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大中修管理办法讨论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以及《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范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对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恢复工程实施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其他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是对损坏较大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周期性的综合维修,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是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省交通运输厅职责1.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总体规划。
2.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资金筹集。
3.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工作,审定省公路管理局编报的建议计划,负责上报国家专项建议计划,批准大中修年度计划。
4.监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二)省公路管理局职责1.负责编制、上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规划和养护大中修年度计划,下达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计划。
2. 负责大中修工程立项审批。
3 .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
4 .根据年度计划,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执行的监督、检
查和对大中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5 .负责大中修工程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
6 .负责组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修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7 .监督和指导设区市公路局招投标工作。
(三)设区市公路管理局职责
1 .组织编制上报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中长期规划和养护大中修工程年度建议申报工作。
2 .组织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文件的编制工作。
3 .负责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实施管理。包括组
织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投标,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现场管理。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4 .组织养护中修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1. 对公路病害、损坏及现状进行全面调查;
2. 按计划管理范围逐级上报年度项目计划建议;
3. 大中修工程立项审批,下达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
4. 编制施工图设计与预算文件;
5. 审批设计、预算文件;
6. 通过招(议)标择优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组织施工;
7. 编制竣工文件及结算资料,组织工程验收。
第七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根据全省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
资金来源情况,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和桥梁管理系统等评定结果为基础,遵循
“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设区市公路局每年10 月底前上报下年度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及养护方案,经省公路管理局初审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经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下达年度实施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建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及运营情况;
2. 出现的主要病害及原因,对过往的车辆等造成的危害;
3. 病害治理初步设计方案(要求图文并茂);
4. 工程概算及计算书。
第九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原则上应在当年内完成。
第十条大中修计划下达后,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规模、方案及投资组织实施,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一条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后开工建设。对于技术比较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共同研究确定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勘测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做好技术交底,必要时应选派业务熟悉、技术全面的设计代表进驻工地,进行设计跟踪服务。
第十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选定资质相符、资信良好的单位中标。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招(议)标应具备的条件:
1.已列入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计划;
2.设计文件已审批;
3. 招(议)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4. 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十五条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参加工程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养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交通部核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监理资质。
第十七条标底或合同限价由招(议)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合同总价应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批准的预算之内。
第十八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当逐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
定,建立施工企业自检、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九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责任终身制,责任期内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是工程质量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技术责任人;直接从事本工程的工作人
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订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设置专职试验人员,强化质量检验,加强施工全过程中的自检,实行工序交验制度,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要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制定工程监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及施工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
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规定的行为,对设计变更严格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业主及监理单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