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质化验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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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化验技术操作规程
煤中全水分测定技术操作规程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对烟煤和无烟煤全水分的测定。
2、引用标准
GB /T211—200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3、仪器设备
空气干燥箱、浅盘、托盘天平、干燥器。
4、煤样要求
粒度小于13mm的全水分煤样,煤样不少于3 Kg;粒度小于6mm的煤样,煤样不少于1.25Kg。
5、煤样的制备
5.1粒度小于13mm的全水分煤样按照GB 474—2008的规定制备。
5.2粒度小于6mm的全水分煤样用破碎过程中水分无明显损失的破碎机,将全水分煤样一次破碎到粒度小于6mm,用二分器迅速缩分出不少于1.25 Kg煤样,装入密封容器中。
5.3在测定全水分之前,应首先检查煤样容器的密封情况。然后将其表面擦拭干净,用工业天平称准到质量的0.1%,并与容器标签所注明的总质量进行核对。如果称出的总质量小于标签上所注明的总质量(不超过1%)并确定煤样在运送过程中没有损失时,应将减少的质量作为煤样在运送过程中的水分损失量。
5.4称取煤样之前,应将密封容器中的煤样充分混合至少1分钟。
6、测定方法(空气干燥法)
6.1粒度小于13mm煤样的全水分测定:在预先干燥和已称量过的浅盘内迅速称取粒度小于13mm的煤样(500±10)g ,(称准至0.1g) ,平摊在浅盘中。
6.2将浅盘放入预先加热到(105—110)℃的空气干燥箱中,在鼓风条件下,烟煤干燥2小时,无烟煤干燥3小时。褐煤全水分煤样放入预先鼓风并加热到150℃—160℃的干燥
箱中,在145±5℃和不断鼓风的条件下干燥1.5小时。
6.3将浅盘取出,趁热称量(称准至0.1g)。
6.4进行检查性的干燥,每次30分钟,直到连续两次干燥煤样的质量减少不超过0.5g或质量有所增加时为止。在后一情况下,应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质量作为计算依据。
6.5粒度小于6mm煤样的全水分测定同粒度小于13mm煤样的全水分测定。
7、计算结果
测定结果按下列公式计算:
Mt=m1/m×100%
式中:
Mt—煤样的全水分,%;
m1—煤样干燥后的质量损失,单位为克(g);
m—称取的煤样质量,单位为克(g);
报告值要约简到小数点后两位。
8、方法的精密度
全水分测定的重复性限如表1规定。
表1煤中全水分测定结果的精密度
煤的工业分析技术操作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褐煤、烟煤和无烟煤的分析水分、灰分和挥发分的测定方法和固定碳的计算方法。
2、引用标准
GB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3、煤中分析水分测定技术操作规程(空气干燥法)
3.1仪器设备
空气干燥箱、干燥器、玻璃称量瓶、分析天平。
3.2试验步骤:
3.2.1在预先干燥并已称量过的称量瓶内称取粒度小于0.2㎜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1±0.1)g,称准到0.0002g,平摊在称量瓶中。
3.2.2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鼓风并已加热到(105—110)℃的干燥箱中。在一直鼓风条件下,烟煤干燥1小时,无烟煤干燥1.5小时。褐煤分析煤样放入预先鼓风并已加热到145℃±5℃的干燥箱中。在一直鼓风条件下,干燥1小时
注:预先鼓风是为了使温度均匀。可将装有煤样的称量瓶放入干燥箱前(3~5)分钟就开始鼓风。
3.2.3从干燥箱中取出称量瓶,立即盖上盖,放入干燥器中冷却到室温(约20分钟)后称量。
3.2.4进行检查性干燥,每次30分钟,直到连续两次干燥煤样的质量减少不超过0.0010g 或质量增加时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为计算依据。水分小于2.00%时,不必进行检查性干燥。
3.3结果的计算
按下式计算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的水分:
Mad=m1/m×100
式中:
Mad:一般分析试验煤样水分的质量分数,(%);
m1:煤样干燥后失去的质量,单位为克(g);
m:称取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4、煤的灰分测定技术操作规程
4.1仪器设备
马弗炉、灰皿、干燥器、分析天平、耐热瓷板或石棉板。
4.2试验步骤
4.2.1缓慢灰化法:
4.2.1.1在预先灼烧至质量质量恒定的灰皿中,称取粒度小于0.2㎜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1±0.1)g,称准至0.0002g,均匀地摊平在灰皿中,使其每平方厘米的质量不超过0.15g。
4.2.1.2将灰皿送入炉温不超过100℃的马弗炉恒温区中,关上炉门并使炉门留有15㎜左右的缝隙。在不少于30分钟的时间内将炉温缓慢升至500℃,并在此温度下保持30分钟。继续升温到(815±10)℃,并在此温度下灼烧1小时。
4.2.1.3从炉中取出灰皿,放在耐热瓷板或石棉板上,在空气中冷却5分钟左右,移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20分钟)后称量。
4.2.1.4进行检查性灼烧,温度为(815±10)℃,每次20分钟,直到连续两次灼烧后的质量变化不超过0.0010g为止。以最后一次灼烧后的质量为计算依据。灰分小于1
5.00%时,不必进行检查性灼烧。
4.3快速灰化法
4.3.1在预先灼烧至质量恒定的灰皿中,称取粒度小于0.2㎜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1±0.1)g,称准至0.0002g,均匀地摊平在灰皿中,使其每平方厘米的质量不超过0.15g。将盛有煤样的灰皿预先分排放在耐热瓷板或石棉板上。
4.3.2将马弗炉加热到850℃,打开炉门,将放有灰皿的耐热瓷板或灰皿架缓慢地推入马弗炉中,先使第一排灰皿中的煤样灰化。待(5~10)分钟后煤样不再冒烟时,以每分钟不大于2厘米的速度把其余各排灰皿顺序推入炉内炽热部分(若煤样着火发生爆燃,试验应作废)。
4.3.3关上炉门并使炉门留有15㎜左右的缝隙,在(815±10)℃温度下灼烧40分钟。4.3.4从炉中取出灰皿,放在空气中冷却5分钟左右,移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20分钟)后,称量。
4.3.5进行检查性灼烧,温度为(815±10)℃,每次20分钟,直到连续两次灼烧后的质量变化小于0.0010g为止。以最后一次灼烧后的质量为计算依据。如遇检查性灼烧时结果不稳定,应改用缓慢灰化法重新测定。灰分小于15%时,不必进行检查性灼烧。
4.4结果的计算
按下式计算煤样的空气干燥基灰分:Aad=m1/m×100
式中
Aad—空气干燥基灰分的质量分数,(%);
m1—灼烧后残留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
m—称取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5、煤的挥发分技术操作规程
5.1 仪器设备:挥发分坩埚、马弗炉、坩埚架、坩埚架夹、干燥器、分析天平、压饼机、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