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民事侵权责任探讨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民的需要 。 各种法律条文规定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 』 益的问题 , f-者应该是一体 的。他们 的不同主要 他4 _ ] 益, 其实就是人民的利益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 1 应该是在字面上 , 为了便于我们理解 。而根据危险 是
《 学与 管理 》 教
2 1 年 6月 1日 01
浅议中小学生校 园伤害事故
◎辽 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吕迎亮
一
、
引言
任 I ” 。 1
近年来 , 校园伤害事故频发 , 尤其是连续几起凶 l 可 以肯定 的 是 , 国校 园伤 害事 故 的归责 原则 不 我 手持刀闯入幼儿园杀害儿童惨剧 的发生 , 使整个 中国 I 过错 责任 原则 。 是无 因为我 国法律 对 于承担 无过错 责
我 们从 多个 角度 、做 全方 位 的工 作来 保 护未 成年 人 。一 义 的 , 完全 是从 概念 到概 念 的一种 论调 。 意 那
而在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 , l 无疑是应该属于其中一项的 ,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一 I
3 担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 承 一般来说 ,是否实行无过错责任有 三个法理依
项。 因为只有这样, 才能切实加强学校的责任心。 而校 据 : 一是报偿理论“ 谁享受利益 , 谁承担责任” 二是危 。
园伤害事故能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 , 其根本就取决于 】 险控制理论“ 谁能够控制 、 减少危险 , 谁承担责任” 三 。 学校是否有强烈的责任心。如果学校的责任心不强 , 是危险分担理论。 l 其实, 如果透彻地分析这三条理论 ,
论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民事责任
面是损害事实必须 是伤 害行 为所导 致的 。比如某校 化学 课
时 由 于老 师 操 作 失误 发 生 爆 炸 , 导致 3名 学 生 受伤 。
育部于 20 0 2年颁 布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的第二 条 提到 了“ 校园伤害事故” 的概 念 , 在学校 实施 的教育教 学 即“
常 死 亡人 数 就 达 16万 人 之 多 。校 园 安 全 事 故 的 频 繁 发 生 , . 已 向全 社 会 敲 响 了 警 钟 , 引起 了整 个 社 会 的 高 度 关 注 , 因此 , 保 护 在校 学 生 的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成 了 刻 不 容 缓 的 任 务 。未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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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 - - i 仑末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学 的民事 1t
夏 迪
( 阳师 范 大 学 , 宁 沈 阳 10 3 ) 沈 辽 10 4
主
/
[ 摘
要]
针 对我 国在校 中小学生校 园伤 害事故不断增 多的事 实, 探讨校 园伤 害事故 中学校 的民事侵权 责任 问题 。分析
两类 : ( ) 积极 的 作 为 方 式 侵 犯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如 老 师 1以 比
[ 中图分类号]D 1 93
近 年 来 , 校 中 小 学 生 校 园 伤 害 事 故 时 有 发 生 , 经 不 在 已
是一个新 出现的问题 。但是近年来 , 这类案 件更有增 多的趋 势, 据有关部 门统计 , 20 仅 0 2年全 国中小 学生在 学校 的非 正
体 罚 学 生 , 害 学 伤 生 身 体 或 者 导致 学 生 自杀 、 家 出走 等 。 离
() 2 以消极 的不作 为方式 侵犯学 生 的合法 权益 。《 教育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探析
高 等 院 校 在 实施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或 组 织 每 个 学 生 个 体 。 校 在 教 育 、 理和 保 护 学 学 管 校舍 、 地 、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 活 设 施 职 责 , 在 校 学 生 履 行 了 “ 责 注 意 义务 ” 场 其 生 对 职 ,
的 3教 师体 罚学 生 或变 相 体 罚学生 的 ; ) () ( 4
习用 品 等 不 符合 国家 或 行 业规 定 的标 准 和
校 外 活 动 中 , 及 学 校 在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的 生 上 , 以 只要 严 格 按 照 教 育 法 律 规 定 的 特 定 学 校 向学 生 提 供 的 食 品 、 用 水 、 品 、 饮 药 学
孩 子送 到 学 校 , 子 受 到 伤 害 , 孩 学校 怎 么 可 特 殊 规 定 时 , 我 国 《 法 通 则 》 而 民 中规 定 的
亦 称 高 校 部 分 责 任 , 指 学 生 伤 害 事 是
故 发 生 在 校 外 或 本 校 同 学 之 间 , 有 一 些 具
能 没 有 责 任 ? 种 观 点 是 把 高 校 与 学 生 之 特 殊 侵 权 行 为并 不 包 括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 这
间 视 为 监 护 与 被 监 护 的 关 系 , 为 家长 将 认
我国 民法 通则第 16 o 条第2 款规 定 :公 民、 非 学校 因素 。 在 事件 发 生 过 程 中 , 校 存 “ 但 学 学 生 送 到 学 校 学 习 , 把 孩 子 的 监 护 权 转 法 人 由于 过错侵 害 国家的 、 就 集体 的财产 , 害 在 某 些 过 失 或 措 施 明 显 不 当 , 观 上 对 伤 侵 客 移 给 学 校 , 校 理 应 负 责 管 理 其 在 校 期 间 他 人财 产人 身 的 , 当承 担 民事 责任 , 这一 害事 故 的 发 生 或 伤 害 程度 的 加 重 提 供 了 条 学 应 ” 的 学 习 与 生 活 , 生 在 校 期 间 发 生 了伤 害 规定表 明过 错原 则是 我 国民事侵 权责 任认定 件 。 如 ,1在 学 校 组 织 的 校 外 活 动 中 , 学 例 () 事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现代社会中,学校作为人们学习和生活的场所之一,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但在校园中,由于各种原因,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屡屡发生。
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
事故,除了要对伤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外,对学校的侵权责任问题也应该引起重视。
但目前对于学校侵权责任的探讨还不够充分和深入,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
故中学校侵权责任进行研究。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和适用情形,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规定及其特点;
2. 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
3.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的适用情形;
4. 学校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完善机制。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法进行研究。
四、预期研究结果
通过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可以总结出学校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完善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水平,保障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和
合法权益。
五、研究实施计划
本文预计在3个月内完成,并于学术期刊上发表。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与途径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与途径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和学生的监护人,在日常管理和教育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出现意外事故或其他可能导致损害学生利益的情况。
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法律规定了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可以采取的途径来减少和防范可能的民事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和途径。
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1.过错责任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学校在管理和教育过程中应当注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学校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学生受到损害,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
例如,学校应确保教学设施和设备安全可靠,如果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严格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学校的民事责任并不要求证明学校存在过错。
例如,对于学校承担的学生保管责任,学校应以严格责任来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在托管学生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如果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学生的财产损害,学校将无需证明过错,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3.合同责任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存在教育合同关系,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教育责任。
如果学校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导致学生或其家长受到损害,学校将承担合同责任。
例如,学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教育质量,导致学生的学业发展受到影响,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途径1.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内部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学校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安全措施,确保学生在学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课程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制度,保证教育质量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减少因教育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民事责任纠纷。
2.加强师资培训与安全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对学生安全的重视。
学校还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关于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
关于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中犯罪和伤害事件频繁发生,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也对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其中,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是一大类,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本文将就此提出以下调查分析。
I. 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类型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发生在校园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侵权行为等。
其具体类型如下:1. 学生欺凌案件:包括殴打、诽谤、威胁、恶意侵犯隐私等欺凌行为,其中多数是针对弱势群体。
2. 交通事故案件:指在校门口或校园内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多数是由学生驾车或骑车过于鲁莽造成。
3. 学校管理责任案件:指学校因安全管理不善致使学生受伤或财产受损的案件,如体育馆塌方、学校食品中毒等。
4. 班级管理责任案件:指班主任监管不力导致学生受伤或财产受损的案件,如学生落水、班级资金被盗等。
II. 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原因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众多。
具体如下:1. 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学校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有些地方存在不安全因素,如校门口管理松散,交通不规范等。
2. 学生自身素质问题:有些学生素质较低,缺乏自控力,容易冲动、激动,做事缺乏理智、慎重等。
3. 家庭教育缺失:有些学生缺少父母的关爱和教导,导致自律不强,习惯不好,容易被不良行为影响和诱导等。
4. 环境问题:某些校园周围环境复杂,容易招来不良分子的干扰和侵害,自身安全有所威胁。
III. 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针对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包括学校、家庭、司法等方面。
具体如下:1. 学校应加强对校园周围和内部环境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安全意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素质教育和心理辅导。
2. 家庭应关心爱护孩子,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教,培养孩子的自控力和安全意识,引导孩子远离不良行为和人群。
3. 该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依法处理,对侵权者进行惩罚,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公正的赔偿。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近年来,有关校园侵权事故层出不穷,例如新闻报道中所提及的校车超载造成的数名学生伤亡、校园欺凌、虐童案等事件屡见不鲜。
对我国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责任划分问题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完善我国校园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在实践中,为校园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证何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从而在根本上减少校园侵权案件的发生。
一、校园责任事故的概念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这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民法典》中仅有的第1199条到1201条法律条文来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校园事故也称校园侵权,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受到人身损害事件(以下将“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简称“学校”)。
二、学校承担责任的定义(一)责任范围。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的事故。
(二)责任期间。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时间等,学校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三)责任区域。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自己到或者被其监护人送到学校后,在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如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或者上校车起至下校车止),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四)学校的责任性质。
这里要注意的是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而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法定教育管理关系。
《教育法》是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此种法律关系具有准教育行政关系的属性,不同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有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的根本内容就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学生的义务;学生有义务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同时有权利受到学校保护。
中学生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法律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学生作为校园中的一部分,由于年龄、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更容易在校园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中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甲同学(13岁)在课间休息时,与乙同学(14岁)发生口角,甲同学一时冲动,拿起旁边的凳子向乙同学头部砸去,导致乙同学头部受伤,缝了3针。
事后,乙同学家长要求甲同学家长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甲同学家长认为甲同学年龄小,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甲同学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同学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乙同学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未能有效管理学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甲同学与乙同学之间的冲突,存在管理疏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解决建议(1)甲同学家长与乙同学家长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甲同学家长与学校协商解决甲同学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3)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甲同学家长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同学家长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不容忽视,本案通过分析一起学生伤害事故,揭示了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法律问题的发生。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民事侵权责任探讨
近年 来 , 校 中小 学 生 伤 害 事故 频 频 发 生 , 害 或 者死亡 和 在 校 学 生 造 成 他 人 人 身 伤 害 或 死 亡 的事 在 受 校 人动辄将学校推上被告席 , 学校 常常疲 于应诉 , 正常 故 。 由此 可 见 , 园伤 害 事 故 既 非 单 纯 的 时 间 概 念 , 的教学秩 序 和管理 秩 序受 到 严 重 冲击 。究 其 原 因 , 主 也非 单 纯 的地域 概 念 ,1学 生 伤 害行 为 或 结 果 必 须 [] 要 有二 : 一是 法学理 论 上 对校 园伤 害事 故 中 学校 民事 有 一项 是 发 生 在学 校 对学 生 负 有 教 育 、 理 、 护 职 管 保 责 任 的性 质 尚存 在 模 糊认 识 和 重 大分 歧 ; 二是 相 关 立 责 的期 间和 地域 内才 能 构 成 校 园 伤 害 事 故 。 根 据 发 校 责 法 的不 完善 和不统 一 , 仅导 致 了权利 人 对 法律 的错 生 原 因 的不 同 , 园 伤 害 事 故 大 致 可 归 为两 类 : 任 不 只 学 误 解读 , 增 加 了 司法 机 关 法 律 适 用 上 的 困 惑 , 也 以致 事故 和 意外 事 故 , 有在 责任 事 故 中 , 校 才 有 责 任 同类案件 不 同判决 现 象 的大量 出现 。因此 , 加强 对 这 可 言 。 种事 故及 其 责 任 的研 究 , 法 律 上 正 确 界 定 学 校 、 在 学 1 校为 学生伤 害承 担 民事责任 的基 础 .学 要 准确认 定 学 校 在校 园伤 害 事 故 中 承 担 何 种 责
维普资讯
20 06年 9月 第2 8卷 第 5期
三峡大学学报 ( 文社 会科学 版) 人
Jun l f hn he og s nvri ( u a i e & S c l c n e ) o r a o iaT r G re U ie t H m n is C e sy t o i i c s aS e
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研究——对一起校园伤害纠纷案的思考
百 家 论 坛
对 一 起 校 园 伤 害纠 纷 案 的 思 考
赵 桐
成都 中医药大学
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 的认定研究
管理职责时才可能承担责任 。 从各地 摘要 : 本 文通 过 一 起 校 园伤 害 案件 , 从 宏 观 的 教 育 现 状 入 学校 只有在未尽到教育 、 手分析 了伤 害案件频发的原因 , 然后从 法律的角度 出发 , 就 学 司法实践及学界理论研究来看 , 此处 “ 教育 、 管理职责 ” 应作广 校 责任 认 定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 基 于对 伤 害 案件 的反 思 , 最后 提 义的理解 , 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 也可 以是合同约定 出 了建 设 和谐 平 安 校 园的 建议 。 或社会约定俗成的职责。若学校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采取 了 关键词 : 学生伤害事故 过错 侵 权责任 相应的措施 , 那么则有可能被法院认 定为疏于履行其职责。 这 也 是 主 流 观点 所 说 的过 错认 定 的 客观 主义 标 准 。② 原 告 程 某 系 某 中学 住 校 学 生 。2 0 1 1 年 6月 2日 , 程 某 在 2 、 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 问题 学校寝室床上玩闹时, 不慎从上铺坠落摔伤 , 被送 往市 中心医 在《 侵权责任法》 中明确规定 了进行精神损 害赔偿 的标准 院住院治疗 1 2天 , 共 支付 医疗费 7 6 5 4元 。经法 医检验鉴定 , 是造成他人严 重精神损害 。实践中如何把握 “ 严重” 这个标准 程某符合轻伤 , 因脑 内硬膜 下血肿 , 可能伤及脑组织 , 也 可能 呢?鉴于法律 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精神损 害标准做 出明确规 诱发癫痫发作 。2 0 1 1 年 9月 4日, 程某以学校为被告 向法 院 定 , 实践 中多 以法官的主观判断为主 , 操作灵活性很大。 所 以, 提起 民事诉讼 ,要求学校承担 因疏于管理致 其损 害的赔偿 责 实践 巾经常会 有 申请 人动辄就 提 出几 十万元 的精神 损害赔 任, 赔偿 其各项损失 7 6 5 4元及精神损失 5 0 0 0元。 偿。 我们认 为 : 首先 , 对精神损 害赔偿金应采取克制 的态度 , 不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原告程某 系被告某 中学的寄宿学生。 根 能乱用滥用 。能够 通过 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 礼道歉等方式 据我 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 学校 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 、 管 解决 问题的 , 尽 量不采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金的方式 ; 其次 , 理 和保护 的法定职责。现原告年方 1 3 周岁, 为限制 民事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额度应该 与当地社会常理常情相符合 。允 能力人 。其在校期间 , 由寝室二层床铺 坠地受 伤 , 被告负有疏 许不 同地方 的法院做出不同的判决 。精神损害赔偿要充分考 以一个 “ 普通人 ” 的观念判断是 否应该支 于管 理 , 保护措施 不力 , 理应对 原告 因伤所造成 的损失承担相 虑 当地 的民俗 民情 , 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 侵权责任法》 第三 十九条 明确规定 , “ 限 付赔偿金 以及应该支付多少金额 的赔偿金 。在人身伤害案件 要充分考虑伤残程度及其给被害人造 成的精神创伤 , 结合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 活期 间 中 , 受到人身损害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 管理职责 身体 伤害的部位 , 侵权人 的过错程度 、 侵害 的手段和行为方式 的, 应 当承担责任” 。 本案 中原告坠地的原 因 , 双方 事人各执 等综合酌定 。 3 、 学生 自身过错 与学校过错程度的关系 词。被 告提 出原告系与他人嬉闹中致伤 , 原告虽予否认 , 但 综观本案原告 的行 为能力和认知能力 ,应当认定原告 自身行 现实生活中, 很 多案件是 由于学生 自身原 冈造成的 。 因此 为的危险性也是致 害原 因。 故, 原告方应对受伤后果 自负一定 在司法实践中 ,多是酌情按照公 平公 正的责任原则判决学校 责任 。 关 于原告 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 原告住 院 1 2 天, 支出 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 。当然 , 若双方达成一致 , 学校愿 意多承 法 院也应该尊重双方 的意思 自治。 费用 7 6 5 4元 , 有相关单据为凭 , 证据充分 , 且双方一致 认可 , 担责任 , 应予认定 。 对于原告所提精神损失赔偿金 5 0 0 0元的主张。原 三、 构 建和谐平安校园 我们分析讨论学校 的责任认定问题不是为 了让校方规避 告虽 因伤住院但其伤情 鉴定结论为轻伤 ,现有证据并不能证 实已对原告造成严重后 果 , 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确定 民事 责任 , 而是 为了积极主动 的防范风险。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十 问题 的解释》 第八条 “ 因侵权致人 与我 国校园不同 ,美 国的多数 巾小学和高校都处于半开 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 受害人请求精神损 害的 , 一般不 放状态 。 其学校安全的压力和挑战可想而知。 但是美 国学校很 予支持” 的规定 , 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的请 求 , 法院依 重视法制教育 ,让学生充分 了解学校提供 的教育服务的真实 情况; 有权 监督学校资源 的使用 ; 有权参 与学校 民主管理 , 特 法不 予支持 。 教育的现状 别是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学校 事务 。学生在行使这些权利 的同 也培养其责任感③, 变得更加成熟懂事 。 而且美国非常重视 现在校 园安全事故频发 ,与教育事业 的大环境有一定关 时 , 系。 改革开放以来 , 教育 事业 突飞猛进 , 取得 了巨大的成绩 。 但 家庭教育。通过 “ 家长一教 师协合” 或“ 联谊会” 等形式定期交 是, 相 较 于 发 达 国家 , 我 们 还 有很 大 的 差距 。尤 其 是 西 部 地 区 流学生 隋况和学校教育设想 , 共 同参 与学生的培养 。@ 而我们 教育发展水平低 ,教育体制不完善。从生均预算 内公用 经费 的学校则过分注重课本知识的学习 ,比轻视学 生综合 能力的 看, 2 0 0 0年 ,我国小学生均预算公用经费东西部差距 由 1 . 9 8 培养 。 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 , 由于受到来 自父母和家庭的过分 学生常常 以 自我 为中心 , 对 同学和社会缺乏责任感 , 缺 倍扩大到 2 . 3 3倍 。而从具体 的省份看 ,东西差距 更为显著 , 溺爱 , 2 0 0 0年 ,小学生 均预算 内公 用经 费上海为 4 7 1元 ,贵州 为 乏社会经验 , 反而成为了社会 的弱势群体 , 容易遭到伤害。 除 了加强学 校与家庭 的联系 , 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外 , 政府 l O . 3 8元 , 上海是贵州 的 4 5 . 4倍 。① 中国社科 院人 口与劳动经 济所所长蔡叻 2 0 0 8 年接受采访时表示 , 中国实际公共教育投 应积极地扩大财力 、物力 和人力的投入 ,改善学校的办学条 入仅 占 G D P的百分之二点四 ,低于印度的百 分之 二点七 , 相 件 , 从制度上 完善学校安全保 障体 系 , 让和谐校 园 、 安 全校园 当于美国的一半 。 财政投入 的不足 , 导致部分学校基本设施设 成为现实 。 注释 : 备陈旧 , 存在一定安全 隐患。另一方面 , 我 国有 1 . 2亿农 民常 ① 撒承 贤, 从西部教育现状看经济 欠发达地 区教育 改革 , 年在城市 流动 , 务工经商 , 产生了近 2 0 0 0万留守儿童 。 由于缺 少父母的关心和陪伴 ,很多 留守儿童都存在 身心和学 习方 面 宁夏大 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 0 0 8年 l 1月。 的问题 , 这也是安全事故易发 的一个重要原冈。 ② 苏峰 ,未成年学生校 内人身伤害案件 中学校责任的法 律 思考 , 法律 适 用 , 2 0 o 4年 第 8期 。 ■、 法律法规对学校 责任的界定 学校是社会生活中一个非常特殊的机构。各地纷纷都制 ③ 于海静 , 美 国公 民教 育的历史 沿革 、 现状 与发展趋势 , 2 0 0 4年 3月 。 定 了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相关规定 ,不仅要求学校方面做Nx 1 , 外 国教 育研 究 , ( 陈 惠 娟 、 梁安 , 美 国 高校 责 任 教 育 及 其 启 示 , 贺 州 学 院 教学环节 的安全管理防范 , 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 , 而且要求政府 2 0 0 8年 1 2月。 各部 门联合行动 , 在消 防 、 公安 、 食品等方面保证学 生安全学 学报 , 本 文系四川省人文社 会科学重 点研 究基地——西华师范 习和生活。 学校安全成为社会各方 面齐心共抓的重点 T作 。 在 法律规定方 面 , 更是如此 。 大学 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资助/ 立项项 目, 四川省教育发 1 、 如 何 认 定 学 校 过错 展研究中心 2 0 1 2年 课 题 研 究 成 果 , 项 目编 号 : C J F 0 1 2 0 3 7 。 学校的过错 是其 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 根据法律 的规定 ,
讲座《校园事故侵权责任探析》(肖良平)
(二)校园事故侵权的客体
案例:
2002年10月,某市第一小学三年级(1)班的学生 在一次早读课时吵闹不休,老师一怒之下,罚全班 同学用胶纸贴住嘴巴。此事引起了学生家长的强烈 不满,部分被罚学生的家长纷纷到教育局投诉。
某市第二中学学生小张晚上在校内抽烟,被学 校巡察组的老师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小张不 服,要求向校领导申诉,校方告知其已被开除,不 许申诉。后小张又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未果。
二、校园事故侵权中学校的义务
➢ 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 ➢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 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 ➢ 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 ➢ 学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的义务; ➢ 学校提供合格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
(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
体育课上玩单杠摔伤案
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某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 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 体育老师组织上体育课。课前,体育老师宣布参加 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 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 他学生训练。一切安排好之后,体育老师就自行离 开了。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 同学自由活动。
安全注意义务的义务人是学校,其主要内 容是注意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有效防 止其发生,使学生免于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学 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
思考:
在本案中,学生玩单杠摔下来受伤,似乎是学 生个人行为。学校对学生受伤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的身体将李果左手10分钟,两个孩子跑到学校的操场上嬉戏打闹。
打闹中,两人不小心双双跌倒在地,王实小指压伤,导致李果的小指骨折。
李果的父母以王实和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该校平时疏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法院最后认定王实理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实的父母支付医药费5000元;学校亦理应承担相对应责任,支付医药费2000元。
[案例二]2004年1月11日晚8时许,五常市第一中学高一的学生在晚自习,小辉(班长)找到同学小超,质问他为什么要动班级的点名册,小超表示自己没有动,双方发生争吵,随即扭打起来。
班里的同学上前将二人拉开,争斗暂时平息。
后小辉来到走廊,看到小超后先是给小超头部一拳,将其绊倒后又猛踢其头部,致使小超左眼被打坏。
当时没有教师在场,同学将小超送到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双方的家长。
小超的家长随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1.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清单,要求小辉和学校共同承担。
经调查该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五常市一中对于小超的受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不应实行赔偿。
上述两案例都将学校列为被告,但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是大相径庭,本文试图从法学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就我国全日制学校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前主要存有以下两种争议观点:一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另一种是教育法上的教育、保护、管理关系。
在认定学校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上有两种理论:第一种是监护权自然转移说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成为其监护人,理应对未成年学生实行监护;第二种观点是监护权委托说,认为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学习,缴纳了一定的学杂费用,所以学校与学生之间存有着事实上的类似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
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确切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对于第一种观点,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至十八条对监护权的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范围中没有学校这个主体,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监护权的产生只有两种方式即法定或指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产生监护权的依据,而学校又在这两种情形之外,所以认定监护权转移的观点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对于第二种观点假如说学校和家长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必定要签订委托合同或者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事实上在一般的学校和学生之间并没有达成合同,也没有这样的合意,所以认定监护权委托说也没有确切的依据(寄宿制私立学校除外)。
研究报告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研究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
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有的家长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这种情况,不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开展。
加上局部高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识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承当了诸多不应该承当的责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监护关系说〞这一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展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缺乏局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1)“监护关系说〞于法无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校园伤害案件法律研究(3篇)
第1篇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学生、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因违法行为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校园伤害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本文通过对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研究,分析了校园伤害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责任,旨在为预防和处理校园伤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一、校园伤害案件的特点1. 受害者以未成年人为主校园伤害案件的受害者主要是未成年人,包括学生、教师等。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成为校园伤害案件的目标。
2. 案件类型多样校园伤害案件类型繁多,包括打架斗殴、意外伤害、校园霸凌、性侵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如侵权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3. 案件发生地点集中校园伤害案件主要发生在学校内部,如教室、宿舍、操场等。
此外,校外活动、上下学途中也可能发生校园伤害案件。
4. 案件影响范围广校园伤害案件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痛苦,还可能引发社会关注,影响学校声誉和教育教学秩序。
二、校园伤害案件的成因1. 社会环境因素(1)社会道德风气恶化:部分未成年人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道德观念淡薄,导致校园伤害案件频发。
(2)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方式不当,导致子女缺乏道德约束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学校管理因素(1)学校安全意识不足:部分学校对校园安全重视不够,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教师责任意识不强:部分教师对学生关爱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伤害事件。
3. 法律法规因素(1)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在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方面尚存在不足,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争议。
(2)法律责任追究不力:部分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追究不力,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1)直接侵权人: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校园伤害案件,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间接侵权人:对于因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他人受伤的校园伤害案件,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用是什么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是什么校园⼈⾝损害赔偿案件是近年来⼈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侵权案件中⼀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也是⼈⾝损害赔偿案件的热点和难点。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是什么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应承担监护职责或者认为未成年学⽣的⽗母将学⽣送到学校后,发⽣了监护权的转移。
因监护责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是⼀种⽆过错责任,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即使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损害赔偿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我们可以将“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未成年学⽣在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因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遭受⼈⾝损害,或者因实施侵权⾏为致他⼈⼈⾝损害所引发的案件。
《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开题报告】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探究
开题报告法学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探究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因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或在学校组织外出的各类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致人伤害,有的伤害甚至导致学生死亡,家长要求学校和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时有发生。
一旦发生此类事故,不仅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要承受巨大的痛苦,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还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私法意义上的契约关系。
同时,学校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由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显然主体不符。
所以,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归责,只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即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只能是民法上的侵权损害之债。
按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解释之精神,学校对其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其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学生的家长做为法定监护人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根据学校和学生的特点,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宜适用责任制,即由学校承担其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表现出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
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一重预防,二重处理。
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本文主要通过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一重要的现实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存在的各种状况,充分认识如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重要性,对于一直有苦说不出的校方做到公平公正。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探析
(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 院, 陕西 西安 701 ) 104
摘
要: 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 中的常见 多发事故, 如何要正确处理这类事故, 中的关 其
键是确定教育管理关系是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在发生伤害事故 时, 学校按过错 责任 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 当当事人均无过错时, 法院可援引公平 责任原则进行裁量。 关键词 : 学校 ; 学生; 法律关 系; 归责原则; 赔偿范围
中图分类 号 : F 2 D5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17 2 8 (0 10 5 0 64— 85 2 1 )4— 8— 3
一
、
导 言
就将孩子的监护权委托给了学校 , 学校应负有监护
职责 。
学 生伤 害事 故 是 指 学 生 在 学 校 实 施 教 育 教 学
第三种观点是 : 教育管理关系 。该观点认为学
事故适 用 的是过错 责 任原 则 。在 20 04年 5月 1日
了现代社会对不确定风险分担的基本精神 , 由法官 自由裁量决定 当事人承担责任 的方式和 比例。笔 者认为 , 在无法确定责任 的归属 时, 可酌情要求学
校承担部分责任, 这有利于责任的合理分担。
起颁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相关文件 中, 中第 其 七条的规定 :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 管理、 保护 义务的学校、 幼儿 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 未尽职责范
参 考
[ ] 张新宝. 1 侵权责任法原理 [ . M] 北京 :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05 20 . [ ] 王利明. 2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 . M] 北京 :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0 3 20 . [ ] 江平. 3 民法学 [ .北京 : M]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0 1 2 1. [ ] 杨立新. 4 侵权法论 [ . M] 吉林 : 吉林人 民出版社 ,00 20 . [ ] 秦 昌东 , 璇 . 5 陈 从一 起学生受 伤案再谈 校 园伤 害事故 中学校 的民事责任 [ ] ht :/ w . ̄ncut r/ t latl/ Z . t / w w c aor og hm/ rc p . le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探析
学设施, 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 后果的事故" .这里的 "学校" 既是场所概念也应是法
上有所减少, 即只限于一定的教育, 管理职责, 不包括 三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有利于推进我国教育法制的健 保护职责. 全发展. 2.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归责于上" 已经 (一 ) �侵权责任法� 关于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 成为转承责任的发展趋势, 即主要由用人单位或者监 的立法进步 护人承担责任. 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 34 条规定, 学校 �侵权责任法� 的出台, 较之以往相关的法律 , 法 教师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其行为疏于执行职务, 其 规,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和进展: 行为的后果属于职务行为.当其行为不当, 违反法律 1.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校伤害事故侵权归责体 规定的义务, 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 学校 系 . �侵权责任法� 以第 38条 , 39 条为核心建构起对 应当承担转承责任 (替代责任 ) . 学生伤害事故比较完整的归责体系. 其中, 包括一般 3. 第三人侵害中的法律关系及归责原则. � 侵权 原则 (第 6 条 ) , 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推定过错 责任法� 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 生活期间, 受 (第 38 条 ) ,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一般过错 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侵害的, 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 原则 (第 39 条 ) 以及未成年学生受损学校承担的补充 权责任.对此 , 应当根据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 责任 (第 40 条 ) , 公平分担损失 (第 24 条 ) , 不承担责 质, 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 .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 任和减轻责任规定等, 从而对于处理相关案件, 明确 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而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 具有 责任归属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过错的 , 则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 区分不同学生主体, 规定不同归责方式 .由于 15
侵权法论文
院系:河师大新联学院姓名:乔黎专业:08法学学号:0813174070浅析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民事侵权责任摘要:要确定学校在校园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对学校的义务在法律上作出科学的界定。
无论致害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只要损害结果因学校预见或应当预见而未能避免的,学校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法律地位和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侵权责任的基础;学校对学生造成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特点;学校侵权的法律适用包括民法和教育法律、法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学校可减轻责任。
学校在履行教育职责的过程中,对学生造成的侵害是引起行政赔偿或是民事赔偿?其法律适用怎样?需要对学校法律地位和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的考察,分析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校园事故侵权行为学生民事责任近年来,在校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受害人动辄将学校推上被告席,学校常常疲于应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受到严重冲击。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法学理论上对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尚存在模糊认识和重大分歧;二是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不统一,不仅导致了权利人对法律的错误解读,也增加了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以致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现象的大量出现。
因此,加强对这种事故及其责任的研究,在法律上正确界定学校、学生和侵权第三人的责任,对提高教学管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亦有民事责任。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一、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校园伤害事故,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的界定,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和在校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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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民事侵权责任探讨作者:刘科发布时间: 2011-07-11 10:02:42近年来,在校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受害人动辄将学校推上被告席,学校常常疲于应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受到严重冲击。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法学理论上对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尚存在模糊认识和重大分歧;二是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不统一,不仅导致了权利人对法律的错误解读,也增加了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以致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现象的大量出现。
因此,加强对这种事故及其责任的研究,在法律上正确界定学校、学生和侵权第三人的责任,对提高教学管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亦有民事责任。
本文主要从侵权法的角度,对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还原校园伤害事故中各方当事人民事责任的真实面目。
若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述校园伤害事故仅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一、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校园伤害事故,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的界定,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和在校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故。
由此可见,校园伤害事故既非单纯的时间概念,也非单纯的地域概念,学生伤害行为或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期间和地域内才能构成校园伤害事故。
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校园伤害事故大致可归为两类: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只有在责任事故中,学校才有责任可言。
1、学校为学生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要准确认定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必须理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澄清学校对学生伤害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关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法学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监护关系说。
该说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未成年学生实际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关系可再分为监护权委托转移说和监护权自动转移说。
(2)契约关系说。
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学校在接收未成年人入学之日起就在事实上与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分别确立了默示契约关系,根据这一安全责任契约,学校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学生缴费、报到、注册是契约的成立生效要件”(3)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
此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发生在育人过程中的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力和义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具有过失,学校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赞成上述第三种观点。
第一,监护说不符合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
(1)《民法通则》第16条没有将学校列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2)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以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间的血缘、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只有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不能做监护人,其他亲戚朋友也不愿做监护人的情况下,才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此可知,监护职责的承担应以特定的身份为前提,以法律明确规定为要件,而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这种身份关系。
第二,契约关系说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完全归为潜在的服务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与未成年学生绝大多数处于国家义务教育的范围之内,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自由,也不存在经济利益上的等价,因此,中小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教育法》是规范中小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代表国家实施教育职能,对学生享有独立的、支配性的管理权,这种权力为法律所授予并为教育职能所必需,具有行政权性质,如对教学的安排、学籍的管理、学生的奖励处分,而学生接受学校教育、管理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
同时,《教育法》第42条第4项和第81条也确认了学校与其学生间的民事关系,即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可以确认中小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既不同于纯粹的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其性质应是复合型的教育法律关系。
2、学校为学生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侵权法的基本规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其特殊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过错作为确定和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加害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有无过错对确定责任的有无没有影响。
公平责任是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一种责任。
笔者认为,学校对学生伤害后果主要负过错责任,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负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学校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
从理论层面看,学校既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那么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受到侵犯时,就不能依据监护权关系要求学校承担理应由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从立法层面看,根据我国《民法意见(试行)》第160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都是学校存在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上的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学校责任一般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但不能完全排除。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以法律的明确列举为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包括职务侵权责任、产品缺陷致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动物致害责任,只有中小学校行为构成上述责任时,才属于无过错责任范畴。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被禁止从事盈利活动,几乎不会构成上述责任。
公平责任实质上是特定情况下的损失补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严格界定其范围,只有当未成年学生在校为了学校利益或者共同利益受到损害且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才应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如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或为学校义务劳动遭受损害时的学校责任。
二、几种典型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民事责任分析校园伤害事故的原因多样,情况复杂。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以及学校责任与第三人责任的关系加以认定。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例如学校教师明知或者应知学生正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而未加阻止,学校就应为学生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意见》第160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1)在责任的承担上,学校承担的侵权责任是第二顺位的补充责任。
学校在诉讼中享有类似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受害人只有在穷尽了对校外第三人的追偿的前提下,即只有第三人不能确定、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完全赔偿时,有过错的学校才承担补充不足的赔偿责任。
(2)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应理解为对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限制,学校即使承担补充责任,也不是补充第三人不能承担的全部责任,而是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将“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理解为全额补充责任,极有可能使履行义务教育职能的学校为不法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全部“买单”,显然有违公平。
(3)在此类校园伤害事故中,校外第三人是直接加害人,也是终局赔偿义务人,因此,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学校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
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
4、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要求学校对学生履行无限的管理、保护职责,学校对学生的照管职责限于规定的正常教学活动期间。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滞留学校导致发生非学校原因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致害人或受害人承担责任。
但如果经学校同意或默认,学生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学习或休息的,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则应视为在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事故,学校应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5、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身亡判断学校对学生自杀事件是否负有责任,需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看学校对学生的自杀是否有过错责任以及是否有因果关系。
如果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行为方式适当,没有过激语言、歧视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正当教育,则学生因个人心理素质差等其他原因自杀的,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