)建制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数量,按区域划分为Ⅰ类区与Ⅱ类区。

Ⅰ类区是指老城区的旧区,Ⅱ类区是指老城区的新区与新城区。

按类别划分为:旅馆、办公、商业场所、市场、医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学校、住宅、交通建筑、工业厂房。

第四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无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在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也不得占用城市人行道设置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含立体停车库)等形式,地面停车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按总数的10%-20%控制。

第六条建筑功能混合的商住楼、综合楼配建停车位,应按相关使用功能和建设规模分别对应计算,配建停车位总数取其总和。

第七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以及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其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建数量可适当降低,一般不应低于配建标准的50%。

第八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宜分开设置,以方便不同功能的使用。

设计时应明确标示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

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范和规定的前提下可临街设置。

第九条临城市道路两厢的建筑(如底层设置门面),未建地下停车库或立体停车库的,其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在《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郴州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要求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增加4米以上的退让距离作为地面停车用地。

第十条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

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工程,应在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进行项目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的,应按其评价结果配建停车位。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1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要求。

2 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围,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停车位的不足。

因此,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成为了当前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首先,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规模和性质。

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规模,合理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

例如,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居民家庭数量和小区规模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商业规模和日均客流量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其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发展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停车位的布局应当考虑到周边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避免因停车位不足而引发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另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也应当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在城市建设中,应当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设施等新型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同时,应当推广使用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提高停车位的利用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停车位的浪费。

最后,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还应当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建立健全的停车位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位的监管和维护,避免停车位被非法占用或损坏。

同时,应当加强对停车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停车位的使用体验,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充分考虑项目规模和性质、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只有在各方面都充分考虑和落实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解决城市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人们的出行体验。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渝规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06]28号)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渝规审发[2006]第16号),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在2006年3月31日(含)前,已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或《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下简称《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按《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确定的或原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未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以及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内容应重新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规定。

特此通知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1988年月10月3日发布)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一: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再次,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提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设备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河府〔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2021〕1号源城区、东源县人民政府,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1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5日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管理,合理确定停车位供应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含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东源县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服务和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不包括工业类、用地面积80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含按照规定退让的城市道路、绿化等用地)依据停车配建标准所附设的地下、地上停车场(库),服务对象为建设项目使用者或公众。

第四条中心城区实行分区域差别化停车配建标准管理,原则上在人口密度较大、城市核心区、重点区域停车位配建标准较高,一般地区停车位配建标准较低。

区域划分为三类(详见附件1)。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指标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停车区域划分进行取值,具体标准按照附件2、3执行。

第六条具有两种及以上功能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按照各类建筑功能及规模核算后累加确定,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方便使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配建车库停车位审批管理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配建车库停车位审批管理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配建车库停车位审批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21-03-02 09:36字号:分享: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车库停车位设置,确保车辆能够合理、便捷停放入位,经研究,现将建设项目配建车库停车位设计、建设和审批相关管理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配建车库的关键尺寸设计应按照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关键尺寸指最小停车带、停车位、通道宽度;机动车与机动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间距及机动车与临近消火栓等设备或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二、垂直式停车方式,若临柱微型车停车位前端与柱后端间距大于1.1米、小型车停车位前端与柱后端间距大于1.2米,机动车与柱间净距应不小于0.6米(详见附件)。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申报的地下车库分层平面图应标明停车位、通道宽度及机动车与机动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图纸中应标明停车位、通道宽度及机动车与机动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及机动车与临近消火栓等设备或构筑物的最小间距;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阶段,应核实车位关键尺寸。

四、停车位已预售的新建项目,资源规划部门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发现项目配建车位数不符合现行《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要求和车位尺寸不符合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情况,书面告知住房管理部门暂停该项目未售车位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开发企业应立即对停车位进行整改,整改符合相关要求后,由资源规划部门书面告知住房管理部门恢复未售车位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五、开发企业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六、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配建车库设计建设的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纳入市场主体诚信管理体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垂直式停车方式临柱停车位与柱相对位置关系示意图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1年1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正文】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车辆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应运而生。

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是指在规划和建设城市住宅、商业、办公等项目时,根据项目规模和用途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标准,以便为居民和来访者提供充足、方便的停车资源。

首先,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应根据项目规模和用途合理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对于住宅项目,应根据居民家庭汽车拥有量和项目规模确定停车位数量,一般情况下,每个住宅单位至少配备一个停车位。

对于商业和办公项目,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日均客流量确定停车位的数量,以满足商业和办公活动的停车需求。

在确定停车位数量时,还应考虑项目周边的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合理规划停车资源,避免出现停车位供不应求的情况。

其次,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应合理规划停车位的布局和位置。

停车位的布局应考虑到车辆的进出便利性和停车位的利用率,避免出现停车位空间浪费和停车拥堵的情况。

对于住宅项目,停车位应布局在居民楼下或附近,方便居民停放车辆。

对于商业和办公项目,停车位应布局在项目周边,方便来访者停车。

此外,停车位的位置应符合交通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确保停车位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最后,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应注重停车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管理维护。

停车位的配套建设包括停车场的硬件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如停车场的标识、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以及停车场的收费系统、安保系统、管理服务系统等设施。

停车位的管理维护包括停车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如停车位的清洁、维修、保养等工作,以及停车场的秩序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通过合理的配套建设和管理维护,可以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和来访者的停车需求。

综上所述,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是解决停车难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合理确定停车位数量、布局和位置,配套建设和管理维护停车设施,可以有效改善停车环境,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为居民和来访者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7日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规定的标准(具体见附表)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照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泊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但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的50%。

第六条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配建停车设施,且配建标准不应低于附表所确定的指标。

第七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形式。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

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30%,其他类??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 泊位数 体育场馆类 建设项目一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 40000- 60000 个不少于 1000 个 二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 20000-39999 个不少 于 500 个 三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 5000-19999 个不少 于 200 个
指标 60 个
附表-2(b) 办公商业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指标 个 准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办公商业类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0.5 万平方米 30—50
建筑面积 0.5—2(包括 2 万平方米)50—100 个 建筑面积 2—5(包括 5 万平方米)100—200 个 建筑面积 5—10(包括 10 万平方米)200—300 个 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以综合交通评价结论为
虑,不进行当量换算。
附表-1(c)
办公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单 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

办公类
建筑物行政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0.8-1.0
中心区商务办公/其它地区普通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0.5-1.0
其它地区高级商务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1.0
附表-1(d) 文体教育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单 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
机场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4-0.5 码头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2-0.3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内环区内应不大 于 200 米,在城市二环以外地区应不大于 300 米。公共停车场(库) 配建指标按附表-2(a-h)设置:
附表-2(a) 住宅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 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规划局(规划分局)、各有关部门:现将《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标准为局内部文件,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

目前,新的停车场(库)标准正在修订过程中,待新标准公布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附件:《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附件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随着国家城市住房政策的标准、保障性住房分类不断的细化,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详细划分标准,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型)、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的管理,我局会同市建委、市国房局、市公安交管局等相关部门对原标准进行了如下的修订,并以此作为保障性住房停车配建审查的依据。

注:廉租住房每百户应设置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场地,供小区内车辆临时停放。

附:社会保障性住房分类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型)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指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目前主要包括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

◆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

是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经营,面向特定群体出租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租赁房优先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在此基础上向其他需要住房保障的群体出租。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为规范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工作,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建质量和效率,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公共设施等。

二、停车位配建标准1.住宅小区:根据住宅建筑面积确定停车位配建数量,配建比例为1:12.商业综合体:商业综合体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50%。

3.办公楼:办公楼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70%。

4.公共设施:公共设施停车位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配建,同时应设置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80%。

三、停车位设计标准1.停车位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包括长度、宽度、高度等要求。

2.停车位应设置标识,包括停车位编号、停车位规格等,并设有防滑、防盗设施。

3.停车位应设置合理的通道和转角,方便车辆进出,避免拥堵和事故发生。

四、停车位管理要求1.停车位管理应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2.停车位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停车位的使用规范和秩序维护。

3.停车位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保障停车位使用者的安全。

五、停车位使用费用1.停车位使用费用应合理定价,不得恶意涨价或者设置隐性收费。

2.停车位使用费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停车位使用费用应通过正规渠道缴纳,不得私自收取。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施工等处罚措施,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

七、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是为了规范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建质量和效率,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渝规发〔2006〕168号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且建设单位在出售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第七条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以方便使用。

在规划方案中应明确标示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

为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前提下应临街设置。

第八条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扣除教学用房以后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项目,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

附表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第十条 本细则中工业类建筑系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划分的传统工业项目,附表中厂房、仓库的停车位标准仅为规划参考值,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楼宇工业等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按照附表中办公建筑的标准执行。

《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为规范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就印发的《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一)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是土地出让、项目规划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确定,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根据所在地城市规划有关规定配置,但我市一直未出台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的管理规定,配建停车位管理不够规范;(二)多年来,我市中心城区居住类建设项目按照每户不少于1.5个车位的要求进行配建,市场普遍反映配建比例过高,新建成的居住项目停车位空置率较高,造成资源浪费;(三)近年来,机械停车位、立体停车库等新型停车方式的出现,需要配套相应的管理规定。

二、法规依据及相关参照(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四)《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五)《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六)《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三、主要内容《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十九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确定了按人口密度、区域位置、停车需求等因素实行分区域差别化停车配建标准管理原则。

人口密度较大、城市核心区、重点区域停车位配建标准较高,一般地区停车位配建标准较低。

中心城区共分为三类停车区域。

(二)明确了中心城区停车配建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停车区域划分进行取值。

按项目建设类型主要分为住宅类、商类、公共服务类、交通枢纽类。

(三)明确了地下停车库设置要求以及配建停车位中地面停车位的占比要求。

(四)明确了机械停车库设置要求以及配建停车位中机械停车位的占比要求。

(五)明确了配建停车位中子母停车位的占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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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渝规审发[2006]1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公园 100m 2
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

设置1~5个。

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
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算;
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
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交通枢纽
100名设计旅客
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
量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每1000名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工业
厂房
100m 2
建筑面积
0.2
0.3
每个厂区或仓库区设置2~3个。

仓库 1000m 2
建筑面积
0.2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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