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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9年9月1日-财金[2009]8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9年9月1日-财金[2009]8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9年9月1日-财金[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9年9月1日财金[2009]89号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与《规定》要求不符的事项,应当于6个月内予以调整。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函告我部(金融司)。

附件: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直接全资所有、控股、作为第一大股东、通过其他方式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子公司),以及间接出资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间接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稳健、尽职高效”的原则,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科学决策,规范操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财政部按照规定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履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资本和资金筹集第五条金融控股公司国有资本由财政部代表国家持有。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资本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控股管理模式,依法履行对子公司的出资人职权。

第六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改革方案应当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股份公司章程应当依法经股东大会批准。

金融控股公司一级子公司改制、增资、减资、上市、合并、拆分、关闭等事项,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间接控股子公司改制、增资、减资、上市、合并、拆分、关闭等事项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非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间接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整合,且金融控股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发生变化的除外。

金融央企为何对限薪令视若无睹

金融央企为何对限薪令视若无睹

金融央企为何对限薪令视若无睹去年12月1日~10日,财政部曾经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管理情况进行过一次专项检查,但结果如何,外界始终不得而知随着上市公司2010年报公布完毕,当中国金融业高管薪酬让人叹为观止之时,也再次引发了公众对高管天价薪酬是否合理的热议。

据统计,上市银行高管薪酬前十名,2010年度的年薪均在500万元以上,这还不包括延后支付的部分。

这样的薪酬水平,既不合理,更不合规。

高管薪酬不是没有高压线。

早在2009年,财政部出台的一份《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上限70万元,绩效年薪不超过基本年薪的3倍,也就是说,金融高管的最高年薪为280万元。

而如此明显的“越线”,何以相关部门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自定薪酬毫无道理身为上市公司高管,这样的报酬水平当然是公司董事会决议。

只不过,这些董事会的成员,很多都是高薪既得利益者,说白了还是自己给自己定薪。

富兰克林说过,人类固有的两种激情,一是野心二是贪欲。

回到这些金融高管们身上,当他们披上董事的外衣时,董事会上任何一项对高管加薪的议案,高举赞成的双手,乃是人性使然。

再说,董事会定薪,对于国有垄断企业而言,并非合理。

不否认中国金融企业这些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业绩也还算不错,但这不足以成为金融高管获取天价高薪的理由。

像银行,其资金、技术、管理、垄断等优势地位,都是靠国家政策倾斜和保护换来的。

躺在全民的资源上,享有个人的高薪,这从哪一方面讲都说不过去。

天价高薪可怕,更可怕的是,没经过什么令人信服的程序,就随便为自己开出了天价年薪。

美国总统的权力够大的,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他们的总统却无权给自己加薪。

根据美国法律的利益回避制度,即使现在奥巴马游说国会批准总统加薪法案成功,也要从下任开始执行。

面对天价薪酬的质疑,监管部门不能以银行都是股份制来搪塞,拿董事会决议当挡箭牌其实更为可笑。

金融绩效考核方案

金融绩效考核方案

金融绩效考核方案金融绩效考核方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发展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2009]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现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展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财政部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三)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六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附件3: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一、盈利能力指标1、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刈00%净资产平均余额=(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2净资产中含资本公积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在指标计算中扣除净资产中的公允价值变动,下同。

2、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总额刈00%资产平均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证券公司资产、负债不包括客户资产、负债,下同。

3、成本收入比=营业费用/营业收入X100%4、收入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刈00%5、支出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支出刈00%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 (E0+ N82 + E i>M i HM0—E j隔j为0i E k>M k别0)其中:P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 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 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 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 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 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 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二、经营增长指标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本土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年初国有资本]刈00%2、利润增长率=(本年利润总额一上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X100%3、经济利润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检金成本)/ 净资产平均余额X100%资金成本系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三、资产质量指标1、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类贷款余额>100%银行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计算不良贷款率,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六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闽财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金〔2010〕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投资担保公司、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设区市财政局:为了规范开展我省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2009]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设区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省直各有关金融企业及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10日前按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送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金融企业绩效指标表;于每年4月15日前,正式单独行文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以法人单位分户,一式两份),并按文件、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基础数据调整表、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成册。

报表封面须签字、盖章,同时报送绩效评价基础数据电子档。

三、省财政厅应于收到财政部发布绩效评价各项指标标准值的通知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各设区财政局。

四、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五、此前有关我省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规则

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规则

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颁布文号:财统字[1999]第2号颁发日期:1999年06月01日实施日期:1999年06月0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科学解析和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果和财务效益状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简称企业效绩评价,下同)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资产运营、财务效益等经营成果,进行定量及定性对比分析,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建立和推行企业效绩评价制度,科学评判企业经营成果,有助于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帮助企业寻找经营差距及产生原因,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为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制定经济政策和考核企业经营者业绩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原则,其评价基础数据主要依据被评价企业评价年度的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资料。

第五条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内容全面、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适应性广”的基本思路制定,以资本运营效益为核心,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逐项修正的方法,运用系统论、运筹学和数理统计的基本原理,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评价组织和对象第六条按照实施主体划分,企业效绩评价分为政府评价行为和社会评价行为。

(一)政府评价行为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资产管理和财务分析需要、企业监管需要、人事任免考核或奖惩需要等,分别或联合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

(二)社会评价行为是指各类企业(单位)法人根据各自投资、管理等特定需要而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

包括:母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评价、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评价、投资者对拟投资企业的评价、企业自我测评等。

第七条政府评价行为原则上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企业效绩评价基本规则和工作制度,并遵循财政部颁布的效绩评价标准值。

金融行业绩效考核标准规范

金融行业绩效考核标准规范

金融行业绩效考核标准规范在金融行业中,绩效考核是评估和衡量员工工作表现的重要指标。

一个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规范不仅可以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还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目标,推动行业的稳定发展。

因此,建立适应金融行业特点的绩效考核标准规范至关重要。

一、背景分析金融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随着竞争的加剧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金融机构需要具备高效的运营管理和具备强大的竞争力。

而绩效考核作为管理手段之一,能够有效地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绩效考核的意义1. 激励员工发挥潜力。

通过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能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其真正认可自己的努力和成果,从而更好地发挥潜力。

2. 促进员工发展。

绩效考核可以帮助员工明确自身的优势和不足,为自身发展制定合理的目标和计划,提高个人能力和素质。

3. 推动企业发展。

通过对员工的绩效考核,企业可以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针对性地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进而提高企业整体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金融行业绩效考核标准规范的制定1. 根据公司目标制定指标。

将公司整体目标分解为具体可衡量的考核指标,如业务量、业务质量、客户满意度、团队协作等,确保指标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2. 量化指标和质量指标相结合。

金融行业的工作往往需要量化指标和质量指标相结合,既要关注完成任务的数量,又要注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引入客观评价体系。

建立客观评价体系,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减少人为的偏见和误差。

4. 设置有效的考核周期。

考核周期的设置应根据工作性质和企业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可设为季度、半年或年度,以确保考核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5. 鼓励员工参与制定。

员工参与绩效考核标准规范的制定可以增加其对考核制度的认同感和积极性,提高考核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实施绩效考核标准规范的挑战与对策1. 考核标准的操作性。

考核标准应具备操作性和可衡量性,避免过于抽象和主观的指标设置。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建立有效的金融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金融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是指列入中央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金融企业负责人,包括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以及金融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负责人薪酬是指企业负责人为金融企业提供服务而获得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

第四条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金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金融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和创业精神。

第二章基本年薪的确定第五条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是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位等级(所在岗位的价值)、金融企业所处人才市场的薪酬情况、金融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力的策略定位等确定。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数据,每年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位等级。

金融企业负责人职位等级由金融企业的总资产规模、业务收入规模、人数、市场范围、产品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金融企业负责人职位等级的计算公式如下:W=30%z+30%x+20%j+10%y+10%t其中:W为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位等级。

财政部加强金融类国有企业绩效评价

财政部加强金融类国有企业绩效评价

财政部加强金融类国有企业绩效评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为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财政部近日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推进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细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综合性、客观性和发展性原则。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总页数】1页(P9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1
【相关文献】
1.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就《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J],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摘录) [J], ;
3.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的探究——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研究》 [J], 孙林
4.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 [J],
5.财政部加强对金融类国企的绩效评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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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若干思考

对金融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若干思考
也 必 定 会 是 短 期 的 , 这 是 由 高 管 的特 殊 地 位 所
决 定的 。

关 键 词
金融业 ;高管 ;薪 酬 ;法 律规制
金融机 构高管 过分注 重短 期行为 以赚取高 额 奖 金 的 做 法 ,正 是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下 委
问题 的 提 出
2 0 年爆 发 的金 融 危机是 全球 自大萧 条 以 08
酬激 励机 制 受到普 遍质 疑 ,要 求加 强金 融业 高管薪 酬监 管
的 呼声越 来越 高。 本文 对危机 后金 融稳定 理 事会 、 巴塞 尔
委 员会 以及欧 美发达 国 家对金 融业 高管 薪酬加 强监 管 的一
主 要强调 的是短 期业绩 ,在事 实上造成 高管行
为 的 短 期 性 , 形 成 了 薪 酬 激 励 机 制 的 巨 大 偏 差 。在 一 个 机 构 中 ,如 果 对 高 管 的 激 励 机 制 是
银 监 会 负 责 监 管 的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参 照 执 行 。 指 引 规 定 ,薪 酬 由 固 定 薪 酬 、
现 状来 看 ,中 央 国有 金融 机 构 高管 受 体 制影 响 一般 不 会 发放 巨 额薪 酬 ,其
经 营行 为 受薪 酬 因 素影响 相对 要 小 ,
可变 薪 酬 、福利 性 收 入 构成 ,可变 薪
自2 0 年 起 出 台了一 系 列 监 管文 件 , 09 规 范 金 融 业高 管 薪 酬 。 目前 已发 布 的 文 件 主 要 分 为 两 类 ,一 类 是 由 财 政 部 、人 力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等 部 委 发
布 的 关 于 规 范 中 央 国 有 金 融 机 构 高 管 薪 酬 的文 件 ; 另一 类是 指银 监 会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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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对金融企业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的金融企业数据,保留符合测算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库。

被剔除的金融企业数据主要包括:(一)根据评价指标的经济特性,不符合计算模型需要的数据,如计算相对值时分母和分子同时为负数的数据;(二)相关指标与正常金融企业相差很大,如正处于停业、托管或业务清算状态的金融企业数据。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公布。

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的行业。

标准值适用情况如下:(一)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适用银行业标准值;(二)各类保险企业适用保险业标准值;(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适用证券业标准值;(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信用担保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适用综合金融业标准值;(五)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按控股子公司(企业)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类型分别确定所适用的行业标准值,无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控股子公司(企业)适用综合金融业标准值。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按控股子公司(企业)各自得分及其资产权重综合计算绩效评价得分。

第十三条依据所建样本库中金融企业的数据,财政部采用分段简单平均法测算每项财务指标的标准值。

具体步骤包括:(一)对测算样本的财务指标按照实际值从大到小(对于逆向指标,从小到大)进行排序;(二)将排好序的样本,平均划分为4部分,前25%的样本数据为第一段,前50%的样本数据为第二段,全部样本数据作为第三段,后50%的样本数据为第四段,后25%的样本为第五段;(三)将每一段样本的财务指标实际值加总,再除以样本个数,得到该段财务指标的简单平均数;(四)将五段财务指标的简单平均数分别作为该财务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第十四条将金融企业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标准值,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利用绩效评价软件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建立有效的金融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金融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是指列入中央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金融企业负责人,包括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以及金融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负责人薪酬是指企业负责人为金融企业提供服务而获得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

第四条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金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金融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和创业精神。

第二章基本年薪的确定第五条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是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位等级(所在岗位的价值)、金融企业所处人才市场的薪酬情况、金融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力的策略定位等确定。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数据,每年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位等级。

金融企业负责人职位等级由金融企业的总资产规模、业务收入规模、人数、市场范围、产品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金融企业负责人职位等级的计算公式如下:W=30%z+30%x+20%j+10%y+10%t其中:W为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位等级。

金融绩效考核方案

金融绩效考核方案

金融绩效考核方案金融绩效考核方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发展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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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益 率等 6 个指标 主要 反 映 金 融 企 业

定 经 营期 间 的 投 入 产 出水平 和 盈 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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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经 营增 长 指标 :包 括 国有 资本 保值增 值率 利 润增 长 率 经 济利润 率等 3 个 指标 主 要 反 映 金 融 企 业 的 资本增 值 状 况 和 经 营增 长 水平

金 金 及 《 融 类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绩效 评 价 指标 及 结 果计 分 表 》 《 融类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绩 效 评 价指 标计 算公 式 说 明 》 本 刊选 登 了 《 金


供 和 金 融 类 国有 及 国有控 股 企 业 绩 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 《 融 类 国 有 及 国有控 股 企 业 绩 效 评 价 指标计 算 公 式 说 明 》 广 大 读者学 习
[ 编 者 按 ] 为 了 加 强 对 金 融 类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的财 务监 管


规 范 金 融 企 业 绩效 评 工 作 综 合 反 映金 融企 业 资 产营 运 质 量 推 动 金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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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企 业 提 升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促 进 金 融 企 业 健康发 展 财 政 部 于 2 0 0 9 年 1 月 1 3 El 发 布 了 《 融 类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绩 效 评 价 暂 行 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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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偿付能力 指标 :包 括 资本充 足 率 核 心 资本充 足 率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率 净 资本 负债率 资 产 负债 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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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指 标 主 要 反映 金 融企 业 的 债 务

国资委正式公布实施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国资委正式公布实施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国资委正式公布实施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央企有了更加细致的考核表。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日前由国资委正式公布实施。

根据22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8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央企的综合绩效将被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五类。

其中,央企做出重大科技创新将被加分,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存在巨额表外资产、存在巨额逾期债务等情况将被扣分。

央企综合绩效评价指标权重实行百分制,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30%。

得分达到85分以上的为优,70分以上的为良,50分以上的为中,40分以上的为低,40分以下的为差。

财务绩效的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4个方面,分别有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以使评价更加科学全面。

引人注目的是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包括了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八个方面,央企是否有重大创新、吸纳就业状况、资源节约状况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等都纳入评价中来。

据了解,之前国资委曾发布《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并对部分央企进行了评价。

在2005年度纳入国资委考核的166户央企中,华源集团等6户因没有完成考核目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企业财务数据不实等原因被判定为“不及格”。

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综合绩效评价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企业负责人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评价结果将成为央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此次发布的细则更加全面也更具操作性,不仅考虑企业的经营绩效,也考虑企业的努力程度,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

(白天亮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6年10月31日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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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金[2009]169号发布日期:2009-12-25执行日期:2009-1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现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展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财政部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三)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五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括:(一)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业务尚未清算前,使用商业化数据进行考核;(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金融企业不能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以该金融企业提供的、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进行考核,若以后发现所提供的财务数据不实,财政部门将追溯调整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三)关于金融企业经营情况的说明或财务分析报告。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3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认可资产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四)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5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第七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的权数,依据指标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具体见分行业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

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权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第八条为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申请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

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一)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的,可把损失金额作为当年利润的客观减少因素;(二)金融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对经营成果或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减少因素;(三)金融企业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对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资产或利润的客观影响因素;(四)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影响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金融企业申请调整事项对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超过1%的,作为重大影响。

第九条金融企业发生客观调整因素,相应调整以下绩效评价指标:(一)收入、成本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二)利润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三)资产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条金融企业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包括:(一)《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附件一);(二)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

调整事项主要适用于当年基础数据资料的调整,必要时也可调整以前年度事项,由金融企业申报。

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调整说明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复核和确认。

第十一条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对金融企业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的金融企业数据,保留符合测算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库。

被剔除的金融企业数据主要包括:(一)根据评价指标的经济特性,不符合计算模型需要的数据,如计算相对值时分母和分子同时为负数的数据;(二)相关指标与正常金融企业相差很大,如正处于停业、托管或业务清算状态的金融企业数据。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公布。

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的行业。

标准值适用情况如下:(一)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适用银行业标准值;(二)各类保险企业适用保险业标准值;(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适用证券业标准值;(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信用担保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适用综合金融业标准值;(五)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按控股子公司(企业)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类型分别确定所适用的行业标准值,无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控股子公司(企业)适用综合金融业标准值。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按控股子公司(企业)各自得分及其资产权重综合计算绩效评价得分。

第十三条依据所建样本库中金融企业的数据,财政部采用分段简单平均法测算每项财务指标的标准值。

具体步骤包括:(一)对测算样本的财务指标按照实际值从大到小(对于逆向指标,从小到大)进行排序;(二)将排好序的样本,平均划分为4部分,前25%的样本数据为第一段,前50%的样本数据为第二段,全部样本数据作为第三段,后50%的样本数据为第四段,后25%的样本为第五段;(三)将每一段样本的财务指标实际值加总,再除以样本个数,得到该段财务指标的简单平均数;(四)将五段财务指标的简单平均数分别作为该财务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第十四条将金融企业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标准值,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利用绩效评价软件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 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第十五条考虑到金融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两项指标得分暂定为平均值;主营政策性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得分暂定为平均值。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以及发放较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努力程度和社会贡献。

具体的加分办法如下:(一)效益提升加分:金融企业资本利润率增长水平超过行业资本利润率平均增长水平10%加1分,超过15%加1.5分,超过20%加2分,超过25%加2.5分,超过30%加3分;(二)涉农贷款加分:金融企业提供的涉农贷款占比超过10%加1分,超过15%加1.5分,超过20%加2分,超过25%加2.5分,超过30%加3分。

其中,涉农贷款占比=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三)中小企业贷款加分:金融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20%加1分,超过25%加1.5分,超过30%加2分,超过35%加2.5分,超过40%加3分。

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于每年4月15日前分别公布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综合金融业4大类金融企业评价指标的标准值,并分行业统一测算资本利润率增长水平,同时公布上一年各行业资本利润率增长的实际值。

第十八条对被评价金融企业所评价期间(年度)发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项,予以扣分:(一)重大事项扣分:金融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或发生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事件,扣1-3分。

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二)信息质量扣分: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扣1-3分。

第十九条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的,财政部门与金融企业和有关部门核实,获得必要证据后,应当填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附件二)。

第二十条为平滑不同金融行业的年度经营状况,财政部于每年4月15日前公布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综合金融业4大行业的绩效评价行业调节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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