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最佳财税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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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最佳财税处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但在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依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事实上,在业务招待费的咨询题上,各国的税务当局确实不行管,不仅中国不行管,在国际性上它也是个难题。

因此,我国也借鉴了国际上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才有了现在如此的规定。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

这项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讲并不生疏,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一些业务招待费的财务与税务处理咨询题,专门多财务人员却无所适从。

更有甚之,有的企业财务人员,见到餐费发票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大部分人认为,餐费就差不多上业务招待费,超标即进行纳税调整。

确实是如此吗?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事实上这不完全正确。

从定性的角度来讲,业务招待费应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然而,往往有的机构和个人则一概而论,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所有的餐费差不多上业务招待费,难道只要是吃饭就一定是业务招待吗?明显不是。

尽管,税务实践中可能是处于治理的需要,因为无法对餐费发票进行区分,然而一刀切的做法确信是不合理的。

在公司内部,餐费产生的缘故各种各样,如:年末的职员大会餐;加班吃顿工作餐;拍照影视作品时吃饭作为道具显现等等……这些与接待客户全然没有必定关系,因此,上述费用或作为福利费、或作为电影成本来核算。

专门明显,餐费不一定差不多上用于接待客户,也不一定确实是业务招待费。

那怎么讲应该如何来把握,才能够税前扣除呢?事实上,企业只要在平常做好记录,严格治理、准确分类,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是不需要一见餐费就作为业务招待费来处理的。

同时,以下两个涉税边界的把握也至关重要。

一是企业经营行为和个人行为混合支出的边界把握。

混合支出是指:由于营利及个人缘故所发生的费用,这些支出应分为经营用途部分及个人用途部分,并按照各自适用的规定进行扣除。

此外,某些特定类型的混合性支出(如个人爱好/度假住房)等费用,还要适用于专门的规定,即通过不承诺扣除全部或部分的这类费用来防止纳税人滥用优待。

二是正常性、必要性及数额合理性的边界把握。

正常的费用:费用是在某一取得所得活动中正常发生的;该费用是普遍的,能够接收的。

必要的费用:指对纳税人取得所得的活动来讲,是适当和有关心的费用。

大多数情形下,法侓倾向于同意纳税人对支出,在经营上的必要性的判定。

数额合理性:一项费用要想得以扣除,还要在数量上具有合理性,而公平市场价格是其中专门重要的因素。

业务招待费超标扣除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咨询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

对其不能税前扣除的部分直截了当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也确实是直截了当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因此,关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专门是一些与餐费有关的支出,如何区分显得尤为重要。

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认真分析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幸免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内容列入业务招待费核算。

一、差旅费依旧交际应酬费?
面对业务人员出差报销的大量票据:出差短短几天,餐票却有好几千
元,还有大额的购物发票,这么大的餐费、购物支出,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
账务处理:
财务人员面对如此咨询题时,第一分清这些费用哪些是出差人员的正常餐费支出,哪些是招待客户的支出,哪些是为客户购买礼品的支出。

一样情形下,企业关于也差人员的餐费支出差不多上一定标准的。

然后,按照分好的费用,将属于个人正常差旅餐费支出计入“治理费用——差旅费”等科目,将招待客户的餐费及赠送客户礼品计入“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科目。

税务处理:
增值税:应将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物资:第八款规定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物资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计入差旅费的支出,属于正常的经营支出,能够在税前全额扣除。

但如果税务机关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刻、任务、支付凭证等。

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部分,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二、会议费依旧业务招待费?
一些企业专门是一些大型企业,在全国各地设有办事机构或分子公司,为了及时把握各地情形及部署下一步工作,会定期或不定期在公司总部召开会议。

各办事机构或分子公司的人员在开会期间的住宿费、餐费、会议费等应如何处理呢?
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为方便省事或公司没有大型的会议厅,而租用综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会议均在一个酒店,会议终止由酒店统一开具会议费发票;有的企业有自己的会议厅,开会在本企业进行,与会人员的住宿与餐费由宾馆承担或由宾馆与饭店分别承担,会议终止,宾馆开具住宿费发票,饭店开具餐费发票;也有的企业的会议室、职工住宿、职工就餐分不同地点,分别取得会议费、住宿费、餐费发票。

账务处理:
按照企业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企业不管是否取得发票,发票的开具内容是否为会议费,只要是与此次会议费有关的支出,均应按其费用实质,作为“治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核算。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企业为经营而发生的会议费承诺税前扣除。

但需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
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刻、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刻、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那么实际工作中,企业因会议而发生的住宿费、餐费能否作为会议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呢?
目前,关于会议费的餐费是作为业务招待费,依旧作为会议费核算,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在综合性酒店召开会议,由酒店开具内容为“会议费”的发票,凭有关证明能够税前列支,但分别开具的餐费、住宿费就不能按会议费税前扣除,专门是餐费,应作为招待费,按税法进行纳税调增。

笔者认为,不管发票是综合开具,依旧分开开具,事实上质均是为召开会议而发生的费用,应作为会议费进行税务处理。

其理由有三:
1、“事实与证据相结合”是企业所得税处理成本费用支出合理合法的差不多原理,只要是公司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会议费的真实性、数额合理性,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是能够认定其计入费用的合理性。

发票是税务证据“之一”而不是“唯独”。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咨询题的通知》曾规定: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

董事会费的开支及标准,一样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

但以董事会名
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实际应酬费。

3、《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治理方法》(国管财〔2006〕426号)文规定,具体明确了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玩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其中第十一条关于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规定,按会议类别对会议中房租费、伙食补助、其他费用及总额度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超标准或扩大范畴开支的不予报销。

三、业务宣传费依旧业务招待费?
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订制如广告衫、印制宣传语的小礼品等。

在订货会或商品展销会终止后作为礼物无偿赠送给客户。

发生的如此的费用是作为业务宣传费核算依旧业务招待费核算呢?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要紧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账务处理:从上述对业务宣传费的定义来看,企业赠送的客户的礼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借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记有关资产类科目。

税务处理
增值税:应将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视同销售处理,交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应将此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规定::第四十四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依旧业务招待费?
公司没有自己的食堂,为解决职工的午餐咨询题,统一由某餐厅供餐,由公司统一结算,结算时餐厅开具的餐费发票,关于取得餐费发票如何处理呢?
账务处理
此项费用属于在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生的间接人工费用,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其他有关支出,是人工成本的一部分。

应做为“应对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而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在账务处理中,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是职工的午餐费,同时将就餐的职工姓名及天数和标准详细列明,以幸免在税务稽查时,被认定为招待性质的支出。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关于账务处理上列入的职工福利费部分的职工午餐费,税法是认可的,在不超过税规定的比例时,承诺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咨询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修理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给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咨询:除了上述事项,您还有什么需要提醒财务人员关注的?
答:有啊,那确实是业务招待费证据和证明类资料及文件的预备。

我国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依旧比较宽松的,但由于其支出是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峻的领域,治理难度大,因此,也不排除在2 010年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进行自我举证。

尽管税务机关一样情形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觉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觉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能够直截了当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
整。

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治理留有一定的余地。

凭证资料能够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

例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形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同意礼品者的证明,同时同意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

一样情形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然而,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能够事后追补证据。

最后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的要点进行如下总结:
◆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要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截了当有关”。

◆企业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具有正常性、必要性、数额合理性。

◆大量、足够、有效的凭证证明,对获得税前扣除专门有关心。

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刻、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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