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
买卖合同的标的一、合同概述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就标的物的买卖行为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合同标的物是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决定了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本文将就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进行详细探讨。
二、标的物的定义标的物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具体合约中所规定的买方要向卖方购买或者卖方要向买方销售的商品、劳务、资产或权益等具体物质对象。
标的物既可以是有形的物品,也可以是无形的权益或者服务。
三、标的物的分类标的物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有形标的物和无形标的物。
1. 有形标的物有形标的物是指可以通过肉眼观察、感官感知的物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设备、房屋等。
在买卖合同中,有形标的物通常具有一定的规格、质量要求以及数量要求。
买卖合同双方在约定有形标的物的交付、验收等事项时需要谨慎考虑,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无形标的物无形标的物是指无法通过肉眼观察、感官感知的物质对象,主要包括权益和服务。
例如,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也可以是技术咨询、法律服务、培训服务等。
在买卖合同中,无形标的物的交付和价值评估往往需要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双方需注意约定明确的条款。
四、标的物的价值评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值评估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买方和卖方可以约定价值评估的方法和标准,以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和风险控制。
1. 市场价值评估市场价值评估是指根据市场行情和供需关系,由专业机构或者独立评估师对标的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买卖合同的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市场价值评估作为标的物的价值依据,以保持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协商价值评估协商价值评估是指买方和卖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标的物的价值达成一致。
这种评估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合同标的物属于双方独特的专利技术或者独立品牌等。
在协商价值评估中,买卖双方需保持诚信守信,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互利性。
五、标的物的交付标的物的交付是买卖合同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意味着卖方将合同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交给买方。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法律常识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法律常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法律常识1. 引言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合同,其标的物是指合同中买方要购买,卖方要出售的物品。
本文将介绍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法律常识,以合同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合同中涉及的标的物问题。
2. 标的物的定义和分类2.1 标的物的定义标的物是指合同中买方要购买,卖方要出售的物品,可以是有形的或者无形的。
2.2 标的物的分类标的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商品:包括可移动物品和不可移动物品。
- 服务:指人或者机构为买方提供劳务或者服务。
-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3. 标的物的确定3.1 标的物的确定原则- 具体确定原则:合同应当明确指定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等。
- 委托选择原则:当买卖合同没有明确指定标的物的种类时,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选择。
3.2 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 检验:买方在收到标的物之后,有权对标的物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等要求。
- 验收: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标的物,并确保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等要求。
4. 标的物的风险转移4.1 风险转移原则标的物的风险一般在合同订立之时转移给买方,但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惯例,风险转移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4.2 标的物的保险和损坏- 买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在标的物风险转移之前或者之后对标的物进行保险。
- 若标的物在风险转移之后发生损坏,由买方承担损失;若标的物在风险转移之前发生损坏,由卖方承担损失。
5. 解除合同和赔偿责任5.1 标的物瑕疵和解除合同- 若标的物存在瑕疵,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
- 标的物的瑕疵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卖方的赔偿责任- 若卖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或者无法按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买卖合同范本- 附件二:标的物检验记录7.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标的物:合同中买方要购买,卖方要出售的物品。
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标的物必须是实物 B. 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 C. 标的物不得是禁止流通物 D. 标的物可以是无体物正确答案是:B. 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无体物,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禁止流通物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物,选项C错误。
因此,本题答案为B选项。
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B.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D.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正确答案是:A.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因此选项C错误。
所以,本题答案为A选项。
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一次规定合营期限届满,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以延长 B.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1人,董事任期为3年或者4年 C.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承担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形式 D. 合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正确答案是:A.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一次规定合营期限届满,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以延长。
合营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承担都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所以选项C错误;合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依照法律转让,所以选项D错误。
因此,本题答案为AB选项。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1.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XXX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包管义务。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建立。
7.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义务。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成抗力、货物本身的天然性子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按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10.按照规定,因不成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需要承担违约义务。
11.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2.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乞贷并计算利钱。
13.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的知识
在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的知识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在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的那些事儿!
咱先举个例子哈,你去市场买个西瓜,这西瓜就是买卖合同里的标的物。
那啥是标的物呢?简单说,就是买卖双方交易的那个东西。
你想想,要是没有这个具体的东西,那交易还咋进行呀?就像打仗没了目标,那不就瞎忙活嘛!
比如说,你打算买辆车,车就是标的物呀!咱得清楚这辆车的各种情况,颜色啦、配置啦、性能啦。
这就好比找对象,你得了解对方的性格、爱好、优缺点啥的。
要是你稀里糊涂就买,回头发现车有问题,那不就傻眼啦?哎呀,那可真是让人头疼!
再比如公司之间的大买卖,那些大型设备也是标的物哟。
想象一下,如
果对这些设备不仔细了解,后续出了啥毛病,双方不得争得面红耳赤呀!这不就跟两孩子抢玩具似的,一个说这是我的,一个说不是。
还有哦,对于标的物,咱可得确定它的所有权。
不然,你买了个东西,结果还有别人说那也是他的,这多闹心呀!这不就像你买了个房子,住得好好的,突然有人来说这房子也有他一半,你说气不气人?
而且呀,对标的物的质量也得严格把关。
买个东西回来,没用几天就坏了,那得多郁闷。
就好比你买个手机,没用多久就卡顿、死机,你不得烦死啦?
总之啊,在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的知识可太重要啦!一定要认真对待,可别马马虎虎的,不然最后吃亏的可是自己呀!我的观点就是:买卖合同里的标的物就像是航行中的灯塔,指引着买卖的方向,咱得把它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买卖合同的标的
买卖合同的标的1. 引言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用于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关系。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条款,它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将进行交易的具体物品或服务。
本文将对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进行详细阐述。
2. 标的物的定义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指的是具体的物品或服务,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易达成的对象。
标的物可以是有形的物品,如商品、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服务,如咨询、技术支持等。
标的物应当具备明确的特征和属性,以方便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易和履行合同。
3. 标的物的描述为了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买卖合同需要对标的物进行充分的描述。
标的物的描述应该尽可能详细和准确,以避免产生误解或争议。
描述标的物的常用方法有几种:•物品的名称和规格:对于有形物品,可以描述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特征。
例如,对于买卖商品的合同,可以具体描述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包装规格等。
•无形服务的描述:对于无形服务,应当明确服务的类型、范围、时间、地点等。
例如,在技术支持合同中,可以明确技术支持的内容、技术支持的时间和地点。
•附属物品或附带权益:在一些情况下,合同的标的物可能涉及附属物品或附带权益。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这些附属物品或权益的性质和范围。
例如,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可以描述房屋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等。
•标的物的状态和合格标准:对于特定类型的物品,合同中可以描述物品的状态和合格标准。
例如,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可以描述车辆的使用年限、车况等。
4. 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而风险的转移则可能会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地法律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可能存在情况:•即时转移:在一些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在合同成立时立即转移给买方。
例如,在直接购买商品的情况下,一旦合同成立,买方即获得商品的所有权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专业精讲: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专业精讲:买卖合同主要内容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备考开始啦,网校经济师频道特别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专业教材的重点考点,提前掌握吧,以备迎接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祝您在网校学习愉快!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一)标的物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它是合同的必要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有偿转让合同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流通物不得买卖,限制流通物的买卖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二)数量、质量数量、质量是买卖标的物的物质属性具体化。
(三)价款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应支付的代价。
合同履行中涉及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有关费用也应在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中写明。
(四)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客观依据;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的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也是确定运输费用、风险划分的依据,是发生合同纠纷后确定纠纷诉讼管辖的标准之一。
对于买卖合同,依照《合同法》关于履行的一般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使用下列规定:第一,关于标的物交付地点。
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③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二,关于价款支付地点。
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第三,关于价款交付时间。
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交付货款。
(五)包装方式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包装的方式,包括包装材料、装潢,包装物的交付,包装费用承担等内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包装物由出卖人提供,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2020中级考试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
第九节买卖合同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三)标的物检验1.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合同的相对性)3.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合同法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2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2014多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套生产设备,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做了明确约定,但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间。
甲公司收到设备后,因故一直未使用,亦未支付剩余货款。
收到货物两年后,甲公司才开始使用该设备,却发现该设备的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
当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时,甲公司以设备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利义务的表达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有()。
A.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B.虽未在法定期间提出质量异议,但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拒付剩余货款C.因设备质量不合格,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D【解析】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真题及解析第一批
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真题及解析第一批第1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题,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陈某与张某签订的收养协议B.赵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C.王某与钱某签订的子女监护权协议D.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1)选项AC: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选项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为了保证真题的完整性,真题不作修改,仅供参考!目前已经没有合同法改为民法典了,其他内容无影响。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B.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企业出资设立D.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一个外国公民投资设立【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1)选项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选项CD: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为了保证真题的完整性,真题不作修改,仅供参考!3.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人出资设立,四人出资比例分别是10%、15%、20%、55%。
公司章程对议事规则和表决权的行使未作特别规定。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关于股东会就该事项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李某和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B.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同意即可通过决议C.必须四人都同意才能通过决议D.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的标的
买卖合同的标的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用于规范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标的物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要素。
标的物是指合同涉及到的具体商品、资产或服务。
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括其定义、特点以及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标的物类型。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合同的具体对象,其可以是任何可以交易的商品、资产或服务。
标的物可以是可见的实物,如汽车、电子设备、衣服等也可以是无形的资产,如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
标的物还可以是特定的服务或特定的权益,如法律咨询服务、商标使用权等。
1. 可交易性标的物必须是可以交易或转让的。
合同涉及的标的物应当是合法和合规的,符合交易双方的需求和要求。
2. 确定性标的物必须是明确和确定的。
合同中应对标的物进行详细描述,包括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以确保交易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 可变性标的物的性质可能因为时间、地点、状态等因素而发生变化。
买卖合同应当对标的物的变化情况进行约定和补充,并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实施性。
1. 商品商品是最常见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类型。
这包括农产品、工业原料、石油、金属、化工品等。
商品交易通常涉及到价格、数量、质量和交付方式等方面的约定。
2.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固定的物体。
买卖不动产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严格的交易程序。
不动产买卖合同通常包括产权证明、交付时间、价格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3. 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体,如机器设备、汽车、船只等。
动产买卖合同通常需要明确物品的规格、性能、质量和交付方式等。
4. 合同权利合同权利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权益或特定服务的权利。
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商标使用权、专利许可权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的履行中起到关键作用。
合同中应当明确标的物涉及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并约定交付时间、付款方式以及对违约方的约束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交易双方应当保持对标的物的充分了解和明确。
合同的效力--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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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合营、合作企业的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登记影响所有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第二章已讲授)。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一)行为能力欠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链接】
(1)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代理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补充】(变动)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新司法解释)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中级经济法买卖合同
中级经济法买卖合同1. 定义与性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它是商品经济中最典型、最常见的合同类型,属于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 主要条款-标的物:买卖合同的中心内容,指双方交易的对象,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
-数量和质量:明确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标准,是确定合同履行的基础。
-价款: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货币或者其他形式的对价。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规定双方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地点及具体方式。
-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争议解决的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3. 权利与义务-卖方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瑕疵担保(确保标的物无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提供相关单证和资料等。
-买方的主要义务:支付价款、接收标的物、检验和通知义务(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时及时通知卖方)。
4. 特殊规定-分期付款买卖:买受人将应付总价款分成若干期支付,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凭样品买卖:标的物应符合约定的样品质量。
-试用买卖: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决定是否购买,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竞争性谈判、招标投标买卖:适用于政府采购、大型工程项目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5. 违约与救济-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遇到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6.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买卖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1、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1)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4)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5)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精讲47
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精讲47###:为您推荐欢迎大家免费试听!!祝您取得优异成绩。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讲47合同法——具体合同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①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④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对收到标的物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①出卖人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约定的地点、约定的质量、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②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理应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地点、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能够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所有权保留当事人能够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试用买卖买卖合同存有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理应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理应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能够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能够退还标的物。
赠与合同①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借款合同①贷款人按照约定能够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能够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理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租赁合同①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理应釆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财会考试]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买卖合同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买卖合同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充分备考,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节具体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4)价款的支付时间、地点和方式;(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和地点;(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7)检验标准和方法;(8)结算方式;(9)解决争议的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法律;(1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效力;(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签字。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页脚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责任。
(五)买卖合同价款的支付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页脚内容2。
买卖合同的标的(二)2024
买卖合同的标的(二)一、前言在买卖合同中,购买方和销售方需要明确约定合同的标的物,即所购买或销售的物品或服务。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易对象,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前文《买卖合同的标的(一)》中,我们介绍了标的物的定义、种类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本文将进一步探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一些特殊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二、标的物的特殊情况1. 正物与虚物标的物可以是实际存在的物体,也可以是以抽象概念存在的权益等。
前者称为正物,后者称为虚物。
比如,购买电器或汽车属于正物,而购买专利权或商标权属于虚物。
购买虚物的标的物需要特别注意确定具体的权益内容,包括其范围、权利义务、转让方式等。
2. 标的物的数量不明确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数量可能不明确。
例如,购买农产品时,可能无法确定具体的数量,如水果的斤数、蔬菜的袋数等。
对于这种情况,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以一定的估算方法确定数量,如按照市场行情或标准计量单位进行确定。
3. 标的物的质量存疑在买卖合同中,购买方通常希望购买高质量的产品,而销售方则应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存在纠纷,买卖双方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处理,也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索赔和赔偿。
在合同中尽量明确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并约定相应的质量检验方法和标准,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三、标的物的法律规定为了保护买方和卖方的权益,法律对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进行了一些规定。
以下是一些相关法律规定的概述:1.合同约定: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等内容。
买卖双方应该通过充分协商,明确标的物的具体要求和条件。
2.一致性原则:标的物应当与买卖双方的意愿一致。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定义了标的物的特定要求,但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买卖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
3.合法性要求:标的物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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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买卖
合同的标的物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今天,小编特意为大家推荐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希望大家喜欢!
《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环球网校提供买卖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1)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
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4)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5)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7)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
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词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巳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该
义务。
(7)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9)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1)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对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3)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对收到的标的物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
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何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在上述“检验期间”、“合理期间”、“2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