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活动,以及实施对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是指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大中修工程。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管理、业主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省、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

施对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机构应设臵专职养护监督部门或配备专职养护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并受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职责和分工第七条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职责:

(一)承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情况,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

(三)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

(四)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受理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市、县(市、区)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监督任务。

省级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级监督机构负责高速公路与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未设臵县级监督机构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依照本条规定负责主管监督工程项目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监督机构。

第三章质量监督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工程从业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检查工程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合同履约情况;

(三)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检查检测机构的设备状况、人员素质、技术档案、行为规范等;

(五)检查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其他质量行为。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提前将本年度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计划报送监督机构。养护工程在设计前,应对原有公路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其结果作为设计依据。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在工程开工前20日,向主管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概况表,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参建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按有关规定对原有公路技术状况的检测结果;

(三)工程批复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合同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和交通组织方案;

(六)监督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要求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主管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监督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2)。

对不符合要求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主管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告知原因(附件3)。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当

重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监督期为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竣)工验收之日止。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对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及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监督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

从业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瞒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发检查意见书(附件4),对质量管理问题和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有关单位。

存在问题的参建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附件5)。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整改报告

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质量问题等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和举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举和投诉。

第四章质量评定备案和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表见附件6)。

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如下:

(一)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桥梁荷载试验,选定的检测机构应报送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二)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必要时建设单位可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方案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三)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业资料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