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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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渝规发〔2019〕168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宁波市规划局宁波市公安局2015年6月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及相应规定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3%以上为地面停车位;套型面积超过300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新建建筑面积≥25000m2的行政办公类项目应在停车配建基础上增设公共停车场(不计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涉及超市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2大型超市类,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

2、其他商业建筑(除专业市场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渝规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06]28号)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渝规审发[2006]第16号),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在2006年3月31日(含)前,已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或《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下简称《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按《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确定的或原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未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以及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内容应重新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规定。

特此通知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计算方式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计算方式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计算方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停车成为城市管理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因此,在进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时,需要合理规划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以满足居民、商业和公共机构的停车需求。

本文将介绍一种常用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计算方式。

一、法定规定根据《城市道路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机动车停放场所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同类型的场所对机动车停车位的要求是不同的。

例如,商业区、住宅区、医院、学校等场所对机动车停车位的需求差别较大。

因此,在计算机动车停车位数量时,首先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定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

二、停车需求在计算机动车停车位数量时,首先需要对停车需求进行合理估计。

停车需求的估计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车辆拥有量:根据统计数据,了解该区域或项目的机动车拥有量,包括居民私家车、商业车辆、公务车辆等。

2.出行率:根据统计数据,了解人口出行率,即人均出行车次,从而推算停车需求。

3.业态需求:根据项目类型和功能,分析不同场所的停车需求差异,例如商业区、住宅区、医院、学校等,对机动车停车位需求的差异较大。

4.路段交通情况:对于道路交通拥堵的区域,停车需求较大,可以通过交通流量分析来合理估计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

5.停车时长:根据项目类型和实际情况,分析停车时长的差异,例如商业区停车需求可能较为短暂,住宅区停车需求可能较为长久。

三、停车位数量计算在了解停车需求之后,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常用的计算方法来计算机动车停车位数量:1.标准法:根据相关法定规定和标准,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停车位数量。

例如,商业区按每100平方米可用建筑面积提供3-5个停车位,住宅区按每户提供1-2个停车位。

2.规划法:根据项目规模和用地条件,综合考虑停车位需求和可用空间,通过规划和设计合理布局停车位数量。

3.平衡法:根据项目用地情况和停车需求,优化停车位布局,使停车位供需达到平衡状态。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解析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解析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一三年七月前言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一、总则(一)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配建停车位是指在建筑物建设过程中所分配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位。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停车位的需求也不同,因此有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下面将分别介绍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1.住宅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住宅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单位建筑面积或单位住户数为基础。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停车位设置的意见》规定,普通商品房应按每100㎡建筑面积设置不少于1个机动车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应按每50㎡建筑面积设置不少于1个机动车停车位。

2.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商业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通常以经营面积或容积率为基础。

例如,根据《上海市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规定,购物中心、超市等商业建筑的停车位比例为每1000㎡经营面积配建不少于10个停车位。

3.办公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对于办公建筑,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单位建筑面积或单位办公人员数为基础。

例如,《杭州市办公楼停车位规划设计标准》规定,办公楼停车位应按照每500㎡建筑面积配置1个停车位。

4.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公共建筑包括医院、学校、体育馆等,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总容量或使用人数为基础。

例如,《深圳市医院停车设施规划设计标准》规定,医院停车位应按照每100张病床配置20个停车位。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类型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例如,大型购物中心、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较高,一般会根据预计高峰期的停车需求进行设置。

总之,建筑配建停车位的指标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规模和地区的规定而异。

这些指标的制定旨在合理规划和有效利用停车资源,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停车效率和居民服务质量。

福建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福建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附件1
福建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 1 -
注:1.表中住宅是指商品房,成套的单身公寓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为每户0.2车位。

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及公租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2.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m2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m2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m2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m2计算。

3.工厂、仓储、物流等停车配建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4.满足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筑,应根据相关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

5.各地可依据本表格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配建指标,但不得降低标准。

6.车辆换算系数见下表。

- 2 -
附件2
公交枢纽站和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
注:1.主要公交枢纽站是指运营线路达8条以上或与其他运输方式(航空、公路、铁路、水路等)枢纽站点之一配套的公交枢纽站。

主要公交首末站是指服务人口达2万人以上或与大型商业中心配套的公交首末
站。

2.单条线路公交首末站最小用地面积2000 m²,每增加一条公交线路宜增加用地800-1000 m²。

- 3 -。

机动车停车位数量计算方式

机动车停车位数量计算方式
0.1
多层工业厂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住宅
普通住宅(含公寓)
车位/户
1
1
铜陵路、临泉路、潜山路、望江路合围范围内
经济适用房
车位/户
2
0.25
拆迁恢复房(市政工程村民)
车位/户
2
0.5
普通住宅(含公寓)
车位/120m2
1
1
铜陵路、临泉路、潜山路、望江路合围范围以外
经济适用房
车位/120m2
2
20
4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12
2.5
电影院
车位/100座
10
4
公园、风景区、游览场所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5
10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
车位/1000高峰旅客数
30
25
学校
中小学校
车位/100名师生Fra bibliotek50(中学)15(小学)
0.4
大专院校
车位/100名师生
50
5
工业
单层工业厂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自行车
小型汽车
旅馆
三星及以上星级
车位/客房
0.3
0.5
其他星级宾馆
车位/客房
0.2
0.4
普通旅馆
车位/客房
0.1
0.3
办公
建筑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
1.2
商务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
0.8
工业类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位数量计算方式

机动车停车位数量计算方式
表三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自行车
小型汽车
旅馆
三星及以上星级
车位/客房
0.3
0.5
其他星级宾馆
车位/客房
0.2
0.4
普通旅馆
车位/客房
0.1
0.3
办公
建筑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
1.2
商务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
0.8
工业类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0.5
商业零售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4
0.8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
3
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6
0.6
超市(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2
0.8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0.5~1
体育
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20
4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12
2.5
电影院
车位/100座
10
4
公园、风景区、游览场所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5
10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
车位/1000高峰旅客数
30
25
学校
中小学校
车位/100名师生
50(中学)
15(小学)
0.4
大专院校
车位/100名师生
50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荆州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规定

荆州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规定

•荆州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实现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1576km2范围内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和建设。

新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规定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50%补建。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和建设,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设置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同一建设项目被道路分割成2宗及以上地块,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集中配建停车位。

严禁占用城市人行道和建筑区划内规划批准的绿地和道路配建停车位。

临城市道路两厢设置商业门面应规划专门停车场(库),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2米的,可布置商业停车位。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位的出入口、主体建筑的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建筑区划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合理的交通联系。

临街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入口,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临街设置。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配建。

当地块容积率大于2.5时,在满足建筑密度、绿地率、消防等要求的情况下,可建设地上停车楼或机械式多层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地上机械式多层停车库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剧院、体育场馆、展览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停车场(库)的布局,应当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的专业技术规范要求。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以标准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

需配建的其他车型停车位,除货物装卸车位外,可按表1所列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停车位进行计算。

表1 各种类型汽车停车位换算系数第八条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当按照表2所列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选用。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附件: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一五年六月前言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号、杭府纪要〔2015〕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一条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三条交通枢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2、本大类的上落客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公交车、社会车辆的上、下客停车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地方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地方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项 单位
目类别
一类 地区
上限
二类地 区
上下限
三类 四类 地区 地区 用地
类别 上下限 上下限
对应建筑类别说明
可参照执行 的建筑类别
车位/百 学
中小学 教 校
职工
5.00
5.00-6 10.00-1 15.00-2 A33 中学、小学、中小学合校等托幼
.00 5.00 0.00
5
车位/百 大专院
上限
二类地 区
上下限
三类 四类 地区 地区 用地
类别 上下限 上下限
对应建筑类别说明
可参照执行 的建筑类别
体育场
≧15000 座
体 位,体育馆 育 ≧3000 座位
设 体育场 施 <15000 座
位,体育馆
<3000 座位
车位/ 百座
车位/ 百座
4.00 1.00
4.00-5 .00
5.00-6. 6.00-7.
公共建筑项 单位
目类别
一类 地区
下限
二类地 区
下限
三类 地区
下限
四类 地区
下限
用地 对应建筑类别 可参照执行的建筑类别
类别 说明
综合医 院、专 科医院
医 院
社区卫 生服务
中心
车位 /100 m2
建筑 面积
车位 /100 m2
建筑 面积
1.20 0.6
1.20 0.6
1.30 0.7
1.40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 综合医疗中 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 A51 心、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具有 专科医院等 康复、护理、体检功能的
0.60-0 .80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 配建指标第五条 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套型面积小于90 m 22.0Ⅰ-1商品房 1.0套型面积大于90 m 21.5Ⅰ-2拆迁安置房0.6 2.0Ⅰ-3 经济适用房0.5 3.0Ⅰ居住Ⅰ-4廉租房、集体宿舍车位/100 m 2建筑面积0.24.00.01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 2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 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Ⅱ-1-a 核心区0.6Ⅱ-1-b 内城区0.8Ⅱ-1行政办公Ⅱ-1-c 外围区 1.00.02Ⅱ-2-a 核心区0.7≤30000㎡ 1.0Ⅱ-2-b 内城区>30000㎡0.9≤30000㎡ 1.1Ⅱ办公Ⅱ-2商务办公Ⅱ-2-c 外围区>30000㎡车位/100m 2建筑面积1.02.00.01第七条 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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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拆迁恢复房(市政工程村民)
车位/120m2
2
0.5
别墅
车位/120m2
1
1.5
普通住宅(含公寓)
车位/户
1
1
新区(滨湖新区、政务区、三大开发区)
经济适用房
车位/户
2
0.25
拆迁恢复房(市政工程村民)
车位/户
2
0.5
别墅
车位/户
1
1.5
注意: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
0.1
多层工业厂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住宅
普通住宅(含公寓)
车位/户
1
1
铜陵路、临泉路、潜山路、望江路合围范围内
经济适用房
车位/户
2
0.25
拆迁恢复房(市政工程村民)
车位/户
2
0.5
普通住宅(含公寓)
车位/120m2
1
1
铜陵路、临泉路、潜山路、望江路合围范围以外
经济适用房
车位/120m2
2
20
4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12
2.5
电影院
车位/100座
10
4
公园、风景区、游览场所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5
10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
车位/1000高峰旅客数
30
25
学校
中小学校
车位/100名师生
50(中学)
15(小学)
0.4
大专院校
车位/100名师生
50
5
工业
单层工业厂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4
0.8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
3
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6
0.6
超市(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2
0.8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0.5~1
体育
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自行车
小型汽车
旅馆
三星及以上星级
车位/客房
0.3
0.5
其他星级宾馆
车位/客房
0.2
0.4
普通旅馆
车位/客房
0.1
0.3
办公
建筑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
1.2
商务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
0.8
工业类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0.5
商业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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