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1)

合集下载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篇: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2004年7月26日省交通厅浙交〔2004〕288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确保路况良好,为社会提供便捷、安全、畅通、舒适的运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办法;2.对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制订的养护规划与计划、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养护市场准入、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4.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应用,总结管理经验。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2.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安排、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负责整改工作的监督;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负责经营范围路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含绿化、水土保持)工作,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职责如下: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养护,确保高速公路完好、畅通;2.建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养护管理和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3.制定养护规划及计划,安排足够的养护资金;4.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选择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及时支付养护款项;5.按规定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各种统计资料;6.协助和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为养护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具体监管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养护质量评价,按需养护,加强对高速公路周期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做好软土地基沉降处理、桥头跳车处理以及结构物病害的早期处理,保障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沿线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每公里高速公路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和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应当保持在90以上。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路况日常巡查制度以及桥隧结构物、高边坡、高路堤、高挡墙等危险路段及相关交通设施定期检查和检测制度,建立健全路况检查检测档案。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养护。

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规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人民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及?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方法?,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省交通厅公路局管理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和专项工程的管理,省局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指大修工程包括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大规模期性综合维修、某项功能全面恢复或接近原设计标准而进展的养护维修改造等作业。

中修工程包括高速公路及沿线附属的一般性损坏修补加固、局部设施更新和完善、重要养护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作业。

专项工程包括紧急情况的抢险救灾、高速公路完善效劳功能和提高效劳水平的特殊作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那么进展管理。

列入省厅方案的高速公路大修工程省厅公路局为业主,中修工程,市公路局为业主,省厅公路局负责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工程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社会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

第六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要遵循以人为本理念,突出效劳功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力保高速公路的平安畅通。

第二章方案管理第八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方案,应根据全省交通公路开展规划〔或方案〕,以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结果为根底,按照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先急后缓的原那么,科学合理地进展编制。

第九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方案,应由市公路局于每年十月底前编制年度建议方案,报省厅公路局汇总和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要求按年度方案完成,当年完不成的,调减本年度投资方案,列入下年度续建方案,工程工程未实施的,取消本年度方案,根据需要重新申报下一年度方案。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篇: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开发区公路局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策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烟台市公路管理局养护大中修工程考核办法》,结合我区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境内的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工程项目。

本办法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要求按年度计划完成,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完成的,经批准同意,可转入续建计划。

要保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七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立施工企业自检、工程监理和政府监督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立责任追究制.责任期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是工程质量领导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技术责任人;宜直接从事本工程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施工单位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最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订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建立工地试验室,设置专职试验检测人员,加强施工全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工作。

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局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创建更多的优良工程,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主要包括沥青路、水泥路面大中修、桥梁整修、加固、危桥改建、公路水毁修复工程和安保工程等。

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般大中修工程由我局成立工程项目指挥部,各项目指挥部实施完成。

项目指挥部负责整个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竣工资料、信息报送等整个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二、工程计划第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安排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抗灾抢险路线,优先安排。

第五条工程项目实施依据市局年度计划安排。

第六条我局实施的公路大中修工程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工程实施计划后由我局委托设计院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及预算编制后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我局公开进行招投标选择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和实施单位对工程进行实施。

三、工程管理第七条管理主体及职责范围:我局****科为大中修工程管理的职能处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编制上报大中修工程计划2、代理业主进行公开招标并签订设计、监理、施工、安全和廉政合同;3、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4、按局工程经费支付管理程序办理工程决算及拔付工作;5、工程变更经费的审核;6、工程决算的审核;7、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等。

由我局成立的各项目指挥部作为大中修工程的实施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与局技术安全科签订安全责任书和目标责任书2、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及投资费用控制;3、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4、办理工程的计量、变更申报等工作;5、每月25日前向局技术安全科上报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量完成情况;6、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竣(交)工资料,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督促施工单位完善竣(交)工资料的由项目指挥部自行完善;7、及时编制工程总决算。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浙财建〔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1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分配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1月16日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补助原则与要求第三章国省道建设资金补助第四章国省道养护资金补助第五章绩效和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适应国家和省财政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有效引导和促进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函〔2020〕65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财政资金全面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国道(以下简称国道)、我省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省道(以下简称省道)的新改建项目,以及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小修保养。

普通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省级不予补助。

第三条对中央列项补助的项目,中央资金实行省统筹,如中央资金高于本办法测算值的,以中央确定的补助资金为准。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完整版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完整版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四条特别重要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省、市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第八条公路桥梁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一)省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对下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3.编制与下达经批准的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5.按规定拨付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二)市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2.具体承担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3.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4.编制、上报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公路桥梁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5.受省委托,组织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审批有省、市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方案及预算;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6.组织实施辖区内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特殊检查和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专项工作;按规定对辖区内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进行复核工作;7.监督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使用情况;8.汇总、审核、编制、上报各种桥梁养护管理资料,做好与省、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衔接工作;9.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10.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的通知台州市公路管理处文件台公路?2022?325号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公路段:现将省公路局《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浙公路?2022?1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段应高度重视工程前期管理工作,切实转变方案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逐步使方案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强化工程实施管理。

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度,全面加强质量、进度、平安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公路养护“四新〞技术,建立健全资料档案和各种— 1 —报表制度。

三、加强养护工程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标准使用。

同时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求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抓紧办理竣工决算。

附件: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 2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我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是指普通国省道公路的路面大中修、危病桥梁隧道维修改造、公路平安保障、公路水毁修复、公路绿化等工程。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适用其他规定。

第三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那么。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由业主负责,公路管理机构按属地原那么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原那么上由省全额列支。

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业主负责落实,省按有关政策适当补助。

浙江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活动,以及实施对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是指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大中修工程.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管理、业主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省、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对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机构应设置专职养护监督部门或配备专职养护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并受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职责和分工第七条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职责:(一)承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二)监督检查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情况,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三)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四)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验收;(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受理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七)组织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八)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省、市、县(市、区)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监督任务.省级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级监督机构负责高速公路与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置县级监督机构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浙交[2007]8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6号)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现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

浙江省交通厅二○○七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

养护工程中的改建工程,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一)权限划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普通公路中的国道、省道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1)

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1)

     法规标题】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3) 【颁布单位】浙江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1999]浙交第 8 号 【颁布时间】1999 年 01 月 08 日 【生效时间】1999 年 01 月 08 日 【全 文】 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投标:1.具有三级以上本省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大修及改善工程的投标。

2.具有四级以上本省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中修工程的投标。

第十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所属的施工队伍,在未取得正式施工资质前,暂由所 在地的市(地)公路管理处(局)出具能否承担单项施工能力的证明后,可参加相应工程的 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编制投标书。

第十二条 中标人不得将其工程转包。

第十三条 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开标、评标活动,应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其他书面通知的时间、 地点公开组织开标。

开 标会议上应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当众启封,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各投标人须委派 代表参加开标,并对其投标报价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是: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确保工期和 质量。

评标小组应逐一定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投标者的信誉及优惠条件等,以全面公正。

在 对投标文件和投标书充分讨论和综合评议后, 采用记名打分制办法进行综合评分, 特殊情况 经批准后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

第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天内,中标人和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 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国省道省补路线单项工程经费 3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招标工作由市(地)公路管理处(局)负责,评标结果报厅公路管理局核批。

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由 市(地)公路管理处(局)负责并核批。

第十八条 国省道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资在 300 万元以上及危桥整座改造, 在全省范 围内招标,其他工程在项目所在市(地)范围内招标,择优选择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

输送浙江省公路养护【机械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输送浙江省公路养护【机械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省公路养护市场,规范公路养护市场行为,促进事企分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路养护工程是指从事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绿化和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设施,下同)的日常维护(含小修)、中修、大修及养护专项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等级公路中收费和非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凡参与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和日常维护的从业单位,均必须具备相应的公路养护工程资质(以下简称公路养护资质),并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养护资质分为A、B、C三个级别。

A级:可以承担各级公路大中修、养护专项工程的施工及日常养护(含小修)工作。

B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含)以下大中修、养护专项工程的施工及日常养护(含小修) 工作。

C级:可以承担二级公路(含)以下大中修及日常养护(含小修)工作。

第七条申请A级公路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承担过下列2项(含)以上项目,且项目质量优良率达60%以上,合格率为100%。

1)近8年内累计铺筑高级路面15万平方米或次高级路面50万平方米以上;2)近8年内累计修补高级路面5万平方米或次高级路面10万平方米以上;3)近8年内累计修建单座桥(隧)长≥200米或单跨≥40米的大桥2座(含)以上;4)近3年每年养护一级公路20公里或二级公路40公里以上。

(二)从事公路桥梁、隧道、路基、路面、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等中修及以上工程和日常养护5年以上。

(三)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初级以上(含)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工程系列初级以上(含)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5人)。

(四)公路养护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25人,且具有公路养护的中、高级工总数比例不低于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60%。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加强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保障交通安全与经济效益,根据《浙江省公路工程建设规划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资质管理机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为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的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的资质申请、审核以及资质评定和维护等管理工作。

三、资质申请与审核公路养护工程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管理机构提出资质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资质材料。

资质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资质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管理情况等,审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四、资质评定通过资质审核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质评定工作,评定方法包括资质等级评定和资质细分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资质等级评定:按照公路养护工程企业的规模、业绩、人员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五个等级;资质细分评定:按照公路养护工程企业在不同专业领域上的业绩和技术水平进行评定,在资质等级内细分为若干个专业等级。

五、资质证书颁发经资质评定合格的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应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资质标志。

六、资质的变更、挂靠、暂停、注销资质管理机构可根据公路养护工程企业的变更、挂靠、暂停和注销等情况,变更、挂靠、暂停、注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资质标志。

•变更:公路养护工程企业在资质评定期间发生资质等级、资质细分等情况的变化,需向资质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挂靠:资质等级较低的公路养护企业可申请挂靠资质等级较高的企业,由资质管理机构审核并颁发相应证书,挂靠期限不得超过原有资质证书的有效期。

•暂停:公路养护工程企业在资质评定期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及时完成资质维护等情况,资质管理机构可根据情况对其资质进行暂停处理。

•注销:公路养护工程企业在资质评定期间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资质维护达不到要求等情况,资质管理机构可根据情况对其资质进行注销处理。

七、监管与处罚资质管理机构应对公路养护工程企业进行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省公路养护市场,规范公路养护市场行为,促进事企分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路养护工程是指从事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绿化和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设施,下同)的日常维护(含小修)、中修、大修及养护专项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等级公路中收费和非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凡参与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和日常维护的从业单位,均必须具备相应的公路养护工程资质(以下简称公路养护资质),并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养护资质分为A、B、C三个级别。

A级:可以承担各级公路大中修、养护专项工程的施工及日常养护(含小修)工作。

B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含)以下大中修、养护专项工程的施工及日常养护(含小修) 工作。

C级:可以承担二级公路(含)以下大中修及日常养护(含小修)工作。

第七条申请A级公路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承担过下列2项(含)以上项目,且项目质量优良率达60%以上,合格率为100%。

1)近8年内累计铺筑高级路面15万平方米或次高级路面50万平方米以上;2)近8年内累计修补高级路面5万平方米或次高级路面10万平方米以上;3)近8年内累计修建单座桥(隧)长≥200米或单跨≥40米的大桥2座(含)以上;4)近3年每年养护一级公路20公里或二级公路40公里以上。

(二)从事公路桥梁、隧道、路基、路面、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等中修及以上工程和日常养护5年以上。

(三)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初级以上(含)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工程系列初级以上(含)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5人)。

(四)公路养护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25人,且具有公路养护的中、高级工总数比例不低于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60%。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完整版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完整版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四条特别重要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省、市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第八条公路桥梁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一)省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对下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3.编制与下达经批准的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5.按规定拨付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二)市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2.具体承担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3.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4.编制、上报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公路桥梁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5.受省委托,组织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审批有省、市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方案及预算;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6.组织实施辖区内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特殊检查和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专项工作;按规定对辖区内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进行复核工作;7.监督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使用情况;8.汇总、审核、编制、上报各种桥梁养护管理资料,做好与省、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衔接工作;9.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10.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辖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程序,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辖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分类(具体分类详见附表):1、大修工程:对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的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2、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修理维修加固,以恢复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

3、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对三、四、五类桥梁进行的维修加固,或对等级较低桥梁的拆除重建工程。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建设主体,曲靖市公路开发公司负责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制定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充分考虑整体路网规划和投资效益,采用合理的技术措施,以延长公路和桥梁的使用年限,提高公路的综合通行能力。

第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下一年度工程计划的制定以公路使用现状和路网规划为依据,首先由各管理处在每年的2月中旬至3月上旬对所辖公路、桥梁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全面调查,并结合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情况,提出初步意见,连同调查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并报市公路管理处,每年3月中旬前完成上报工作。

第七条市公路开发公司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提出我公司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交通局。

第八条市交通局审核后,及时上报省交通厅。

第九条经省交通厅审核批准后,市公路开发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或以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完整版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完整版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第四条特别重要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第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省、市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第八条公路桥梁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一)省级监管职责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

对下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3。

编制与下达经批准的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5。

按规定拨付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6。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二)市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2.具体承担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3.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4。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    
法规标题】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3) 【颁布单位】浙江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1999]浙交第 8 号 【颁布时间】1999 年 01 月 08 日 【生效时间】1999 年 01 月 08 日 【全 文】 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投标:
1.具有三级以上本省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大修及改善工程的投标。


2.具有四级以上本省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中修工程的投标。


第十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所属的施工队伍,在未取得正式施工资质前,暂由所 在地的市(地)公路管理处(局)出具能否承担单项施工能力的证明后,可参加相应工程的 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编制投标书。


第十二条 中标人不得将其工程转包。


第十三条 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开标、评标活动,应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其他书面通知的时间、 地点公开组织开标。

开 标会议上应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当众启封,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各投标人须委派 代表参加开标,并对其投标报价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是: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确保工期和 质量。

评标小组应逐一定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投标者的信誉及优惠条件等,以全面公正。

在 对投标文件和投标书充分讨论和综合评议后, 采用记名打分制办法进行综合评分, 特殊情况 经批准后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




第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天内,中标人和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 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国省道省补路线单项工程经费 3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招标工作由市
(地)公路管理处(局)负责,评标结果报厅公路管理局核批。

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由 市(地)公路管理处(局)负责并核批。


第十八条 国省道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资在 300 万元以上及危桥整座改造, 在全省范 围内招标,其他工程在项目所在市(地)范围内招标,择优选择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和标段的划分可打破县 (市) 的界限, 按实际情况划分项目或标段。


第二十条 100 万元以下的大中修工程,其招标文件、程序等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发现违纪违法现象,按有关 党纪、政纪、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