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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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认可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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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认可规范文件清单日期:2011-1-20序号 文件类别文件名称编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原文件名称编号原文件发布日期原文件实施日期备注注:如果文件被修订,则为最新修订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日期1通用认可规则 CNAS-R01: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2010-11-18 2011-1-1 CNAS-R01:2006《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2006-6-1 2006-7-12007-4-152007-4-15第一次修订2 CNAS-R02:2006《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2006-6-1 2006-7-1 制定3 CNAS-R03:2010《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2010-11-18 2010-11-18 CNAS-R03:2006《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2006-6-1 2006-7-12008-6-16 2008-6-16 换版修订4实验室专用认可规则 CNAS-RL01:2007《实验室认可规则》(2008年第1次修订)2008-7-15 2008-7-15 CNAS-RL01:2006《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2007-4-16 2008-1-1 修订5 CNAS-RL02:2010《能力验证规则》 2010-12-30 2011-02-01 CNAS-RL02:2006《能力验证规则》 2006-6-1 2006-7-12007-4-30 2007-4-30 第一次修订6 CNAS-RL03:2009《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009-1-14 2009-1-14 CNAS-RL03:2006《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2006-6-1 2006-7-1 修订7 CNAS-RL04:2009《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 2009-3-1 2009-3-1 CNAS-RL04:2006《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2006-6-1 2006-7-1 修订8 CNAS-RL05: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2008-8-1 2008-8-1 CNAS-RL05:2006《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2006-6-1 2006-7-1 修订9 CNAS-RL06:2010《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2010-12-31 2011-02-01 制定10 CNAS-RL07:2010《标注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规则》2010-12-30 2011-01-01 制定1 / 7序号 文件类别文件名称编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原文件名称编号原文件发布日期原文件实施日期备注注:如果文件被修订,则为最新修订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日期11 实验室基本认可准则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2006-6-1 2006-7-1 制定12实验室基本认可准则 CNAS-CL02: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ISO 15189:2007)2008-6-16 2008-12-1 CNAS-CL02:200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ISO 15189:2003)2006-6-1 2006-7-1 修订13 CNAS-CL03:2010《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ISO/IEC 17043:2010) 2010-12-31 2011-01-01 CNAS-CL03:2006《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准则》(ILAC G13:2000)2006-6-1 2006-7-1 修订14 CNAS-CL04:2010《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ISO Guide34:2009) 2010-12-30 2011-01-01 CNAS-CL04:2007《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2007-8-1 2007-8-1 修订15 CNAS-CL05:2009《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GB19489-2008) 2009-6-30 2009-7-1 CNAS-CL05:2006《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GB19489-2004)2006-6-1 2006-7-1 修订16 CNAS-CL36:2007《医学实验室安全认可准则》(ISO 15190:2003)2007-4-16 2007-4-30 制定17实验室认可应用准则 CNAS-CL06:2006《量值溯源要求》(2007年第1次修订)2007-4-16 2007-4-30 CNAS-CL06:2006《量值溯源要求》 2006-6-1 2006-7-1 修订18 CNAS-CL07:2006《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07:2006《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2006-6-1 2006-7-1 修订19 CNAS-CL09: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09: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2 / 7序号 文件类别文件名称编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原文件名称编号原文件发布日期原文件实施日期备注注:如果文件被修订,则为最新修订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日期20 CNAS-CL10: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10: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21实验室认可应用准则 CNAS-CL1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气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2007-4-16 2007-4-30 CNAS-CL11: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和电气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22 CNAS-CL12: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医疗器械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制定23 CNAS-CL13: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制定24 CNAS-CL14: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2010-9-1 2010-10-1 CNAS-CL14: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25 CNAS-CL15: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声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制定26 CNAS-CL16: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磁兼容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16: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磁兼容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27 CNAS-CL17: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玩具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17: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玩具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3 / 7序号 文件类别文件名称编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原文件名称编号原文件发布日期原文件实施日期备注注:如果文件被修订,则为最新修订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日期28 CNAS-CL18: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纺织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18: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纺织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29实验室认可应用准则 CNAS-CL19: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金属材料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10-12-30 2011-04-01 CNAS-CL19: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金属材料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30 CNAS-CL20: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信息技术软件产品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20: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信息技术软件产品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31 CNAS-CL2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卫生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21: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卫生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32 CNAS-CL22: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动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22: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动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33 CNAS-CL23: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23: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34 CNAS-CL24: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贵金属、珠宝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24: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黄金、珠宝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35 CNAS-CL25: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CL25:2006《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2006-6-1 2006-7-1 修订4 / 7序号 文件类别文件名称编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原文件名称编号原文件发布日期原文件实施日期备注注:如果文件被修订,则为最新修订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日期36 CNAS-CL26:200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感官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制定37 CNAS-CL27: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物证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10-01-20 2010-01-20 制定38实验室认可应用准则 CNAS-CL28: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10-01-20 2010-01-20 制定39 CNAS-CL29: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量物证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10-01-20 2010-01-20 制定40 CNAS-CL30:2010《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证书和标签的内容》(ISO Guide 31:2000)2010-12-30 2011-01-01 制定41实验室认可指南 CNAS-GL01:2006《实验室认可指南》(2007年第1次修订)2007-4-16 2007-4-30 CNAS-GL01:2006《实验室认可指南》 2006-6-1 2006-7-1 修订42 CNAS-GL02:2006《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2006-6-1 2006-7-1 制定43 CNAS-GL03:2006《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2006-6-1 2006-7-1 制定44 CNAS-GL04:2006《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2007年第1次修订)2007-4-16 2007-4-30 CNAS-GL04:2006《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2006-6-1 2006-7-1 修订45 CNAS-GL05:2006《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的实施指南》(2007年第1次修订) 2007-4-16 2007-4-30 CNAS-GL05:2006《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的实施指南》2006-6-1 2006-7-1 修订5 / 7序号 文件类别文件名称编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原文件名称编号原文件发布日期原文件实施日期备注注:如果文件被修订,则为最新修订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日期46 CNAS-GL06:2006《化学分析中不确定度的评估指南》2006-6-1 2006-7-1 制定47 CNAS-GL07:2006《电磁干扰测量中不确定度的评估指南》2006-6-1 2006-7-1 制定48实验室认可指南 CNAS-GL08:2006《电器领域不确定度的评估指南》2006-6-1 2006-7-1 制定49 CNAS-GL10:2006《材料理化检验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指南及实例》2006-12-1 2006-12-1 制定50 CNAS-GL11:200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软件和协议检测领域的应用指南》2007-4-16 2007-4-30 制定51 CNAS-GL12:2007《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内部审核指南》2007-4-16 2007-4-30 制定52 CNAS-GL13:2007《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管理评审指南》2007-4-16 2007-4-30 制定53 CNAS-GL14:2007《医学实验室安全应用指南》2007-4-16 2007-4-30 制定54 CNAS-GL16:2007《最佳测量能力评定指南》2007-6-15 2007-8-1 制定55 CNAS-GL17: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实验室信息系统的实施指南》2007-5-15 2007-5-15 制定56 CNAS-GL18:2008《量值溯源要求在医学测量领域的实施指南》2008-10-08 2008-10-08 制定57 CNAS-GL19: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血液学检验领域的指南》 2008-12-01 2008-12-01 CNAS-CL27: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血液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修订6 / 7序号 文件类别文件名称编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原文件名称编号原文件发布日期原文件实施日期备注注:如果文件被修订,则为最新修订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日期58 CNAS-GL20: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体液学检验领域的指南》 2008-12-01 2008-12-01 CNAS-CL28: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体液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修订59 CNAS-GL21: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生物化学检验领域的指南》 2008-12-01 2008-12-01 CNAS-CL29: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生物化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修订60实验室认可指南 CNAS-GL22: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免疫学检验领域的指南》2008-12-01 2008-12-01 CNAS-CL30: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免疫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修订61 CNAS-GL23: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微生物学检验领域的指南》 2008-12-01 2008-12-01 CNAS-CL31: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微生物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修订62 CNAS-GL24: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输血医学领域的指南》 2008-12-01 2008-12-01 CNAS-CL32: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输血医学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修订63 CNAS-GL25: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病理学检查领域的指南》 2008-12-01 2008-12-01 CNAS-CL33: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病理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修订64 CNAS-GL26: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基因扩增检验领域的指南》 2008-12-01 2008-12-01 CNAS-CL34: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基因扩增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4-16 2007-4-30 修订65 CNAS-GL27:2009《声明检测或校准结果及与规范符合性的指南》 2009-09-28 2009-09-28 CNAS-CL08:2006《评价和报告测试结果与规定限量符合性的要求》2006-6-1 2006-7-1 制定66 CNAS-GL28:2010《石油石化领域理化检测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指南及实例》2010-04-09 2010-04-09 制定67 CNAS-GL29:2010《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定值的一般原则和统计方法》(ISO Guide35:2006)2010-12-30 2011-01-01 制定7 / 7。

浅谈如何做好测量设备的计量结果验证

浅谈如何做好测量设备的计量结果验证
温度点 , 另 一 台 用 于 检 。 钾 含 量 的应 校 准 10C这个 而 贝 0 2 ̄
之用于味精 的透光率检澳 , 0因为检测方法 的标准要求分 光光度计的透射 比精度 ± .%。反之, 05 不合格的也未必 定要停用, 因为存在降级使用的可 能。 比如多功能 电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量表 , 如测定 电阻 的功 能检 定不合 格 , 并 不妨碍 检定 合 但
实 验室所 配 置 的对 检测结 果有影 响 的测 量设备 能否
温度 点 。如果是一 台共用 , 则应 校准 lO 、8  ̄ 两 个温 2 ℃ 10C
溯 源到 国家计 量基 准 , 检定/ 准结果 能 否满足相 应 的标 校 准 规 范 的要 求 , 是检 测结 果 数据 是 否 准确 可 信 的重 要保
格的测定电容功能的使用 ; 多量程测量设备的一个量程 检定不合格 , 也并不妨碍其 它符合要求量程 的使用。因 此我们一定要验证设备的计量特性是否符合检i 方法及 贝 4 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 即校验的项 目、 校验 的指标 ( 如检 测 限、 不确定 度 ) 否 符合 检 测分 析 要 求 , 是 以便 验 证 在 用
(f s量与濑试技 术》 o 年第 3 2 8卷 第 1 2期
浅 谈 如 何 做 好 测 量 设 备 的 计 量 结 果 验 证
Di uso w t ei h airt nR s l fMes r gE u me t s s nHo V ry teC l ai eut o au n q i n c o f b o s i p
2 做好计 量验证
11 选择 正确 的计 量机构 .
现在计 量检 定市 场 竞 争 十分 激 烈 , 有些 计 量 机构 会

检测实验室(CNAS-CLXX)认可评审技术要求相关文件介绍

检测实验室(CNAS-CLXX)认可评审技术要求相关文件介绍

1.目的
规范实验室开展的内部校准活动,保证量值 溯源有效性。
申请认可的检测或(和)校准能力存在内部 校准活动的实验室, CNAS对内部校准活动 涉及的检测或(和)校准能力的认可活动, 均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2.适用范围
1 )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或(和)校准 实验室开展的内部校准活动。
2) 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 、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 或经授权。
3) 实验室实施内部校准的校准环境、设施应满 足校准方法的要求。
4) 实施内部校准使用的标准设备(含标准物质/标准样品 )应满足以下要求:
实验室应按照校准方法要求配备标准设备和辅助设备;
标准设备的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一般应优于 被校准设备的3~5倍;个别专业要达到10倍;

(一)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应用的相关文件
1、CNAS-CL01: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2、CNAS-CL07:2006 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 3、CNAS-GL05:2006 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的实施指南 4、CNAS-GL16:2007 最佳测量能力评定指南 5、CNAS-GL27:2009 声明检测或校准结果及与规范符合
应在文件中规定测量不确定度在证书和报告中表述的 基本要求。
(三)对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报告(评估实例)审查
评审员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七点: 1)建立的数学模型是否正确; 2)不确定度来源的识别是否全面、正确; 3)忽略的分量是否合理; 4)A类分量的重复测量组数及单组重复测量的次数是否合适 5)B类分量的概率分布是否恰当; 6)各不确定度分量的合成是否正确; 7) 扩展不确定度的计算、表述及其报告是否规范。

量值朔源要求

量值朔源要求

CNAS-GL18量值溯源要求在医学测量领域的实施指南Guidan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quirements for Measurement Traceability in Medical Measurement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前言 (2)ISO引言 (3)1 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7)4 计量溯源性链和校准等级 (13)4.1 原理 (13)4.2 结构和命名 (14)4.3 建立计量溯源性需考虑的问题 (18)4.4 参考物质的功能 (20)5 校准传递方案 (20)5.1 可获得性和结构 (20)5.2 具有一级参考测量程序和一级校准品、能在计量上溯源到SI的情况 (21)5.3 有国际约定参考测量程序(非一级)和国际约定校准品,不能在计量上溯源至SI的情况5.4 具有国际约定参考测量程序(非一级),无国际约定校准品,不能在计量上溯源至SI的情况 (22)5.4 具有国际约定参考测量程序(非一级),无国际约定校准品,不能在计量上溯源至SI的情况 (23)5.5 具有国际约定校准品(非一级),但无国际约定参考测量程序,不能在计量上溯源至SI单位的情况 (24)5.6 具有制造商选定测量过程,但既无国际约定参考测量程序,也无国际约定校准品,不能在计量上溯源到SI的情况 (25)5.7 正确度控制品 (26)6 测量不确定度表达 (26)7 计量上可溯源校准的确认 (27)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中应给出的计量溯源性信息 (28)前 言本实施指南阐述了医学检验、校准以及参考物质生产等活动中应具备的溯源性要求,是对CNAS量值溯源政策的说明和补充。

本指南等同采用ISO 17511:2003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品定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量值溯源性的保证是国际间相互承认测量结果的前提条件。

CNAS-GL04 2011

CNAS-GL04 2011

CNAS-GL04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Measurement Traceability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是对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的解释和说明,并不增加其他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CNAS-GL04:2006《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1 适用范围1.1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认可和已获认可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验证提供者(以下简称合格评定机构)从事的测量活动,也适用于指导评审员对被评审机构满足量值溯源要求的评估和报告。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请注意使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2 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2.3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2.4 ISO/IEC 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5 ILAC-P10《ILAC关于测量结果溯源性政策》2.6 《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2.7 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2.8 ISO/IEC指南99《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3 术语和定义本指南采用ISO/IEC指南99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4 量值溯源要求的有关说明4.1 关于计量体系溯源性问题4.1.1 CNAS承认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和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量值溯源性。

4.1.2 CNAS承认中国法定计量管理体系的量值溯源性,因为:a) CNAS作为中国的实验室认可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b) 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过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考核,其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和量值溯源性有所保障。

CNAS-GL04-2011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CNAS-GL04-2011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CNAS-GL04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Measurement Traceability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是对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的解释和说明,并不增加其他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CNAS-GL04:2006《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1 适用范围1.1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认可和已获认可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验证提供者(以下简称合格评定机构)从事的测量活动,也适用于指导评审员对被评审机构满足量值溯源要求的评估和报告。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请注意使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2 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2.3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2.4 ISO/IEC 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5 ILAC-P10《ILAC关于测量结果溯源性政策》2.6 《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2.7 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2.8 ISO/IEC指南99《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3 术语和定义本指南采用ISO/IEC指南99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4 量值溯源要求的有关说明4.1 关于计量体系溯源性问题4.1.1 CNAS承认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和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量值溯源性。

4.1.2 CNAS承认中国法定计量管理体系的量值溯源性,因为:a) CNAS作为中国的实验室认可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b) 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过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考核,其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和量值溯源性有所保障。

实验室量值溯源方法与应用

实验室量值溯源方法与应用

实验室量值溯源方法与应用摘 要:为确保实验室检测/校准结果准确可靠,做好仪器设备(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的量值溯源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从质量管理体系的十九个要素之一—量值溯源入手,着重介绍了量值溯源的作用、溯源方法及应用情况。

关键词:仪器设备 量值溯源 作用 方法 应用1 定义量值溯源性是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的或国际标准联系起来的一种特性。

2 量值溯源的目的为确保所有检测和/或校准结果或标准的量值能最终溯源到国家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以确保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准确可靠。

量值溯源是贸易全球一体化和试验室结果互认的基础。

3 量值溯源的范围对实验室来说,一般需要对以下对象进行量值溯源:(1) 仪器设备:主要指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会产生影响的仪器设备及相关参数。

(2) 参考标准:参考标准是指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征的测量标准。

它是具有量值功能的实验室的最高计量标准,它应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

(3) 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的确定了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

附有证书的、经过溯源的标准物质称为有证标准物质。

实验室应尽可能使用有证的标准物质。

若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可用时,实验室应通过比对试验、能力验证等方式证明量值的准确和溯源。

4 量值溯源的方法选择对实验室来说,做好量值溯源工作十分重要,这就需要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不同的溯源方式,见图1。

可供选择的量值溯源方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1)强制检定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且符合相关用途规定的设备,必须送到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实验室管理必备-CNAS新修订的《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解读(附新版全文)

实验室管理必备-CNAS新修订的《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解读(附新版全文)

CNAS新修订的《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解读(附新版全文)新修订的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变化1文件结构的调整为方便理解,将4.6和4.7条款调整至4.8条款之后。

2范围文件适用范围增加生物样本库的测量活动。

3术语增加3.5国际检验医学溯源联合委员会(JCTLM)。

4认可要求2.3.1条款4.1至4.4参照GB/T27025进行修改。

2.3.2条款4.5 b)增加或者ILAC承认的区域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其认可范围内提供的校准服务。

注1:增加签署ILAC MRA的区域认可组织信息,例如:阿拉伯认可合作组织(ARAC)、非洲认可合作组织(AFRAC)。

增加注2:校准实验室的校准证书可以使用ILAC MRA联合标识、签署ILAC MRA或者ILAC承认的区域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以证明其校准服务在互认范围内,并作为具有计量溯源性的证据。

2.3.3条款4.5c)明确检定证书应包括详细的测量结果等信息。

2.3.4条款4.5e)溯源性证据增加对实验室测量结果有影响的设备记录,明确校准服务机构的审核记录,包括外部供方评价和内部审核记录两个方面。

2.3.5条款4.6b)修改为或由签署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 MRA)或者ILAC承认的区域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RMP 在认可范围内生产的RM。

2.3.6条款4.7增加注2:能力验证剩样经常是可用的,但需核查能力验证提供者(PTP)是否能提供附加的稳定性信息,以证明能力验证剩样特性值和基质的持续稳定性。

如果PTP不提供稳定性信息,则能力验证剩样不能用于保证测量结果的有效性。

2.3.7条款4.9增加d) 必要时,对开展的项目需重新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新修订的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全文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CNAS对检测实验室(含医学实验室)、校准实验室(含医学参考测量实验室)、检验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生物样本库和能力验证提供者(以下统称合格评定机构)实施认可活动时涉及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CNAS-CL0620xx《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

CNAS-CL0620xx《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

CNAS-CL06:20xx《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修订说明本次修订主要是由于ILAC-P10《ILAC关于测量结果溯源性的政策》于2013年1月发布实施,针对ILAC-P10对以溯源为目的的校准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的有关要求,需要修订CNAS-CL06:2011,以确保CNAS的溯源性政策以及获认可机构的测量结果的溯源性满足ILAC-P10的要求。

本文件中的“注”给出了实施的途径或必要的说明,CNAS不再另行制定本文件的实施指南。

CNAS将根据不同领域的专业技术特点,需要时,制定特定领域的量值溯源要求或指南。

主要修订内容和变化:●由于ISO/IEC指南99(VIM)已将“测量溯源性”术语修改为“计量溯源性”,本文件中使用“计量溯源性”术语;●增加了计量溯源性、RM、NMI等的术语和定义;●根据ILAC-P10:2013提出的新要求,明确了作为有效计量溯源性证明的证书中应包含溯源性和测量不确定度信息;●明确了CIPM MRA、ILAC MRA和法定计量机构三个提供有效溯源服务的体系,以及其溯源证据满足ILAC要求的措施。

对CIPM MRA所涵盖的国家计量院的溯源地位和范围做了详细的描述。

增加了提供溯源服务的法定计量机构的范围。

●加强了对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溯源地位;●不区分境内境外,溯源要求均一致;●对特殊情况的溯源,与CL01的原则一致;●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物质/标准样品(RM)选用的要求;●与本文件相关的CNAS-GL04:2011《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由于部分内容不符合ILAC溯源性政策,CNAS已于2012年发文废止。

本次对CNAS-CL06:2011的修订,对部分指南性内容以注的形式给出,不再针对该文件制定指南文件,特殊领域的溯源性指南需要时另行制定。

CNAS 认可二处2013年5月22日。

(CNAS体系程序文件18)量值溯源程序

(CNAS体系程序文件18)量值溯源程序

某某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量值溯源程序文件编号:QY/CX-18版本号:B/0受控状态:受控分发号:_____________持有人:_____________编制:日期:2023-03-01 审核:日期:2023-03-01 批准:日期:2023-03-01为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必须对测量设备的溯源性进行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适用于开展检测工作的测量设备的校准、核查等。

3职责:3.1设备员:确定仪器设备的关键性能指标,编制主要仪器的量值溯源图,制定设备周期校准计戈∣J;3.2技术负责人:审核设备周期校准计划。

3.3中心主任:批准设备校准计划。

4工作程序:4.1量值溯源要求4.11检测工作中需要使用的各类计量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合格后方可用于检测工作,确保其量值溯源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的要求。

4∙12外部校准服务机构应是按照《外部提供产品和服务管理程序》的要求经评价合格、能够出具其校准资质、测量能力和溯源性证明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校准实验室。

4.1.3提供标准物质的单位应是能够提供标准物质生产资质,其所提供的标准物质应带有标准物质证书。

4.1.4当无法寻找外部溯源机构进行设备校准时,本检测中心根据设备具体情况采取自校或者核查等方式确认设备的校准状态,确保其溯源性。

各检测室负责确定检测工作对设备的技术要求,会同设备员编制设备自校规程。

4.15设备员按照量值溯源关系,编制主要计量仪器的量值溯源图,其中须注明本检测中心计量仪器的性能参数名称、量值范围、准确度或者不确定度级别及上级校准机构的计量标准名称、量值范围、准确度或者不确定度级别等内容。

4.1.6标准曲线及其要求实验室应按检测方法的要求建立校准曲线。

所用标样应覆盖被测样品的浓度范围。

最低浓度的标样应在接近检测方法报告限的水平,并应建立和执行线性校准曲线相关系数的准则。

对非线性校准函数,需要更多的校准标样。

如适用,应使用插入法技术.通常情况下,应至少使用5个标样(除空白外)建立线性校准曲线。

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Requirements on the Metrological Traceability ofMeasurement Result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计量溯源性是国际间相互承认测量结果的前提条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将计量溯源性视为测量结果有效性的基础,并确保获认可的测量活动的计量溯源性满足国际规范的要求。

本文件规定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符合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011年共同发布的《BIPM、OIML、ILAC、ISO对计量溯源性的联合声明》,以及ILAC-P10:2013《ILAC关于测量结果溯源性的政策》。

本文件代替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变化对部分内容做了修订,对文件名称及内容做了编辑性修订,并按CNAS统一要求调整文件编号。

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CNAS在对检测实验室(含医学实验室)、校准实验室、检验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等机构(以下统称合格评定机构)实施认可活动时涉及的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检测(含医学检验)、校准活动,也适用于检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和能力验证等涉及测量活动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文件适用于合格评定机构通过外部机构获得的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检测实验室实施的内部校准应满足CNAS-CL01-G004《内部校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 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2.2 ILAC-P10:2013 《ILAC关于测量结果溯源性的政策》2.3 ISO/IEC指南99 《国际计量学词汇—基础和通用概念及相关术语(VIM)》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采用VIM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试验检测仪器的量值溯源

试验检测仪器的量值溯源
要会看检定/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根据数据判别仪器是 否能用?判别是否可以降级使用?


四、内部校准问题探讨

检测的产品种类繁多,对其性能的检测需要 使用各种专用的、特殊的检测设备,虽然这些检 测设备的测量原理通常并不复杂、准确度要求也 不高,但其溯源性对检测结果有直接的影响。考 虑到这些专用或特殊的检测设备往往难以寻求到 有效的外部溯源机构,因此,检测实验室对检测 设备进行内部校准是较为实际的做法,国际标准 中也认可这一溯源方式。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L06:2011《量值溯源要求》 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



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厅科技字 〔2012〕30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 发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管理 目录的通知》 附件: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管 理目录

二、量值溯源的方式

量值溯源的方式:检定、校准(外部、内部) 1、量值:一般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 2、量值溯源:是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 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 是国家的或国际标准联系起来的一种特性。 (溯源的目的就是强调所有测量结果或标准的量值都能最终溯 源的国家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 3、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 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 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 周期检定。

内部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内部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内部量值溯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监管要求,为规范内部量值(以下简称“量值”)的管理,加强对量值溯源的管理,确保量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量值溯源是指通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追溯和确认量值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的过程。

第四条公司设立量值溯源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量值的确定和归档第五条各部门在确定量值时,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采用合理的方法和工具进行测量和计算,并记录在相应的表格或系统中。

第六条工程部门在设计产品时,应明确产品的规格、尺寸、材质等关键参数,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测量和计算。

第七条采购部门在采购原材料时,应核实供应商提供的量值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和文件。

第八条生产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的量值符合要求,并记录在相应的生产记录表中。

第九条销售部门在销售产品时,应向客户提供产品的量值信息,并记录客户的反馈意见和投诉情况。

第十条质量部门应定期对量值信息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量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建立量值的归档系统。

第三章量值的追溯和确认第十一条当出现量值异常或投诉时,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追溯量值的来源和处理过程,并报告管理层。

第十二条量值溯源管理小组应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量值异常进行详细分析和确认,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量值溯源管理小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认工作。

第十四条量值溯源管理小组应及时向管理层汇报量值异常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四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五条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量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得擅自篡改或伪造量值信息。

第十六条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量值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公司领导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量值溯源管理工作,加强对量值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量值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依据ISO/IEC17025标准对医学校准实验室认可的一些问题探讨

依据ISO/IEC17025标准对医学校准实验室认可的一些问题探讨

O 引 言
随 着产 品开发 、 生产 、 流通 、 费 以及 各种 技术 、 消 经济、 社会 活动 的发 展和 进步 , 校准 和检测 已成 为市 场 经济 和社会 运行 中不 可缺 少 的重 要 一 环 , 这也 促
如何 认 可医学 校准 实 验 室也 有 待 积 累 经验 , 只有 制 定认 可准则 的应用说 明才 能够 满足要 求 。
2 U , 弟 l期 UI 牛
文 章 编 号 :05— 3 7 2 1 ) l 04 — 2 10 3 8 (0 0 0 一 0 1 4
依 据 I0 I C 7 2 标 准 对 医学 校 准实 验 室 S /E 10 5 认 可 的 一 些 问题 探 讨
曹 实 刘 牧 龙
10 6 ) 0 0 2 ( 中国合格 评定 国家 认可 委员会 , 北京
其 检测 生物 源性样 品 的复 杂 性 , 测 量定 义 的复 杂 被
性 等原 因其 量 值 溯 源 停 留 在 较 低 的 计 量 学 水 平 。
CA N S—G 1 ( 同 IO 1 5 1 量 值 溯 源 要 求—— L8 等 S 7 1 )
可在技 术方 面的 主要 区别体 现在认 可准 则技 术要 求
多亟 待解 决的 问题 。我 国检验 医学 界 已充 分意识 到
有可 比性 , 是提 高检验 质量 的重 要手 段 , 是确保 患 也
者检验 结果 在不 同 医院互认 的基 础 。 目前 常规 的临床 检验项 目大约有 4 0~ 0 0 7 0个 ,
了这一 点 , 来越 多 的临床 实验 室 申请 通 过 中 国合 越 格评 定 委 员会 ( N S 的 C A CA ) N S—C 0 ( 同 IO L1 等 S/

AG05量值溯源政策实施指南

AG05量值溯源政策实施指南
总结词
制定有效的量值溯源计划是确保溯源工作顺 利进行的关键,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计 划执行难度大、资源不足等问题。
详细描述
量值溯源计划的执行需要充分考虑人力、物 力和财力等资源的配置。然而,在实际操作 中,由于资源限制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计划 的执行可能面临困难。这可能需要优化资源 配置、加强协调与沟通,以确保计划的顺利
解决方案三:优化量值溯源计划
总结词
为解决量值溯源计划难以执行的问题,应对计划进行 优化,提高其可操作性和资源利用率。
详细描述
在制定量值溯源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资源限制和其他影 响因素,优化计划的资源配置和执行流程。这包括合理 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加强协调与沟通、制定 可行的执行方案等措施。通过优化计划,可以提高其可 操作性和资源利用率,降低执行难度,确保计划的顺利 实施。
验证量值溯源结果
总结词
验证量值溯源结果是确保量值溯源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环节,需要对量值溯源的结果 进行评估和验证。
详细描述
在验证量值溯源结果时,需要使用合适的验证方法和技术,对量值溯源的结果进行评估 和比较。同时,还需要对验证结果进行分析和解释,以便及时发现和改进量值溯源的不 足之处。此外,还需要加强数据管理和记录工作,以便对量值溯源的结果进行追溯和复
制定量值溯源计划
总结词
制定量值溯源计划是实施量值溯源的重要环节,需要明确量值溯源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详细描述
在制定量值溯源计划时,需要明确溯源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设备等安排。同时,还需要明确溯源的 要求和标准,确保量值溯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此外,还需要考虑计划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便应 对可能的变化和需求。
AG05量值溯源政策实施 指南
• 引言 • AG05政策概述 • 量值溯源实施步骤 • 量值溯源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 案例分析 • 结论

CNAS-CL-01-G002 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CNAS-CL-01-G002 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Requirements on the Metrological Traceability ofMeasurement Result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计量溯源性是国际间相互承认测量结果的前提条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将计量溯源性视为测量结果有效性的基础,并确保获认可的测量活动的计量溯源性满足国际规范的要求。

本文件规定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符合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011年共同发布的《BIPM、OIML、ILAC、ISO对计量溯源性的联合声明》,以及ILAC-P10:2013《ILAC关于测量结果溯源性的政策》。

本文件代替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变化对部分内容做了修订,对文件名称及内容做了编辑性修订,并按CNAS统一要求调整文件编号。

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CNAS在对检测实验室(含医学实验室)、校准实验室、检验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等机构(以下统称合格评定机构)实施认可活动时涉及的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检测(含医学检验)、校准活动,也适用于检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和能力验证等涉及测量活动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文件适用于合格评定机构通过外部机构获得的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检测实验室实施的内部校准应满足CNAS-CL01-G004《内部校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 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2.2 ILAC-P10:2013 《ILAC关于测量结果溯源性的政策》2.3 ISO/IEC指南99 《国际计量学词汇—基础和通用概念及相关术语(VIM)》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采用VIM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6.5计量溯源性

6.5计量溯源性

第6。

5章计量溯源性1总则检测中心根据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的溯源性要求,通过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校准实验室,以形成文件的不间断的校准链将测量结果与适当参考标准相关联,建立并保持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其中每次校准对测量不确定度均有贡献。

2职责2.1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技术负责人负责管理;综合组负责实施;2.2检测设备的期间核查:各检测组;测量溯源性的管理:技术负责人。

3范围适用于本中心所有与检测质量有关的计量仪器设备校准。

4内容4.1检测中心通过以下方式确保测量结果可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a)选择有资质和具备能力的实验室提供的校准;b)选择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并声明计量溯源至SI的有证标准物质的标准值;c)SI单位的直接复现,并通过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或国际标准比对来保证.4.1.1当技术上不可能计量溯源到SI单位时,检测中心通过下列方式证明可溯源至适当的参考标准:a)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的标准值;b)使用参考测量程序、规定方法或描述清晰的协议标准,其测量结果满足与其用途,并通过适当比对予以保证。

4.1.2检测中心制定《计量溯源性程序》,控制检测结果的溯源性。

4.2检定证书、校准结果的确认与管理4.2.1技术负责人应对检定证书、校准报告或比对试验结果的确认进行审核,判定设备的测量准确度等技术性能是否符合检测工作的要求.4.2.2当检定、校准出现超差或不合格,或比对及验证结果不满意时,设备使用人应对以前使用该设备所做的测量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对以前测量结果造成了影响.如已造成影响则应对结果进行追踪,予以纠正。

4.3对于具有测量功能的检测设备,除非已证实校准带来的贡献对检测结果总的不确定度几乎没有影响。

这种情况下,实验室应确保所用的设备能够提供所需的测量不确定度。

4.4量值溯源性的特殊(CNAS—CL01—A002:2018)要求4.4.1总则的特殊要求a)本中心应按检测方法的要求(当检测方法有要求时)建立校准曲线.所用标样应覆盖被测样品的浓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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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GL04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六月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1.目的与范围1.1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5.6.1中规定“用于检测和(或)校准的对检测、校准和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所有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准”。

同时5.6.2对校准和测量应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认可委员会制定了《量值溯源要求》(CNAS—CL06:2006),本文件是对《量值溯源要求》具体应用的解释和说明,不增加其他的要求。

1.2 本指南适用于已经认可和申请认可的机构从事的校准、检测活动,也适用于指导评审员对被评审机构满足量值溯源要求的评估和报告。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发布)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69-200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2.5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6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7 CNAS—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2.8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3.术语和定义本指南引用ISO/IEC指南2、ISO/IEC 17000和ISO/IEC 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量值一般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

3.2 溯源性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计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量基(标)准或国际计量基(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3.3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装置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3.4 计量基(标)准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

3.5 国际计量基(标)准经国际协议承认的测量标准,在国际上作为对有关量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

3.6 国家计量基(标)准经国家决定承认的测量标准,在国家内作为对有关量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

3.7标准物质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

3.8有证标准物质附有证书的标准物质,其中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出证的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

3.9 法制计量计量的一部分,即与法定计量机构所执行工作有关的部分,涉及到对计量单位、测量方法、测量设备和测量实验室的法定要求。

3.10 法定计量机构负责在法制计量领域实施法律和法规的机构。

4. 量值溯源政策的有关说明4.1 关于计量体系溯源性问题(对量值溯源要求4.2.1、4.3.2和4.2.2条款的解释)4.1.1 CNAS承认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和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量值溯源性,对此《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5.6.2.1.1中有明确规定。

4.1.2 CNAS承认中国法定计量体系的量值溯源性,理由如下:a) CNAS作为中国的实验室认可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b) 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3的考核,其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和量值溯源性有所保障。

c) 目前我国有资格提供GBW××××××和GSB××××××有证标准物质的机构,根据《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经过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评审,并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其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和溯源性有所保障。

4.2 关于CNAS对校准/检定/测试证书、报告的有效性承认与否的问题4.2.1 承认APLAC和ILAC 多边互认协议成员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出具的认可范围以内的校准证书。

4.2.2 承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华南、华北、中南、西北、华东、中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省级计量检定测试技术机构;地市县级计量检定所)在授权范围以内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

4.2.3 承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的专业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海洋计量站、国家纺织计量站等)在授权范围以内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

4.2.4 承认符合《计量法》的各级工业部门的计量检定机构(如:航空工业第三零四研究所等)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

4.2.5 承认符合《计量法》要求的,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证书和测试报告。

4.2.6 承认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备资格的机构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和有证标准样品。

4.2.7 承认APLAC /ILAC MRA成员认可的CRM提供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

4.2.8 特殊情况下,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不可能或不适用时,承认可溯源至公认实物标准,或通过比对试验、参加水平测试等途径提供溯源性证明。

4.2.9 不承认未经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

4.2.10 不承认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

4.2.11 不承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授权范围以外出具的检定证书测试报告。

4.2.12 不承认无证或不能说明有效性的标准物质。

4.3 关于对校准/检定证书和测试报告的要求(对量值溯源政策4.4.2条款的解释)已认可和申请认可机构应尽量确保从外部校准服务机构(包括认可校准实验室和法定计量机构)获得的校准/检定证书符合下列要求:4.3.1校准证书应在认可校准实验室认可范围以内,并具有量值溯源信息(如:上一级标准器的标识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号),有具体的校准数据,有校准的技术依据,有测量不确定度及置信概率等信息。

4.3.2检定证书应在实验室的授权范围以内,并具有量值溯源信息(如:上一级标准器的标识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号),具有检定的技术依据(检定规程)和检定结果,在可能的情况下具有校准数据、测量不确定度及置信概率信息。

4.3.3测试报告应在实验室的授权范围以内,并具有量值溯源信息(如:上一级标准器的标识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号),具有测试的技术依据和测试结果,在可能的情况下具有测量不确定度及置信概率信息。

5. 关于对量值溯源评审工作的具体要求5.1评审员在进行现场评审前,应通过初访和文件审核的方式对被评审方的溯源体系进行预先审核(审核的文件资料应包括:量值溯源图、校准/检定/测试报告样本、有证标准物质清单等)。

5.2评审员应要求被评审方会使用校准/检定/测试报告的数据,即可以根据数据判别仪器是否能用,是否可以降级使用等。

5.3 被评审方应能够向校准/检定机构提出自身对校准/检定/测试的需求。

5.4 当被评审方出具的检定/测试报告没有数据时,评审员应要求被评审方举证,证明其能够正确使用检定/测试报告的结果(如:熟悉相应的检定规程,或已经过技术验证等)。

5.5 评审员应要求被评审方培训计量、校准的管理人员,应能够正确绘制量值溯源图。

5.6 评审员应要求被评审方索取校准/检定机构的资格证明(包括授权/认可范围)。

5.7 评审员可建议被评审方收集相应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

5.8评审员应要求和鼓励各级校准/检定活动尽量依据和执行已有的各级计量技术规程或规范,以获得最安全、有效、可靠的校准/检定结果。

5.9 为了与国际接轨,满足APLAC-EA关于量值溯源的政策,评审员应要求被评审方尽量寻求已获认可校准实验室的校准服务。

6. 有关背景情况和资料6.1 法定计量检定证书和测试报告6.1.1检定证书——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获得满意结果的文件,符合要求的检定证书应具有以下信息:——授权文件的标识——检定“合格”的结论——量值溯源的声明——可进行量值溯源的证据(上一级的标准器的标识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号)——具体的校准数据——检定的技术依据(检定规程标识,检定规程是由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按一定的程序颁布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是检定工作的依据。

目前国家颁布的检定规程以JJG XXX命名。

各工业部门自行发布的检定规程通常在JJG后面缀以部门的中文名称,如:JJG(电子)XXX、JJG(航天)XXX等)——测量不确定度的数据——检定合格印章(很多机构习惯用钢印)6.1.2检定结果通知书——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符合要求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应具有以下信息:——授权文件的标识——检定“不合格”的结论——量值溯源的声明——可进行量值溯源的证据(上一级的标准器的标识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号)——具体的校准数据——检定的技术依据——测量不确定度的数据6.1.3检定合格证——依据计量检定规程且检定结果符合规程要求的简单型强检计量器具,如:压力表,衡器等。

证书加盖检定合格印章。

6.1.4检定合格印(喷印、铅印、漆印)——依据计量检定规程且检定结果符合规程要求的简单型强检计量器具,如:电镀表、水表、煤气表、出租车计价器等。

6.1.5 测试报告测试报告和测试结果通知书,是计量检定机构在无计量检定规程或规范的情况下,为满足客户要求所采取的一种“校准服务”活动,通常按照客户或特定的技术要求,采用与计量标准装置给出的“标准值”相对比的方法进行校准。

这种活动结果不给合格与否的结论,是否可以使用由客户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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