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作协议书(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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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作协议书
(通用条款)
甲方: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吉林市华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乙方作为甲方工程项目产品的合作供应商,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适用范围:
1、本采购合作协议书(通用条款)适用于甲方(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与乙方(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进行的一切采购合作以及签署的所有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以下简称“合同”),本协议均作为其附件并与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终止外,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一直有效,不因采购合同的解除、期满终止、无效等而失效。
2、本协议及双方订立的采购合同及其相关附件是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拟定,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乙方已充分理解其全部条款并且无异议。
二、价格条款
1、供货名称、规格、产地、数量、单价等内容详见采购合同附件的供货清单(须双方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最终合同总价以实际验收合格供货数量的结算总价为准。
2、采购合同单价已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损耗、供货费、加工制作费、包装费、安装费、装卸费、运杂费、工具机械费、成品保护费、保管费、维护费、检验检测费、利润、约定年限内的质保费、知识产权费、保险费、按国家及政府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以及其他为履行合同可能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及风险。
三、货物交付与风险转移
1、乙方将货物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及指定人员。乙方应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供货,如有变动则以甲方项目经理通知为准。
2、凡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交付前所产生的费用及毁损灭失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四、提供发票
甲方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时,乙方须先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国内等额、真实、有效的正式发票,若乙方不能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一旦发现乙方提供虚假发票,则乙方应按所提供的虚假发票票面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重新向甲方开具符合要求的真实发票,并且承担赔偿甲方一切损失的责任。
五、质量要求与保证
1、质量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包括行业)现行最新的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符合甲方与业主单位要求的规格和质量标准,并确保最终能通过有关部门及单位按工程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就园林工程建筑材料之有关技术要求的验收。如要求提供样品的,乙方提供的货物还应符合样品的产品质量性能。如需乙方安装产品的,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与业主单位审定之施工图或设计图纸进行,并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范。甲乙双方可单独约定具体的货物质量技术标准并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2、包装要求:乙方对货物的包装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适应货物特性和运输要求。因包装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如需要)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提供资料:乙方需自行将所供货物提交国家承认的质检机构检测,所有货物必须有产品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书、检测检疫证等证明货物符合质量要求的证明文件。
4、质保期不得低于原厂质保期,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质保期在甲方与业主单位的工程质保期以内的,则质保期顺延至工程质保期届满。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烂、裂、非人为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立即无条件进行免费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义务免费给予更换或者按甲方要求到现场进行修复工作,如果乙方未按要求到达维护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所发生一切费用乘以120%后在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六、违约责任
1、采购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开始备货后单方解除采购合同的,甲方有责任处理、消化乙方已生产的产品。如甲方订购材料超过实际使用量确实需要退货的,在材料保存完好的情况下可以退货,但甲方应支付因此给乙方增加的费用。
2、乙方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或者甲方支付预付款(即备料款)后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按采购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对该采购合同解除之前乙方有供货的则甲方可直接在乙方应收的货款中给予扣除。
3、乙方在供货中出现以次充好的,每发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该采购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采购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未付款项。乙方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其产品质量责任不受采购合同规定的质保期限限制。
4、乙方不按约定时间到货,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采购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逾期超过10天或者导致业主单位要求退货的,甲方有权解除采购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未付款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采购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5、乙方如出现虚报数量情况经核实后,每发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采购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累计超过两次则甲方有权解除采购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未付款项。
6、对产品质量最终以通过甲方和业主单位竣工验收为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已构成违约,乙方必须进行无条件修理或更换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7、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相应责任的,甲方在支付相应款项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对此应予以认可。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立即予以赔付或者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相应款项(而且不限于该采购合同项目);乙方不予赔付或者无款可扣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该款项的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8、任何一方违背合同的约定,应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产品本身损失、赔偿给第三方的违约金、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七、结算方式
1、按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单价和实际供货的数量(双方签字确认)进行结算。如乙方供货数量超出采购合同清单数量且无甲方签章同意增加的,则该部分超出数量不予结算,相关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及时提交结算报告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结算工作,如乙方未提交结算报告与甲方核对,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款项,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其它事项
1、总工程项目的竣工和结算由甲方负责,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与工程发包方或业主单位的竣工结算(包括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如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如供应苗木则应提供苗木砍伐证、检疫证、准运证等相关有效文件,确保苗木顺利通关查验和种植)。
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如交场地时间拖延等原因)合理地调整进度计划,乙方交货时间必须按照甲方指令执行。
3、采购合同必须附上合同清单,对不签订合同或有合同但无合同清单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任何款项。
4、当供货货款超出原采购合同价10%时,必须签订补充采购合同及补充清单,否则超出10%之外的供货甲方概不承认。若有增加供货材料需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生效并于七日之内签订补充协议,否则无效。
5、乙方必须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完成供货量以书面形式(要有详细子目内容)提交给甲方审核,凡不报者一律不付进度款。所报进度(结算)如果超出最终审核金额的5%,扣罚超出最终审核金额5%以上的部分,以杜绝虚报。
6、乙方名称、银行账户、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等资料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