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清收处置法律合规问题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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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深入解读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相关规定与指引

深入解读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相关规定与指引

信贷法律合规的重要性
01
02
03
保护银行资产安全
严格遵守信贷法律合规要 求,有助于确保银行资产 安全,防止因违规操作而 导致的资产损失。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银行信贷业务是金融市场 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守法 律合规要求有助于维护金 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促进银行业务发展
合规的信贷业务能够提升 银行的声誉和信誉,吸引 更多客户,从而促进银行 业务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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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银行信贷法 律合规的相关规定与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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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引言 • 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基本原则 • 银行信贷业务的主要法律规定 • 银行信贷业务的合规指引 • 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风险防范 • 银行信贷法律合规的实践案例 • 总结与展望
02
审批权限管理
银行应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权限和职责,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对于超出
权限的信贷申请,应及时上报上级审批部门。
03
风险防控措施
银行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对于高
风险信贷业务,应加强风险监控和预警。
信贷业务发放与支付合规指引
合同文本规范
银行应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 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
01
涉及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保障信贷业务中
担保物权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相关规定
02
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需履行反洗钱义务,预防和打击洗钱犯
罪活动。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和处置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和处置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和处置作者:张宏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2017年第04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当前,我国的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不良信贷资产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突出的问题。

农商行不良信贷资产的形成原因复杂,既有原农村信用社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也有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经济增长放缓的客观因素影响而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还与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有关。

农商行不良信贷资产占比居高不下,既阻碍经营发展又损害声誉,而且还不同程度地影响经济的平稳发展和持续增长。

因此,积极盘活农商行不良信贷资产,防控农商行信用风险,对农商行不良信贷资产进行合理清收和处置显得尤为重要。

一、农商行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策略(一)落实责任制。

在全面落实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以责任追究推动清收处置工作。

实行农商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清收责任,要求相关责任人限期收回。

要把清收工作成效与提拔使用、考核奖励等挂起钩来,奖勤罚懒,营造你追我赶的清收氛围。

(二)依法维护债权。

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借助司法手段强制清收,严厉打击拒不还债、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对一般性的诉讼贷款案件,协调司法部门实行快审快结;对骗贷或者恶意拖欠不还的,要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法院起诉,坚决不能不了了之;对已胜诉未执行的贷款,要加强与法院的联动,全力收回贷款,最大限度保全信贷资产。

(三)采取限制性措施。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借助银行业协会的资源和平台,对逃废金融债务的赖账户、钉子户建立城信“黑名单”,对其高档消费、出行等给予限制;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个人以及法人代表、实际控股人、股东、董事会成员等在媒体上、大屏幕上公开曝光。

(四)借助外部力量。

引进外部资产管理公司,借助其清收力量和经验,实行招标清收、打包托管清收,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

二、农商行不良信贷资产的处置策略(一)合理运用债务重组模式。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指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指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业务流程介绍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简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不流通的金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的资本市场证券的过程。

具体指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二、资产证券化流程概览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是:1、发起机构通过筛选符合标准的基础资产(大多是缺乏流动性,但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贷款),打包成可供交易的资产池信托予信托公司;2、信托公司发行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产支持证券为发起银行融资,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3、信托公司和发起机构委托证券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财务顾问等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交易提供相关服务;4、信托公司委托贷款服务机构(一般是发起银行)负责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委托资金保管机构保管信托资金和支付投资收益。

三、资产池筛选原则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要兼顾收益性、政策导向和可操作性,范围可以是公司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小额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金融租赁资产、经重组不良资产等。

发起机构可以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银发[2012]127号文,监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

目前公司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汽车贷款、金融租赁资产可操作性较强,发行成功的案例较多。

四、交易参与方及职责发起机构:通过证券化方式出售信贷资产进行融资,通常也担任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受托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信托存续期管理、收益分配和到期清算。

农行: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

农行: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

关注贷款规则的新变化——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为改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银监会先后发布实施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较之于《贷款通则》在内容上有较大的调整。

准确把握并有效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不仅是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的需要,也是提升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

具体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整了借款人范围。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固贷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流贷办法”)规定,借款人应是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组织。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个贷办法”)规定,借款人应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上述规定与《贷款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实践中,应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并可以将《贷款通则》的该条规定纳入固贷办法和流贷办法规定的“国家规定”范畴。

二是确立了贷款全流程管理原则。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将贷款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

这些环节主要包括:(一)受理与调查。

对借款人、项目建设、借款用途、担保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或者尽职调查评价意见。

个贷办法还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二)风险评价与审批。

对贷款进行全面风险评价,按照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在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审批。

(三)合同签订。

涉及合同内容、签订及履约管理等方面。

(四)发放与支付。

要求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强化贷款发放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20•【文号】银监发[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 (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会计意见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会计意见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会计意见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
•【公布日期】2019.01.15
•【文号】银登字〔2019〕4号
•【施行日期】2019.01.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关于发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会计意见书内容与格
式指引的通知
银登字〔2019〕4号各市场机构:
为推动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规范化发展,银登中心在广泛征求备案审核委员会全体专家及市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和会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共同起草《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会计意见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现予以发布,请相关中介机构参照上述指引出具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专业意见。

附件: 1.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2.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3.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会计意见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2019年1月15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第三条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须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第四条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票友君:此处已明确只能有信托计划接信贷支持收益权,这和前期传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致!第八条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票友君:明确穿透原则,个人不得投资,只能合规投资者进行!第九条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

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三法一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法一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法一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第三条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须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第四条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票友君:此处已明确只能有信托计划接信贷支持收益权,这和前期传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致!第八条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票友君:明确穿透原则,个人不得投资,只能合规投资者进行!第九条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

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广东省农信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

广东省农信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信贷约束机制,维护农信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的相关制度,结合广东省农信社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合用于广东省农信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和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二)区别对待的原则。

新账不良与老账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故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损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三)客观公正原则。

不偏不倚,公正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保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四)回避原则。

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厉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范围责任认定范围原则上为以五级分类口径认定的后三类不良贷款,因违规或者失职行为给农信社造成损失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

对新账不良与老账不良应实行“新老划断”,对“行社脱钩”前发放的贷款,农信社主要负贷款管理、清收责任,除涉及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外,原则上不追究贷款发放责任;对 1997-2002 年期间发放的贷款,应分清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对其中确系主观原因形成的予以追究责任;对新账不良贷款,应严格问责,加大处罚力度。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对象信贷业务流程中调查评估、审查核准、审批决策、贷后管理、不良资产管理、会计结算等各环节、各岗位的相关人员,信用社、联社负责信贷、资产管理责任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奖金,责令按不低于单笔不良资产损失额(含利息损失,下同)的2‰的幅度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二)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其他处理:包括住手责任人的贷款权或者授信权、下调信贷员或者经理等级、免职、解聘职务、责令引咎辞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原岗位、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产处置审计工作指引编制

资产处置审计工作指引编制

资产处置审计工作指引编制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资产处置是一项常见且重要的活动。

为了确保资产处置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资产处置审计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而编制一份科学、实用的资产处置审计工作指引,则是开展这项审计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一、资产处置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资产处置涉及企业资产的转移、变卖、报废等操作,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如果资产处置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流失、财务报表失真、经营决策失误等问题。

因此,通过资产处置审计,可以对资产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保障企业的利益。

二、资产处置审计工作的目标和范围(一)目标资产处置审计的主要目标包括:1、确认资产处置的合规性,即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制度和程序的要求。

2、评估资产处置的合理性,包括处置方式的选择、价格的确定等是否符合企业的最佳利益。

3、审查资产处置的效益性,判断是否实现了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以及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范围资产处置审计的范围应涵盖企业所有类型的资产处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性资产等。

同时,还应包括资产处置的决策过程、执行过程和后续的会计处理等环节。

三、资产处置审计的程序和方法(一)审计程序1、计划阶段(1)了解企业的资产处置政策和程序,评估审计风险。

(2)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3)制定审计计划,包括审计的范围、时间安排、人员分工等。

2、实施阶段(1)获取资产处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处置申请、审批文件、评估报告、交易合同等。

(2)对资产处置的决策过程进行审查,包括决策的依据、审批的流程等。

(3)实地查看资产处置的现场情况,核实资产的实际状态和处置方式。

(4)对资产处置的价格进行评估,比较市场价格和处置价格的合理性。

(5)审查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3、报告阶段(1)汇总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一)法律法规与适用问题及风险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贷款通则》《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等等。

单从文件目录上看,似乎我国并不缺乏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定。

但实事上,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林林总总的不良资产项目,仍然不能适应不良资产转让行为,以及这些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冲突,导致适用法律的困境。

例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样语焉不详的表述,导致商业银行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是否需要遵循该《办法》,就很难得出直接的判断。

同时,殊值关注的是2009年4月海口会议精神,最高院印发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对适用的不良债权转让适用范围、案件受理、诉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但从该项规定很难确认,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不良债权转让时是否也适用该《纪要》。

这样的结论兹事体大,因为从司法实践而言,纪要的司法审判精神对案件裁判的影响是深远的。

(二)不良资产结构性交易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不良资产结构性交易的一般路径是:商业银行作为不良资产转让方,对其不良资产组建成一个资产包,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让方,按照买卖双方商定的转让价格进行交易。

在买卖双方签署转让合同时,双方还需签署委托清收的委托协议,由受让方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转让方商业银行对资产包进行清收。

商业银行按照委托协议确定的价款将受托清收的现金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收到价款后,即完成该结构性交易。

银行授信政策指引

银行授信政策指引

银行授信政策指引ⅩⅩ银行授信政策指引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2)第二部分行业信贷政策 (4)第三部分区域信贷政策 (62)第四部分客户信贷政策 (65)第五部分产品政策 (69)第一部分总体要求ⅩⅩ年,我行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背景下,结合“十二五”规划要求,按照“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原则,制定并实施“有收有放”的差异化信贷政策,科学把握信贷节奏,通过市场改善和优化信贷结构,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重点向园区金融、社区金融和小微金融倾斜,向优势行业和优质客户倾斜,向“风险基本可控、资源消耗较少、综合贡献较高”的客户群体倾斜。

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守风险底线,做到“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防风险”,实现不良贷款双降和信贷质量提升。

准确把握创新和产业转型的特点,按照“一体两翼两中心”的战略构想努力抢占未来发展战略制高点。

准确把握小微企业、“三农”、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绿色环保和消费金融等领域的脉动。

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及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目标完成。

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为此,总行制定了ⅩⅩ年授信政策指引,要求如下:一、实施行业分类,执行差异信贷政策本授信政策指引将行业分为积极支持类、适度支持类、维持类、谨慎进入类和禁止介入类等五类行业。

各分支行(各部门)对积极支持类行业要加大优质市场营销和开拓力度,努力扩大同业占比、增加综合收益,促进行业贷款较快增长;对适度支持类行业要在稳固市场份额的同时不断优化行业内部贷款结构,加大对行业内优质客户和未来有较大发展潜力客户的市场开拓力度,争取行业贷款增速高于同期全行贷款平均增幅;对维持类行业要适度控制贷款增速,重点拓展风险小、收益高、资本占用低的信贷业务,原则上整体贷款增速不高于同期全行贷款平均增幅;对谨慎进入类行业要优选行业内有竞争力的客户,抓紧退出行业内处于竞争劣势的客户,严格控制贷款增速;对禁止介入类行业原则上要严禁新增,压缩存量。

工行清收处置方案

工行清收处置方案

工行清收处置方案背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违约率的上升,银行信贷资产的不良率不断攀升。

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清收处置也成为了银行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因此,工行清收处置方案对于工商银行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工行清收处置的目标工行清收处置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信贷不良问题,恢复银行资产质量,防止信用风险扩大。

主要是通过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减少银行回收成本,提升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工行清收处置的方法提高清收效率银行清收有很多种方法,包括追偿、拍卖、委托管理、资产证券化等等方式。

但是对于工行来说,提高清收效率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工行可以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管,严格执行处置流程,推进清收进度,提高清收效率。

加强风险管理在清收处置过程中,工行要注重风险控制,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

工行要加大对不良贷款的分类和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置不良贷款。

工行还可以制定更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发挥技术优势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工行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清收处置的效率。

工行可以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快速筛选出可债务人,开展清收处置。

此外,还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等渠道开展处置,加快处置进度。

工行清收处置的意义分散银行风险不良贷款会使得银行的风险扩大,影响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声誉。

工行通过清收不良贷款,可以有效地分散银行风险,减少贷款产生的不良影响。

推动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其中清收处置是其中的一环。

工行通过加强清收处置工作,可以提高银行业风险管理的能力,推动整个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工行清收处置方案不仅可以提高工行银行业务的质量和水平,还可以为整个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工商银行要加强对清收处置工作的监管和管理,不断推进清收进度,提高清收效率和纯度,为整个银行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标准全文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标准全文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1第一章ﻩ总则ﻩ2第二章受理与调查2ﻩ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3ﻩ第四章合同签订 (3)第六章贷后管理ﻩ4第七章法律责任ﻩ5第八章附则ﻩ5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5)第一章ﻩ总则6ﻩ第二章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ﻩ7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7ﻩ第四章合同签订 (7)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8)第六章贷后管理9ﻩ第七章法律责任................................................................................................................... 9第八章附则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ﻩ10第一章ﻩ总则 ..................................................................................................................... 10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11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11ﻩ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11第五章支付管理............................................................................................................. 12第六章贷后管理. (12)第七章法律责任 (13)第八章附则 (13)四、《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 13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三法一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法一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法一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银行•【公布日期】2005.11.18•【文号】银监发[2005]72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三法一指引全文

三法一指引全文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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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产清收处置法律合规问题指引第一节清收处置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信贷资产清收处置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物权法》、《拍卖法》、《贷款通则》等,涉及的重点法条见下表:第二节清收处置主要法律合规风险点一、法律诉讼主要风险点如下:(一)借款人、担保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风险清收实践中,借款人及担保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手段主要有:1、与他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侵害银行债权假诉讼的特点是“钻法律空子”,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与关联企业打假官司。

常见的是利用建筑工程款、拖欠的职工工资、税款等的法定优先权来蚕食银行债权,利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恶意转移资产和利润等;(2)假查封。

通过虚假诉讼制造虚假查封,利用“轮候查封”和“首封处置权”制度来拖延和对抗银行债权;(3)假挂失。

利用票据“公示催告”漏洞对票据进行恶意挂失,损害银行债权。

2、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破产、改制、重组等方式经常被不良借款人利用,成为逃废银行债务的工具。

常见的有:(1)利用破产否定银行优先受偿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2)破产前非法转移资产;(3)以破产财产高值低估、虚增破产费用、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等方式降低清偿率;(4)改制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公司,同时保留原企业承担债务;(5)改制时调整财务报表,对参股人隐瞒债务,利用新股东否认债务进行逃债;(6)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

一般来讲,上述逃债方式多数还夹杂“地方保护”因素。

3、通过虚假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

4、擅自处置抵(质)押物。

5、利用“唯一住房”逃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清收实践中尤其是零售业务清收中经常有借款人利用该条规定和国家维稳政策,逃避银行债务。

6、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对于上述逃废债务行为,如果未能根据情况及时、正确行使撤销权、代位权、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保全等诉讼手段,将严重危及我行债权。

(二)不当诉讼的风险不当诉讼主要表现有:1、一逾即诉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196、197条)和新的支付令(第217条)非诉程序,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更快捷、低成本的优势,如果不加以妥善运用,不但贻误清收战机,还会增加清收成本。

2、证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如果我行证据不足或不完善,将承担败诉风险。

(三)保全、执行不力的风险主要表现在:1、贷后调查不力导致丧失“首封处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该法条赋予了首封法院“首封处置权”,贷后调查如果不能及时掌握借款人风险信息,被其他债权人捷足先登查封,将丧失“首封处置权”,受制于人,甚至要牺牲部分优先受偿权,使清收工作陷入被动。

2、查封、扣押、冻结、执行财产不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至19条分别规定了“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第三人代被执行人占有的财产”、“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已出卖但保留所有权的财产”、“被执行人已出卖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购买但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购买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6至81条分别规定了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及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等情况下无力偿还债务时的追索权。

清收工作中如果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追索,我行债权将面临无法受偿的风险。

(四)脱保的风险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担保人不具备相应资格或权限、担保人意思表示瑕疵、担保行为违法、抵质押物无权处分、担保物为禁止流通物或不得转让物、担保形式要件不全、保证期间届满或发生免除保证责任事由等情形的,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或免除担保责任,使得我行债权存在脱保风险。

(五)债权诉讼时效管理不及时的风险《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债权和保证债权时效期满前,未采取有效中断诉讼时效方式确保主债权和保证债权时效存续,未对已判决案件申请执行,都将导致我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二、催收(一)直接催收主要风险点有:1、催收行为不当的风险在催收过程中相关人员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催收等不当行为,都将产生违反或侵权风险。

2、催收记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风险催收通知书、催缴函等催收记录非常重要,主要表现在:(1)是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2)是信用卡催收中恶意透支刑事案件立案的必备证据;(3)呆账核销认定以及核销资产抵税的必备证据。

如果催收记录的形式、内容、送达方式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将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委托第三方催收主要风险点有:1、对第三方催收机构尽职调查不到位的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三条明确了银行对外包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管理能力和行业地位、财务稳健性、经营声誉和企业文化、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对银行业的熟悉程度、对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等等,外包活动涉及多个服务提供商时,还应当对这些服务提供商进行关联关系的调查。

选择一个资金雄厚、声誉良好的外包公司开展合作对于控制外包风险至关重要,我行遴选委外催收公司时应遵循上述规范。

2、委外催收过程中客户信息泄露的风险客户信息安全性一直是银行饱受社会舆论诟病的问题,为避免引发导致我行信誉受损的重大风险事件,在委外催收整个过程中必须重视和通过保密责任约定、保密流程设计等措施做好贷款信息以及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3、委外催收公司以我行名义开展活动的风险委外催收公司如果以我行名义开展活动,包括与我行无关的活动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于我国民法表见代理和善意第三人制度,我行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因此,应当在外包协议中明确委外催收公司的保证金、罚则、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并加强对我行LOGO、印章的管理。

4、分包、转包的风险委外催收公司将主要业务分包、转包或变相转包均为监管规定所禁止。

三、债权转让(一)协议转让1、受让主体不合规的风险。

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明确了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条明确了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尽管监管机构明确了银行贷款债权的受让主体可以不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财政部2005年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 74 号),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 2009年4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了“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债权转让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我行债权转让时上述受让主体应当排除在外,否则存在受让主体不合规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债权转让被认定为无效。

2、可转让债权范围违法违规的风险(1)《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根据这一规定,最高额抵押贷款形成不良后,一般不能协议转让。

确需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前向相关债务人、担保人等发出宣布提前到期、最高额抵押合同履行期届至的通知并取得通知送达的证明等手续,以使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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