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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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

2010-05-10

== 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

编者按

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北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北京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有力举措;是推进北京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了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广大纳税人知晓、理解、运用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编写了《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以下简称《税收政策汇编》)。

《税收政策汇编》包括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收政策汇编》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上述各税的基本政策规定,便于读者对于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有一个大致了解。第二部分收集了涉及各税的48条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进行汇总。以每个行业优惠政策为一章,介绍现行各税优惠政策内容、文件依据、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方便纳税人了解优惠政策和办理相关手续,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汇编》所依据的文件截止2007年8月31日,今后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应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我们把《税收政策汇编》设计为活页形式,并将按年适时进行维护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地方相关各税政策的基本规定

第一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二部分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章文化艺术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新闻出版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广播、电视、电影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广告会展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艺术品交易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设计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章旅游、休闲娱乐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章其他辅助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章其他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地方各税政策的基本规定

第一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一节营业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三、税率

税目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3%

二、建筑业3%

三、金融保险业5%

四、邮电通信业3%

五、文化体育业3%

六、娱乐业5%-20%

七、服务业5%

八、转让无形资产5%

九、销售不动产5%

四、纳税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

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

(一)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开发区、西站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二)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本条第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

本条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三、纳税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已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四、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五、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即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第三节教育费附加

一、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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