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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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

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

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根据《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畜禽的养殖场(小区)备案规模标准: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禽存栏5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

其他畜禽的养殖场(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均应备案。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一)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污染治理检查认定文件等复印件。

(二)录入。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管理网上平台录入并保存相关信息,打印《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见附表2)。

—1 —(三)审核。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在《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并通过备案管理网上平台审核同意。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赋码。

根据畜禽养殖场(小区)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养殖畜种等相关信息,由备案管理网上平台生成畜禽养殖代码。

(五)存档。

审核通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畜禽养殖代码凭证由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保存。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变更:(一)申请。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变更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变更申请表》(见附表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

广东畜牧兽医科技2019年(第44卷)第6期行业动态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日期:2019⁃12⁃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兴办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畜禽养殖专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工作。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畜禽养殖备案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二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第五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或具备)下列材料:(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种畜禽品种来源材料(复印件);(三)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材料或资格材料(复印件);(四)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五)种畜禽场平面图、粪污处理利用图;(六)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需提交)。

第七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规定审核发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作者:发布时间:2010-4-7 17:41:08 编辑:万荣县农经中心录入:万荣县农经中心浏览次数:12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5 户以上,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省农牧厅二○○七年五月十一日)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饲养、消毒、用药、防疫、诊疗、废物处理和组织管理行为,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坚持人畜分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建设要求(一)选址条件。

1、符合当地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永久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加工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4、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

5、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它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二)规划布局。

1、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

养殖场、养殖小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3部分。

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2、管理区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消毒室、消毒池、技术服务室。

3、生产区包括畜禽圈舍、人工授精室、兽医室、隔离观察室、饲草料库房和饲养员住室。

牛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运动场、青贮窖,养羊场、养羊小区建设药浴池。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 畜禽养殖代码: 名称 养殖品种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 畜禽养殖代码: 名称 养殖品种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畜禽养殖代码:蜜蜂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畜禽养殖代码:畜禽(蜜蜂)养殖场(小区)备案汇总表注:蜜蜂养殖场(小区)不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单位名称: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畜禽种类:(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平面图(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二)畜禽养殖场(小区)免疫程序(由畜禽养殖场填写)(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注:1.栏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

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

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

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五)兽药使用记录(六)消毒记录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

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七)免疫记录栏舍号:动物批号:注:1.动物批号:指日龄相同(近)的同种动物,一般用动物出生日期或调入日期标示。

一张表只能记录同一批动物的免疫情况。

2.栏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

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

6.免疫次数:指对同个动物用同种疫苗重复免疫的次数。

7.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黑政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辖区内兴办的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均应当按本办法进行备案。

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对应备案而未申请,或已申请但经核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建设布局科学规范、场区封闭独立、生产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统一的畜禽养殖单元。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分户饲养,畜禽舍相对集中,防疫制度健全的养殖区域。

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的申请,对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查确认,并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常年存栏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该进行备案:牛50头以上、生猪300头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羊200只以上、兔1000只以上、狐(貂、貉)300只以上、鹿50只以上。

《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符合《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达到省政府规定规模标准的村屯居住区以外的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养殖单位。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达到以下规模标准。

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省、市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根据《辽宁省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认定办法》,省级、市级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认定工作分别由省、市两级负责。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和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认定工作可委托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如下程序申请备案:(一)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施工前20日,畜禽养殖者应将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一式3份,报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下达整改意见。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基础设施建成后15日内,畜禽养殖者应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附后)和平面图,一式3份。

(四)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核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2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养殖场,下同)、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备案是指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二)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场所。

(三)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2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用地必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地址在全市各级政府规划的养殖区域内。

(二)选址、布局及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四)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

(六)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档案。

(八)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为加强我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如下:一、规模标准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和2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由省牧业管理局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备案条件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达到省级规定规模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址选择。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铁路、公路、城镇、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居民区上风向2000米以上;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1000米以上,远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1 -(二)配套设施。

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病畜禽无害化处理区明显分离。

(三)环保设施。

具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它固体废弃物环保处理设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四)防疫设施。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兽医室、隔离观察舍、消毒池、消毒室、畜禽污染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五)饲养管理。

畜禽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不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等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推行清洁安全生产。

(六)档案管理建立养殖档案,记录养殖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批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5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场所。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和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二)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三)距离畜禽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四)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五)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六)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一)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二)肉禽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三)蛋禽养殖场:常年存栏500只以上;(四)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10头以上;(五)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20头以上;(六)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七)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只以上;(八)其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一)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头以上;(二)肉禽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三)蛋禽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0只以上;(四)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头以上;(五)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60头以上;(六)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七)家兔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八)其他畜禽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文件编号:川畜食函[2007]52号第一条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个人,凡符合备案条件者均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实行农户分户饲养,饲养畜(禽)品种统一,具有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环保等配套设施。

要求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域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一)养殖规模1、畜禽养殖场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万羽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只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蛋禽存栏在2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5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出栏300头以上、肉羊出栏1000头以上、家兔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二)建设规范1、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农户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

2、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

3、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

5、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四)防疫条件:1、有兽医室、隔离观察舍,场或小区圈舍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京农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农发〔2009〕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为加强本市畜禽养殖管理,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规定》(农牧发〔2007〕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一、标准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7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1号,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公布施行)。

(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二、养殖规模标准根据本市畜牧生产现状和防疫要求,制定以下主要畜禽品种规模养殖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渝办发[2009]267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2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养殖场,下同)、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备案是指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二)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场所。

(三)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2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用地必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地址在全市各级政府规划的养殖区域内。

(二)选址、布局及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四)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推进畜牧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畜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养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辖区内符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或个人,均须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登记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规模标准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一)种畜禽场。

凡拥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禽养殖场,应全部纳入备案管理范畴。

(二)其他商品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1.养殖场。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推进畜牧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在投入生产后十五日内依法向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区(县)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三条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优先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规模条件:猪存栏三百头以上;家禽存栏一万只以上;牛存栏五十头以上;羊存栏五百只以上;兔存栏三千只以上;其他畜存栏一百头以上。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提出申请,填写《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二)乡镇畜牧兽医站收到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报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三)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养殖代码;(四)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上报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第四章养殖档案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书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书
8土地环评许可情况等复印件份畜禽养殖代码养殖场小区名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畜禽种类养殖场小区占地面积员工总数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学历技术职称粪污处理设施及方法病死动物生物安全处理设施及方法功能区划分是否合理配套设施是否齐全养殖档案是否建立是否有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方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核查人员工作单位技术职称核查意见县农业局意见
畜 禽 养 殖 场 ( 小 区 ) 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书填写说明
1、提出此申请,说明申请人已了解畜禽养殖备案的相关法 规规章和对养殖场(小区)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自愿接受有关部 门合法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申请书应正楷书写或电脑打印,A4 纸装订,做到内容完 整、信息真实、字迹工整、印章清晰。
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方法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核查人员
姓名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代次

㎡ 技术 职称
核查意见
签字
县农业局意见:Βιβλιοθήκη (盖章) 年月日备案登记表
畜禽养殖代码
养殖场(小区)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畜禽种类
存栏规模
养殖场(小区) 占地面积
员工 总数
粪污处理设施及方法
头(只)
小区内养殖户数

其中:畜舍面积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数量
学历
病死动物生物安全 处理设施及方法
核查情况
功能区划分是否合理
配套设施是否齐全
养殖档案是否建立
是否有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申请人填写备案登记表。 4、请随申请书附以下材料: (1)、《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3 份; (2)、养殖场(小区)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5)、提供养殖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 (6)、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合格报告及复印件; (8)、土地、环评许可情况等复印件份 。 (9)、近 3 个月养殖档案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桂政办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种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5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场所。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养殖设施农业用地面积、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一)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以上或存栏300头以上;(二)肉禽养殖场:年出栏10000只以上或存栏5000只以上;(三)蛋禽养殖场:存栏2000只以上;(四)奶牛养殖场:存栏100头以上;(五)肉牛养殖场:年出栏50头以上或存栏100头以上;(六)肉羊养殖场:年出栏100只以上或存栏100只以上;(七)其他畜禽养殖场可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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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备案的通知
区内畜禽养殖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和畜禽养殖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08〕419号)等的规定,请符合条件的养殖单位抓紧到我局办理养殖备案相关手续。

附件: 1.达到备案条件的养殖规模标准
2. 萝岗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3. 广州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
农林水利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张传涛,联系电话:82116853)
附件1
达到备案条件的养殖规模标准
(一)生猪存栏100头以上;
(二)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
(三)蛋禽存栏500只以上;
(四)奶牛存栏20头以上;
(五)肉牛存栏10头以上;
(六)肉羊存栏50只以上;
(七)肉兔存栏100只以上;
(八)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附件2 萝岗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登记备案指南
附件3
广州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
畜禽标识代码:
单位:头、只、羽
注:
1、同一公司在不同地址的养殖场应分别备案,取得不同的畜禽养殖代码。

2、畜禽养殖场年出栏量为上一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全年总出栏量。

饲养多个品
种的应分别填写。

3、种畜禽场为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禽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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