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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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NO:SC11252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经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由市、县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条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人民政府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条例

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条例

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条例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一)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二)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堵塞违法犯罪的漏洞;(三)开展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五)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混乱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政纪处分的建议;(六)办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乡、镇、城市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制定本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协调、检查本辖区内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三)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五)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消除危害社会治安的隐患;(六)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对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与处罚;(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15•【字号】四川省人大常委员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1993.12.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公告(第12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3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例。

第二章制定法规议案的提出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六条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议案。

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篇一: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20xx版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时间:20xx-01-27 14:59:25 [小中大(双击滚屏)] 点击数:16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处罚力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和处罚标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外的各区(市)县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具备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

第四条(基本原则)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遵循从严、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违法建设的处罚标准第六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项目,处理规则如下:(一)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实体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际计容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处理规则。

1.20xx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小于等于5%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5%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2.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1日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3.20xx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3%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1)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小于等于300㎡的,不予罚款;(2)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300㎡小于等于6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3)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600㎡小于等于9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7%处以罚款;(4)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9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小区违建调查报告

小区违建调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小区违建调查报告篇一:关于违章建筑的情况反映关于南充仁和春天小区3栋大户型业主私自搭建22层户外房的情况反映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是南充任何春天小区3栋共计44户业主,现对该栋房屋内大户型业主私自搭建22层户外房屋的具体情况和产生的问题向你反映,希望你能耐心看完。

仁和春天小区已于20XX年6月30日建设完成,向全部业主交房,物业公司已完成进驻。

但在20XX年8月19日小区内3栋部分业主发现在该栋正门右边房屋外管道进、通风井、采光井、逃生通道的位置正在进行施工。

询问得知系大户型业主要将此位置占用修成房屋,要从1楼修到22楼楼顶。

询问开发商比对图纸后确定为私自违法搭建。

遂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停止施工,但施工方毫不理会继续施工。

于是20XX年8月20日向潆华城管部门反映情况,城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但施工在城管执法部门离开后依旧继续加紧施工。

在这种情况下20XX年8月21日该栋小户型业主自发到房屋维权,但受到施工方和部分社会闲散人员阻挠,部分维权业主受伤,派出所介入方止。

大户型业主的私自搭建,已产生如下严重后果:一、擅自改变整栋建筑结构,降低房屋抗震、抗灾能力。

在已按设计修成的高楼,随意该变建筑结构。

必将该变房屋的力学系统,在地震等重大灾害来临时,抗灾能力降低,形成重大安全隐患。

二、擅自占用逃生井,对居民生命形成重大威胁。

高楼没有逃生井,当火灾发生时居民将无处逃生。

三、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采光井,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采光井是楼道唯一光源点,无采光井楼道将一片漆黑,这给各家出行造成严重不便,特别是各家老人和小孩生命形成严重威胁。

在发生火灾将大大降低逃生几率,停电时将极易发生摔跌事故。

四、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通风井,对邻里生活形成严重干扰无通风井,闷热、潮湿……,严重降低了其他居民的生活质量。

五、侵犯其他业主权益,邻里不睦,形成不安定、不安全因素现邻里已爆发肢体冲突,邻里不睦,有违和谐社会预期。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解读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解读

调查、责 令整改
21天
停止建设、查 10天 封、扣押
停止施工 自行拆除
21天
当事人权 益维护
42天
强制执行
26天
结案
《决定》
《决定》的第8条就是对《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细化(没收实物、违法收 入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 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
《决定》第7条: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的建构筑物; 2.未经批准、经批准没按照审定设计方案、超过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 3.侵占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在法定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5.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来源、 7天 立案
《决定》
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政府、部门、媒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 力度,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法治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分片区落实巡查责任,接到报告及时受理和处理,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要 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发现、劝阻 、报告给城乡建设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决定》
案例二:
未按规划审批建设案
本案要点: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若强
制拆除会对建筑结构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应当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违法收入 应当委托相应单位进行评估。
一、基本案情 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在批后监察中发现该市某大饭店有限公司未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遂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11 年6月1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一幢主体18层、裙楼7层的项目, 总建筑面积68889.3平方米。该公司实际建设主楼21层,东、西裙楼各7层,主 楼从4层开始向南北两侧扩建,裙楼向东、西扩建。该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为 84314.714平方米,超出批准建筑面积15425.414平方米。 二、办案过程 2012年4月23日,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发放《责令停止违法(章) 行为通知书》。该公司以项目为市三产服务业重点项目为由,一直扩建。同年 10月30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再次向该公司发放《责令停止违法(章)行 为通知书》,该公司以相同理由继续施工。2013年1月19日,市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支队对其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进行现场实 地勘察,对法定代表人汪某等进行调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5.28•【字号】•【施行日期】199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为在我省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结合四川实际,特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如下决定:一、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顺利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人民要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深刻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充分地动员和组织起来,采取各种强有力的措施,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以在我省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稳定社会治安秩序,控制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改变治安混乱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减少社会丑恶现象,使人民群众确有安全感的基本目标。

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

要继续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要把在我省危害突出的抢劫和重大盗窃,拐卖妇女儿童,流氓团伙,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重大诈骗、严重经济犯罪等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并长期坚持扫除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六害”的斗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滥采乱挖矿山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通知-川府发[1998]8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滥采乱挖矿山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通知-川府发[1998]8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滥采乱挖矿山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滥采乱挖矿山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川府发〔1998〕81号)近年来,我省长江上游一些地方无证开采或未作环境影响评价即滥采乱挖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今年长江遭受特大洪灾后,国家保护天然林工程已率先在我省启动。

为配合这一工程的顺利实施,坚决制止滥采乱挖行为,切实加强对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保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必须做到持证开采,坚决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各级政府近期要组织工商、消防、公安、环保、地矿、林业、农业、乡企和水电等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对那些无证开采、未作环境影响评价和无水土保持措施并已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小矿山必须坚决取缔或限期整改;对有开采证而未作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开发项目必须予以处罚并补作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具体检查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对现有矿山开采进行清理整顿,坚决纠正无证开采和滥采乱挖行为。

已开采的矿山必须按照“谁开发,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生态恢复和生态重建工程。

对废石场、尾矿场和工程弃渣及废弃露天开矿矿址,必须有可行的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并进行复土、复绿或复垦,恢复生态,保持水土,保护生态环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解读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解读

《决定》
《决定》的第7条就是对《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细化(责令限期拆除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 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 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 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决定》第7条: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的建构筑物; 2.未经批准、经批准没按照审定设计方案、超过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 3.侵占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在法定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5.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决定》第8条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没收实物、违 法收入、依法处置(该条更加明确了执行的部门) 。
《决定》
《决定》第8条和《城乡规划法》第64条释义
1.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定正在修建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可以 使违法建设处于停滞状态,避免违建者损失扩大,执法成本的增加和执法难 度的加大。
《决定》
案例一:
红光花园私搭乱建案
本案要点:私搭乱建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仅靠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查处难 度较大,应整合各部门力量,形成合力。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4年间,红光花园滨河路一层13户业主未经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乱建,擅自占用滨河路扩建房屋,建花台、水池,乱 搭雨棚等,违法建设行为至立案调查时均建成投入使用。该案件涉案面 874.62平方米,违法建设堵塞滨河路,情形严重、恶劣。 二、违法事实的认定 经调查核实,涉案业主均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 物、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 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8〕8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8〕8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5日川府发〔1998〕82号)为认真贯彻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已翻印下发)精神,现结合四川实际,就具体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此次关井压产总的指导思想是:依法关井,县长负责,保持稳定,综合治理。

各地要以《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保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煤炭工业经济结构、实现供求基本平衡为目标,以县长负责制为组织保证,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调整煤炭生产布局,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煤炭工业整体素质,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要求(一)按照全国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到1999年底,我省关井压产的目标是:关闭矿井2159处,压减产量1420万吨(各地关井压产指标见附件)。

(二)具体要求:1、对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各类小煤矿全部取缔。

2、依据《矿产资源法》,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应依法取缔。

3、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一律予以关闭。

4、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要全部停产整顿,到1999年6月底,经整顿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予以关闭。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1年)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1年)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5年10月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第三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川府发[1997]6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川府发[1997]6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川府发〔1997〕67号)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方针,强化我省各级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职能,促进政府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健康运行,现就贯彻实施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和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作出如下决定。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以依法行政总揽政府各项工作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是实施依法治省的重要内容。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承担法定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逐步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基本建立,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对此,各级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切实转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陈旧观念和工作方式,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努力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制化,把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实施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基本原则。

实施依法行政,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最高宗旨,当好人民的公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利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神圣的职责。

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使职权的观念,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

任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不得懈怠行政职责,放松行政管理;不得滥用行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谋取个人和小集团的私利。

要牢固树立用权受监督的观念,自觉将各项工作置于党委、人大、政协以及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年1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全省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第六条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因素,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确定立法项目,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成都市政府令第82号

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成都市政府令第82号

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二00一年一月九日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禁止违法建设,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进行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一)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二)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三)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性质、用地位置或用地界限的;(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失效仍继续占用土地的;(六)擅自改变代征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性质的;(七)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内容进行建设的;(八)擅自移动建设工程位置的;(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失效的;(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主要使用性质和内容的;(十一)擅自改变临时建筑使用性质、规模的;(十二)临时建筑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十三)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中心城及城市南部、东部副中心内的违法建设。

其所属的市违法建设监察组织具体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对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陶云龙、成都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陶云龙、成都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陶云龙、成都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蒋娜娜【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蒋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陶云龙;成都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陶云龙成都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陶云龙【当事人-公司】成都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国文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罗瀚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国文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罗瀚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国文罗瀚【代理律所】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陶云龙【被告】成都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万安街办(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判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万安街办(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万安街办提交的现场照片、卫星图片截图及情况说明,不能证明案涉违建的基本情况,对案涉违建未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万安街办作出的《限期改正违法修建建筑行为的通知书》涉及陶云龙重大利益,未给予其合理期限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治蜀兴川重在厉行法治。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大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形成尚法守制、公平正义、诚信文明、安定有序的依法治省新格局,特作如下决议: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省,把党的领导贯穿法治四川建设全过程,确保各项工作的正确方向。

坚持执政为民、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使法治四川建设成为全省人民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

坚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依法规范和行使公共权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保证宪法法律贯彻实施。

二、推进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机制,整合立法资源,优化立法程序,完善技术规范,提高立法质量。

坚持开门立法,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促进立法反映民意、汇聚民智、维护民利。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重点领域立法,加快清理、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

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进步,制定完善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生态保护等法规,推动民族地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

三、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一九八三年来各类建设占地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川府发〔1986〕19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一九八三年来各类建设占地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川府发〔1986〕19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一九八三年来各类建设占地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一九八三年来各类建设占地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86年9月27日川府发〔1986〕190号)我省清理一九八三年以来各类建设占地第一阶段的工作已基本结束。

通过清查登记,基本弄清了各类建设占地的情况和问题,刹住了乱占耕地的歪风。

目前,各地正在进行复查处理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现行土地管理法规、文件精神,对复查处理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占地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依法办事。

区别对待,既要搞活经济,又要强化土地管理的原则,慎重处理。

二、对清查出的违法占地,根据现行土地法规审查合理不合法的,补办手续;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按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对一九八三年至川府发〔1985〕80号文件下达前越权审批和其它违法占地的,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按规定补办手续;对川府发〔1985〕80号文件下达后越权审批和其它违法占地的,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判刑的判刑。

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57号文件《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中,已经作过处理的,不再处理。

三、一九八三年以来越权审批和其它违法占地,需补办手续的,由县逐项审核,按《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权限审批补办手续。

四、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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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相关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排查、联合执法与司法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效能,预防和制止违法建设的发生。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法治意识。

五、城镇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分片区落实巡查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发现和劝阻本区域内乱搭乱建及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

六、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

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规划条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但不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供水、供电、供气、输油管道、管线等法定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其他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八、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没收的实物和违法收入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九、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已经建成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但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批准手续。

对于不符合规划条件、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后,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违法建设依法认定后,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

经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不得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十二、违法建设不得作为生产和经营场所。

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

十三、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与供水、供电、供气、输油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时制止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

十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修订、实施中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做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十七、本决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和建筑物、构筑物。

十八、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适用本决定。

十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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