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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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3) 【颁布单位】浙江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1999]浙交第 8 号 【颁布时间】1999 年 01 月 08 日 【生效时间】1999 年 01 月 08 日 【全 文】 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投标:
1.具有三级以上本省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大修及改善工程的投标。
2.具有四级以上本省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中修工程的投标。
第十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所属的施工队伍,在未取得正式施工资质前,暂由所 在地的市(地)公路管理处(局)出具能否承担单项施工能力的证明后,可参加相应工程的 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编制投标书。
第十二条 中标人不得将其工程转包。
第十三条 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开标、评标活动,应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其他书面通知的时间、 地点公开组织开标。 开 标会议上应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当众启封,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各投标人须委派 代表参加开标,并对其投标报价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是: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确保工期和 质量。评标小组应逐一定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投标者的信誉及优惠条件等,以全面公正。在 对投标文件和投标书充分讨论和综合评议后, 采用记名打分制办法进行综合评分, 特殊情况 经批准后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
第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天内,中标人和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 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国省道省补路线单项工程经费 3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招标工作由市
(地)公路管理处(局)负责,评标结果报厅公路管理局核批。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由 市(地)公路管理处(局)负责并核批。
第十八条 国省道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资在 300 万元以上及危桥整座改造, 在全省范 围内招标,其他工程在项目所在市(地)范围内招标,择优选择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和标段的划分可打破县 (市) 的界限, 按实际情况划分项目或标段。
第二十条 100 万元以下的大中修工程,其招标文件、程序等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发现违纪违法现象,按有关 党纪、政纪、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