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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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 1.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 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 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 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 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 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 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 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 而不是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 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 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 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 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 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 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 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 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 -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教育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教育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小学,因一名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了家长、学校、教育局等多方关注。

经调查,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另一名学生从高处坠落,导致受伤。

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学生个人行为所致,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是否存在疏漏,是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

2.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1)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不足?首先,学校应确保校园设施安全。

从案例描述来看,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

其次,学校应加强校园巡逻,防止学生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首先,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课程,让学生了解安全知识。

其次,学校应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形式,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再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以下分析事故责任划分:(1)学校责任首先,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法律案件层出不穷,涉及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管理、教师权益保护、学生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教育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某学校违规收费案案情简介:某市一所中学在招生过程中,向学生收取了额外的择校费、住宿费等费用,并未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

学生家长向当地教育局投诉,经调查核实,该校确实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收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

”该校在招生过程中违规收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当地教育局对该校进行了严肃处理,责令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启示:本案提醒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教师因言论自由被解聘案案情简介:某教师在课堂上发表了对学校管理的不满言论,被学校认为违反了职业道德,遂被解聘。

教师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学术自由、言论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教师的言论虽然对学校管理提出了批评,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学校以此为由解聘教师,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教师的仲裁请求,认为学校解聘教师的行为违法,要求学校恢复教师的劳动合同关系。

启示:本案表明,教师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学校在处理教师言论问题时,应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

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4岁,某市XX中学八年级学生。

2018年10月26日,李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因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导致其在运动过程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左腿骨折,需手术治疗。

李某及其家属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善、安全意识不强所致,遂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

学校则认为,事故是由于李某自身运动不当导致的,拒绝赔偿。

李某及其家属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否为学校管理不善?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

学校在器材摆放时,未充分考虑学生的安全需求,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因此,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管理不善有直接关系。

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上存在明显疏忽,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此外,学校未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的伤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安全教育等方面存在明显疏忽,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李某受伤。

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学校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性本案中,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不断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旨在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校园法律责任的归属,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一)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3月(二)案件发生地点:某中学操场(三)案件当事人:受害人甲(学生)、加害人乙(学生)、学校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课间操。

课间操结束后,学生甲和乙在操场上追逐打闹。

在追逐过程中,乙不慎将甲推倒,导致甲头部撞击地面,造成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

甲的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一)学校处理学校在接到甲父母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学校认为在此次事故中,乙的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拒绝了甲父母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二)法律途径甲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父母提供了以下证据:1. 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证明乙在追逐打闹过程中将甲推倒;2. 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甲因事故造成脑震荡;3. 医疗费用单据,证明甲在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

学校则认为,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证明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已经尽到职责;2. 学校日常巡查记录,证明学校对校园安全进行了巡查。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但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甲父母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件分析(一)学校责任分析1. 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学生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中学生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法律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学生作为校园中的一部分,由于年龄、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更容易在校园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中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甲同学(13岁)在课间休息时,与乙同学(14岁)发生口角,甲同学一时冲动,拿起旁边的凳子向乙同学头部砸去,导致乙同学头部受伤,缝了3针。

事后,乙同学家长要求甲同学家长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甲同学家长认为甲同学年龄小,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甲同学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同学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乙同学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未能有效管理学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甲同学与乙同学之间的冲突,存在管理疏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解决建议(1)甲同学家长与乙同学家长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甲同学家长与学校协商解决甲同学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3)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甲同学家长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同学家长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不容忽视,本案通过分析一起学生伤害事故,揭示了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法律问题的发生。

学校负责的法律案例(3篇)

学校负责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发,涉及学生、教师、学校等多方利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肩负着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伤害事故为案例,探讨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3月,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伤害事故。

在该校八年级(2)班的一节体育课上,学生张某在跳高练习中,不慎从跳高台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张某在练习过程中没有遵守纪律,自行攀爬跳高台,导致事故发生,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体育课上受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安全。

虽然张某在练习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学校在安全教育、设施设备、现场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学校承担的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以下责任:(1)安全教育责任: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设施设备责任:学校应确保体育设施的完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3)现场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遵守纪律,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四、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通过开展安全知识讲座、组织安全演练等活动,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技能。

2. 学校应完善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案例一:1999年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师内批改作业。

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父母)承担。

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初级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446元,被告某初级学校赔偿4723元,原告康某承担1574元。

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所谓故意是指致害人施加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仍然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2000年4月3日晚7时许,云南某县某中学教师聂某晚自己时检查初一年级学生所做的历史笔记,因张某(16岁)等三名学生未交笔记,聂某遂将三名学生喊到讲台旁罚站。

8点30分许,聂某看见张某捡粉笔头与同学打闹,便上前质问,并用手打张某的脸,因张某避让,聂某放下手中的书,左手揪着张某的头发,用右手打了张某十余个耳光,致其当场呕吐并昏迷,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本案致害人聂某履行教师职务时明知体罚和殴打学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而继续为之,就属于故意违法行为。

案例三:所谓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是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构成重大过失。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共30页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共30页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共30页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一天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

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

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

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

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评析】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

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

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法律案例事件分析(3篇)

学校法律案例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学生坠楼事件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起典型的校园安全事故。

2019年3月,该校一名高一学生从学校宿舍楼坠楼身亡。

事发后,学校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并向家长通报情况。

然而,事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1. 坠楼学生基本情况坠楼学生,男,16岁,高一学生。

此前,该学生性格内向,学习成绩一般。

据同学反映,事发前,该学生曾表示过“活着没意思”等消极情绪。

2. 坠楼原因经调查,坠楼原因如下:(1)学生自身原因:该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面对学习压力和人际关系问题,无法正确处理,导致心理失衡。

(2)学校管理原因:学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不够重视,未及时发现和干预学生的心理问题。

(3)家庭原因: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当,缺乏与孩子的沟通,导致孩子心理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学校的法律责任(1)教育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干预学生的心理问题,存在教育管理失职。

(2)安全保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学校宿舍楼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导致学生坠楼。

2. 家长的法律责任(1)监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当,未能及时发现和干预孩子的心理问题,存在监护失职。

(2)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家长对孩子监护失职,导致孩子坠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学生自身的法律责任(1)自我保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事故案例精选全文完整版

学生事故案例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五个案例分析近年来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频发而受到大家的关注,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呢?接下来看看以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分析吧!案例一: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学生离校后溺水身亡谁担责?【案情摘要】小涛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8岁,上下学一般由其父母接送。

一天下午,因最后一节美术课老师请假,无人上课,班主任决定提前放学,但未通知学生家长。

放学后,小涛独自一人偷偷前往学校附近的河里洗澡,不幸溺水身亡。

悲痛欲绝的小涛父母向学校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学校认为小涛是在放学后擅自下河洗澡酿成的事故,学校没有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问:本案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律师解读】本案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提前放学期间,鉴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在提前放学这一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学校仍负有防止学生损害发生的义务。

小涛年仅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学校没有将提前放学这一与未成年人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之其监护人,造成了小涛处于无人监管的直空状态,而正是这种真空状态的存在,使得小涛意外溺水有了可能性。

因此,本案中,学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未及时通知小涛监护人的过错行为与小涛溺水身亡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未成年学生自身安全意识及保护能力较弱,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提前放学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以避免学生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并保证学校不因疏于管理保护学生而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案例二:学生被进入校园的车辆撞伤,学校和肇事司机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案情摘要】某中学因地处闹市,没有专门的停车库,为解决接送学生家长的停车问题,不得不允许接送学生的家长将车辆开进校园停放,但未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也无专人指挥车辆停放和进出。

学校法律问题案例全解(3篇)

学校法律问题案例全解(3篇)

第1篇一、引言学校作为教育的主阵地,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教育过程中,学校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如学生伤害事故、教师权益保护、学校财务管理等。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学校法律问题进行全解。

二、典型案例及全解1.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案例】某学生在课间玩耍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

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全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课间活动时间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若学校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等,则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2. 教师权益保护案例【案例】某教师因工作压力大、待遇低等原因,向学校提出辞职。

学校以教师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批准辞职。

【全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教师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学校无权以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批准辞职。

教师可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3. 学校财务管理案例【案例】某学校校长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

【全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等规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本案中,校长涉嫌违法行为,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依法处理。

同时,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学生违纪案例【案例】某学生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班主任发现并没收。

校园法律方面的案例(3篇)

校园法律方面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是一所历史悠久的公立学校,以其严谨的校风和良好的教学质量著称。

该校拥有一支专业的教师队伍和完善的校园设施。

然而,在一次普通的体育课上,发生了一起意外伤害事件,引发了校园法律问题的关注。

二、事件经过2022年3月15日,该校初二年级一班正在上体育课。

班主任王老师组织学生进行篮球比赛,目的是为了增强学生的体质和团队协作能力。

在比赛过程中,一名学生小李(化名)与另一名同学李明(化名)发生碰撞,小李不幸摔倒,头部撞在了篮球架的支撑柱上,导致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将小李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

经诊断,小李头部受到严重撞击,导致脑震荡,需要住院治疗。

同时,学校也及时通知了小李的家长。

三、事件处理1. 学校方面:- 学校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组织校医和班主任对学生小李进行初步救治。

- 学校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了教育主管部门和家长。

- 学校积极配合家长和医院,为学生小李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关爱。

- 学校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家长方面:- 家长得知孩子受伤后,立即赶到医院,并要求学校对事故进行调查。

- 家长与学校进行了沟通,表达了对孩子健康的关心和对事故处理的期待。

- 家长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对学校提出了赔偿要求。

3. 法律介入:- 学校与家长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不一致。

- 家长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分析1.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组织体育活动时,确实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如没有设置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等。

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教育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教育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因与同学发生纠纷,被同学小李推倒在地,导致小明头部受到撞击,出现轻微脑震荡。

事后,小明家长将小李家长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二、案例分析1. 事件经过(1)小明和小李在课间休息时发生纠纷,小李推倒小明。

(2)小明头部受到撞击,出现轻微脑震荡。

(3)小明家长将小李家长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 法律责任分析(1)小李家长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李作为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小李家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李家长应承担以下责任:①赔偿小明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②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学校法律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学校存在以下问题:①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明和小李之间的纠纷。

②未对小明进行及时救治,导致小明病情加重。

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赔偿小明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②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③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案例启示(1)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2)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

(3)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管,确保学校履行教育职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本案是一起因校园纠纷引发的教育法律责任案例。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家长、学校和教育部门在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安全教育,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案例法律分析(3篇)

大学生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之才,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涉及大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探讨大学生在法律意识培养和法律素养提升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描述2019年某月,某高校大学生李某在校园内醉酒后,与同学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

在冲突中,李某用手机将对方头部击伤,造成对方轻微脑震荡。

事后,李某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某醉酒后殴打他人,造成对方轻微脑震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2. 法律意识不足(1)李某在醉酒状态下,自控能力减弱,无法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2)李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未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 法律素养缺失(1)李某在冲突中未能保持冷静,未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采取了暴力手段,反映出其法律素养的缺失。

(2)李某在受到处罚后,未能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对法律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表面,未能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

四、对策建议1. 加强法律教育(1)学校应将法律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开设相关法律课程,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2)邀请法律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开展讲座,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2. 开展实践活动(1)组织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2)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3.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1)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法律学生伤害案例分析(3篇)

法律学生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月某日,某大学法学院一名三年级学生甲在图书馆自习时,突然从上方的书架上掉下一本书,正好砸中甲的头部,导致甲头部受伤,需要住院治疗。

甲认为,图书馆未能及时清理书架上的书籍,导致其受伤,要求图书馆承担赔偿责任。

图书馆则认为,甲在图书馆内应当注意安全,其受伤应由自身负责。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案件分析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在本案中,甲受伤的原因是图书馆未能及时清理书架上的书籍,导致书籍掉落砸中甲的头部。

因此,图书馆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图书馆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图书馆内的安全。

然而,图书馆未能及时清理书架上的书籍,导致甲受伤。

因此,图书馆存在过错。

3. 甲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故意或者因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甲在图书馆自习时,并未故意造成损害。

因此,甲不存在过错。

4. 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甲受伤的损害事实是图书馆未能及时清理书架上的书籍,导致书籍掉落砸中甲的头部。

因此,甲受伤的损害事实与图书馆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受伤。

因此,图书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图书馆赔偿甲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学校法律纠纷事件案例(3篇)

学校法律纠纷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中学位于我国中部地区,是一所历史悠久、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完善的完全中学。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该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校园法律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给学校的管理和教学带来了诸多困扰。

二、案例简介2019年10月,该校发生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

一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与另一名同学在教室走廊内追逐打闹,不慎撞到墙壁,导致头部受伤,经诊断为脑震荡。

受伤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有效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事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19年10月某日下午,该校八年级某班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在教室走廊内追逐打闹。

在追逐过程中,一名学生不慎撞到墙壁,导致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治,并将其送往医院检查。

2. 家长反应事故发生后,受伤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有效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家长表示,学校在课间休息时未对学生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学生在教室走廊内追逐打闹,从而引发事故。

3. 学校应对(1)成立事故调查组。

学校高度重视此次事故,立即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2)积极救治受伤学生。

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治,并将其送往医院检查。

(3)与家长沟通。

学校积极与受伤学生家长沟通,了解家长诉求,并承诺在调查结果出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此事。

4. 调查结果经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学生在课间休息时追逐打闹,学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

但学校已及时采取措施救治受伤学生,并积极与家长沟通,态度诚恳,故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1)学生自身原因。

学生在课间休息时追逐打闹,缺乏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学校管理原因。

学校在课间休息时未对学生进行有效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迭出,因校园伤害引发的诉讼、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

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因此,加强安全防范,尽量避免或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己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

案例1: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

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

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

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

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及门卫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告诫学校应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

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案例2: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

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

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 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己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

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

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此事故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吸取教训:_是教师特别是科学.体育教师在设计教案时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

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不断涌现出各种法律纠纷,其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纠纷尤为突出。

本案例以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纠纷为例,分析教育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学校操场玩耍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明家长认为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是小明自身行为不当所致,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小明家长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学校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保障学生的安全,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事故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因事故受伤,学校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保障学生的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学校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纠纷,涉及教育法律、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学校安全责任的重要性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承担着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学生法律事故案例分析(3篇)

学生法律事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意外伤害事件,一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在操场追逐打闹中不幸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概述本案中,学生A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B在操场追逐打闹,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学生A的家长认为,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A受到伤害。

因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校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本案中,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争议的焦点。

(1)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学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校园设施安全保障:学校应保证校园内建筑物、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标准,无安全隐患。

②校园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巡逻,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③安全教育: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④应急处置: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本案中,学校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瑕疵:①校园设施安全保障:学校操场地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磨损,但在事发前并未进行修复,存在安全隐患。

②校园安全管理:事发当天,学校安保人员未在操场进行巡逻,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追逐打闹的行为。

③安全教育:学校虽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未针对此次事件进行专项教育。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A受到伤害,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1)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4)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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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及案例分析一、校园伤害问题的现状根据联合国专家统计分析,每年全球死于意外事故约 200万人,其中青少年儿童接近100万人;我国每年死于意外事故的少年儿童( 18岁前)约 1万多人。

面对每一次残酷的事故,面对每一个鲜活的生命在瞬间逝去,我们每一个管理者和教师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1996年,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中小学生伤害教育的通知,确定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的伤害教育日。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2006年,教育部令第 23号《中小学幼儿园伤害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200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伤害教育指导纲要》,把中小学校公共伤害提到了更高的重视程度。

校园伤害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

家庭关注度过高,教育观念的变化,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伤害问题有扩大的现状(大中小学有所不同);近几年几次重大的校园伤害事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全国中小学生2亿多,办学点10万个,每年因各种事故非正式死亡1万多人,相当于平均每天死1个班的学生 ;在实际的调查中,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 ;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级、初中的事故发生率最高 ;校园伤害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要树立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主要原因是以前处理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没有一种专门的法律依据,都是参照《民法》进行处理,《民法》则以谁过错谁负责来认定责任,在处理过程是往往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方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例如,学生在游戏过程中、学生在上放学路上、学生擅自外出等造成伤害的,校方就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

自从2002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与校园伤害有关的法规规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中小学幼儿园伤害管理办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2011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这就为今后我们市中小学校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

下面我对校园伤害事故处理谈几点我个人的意见,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一)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其内涵是:一是事故必须是发生于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二是受害人为未成年在校受教育者;三是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结果;四是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系。

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也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任何关联,即使伤害事故是在校园内发生,也不属于校园伤害事故,也不一定要负责任。

这并不像某些家长所说,我把娃儿交给你学校了,在学校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均应由你学校负责。

少数家长的这种说法是于法无据的,就目前我国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它们均未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和监护责任,监护权的成立,要么是法定的,要么是指定的,虽然监护职责可以通过监护人部份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不等于说学生家长将学生送至学校学习,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就因未成年学生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地转给学校。

教育法律法规是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那么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究竟该如何定位呢?1、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教育是教师的法定职责。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只有通过教育教学,才能履行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的法定义务。

因而,《教育法》、《教师法》明确规定了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2、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

《教育法》在关于学校权利的内容中明确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对在校学生实施学籍管理、活动管理、生活管理等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其管理行为是学校和教师的法定职责,也是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形式。

3、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学校与学生具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这是因为,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要教书育人,而且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不受侵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教育法》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师法》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因而可以看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不仅仅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更是法律义务。

综上所述,学校并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只对其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而已。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侵权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那么怎样掌握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的适用呢?1、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应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高法关于贯彻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两项规定都要求学校等单位有过错的,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前提就是“单位有过错”。

现行法律规定学校的赔偿原则是,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⑵公平原则在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确定中,有时也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这种‘分担’正是在各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公平地确定给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但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第二,“分担”并非各承担一半,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负担能力而定,这往往由法官自由裁量。

第三,对公平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当前学校的实际承受能力,以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为限。

2、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规定了对因在校未成年学生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要注意的是当未成年学生为致害者时,必须首先对学校责任、受害人责任和未成年学生自身责任进行责任划分,划分后应归于未成年学生承担的责任,才是其监护人实际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当未成年学生为受害人时,如其本身有过错,也有可能承担一部份责任。

3、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校园人身伤害事故中,加害人既不是学校也不是校内的未成年人,而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学校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第三人承担,这与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无关。

(三)校园伤害事故各方法律责任认定1、学校责任的认定学校法律责任,是指学校及教职工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或学生伤害他人事故,学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应当注意的是:按法律规定,校方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才承担民事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共同侵权或混合过错等情况下,学校的责任大小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根据法律规定,遇下列情形的,学校要承担法律责任。

⑴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⑵学校的保卫、防火、宿舍及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⑶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⑷学校教师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对学生未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⑸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具有风险性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集体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⑹学校统一提供给学生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与要求,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⑺学校教职工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学校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⑻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给予关注或制止,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⑼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伤,学校发现后,未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因时间延误而造成不应发生的后果的。

⑽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⑾学校未将学生擅自离校、学校作息时间变更等与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有关信息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致使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而发生危险,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⑿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其他情形。

2、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的认定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是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的损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自己承担的责任。

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识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⑵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予以有效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⑶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危险性传染性的疾病,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知道而未告知学校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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