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书后还可以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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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公证制度律师公证制度是指将律师作为公证人,负责办理一些特定事项的公证活动的制度。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能力,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权威、高效的公证服务。

律师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对于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律师公证制度可以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对于公证工作具有敏锐的法律意识和较强的专业素养,可以快速准确地理解公证当事人的需求和意愿,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公证方案。

律师的参与还可以加强公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证程序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为公证活动的进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再次,律师公证制度可以增强公证行为的公信力和认可度。

律师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参与公证活动,可以确保公证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律师的执业资格和职业道德要求,使得他们在公证过程中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活动的公平公正。

律师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可以提高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公证行为的认可度,促进公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最后,律师公证制度可以增加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在公证活动中的参与可以减轻公证机构的工作压力,提高公证资源的利用效率。

通过委托律师参与公证,可以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律师公证制度还可以鼓励律师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总结起来,律师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有助于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公证行为的公信力和认可度,增加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因此,在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律师公证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未来,应该继续加强对律师公证制度的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律师公证制度,以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推动公证事业的发展。

遗嘱见证律师谈话笔录

遗嘱见证律师谈话笔录

遗嘱见证律师谈话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事由:委托办理遗嘱律师见证谈话人:律师记录人:律师被谈话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现住××××,身份证号码:×××××××××××××。

谈话笔录:问:你叫什么名字?因何事委托何见证?答:我叫×××,因××××,所以想立遗嘱处分名下遗产,希望委托律师提供遗嘱见证,见证遗嘱系本人自愿签署,遗嘱中签名系本人所签。

问:你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何?答:我是×××年××月××日出生,身体尚好,无精神疾患。

问:本次谈话是否系你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答:。

问:你委托遗嘱律师见证,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共同为你办理。

你同意吗?(出示律师执照给委托人查验)答:律师执照我查看过,我自愿与贵所签署委托协议,我同意两位律师做遗嘱见证人。

问:你以前是否写过遗嘱或由他人帮你代写过遗嘱?如果立有遗嘱且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则会影响此次所立遗嘱的效力,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你是否清楚?答:。

问:你的婚姻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及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答:。

问:你立遗嘱的目的、原因和主要内容?答: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未保留的,在遗嘱生效并进行遗产处理时,依法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委托书的证明方式

委托书的证明方式

委托书的证明方式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授权他人代表自己进行特定的行为或处理特定的事务。

为了确保委托书的有效性,一般需要采取一定的证明方式。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委托书的证明方式。

一、书面形式的证明方式书面形式是委托书最常见的证明方式之一,它要求委托人将委托事项以书面形式表达清楚,并在信件或合同上签字确认。

在委托书中,应明确指出委托人的身份、被委托人的身份、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委托的期限等重要信息。

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亲自签署,并在签署处注明日期。

被委托人也需在接受委托的地方签字确认。

为减少争议,建议委托书同时附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公证的证明方式公证是一种法律手续,通过公证可以证明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委托人可以将委托书带到公证处,由公证员在委托书上加盖公证章,并在公证书上记录相关信息。

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且公证书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在法院中使用。

三、律师见证的证明方式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专业人士提供的证明方式。

委托人可以选择找一位合格的律师,让律师对委托书进行见证。

律师将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并确认委托书的内容和签署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见证后,律师会出具见证书或见证函,以证明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电子方式的证明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方式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证明方式。

委托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渠道发送委托书,并要求被委托人在电子文档上签字。

为确保电子委托书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双方可以使用数字签名等技术进行加密和认证。

总结:委托书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方式。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最重要的是确保委托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在起草和签署委托书之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文件,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或纠纷。

切记,委托书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必须慎重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律师见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律师见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在法律事务中,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或者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行为。

律师见证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下是关于律师见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仲裁;(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三)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四)其他法律事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客观、完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参与仲裁活动的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不得参与仲裁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三、律师见证的范围1.民事法律行为律师可以见证以下民事法律行为:(1)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2)财产的赠与、继承、赠与撤销等事项;(3)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事项;(4)婚姻、收养、监护等家庭关系事项;(5)其他需要律师见证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政法律行为律师可以见证以下行政法律行为:(1)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2)行政征收、征用、补偿等事项;(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4)其他需要律师见证的行政法律行为。

3.刑事法律行为律师可以见证以下刑事法律行为:(1)刑事辩护;(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刑事自诉;(4)其他需要律师见证的刑事法律行为。

四、律师见证的程序1.当事人委托当事人需要律师见证的,应当向律师提出委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见证真实性和合法性

律师见证真实性和合法性

律师见证是由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当事人的某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的一种律师业务类型,是律师的基本业务之一。

律师见证的目标有二:一是当事人行为要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误解等情形,为此律师要同当事人面谈并查阅、核实各类材料原件;二是当事人行为要合法,不存在违法或规避法律之情形,为此律师要认真查阅全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

只有当事人的行为既真实又合法的,律师才会出具律师见证书,否则,律师会建议或要求当事人调整行为方式直至符合真实合法的要求,如仍达不到此要求,则律师会拒绝当事人的委托。

律师见证与公证机关的公证有何区别
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关的公证是代表国家经过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证明活动,其证明效力是法律确认的,证明效力强于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的法律属性应归为“人证”或“私证”,而且律师见证的范围有一定的局限。

国家规定必须公证的项目只有经过公证才能生效。

但是律师见证有许多优点。

律师见证的程序比较方便、灵活、快捷。

见证过程中能提出法律意见,对尚未成熟的事件能提供法律帮助。

这些优点是公证机关无法具备的。

尤其是涉外投资合同、涉外投资项目的洽谈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而不能办理公证。

对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3篇)

对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其法律行为或者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见证的活动。

在我国,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见证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其法律行为或者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见证的活动。

律师见证具有以下特点:(1)律师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律师是见证活动的实施者。

(2)律师见证的对象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者事实。

(3)律师见证的目的是证明法律行为或者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2. 特征(1)见证主体特定:律师见证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

(2)见证对象特定:律师见证的对象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者事实。

(3)见证内容特定:律师见证的内容是对法律行为或者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

(4)见证程序特定:律师见证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法律服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委托律师见证。

证据保全的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二)证据的种类、数量、来源;(三)证据保全的目的;(四)证据保全的期限;(五)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当事人申请的以下事项进行公证:(一)合同;(二)民事法律行为;(三)事实;(四)其他应当公证的事项。

当事人申请公证,可以委托律师见证。

”4. 其他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律师见证进行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律师见证文书法律规定(3篇)

律师见证文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律师见证文书的概念律师见证文书是指律师在当事人申请或者委托的情况下,依法对有关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见证,并由律师出具证明的法律文书。

律师见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律师见证文书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法对有关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见证,出具见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真实、合法;(二)有证明力;(三)符合法定形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真实、合法;(二)有证明力;(三)符合法定形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真实、合法;(二)有证明力;(三)符合法定形式。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公证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公证;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公证,并告知理由。

”三、律师见证文书的范围1.合同见证:律师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进行见证,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2.股权转让见证:律师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见证,证明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

3.知识产权见证:律师对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授权等法律文件进行见证,证明相关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4.继承见证:律师对继承法律事实进行见证,证明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份额等。

5.婚姻见证:律师对婚姻法律事实进行见证,证明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

6.赠与见证:律师对赠与法律事实进行见证,证明赠与人的真实意愿和赠与财产的真实性。

7.其他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文件的见证。

四、律师见证文书的程序1.当事人提出见证申请,律师接受委托。

办理公证程序及公证复查规定

办理公证程序及公证复查规定

办理公证程序及公证复查规定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二OO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公证程序规则》对办理公证及公证复查程序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证咨询就拟办公证事宜进行咨询,明确公证事项及受理该公证事项之公证机构。

公证申请一、亲自申请:由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无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二、委托申请:由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提出公证申请。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2、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三、申请公证必须提供的材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理一、公证申请受理条件: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申请公证的事项属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申请公证的事项依法属本公证机构受理;二、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支付公证费;三、按规定如实填写有关公证表格;四、接受公证员对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事宜的询问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制作公证谈话笔录。

什么是司法见证书司法见证书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司法见证书司法见证书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司法见证书司法见证书的法律效力什么是司法见证书司法见证书是由司法部门出具的见证书,其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

司法见证的作用:一是确认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误解等情形。

二是审查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确保不存在违反、规避法律而导致行为无效之情形。

见证范围: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凡签约、举债、出贷、抵押、担保、取证、赠予、遗嘱、提存履约、分家析产等法律行为及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生老病死等法律事件,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除外。

包括:1 、房屋交易、签订合同的“律师见证”2 、遗嘱见证3 、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4 、出国留学材料律师见证;5 、手术协议律师见证6 、分居律师见证7 、婚前财产见证8 、墓地认购见证9 、馈赠见证10、婚姻期内婚姻契约见证司法所对双方达成的协议出以见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吗有效力,但仅仅是作为见证来说的,和普通人见证类似。

司法所可以办理见证吗?法律依据是什么?司法所可以主持一些调解性工作,当如果要对某件事进行见证和证明,须到公证处。

司法所见证与律师见证一样哪个效力大?在我国没有法律赋予律师见证的效力,属于私证,和普通见证人见证没差别农村房屋买卖须到镇司法所办理见证吗?司法见证的法律效力大吗? 土政策。

司法所没有见证的工作内容。

镇司法所一般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即有司法所也有法律服务所。

法律服务所有见证的业务,但必须是自愿的。

见证的文书效力大于未见证的,小于公正的效力。

不是所有的文书都需要见证或公正。

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都可以办理见证?见证,一般指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不同于其他的人员见证,专指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作为见证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见证,因此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所以,只有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而作出的见证,才具有律师见证的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律师见证规则[整理]

石家庄市律师见证规则[整理]

石家庄市律师见证规则(试行)石律协[200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见证行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见证,是指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民事行为、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并出具证明的行为。

见证书应由见证律师亲自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专用章或公章。

第三条律师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见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见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见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见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条见证律师应当具有二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办理见证事务应当由二名以上律师亲自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见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见证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当事人第七条见证当事人是指与见证事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律师事务所提出见证申请,在见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见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见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办见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

第九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见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见证事项除外。

律师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律师事务所申办见证。

第十条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见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见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回避第十一条见证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见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见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见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见证书和公证书区别

见证书和公证书区别

见证书和公证书区别篇一:律师见证书后还可以公证吗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通过公证行为形成的公证文书成为特殊的书证,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甚至在债权明确的特定情况下,还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从法律属性上看,在我国律师见证仍属于“私证”,在诉讼中须依法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同于公证的证明力,公证书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从制度上看,我国公证业务有着18年的立法实践,而律师见证在我国只有个别几个地区有地方性部门规章加以规范,最近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对于律师见证业务更是只字不提。

从具体范围上看,我国对于相关重要经济生活比较紧密的一些事项必须进行公证,但是公证业务和见证业务还是有重合区域,就是在这个重合区域,做出选择,是公证好还是律师见证好?相比公证,我国的律师见证业务存在着制度上的缺憾,而就是这个缺憾,却成了律师见证业务的一个优势,律师见证无法可依,从而就不受法定程序束缚,律师见证采取什么样的程序进行,见证什么内容,这个自由度是相当大的。

就拿合同见证来说, 有的就仅见证双方是当着律师的面签订合同的,仅是双方签字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见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如此,律师见证对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当事人只要进行了签章,要想否认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难度也很大,也极易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甚至个别律师未尽勤勉尽责,谨慎审查义务,甚至利用法律专业优势规避应尽执业责任和义务;也有个别的执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者与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谋取见证不当利益,甚至诈骗另一方的见证费和定金等财物,这种现象往往被指称是以法律的名义行骗,也使得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蒙羞。

律师与公证——公证制度的基本原理

律师与公证——公证制度的基本原理

律师与公证——公证制度的基本原理公证制度是一种较为独特的法律制度,它负责对特定事项进行认证、确认和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与公证在司法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二者在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有着许多相似之处。

本文将从公证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探讨律师与公证的相互关系。

公证制度是一种权力委托制度,基于国家法律,由具备法律资格的公证员执行。

公证员是国家授权的法律专业人士,负责履行公证活动,并具有给予公证文件法律效应的权力。

公证的基本原理是公正、确凿和安全。

首先,公证制度的公正原则要求公证员在履行公证活动时应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

公证员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他们的职责是事实认证和证明,而非法律代表或辩护人。

公证员在见证签署文件、确认身份、审核证据等方面应持中立立场,以确保公证文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其次,公证制度的确凿原则要求公证员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证明,但不涉及法律解释和判断。

公证员只需确认事实是否真实、明确,而无须对事实产生的法律影响进行评估。

公证文件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确凿的证据,而不是解释事实或判断事实的法律后果。

最后,公证制度的安全原则确保公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证员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验证身份、采集证据、保存文件等,以确保公证文件的安全。

公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需要具备足够的证据和保全措施,以防止篡改、损毁或伪证。

公证员和律师都是以法律为基础,维护公共利益的职业。

公证制度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保护公众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律师的职责是代表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

律师和公证员在处理案件时,都应遵循公正、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总之,公证制度是一种基于公正、确凿和安全原则的法律制度。

律师和公证员在司法领域有着不同的角色和职责,但二者都以法律为基础,致力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律师和公证员在处理案件时应互相合作,以确保案件的正当、公正处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律师见证书附《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书附《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书附《律师见证工作细则》律师见证书附《律师见证工作细则》律师见证书附:《律师见证工作细则》律师见证工作细则》《律师见证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合同见证律师

合同见证律师

合同见证律师合同见证律师的职责和作用合同见证律师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作为公正第三方,对合同的签署过程进行证明和见证的律师。

他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见证合同签署过程。

合同见证律师应在合同签署的当事人面前,亲自出席,并对合同的签署过程进行全程见证。

他要保证签署合同的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和意思真实,以及签订合同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在见证过程中,律师应查验和核对与合同相关的文件和证件,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2.核对合同的内容。

合同见证律师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核对和审查,包括合同的各项条款、条件和义务,并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果律师在核对过程中发现合同条款有疑义或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解释,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意见。

3.记录并起草合同的见证书。

合同见证律师应当在合同签署完毕后,立即以书面形式起草一份合同的见证书。

见证书应明确记录合同的签署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姓名和身份等重要信息。

见证书的签发和公证印章应加盖在合同的每一页和见证书的每一页上,以确保合同的证据力和法律效力。

4.提供法律咨询和保障。

作为专业的律师,合同见证律师应当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确保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得到正确解答和解决。

在有争议或纠纷发生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并提供法律保障。

5.保密合同内容。

合同见证律师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同内容的保密性。

律师不得将合同的内容泄露给第三方,以免对当事人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

合同见证律师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不仅代表法律的公正和公正第三者的身份,还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通过合同见证律师的证明和见证,可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规性,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和解决。

总结起来,合同见证律师是为了法律的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合同的顺利签署和执行而存在的。

他的职责是见证合同签署过程、核对合同内容、记录并起草合同的见证书、提供法律咨询和保障,并保密合同内容。

律师见证风险告知书

律师见证风险告知书

律师见证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上海xx律师事务所承办您的律师见证业务。

为了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您更加了解律师见证工作,特向您提示律师见证的司法功能和法律风险:
一、律师见证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二、律师见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律师只是根据见证时已知的事实作出判断,对未知事项无法预见,见证以后出现律师未知的情况时,有可能影响见证的效力。

三、您应当向承办律师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文件、材料等,向承办律师陈述真实的的情况。

如果您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陈述,造成见证无效或其他后果,责任自负。

四、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活动,也不能要求律师从事有违职业道德、公序良俗的活动。

四、承办律师只根据您授权的权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从事律师见证活动;承办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职业道德标准,从事律师见证活动。

如您委托的事项违法或违反律师执业道德或违反公序良俗,律师有权拒绝见证。

五、您凭【律师见证书】向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办理有关业务时,有可能不被采用或需另行办理公证。

六、请您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后才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确认:已认真阅读上述内容并确认同意。

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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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通过公证行为形成的公证文书成为特殊的书证,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甚至在债权明确的特定情况下,还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从法律属性上看,在我国律师见证仍属于“私证”,在诉讼中须依法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同于公证的证明力,公证书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从制度上看,我国公证业务有着18年的立法实践,而律师见证在我国只有个别几个地区有地方性部门规章加以规范,最近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对于律师见证业务更是只字不提。

从具体范围上看,我国对于相关重要经济生活比较紧密的一些事项必须进行公证,但是公证业务和见证业务还是有重合区域,就是在这个重合区域,做出选择,是公证好还是律师见证好?相比公证,我国的律师见证业务存在着制度上的缺憾,而就是这个缺憾,却成了律师见证业务的一个优势,律师见证无法可依,从而就不受法定程序束缚,律师见证采取什么样的程序进行,见证什么内容,这个自由度是相当大的。

就拿合同见证来说, 有的就仅见证双方是当着律师的面签订合同的,仅是双方签字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见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如此,律师见证对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当事人只要进行了签章,要想否认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难度也很大,也极易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甚至个别律师未尽勤勉尽责,谨慎审查义务,甚至利用法律专业优势规避应尽执业责任和义务;也有个别的执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者与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谋取见证不当利益,甚至诈骗另一方的见证费和定金等财物,这种现象往往被指称是以法律的名义行骗,也使得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蒙羞。

篇二:公证与律师见证区别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其中最常见的是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一种。

第一,就效力来讲,如果遗嘱人既立有公证遗嘱,也立有律师见证遗嘱并且两者内容相互矛盾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但是如果没有立过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第二、就服务质量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服务一般优于公证遗嘱服务公证需要拿着起草好的遗嘱去公证处,公证处没有起草遗嘱的业务和功能。

律师见证则无需事先写好遗嘱,律师可以凭其专业和经验帮当事人起草遗嘱,能有效避免歧义和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并提供遗嘱、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第三,就费用来讲,律师见证遗嘱的收费一般高于公证遗嘱的收费,这主要是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法律专业化服务高于公证服务质量决定的。

第四,就延伸服务来讲,公证遗嘱的服务比较单一,律师见证遗嘱的延伸服务较多,且具有人性化的特点,比如遗产的筹划、遗嘱的执行等。

第五,就遗嘱的撤销或者修改来讲,公证遗嘱只能采取单一公证的形式撤销,而律师见证遗嘱可以采取任何一种遗嘱形式。

也就是说,律师见证遗嘱更方便遗嘱人的反悔。

客户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有随时进行修改和终止保存、索回资料权利。

第六、后续义务:律师见证后,律师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发生的时候公开遗嘱,按遗嘱所指定的分配方案以及份额或数额,将遗产交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公证遗嘱则无此服务。

另外,律师还可以遗嘱、遗赠管理服务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遗赠文书代为进行保管、保存,包括对其个人财产、存款资料、债权债务文书、合同文书、公司股权资料、亲属关系、人身关系资料、委托人dna活体样本等进行保存、保管。

为确保遗嘱文件的安全保密,上述业务的开展采取遗嘱档案签封并与银行保管箱业务的衔接,实行本所和客户双授权启锁制度(国家司法机关裁定调取除外)。

篇三:公证和见证的区别公证和见证的区别 ? 发表时间: 2007年06月11日 19时14分阅读次数: 2547 简要描述: 经常有学生问我“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在哪里”,这个问题简单回答不难,但要想回答的准确完满却不是件容易的事。

笔者认为要从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

经常有学生问我“公证与律师见证的区别在哪里”,这个问题简单回答不难,但要想回答的准确完满却不是件容易的事。

笔者认为要从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我国公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颁布)规定如下: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1、公证是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2、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证明机构;3、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4、可公证的事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5、申请办理公证要向特定的公证机构提出;6、经公证的事项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7、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来看看我国有关律师见证的相关规定。

实际上,笔者查阅了我国很多的法律法规,没有发现与律师见证有关的规定。

最后只找到了上海市司法局1989年3月13日印发的《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这只是个规范性文件,连规章都算不上。

《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如下:第二条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当事人(包括法人、公民下同)的委托,对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证明的法律行为。

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增强履约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

第四条见证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见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享受民事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见证的内容发生争议,在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仲裁、诉讼时,见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五条律师见证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各种经济、技术合同、章程、协议的见证;(二)各种代理、委托关系的见证;(三)财产继承、赠与、分割、转让的见证;(四)遗嘱与执行遗嘱的见证;(五)招标、投标、开标、拍卖的见证;(六)文件原本同副本、译本、影印件是否相符的见证;(七)当事人委托办理的其他见证事务。

凡是法律规定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公安机关处理或人民法院裁决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说服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办理。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差错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1、律师见证是律师的证明活动;2、律师见证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存在;3、律师见证的事项是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4、律师证明的是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律师见证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既可以作为当事人享受民事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又可以在调解、仲裁、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

比较公证和律师见证各自的特征,我们可以发现其主要区别所在: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律师事务所。

2、行为的依据不同,前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二者缺一不可),而后者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和双方的自愿(二者缺一不可);3、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的范围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后者适用的范围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事项都是可以见证的。

4、效力不同,尽管两者都是起证明作用的,但前者的证明效力比后者强。

当然公证和律师见证也有共同点,如都是起证明作用的,无论是公证书还是律师见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或见证错误给当事人带来损害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等。

公证和律师见证有各自的长处和短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案件性质的不同而选择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篇四:律师见证书的效力及律师见证书的书写律师见证书的效力及律师见证书的书写律师见证及律师见证书的书写,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律师见证的效力1.约束效力: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2.证据效力: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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