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及条款-修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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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记黄埔地产

惠州澳头发展项目

拆除现有烂尾楼及桩基础工程

协议书及条款

本协议书

于二○○八年月日由(注册办事处设于)

惠州市大亚湾安惠大道22号丰华商务大厦十一楼的和记黄埔地产(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为一方与(注册办事处设于)

(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建设单位任命承包人承包于广东省惠州市澳头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进港路澳头渝景花园南面地块的和记黄埔地产惠州澳头发展项目拆除现有烂尾楼及桩基础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 本合同内的“合同文件”包括:

1.1协议书及条款

1.2中标协议书及定标前的来往文件

1.3回标提交的资料

1.4投标书

1.5工程规范及合同图纸

1.6工程量清单及综合总计

1.7投标人须知

2. 建设单位或发包方指和记黄埔地产(惠州)有限公司。

3.建设单位代表指建设单位以书面通知承包人的指定单位或个人。

4.承包人指本工程中标单位。

第二条工程地址及工作范围

1.工程地址:本工程项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大亚湾中心

区,东接安惠大道,南望大亚湾,北面与渝景湾项目为邻。

2.工程范围:1)将本工程场地内两栋钢筋混凝土结构(一层地库及

14层地上楼面结构)及相邻位置塔楼的地下室底板及桩基础承台拆

除,拆除面积约26900平米;2)将拆除的垃圾全部清运至合法地

点,并将工程现场清理妥当;3)拆除完成后的可回收材料(如钢筋

等)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第三条合同工期及质量要求

1.本工程工期为 76 个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代表发出指示起

计;

2.工程工期包括准备时间、申请批文所须的时间、施工时间及编制时间等

等。

3.承包人在组织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现行施工验收规

范、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规定施工,

所有上部结构全部拆除,所有下部基础需拆除到桩基础承台底面,并要

求保留桩顶上钢筋1.5米。

第四条承包金额及承包方式

1. 若中标单位报价为正数,则:

建设单位应付给承包人人民币元整

(RMB¥ )作为承包金额。

若中标单位报价为0,则:

承包人以料抵工,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互相不需支付工程款。

若中标单位报价为负数,则:

承包人应付给建设单位人民币元整

(RMB¥ )作为承包金额。

本合同形式为一次性包干合同(包括因税费、物价或工资变化而引起的涨落),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价差、包管理费、

包直接费、包间接费、包利润、包税金以及报价时与实际施工时的差异所产

生的风险,除本协议书明确规定外,承包金额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

而单价则会作为日后工程变更的计算依据;承包金额必须视为充份反映合同

文件及工程规范之要求,而承包人亦被视为对工程范围有充份了解,任何因

承包人的疏忽而导致之损失将不获补偿。

工程量清单虽然提供了工程数量,但仅作参考之用,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规范和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自行量度后填写实际数量。如承包

人认为有项目在清单中没有反映,可在增加项目中作补充。所有工程量清单

不会成为日后合同的一部分,只作日后如有工程变更估价之用及发放进度款

的依据。

2. 上述之承包金额已包括下列各点:

2.1 金额中已包含了一切人工、材差、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及

利润,单价以后亦不作调整。

2.2 承包人应支付和保障建设单位免于支付根据政府的任何法令或

法规,或根据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

定或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主管部门或任何有关单位

或部门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在法律上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包

括任何地方税和国家税)。惟此等费用或收费(包括任何地方税

和国家税)应加入承包金额中,除非该费用或收费已包括在

内。

承包人应负责由当地或国家规定建设单位代承包人缴付之任何

费用(例如:劳保基金、噪音费或其它费用等),该费用将从建

设单位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视为债款向承包人收回。

2.3 承包人应负责支付一切有关工程的外贸费用、质量监督检查

费、质监费、施工许可证费用、其它政府部门就此工程的法定

收费及一切有关的费用,如排水设施使用费等。

2.4 承包人应负责任何当地或国家企业所得税、公司税及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恰当执行工作所需的任何许可证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征收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

税及任何当地附加税,以及将来随时征收的任何有关修订和可

能订立的新税项。

承包人的雇员应就其薪金、津贴或其它应赋税的入息自行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施行法例支付入息税和一切有关税项。

2.5 金额中已包括进场及退场运输费。

2.6 其它一切所需之工作以完成图纸及规范所述之工程。

3.承包人负责为此工程提供施工用水及用电,包括从外围接驳水源及电

源,供应临时管线、电源接驳、掣箱、发电机和贮水池,承担施工期

水电费及其它所有相关费用,并在竣工后将该等临时系统拆除和搬

走。

一切工程所需的简便房及工作人员所需的用房须在建设单位同意下进

行,并已包括在承包金额内。有关工地状况、条件及存在之障碍物,

承包人须自行检查及了解,并将一切有关之风险在承包金额内包干。

有关视察工地之安排,承包人可向建设单位办事处查询。

4.本工程总费用除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明确规定外,承包金额无论如何不

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同时任何错误(无论是否属计算承包金额

时的算术错误)应被视为被双方接受,而不会另行调整。

第五条工程变更

1.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须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建设

单位及其代表会尽快以书面发出指令,告知承包人需采取的措施,一切

由建设单位及其代表书面发出指令的工程变更,如查明不在承包范围内

及不需由承包人负担的,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反,如无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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