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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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记载事项包括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①支票的用途;②合同编号;③约定的违约金;④管辖法院等等。

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问:票据的提示承兑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都有哪些?答: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问:票据的提示承兑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都有哪些?答: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有关票据的填写【范本模板】

有关票据的填写【范本模板】

一、转帐支票的填制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再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分正联和存根联两部分,支票签发后,将存根联与正联从骑缝线剪开,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转账,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目前许多单位均采用支票打印机械或支票打印软件填制支票。

填制说明:支票由出纳签发,签发转账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⑴签发日期。

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在支票正联用大写填写出票日期时,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应注意: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壹拾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五日。

再如10月20 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⑵收款单位名称。

应填写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⑶确定的金额。

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书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大小写金额要对应,要按规定书写.⑷用途。

应如实填写,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⑸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二、现金支票的填制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不得背书转让。

现金支票由出纳签发,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注明收款人后将支票正联交收款人,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并按银行的要求出具有关证明.填制说明:现金支票的填写要求同转账支票.另外,在支票背面还可以写明需要支取各种面额现金的数量。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3、收到转账支票说明:(1)支票结算流程分为“开具现金支票流程"、“开具转账支票流程"和“收到转账支票流程”三个部分。

票据法票据行为要件

票据法票据行为要件
本案中,某支行得诉求就是否能够成立?
案例四: 2003年12月31日,佛山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
公司)出具了一张编号为得某银行支票给南海市某风扇厂, 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后来该风 扇厂将支票转让给广州某综合贸易部(以下简称贸易部),贸 易部将自己补给为收款人。2004年1月5日,贸易部持该支 票到某银行佛山分行提示付款时,因出票人纸业公司签章 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银行拒绝付款,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贸易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纸业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 元及利息938元。
意思主义 VS、 表示主义
《票据法》第4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 章,并按照所记载得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她票据债务人在 票据上签章得,按照票据所记载得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得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得形式性要求 实质合法性:
目得和内容得合法性 VS、 票据行为外观
3、有益记载事项
指法律规定可以记载得行为人得选择记载,会产生票据法或者 其她法律上效果得记载事项。
(1)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又称任意记载事项,指法律规定可 以由行为人任意加以记载,一旦记载就会发生相应票据法 上效力得事项。如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等。
第35条:票据得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技术要求和 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 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得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得结 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得票据,票据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签发支票时所使用得笔墨,必须就 是碳素墨水或墨汁。
百货公司于支票出票日后第8天,到付款银行办理转账, 得知该支票已被挂失止付。在向河东办事处请求付款未果 得情况下,百货公司于当月25日以河东办事处、银河家电 城以及王某之父为被告提起诉讼。

票据法律制度——背书

票据法律制度——背书

第二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七、票据行为——背书(★★★) 1.2.(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行为无效):背书人签章,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适用法律推定):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1)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案例5.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依然是有效的)。

6.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7.限制背书(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该第一记载人是()。

(2015年)A.粘单上的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C.票据持票人D.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答案】D【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票据法实施细则

票据法实施细则

票据法实施细则票据法实施细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票据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敬请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票据绝对记载事项

票据绝对记载事项

1、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7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6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和汇票、支票不同的是,没有付款人名字)
3、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7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7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
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5、汇兑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7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
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受
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四大票据基本知识

四大票据基本知识

是出票银行签发 的,由其在见票 时按照实际结算 银行汇票 金额支付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
1.出票人 2.付款人 出票银行 (出票银 行) 3.收款人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 商业汇票 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种类:商业承兑 汇票和银行承兑 汇票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由银行签发的承 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 银行本票 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 发的,委托办理 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1.表明“银行本票”字 样; 1.出票人 1、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可以 2.无条件支付的承兑; (银行) 支取现金。2、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 3.确定的金额; 银行 2.收款人 可申请签发现金本票,单位的不得签发银 3.付款人 4.收款人名称 (即出票人) 行本票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无条件支付的承兑; 账,普通支票两者都可,但在上角划有两 条平行线的划线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转 1.出票人 3.确定的金额; 出票人 2.付款人 账支票只能转账;2、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3.收款人 但用于支取现金的不能背书转让;3、存款 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 4.付款人名称 银行注销 5.出票日期
1.出票人 2.付款人 出票人 3.收款人 (持票人)
1、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付有条件,附 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2、付款期限不得 超过6个月;3、商业汇票既可以背书转 账,也可以支取现金;4、银行承兑汇票的 两个“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 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 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 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付的汇 7.出票人签章 票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汇票记载事项有哪些

汇票记载事项有哪些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2条的规定,汇票上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汇票无效:1.表明“汇票”的字样。

通常情况下,该文句在统一印制好的票据用纸上事先就已印制好了,出票人无须自行记载。

该条实际上是要求出票人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汇票单据,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三种。

出票人应该依与收款人的合同选择汇票的种类。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进行付款的票据。

为增强票据的流通性和付款的确定性,使这种委托关系变得单纯,就不得附条件;如果票据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票据无效。

同样,无条件支付的文句通常也无须出票人自行记载,而是事先印制在汇票的相应位置上。

3.确定的金额。

由于票据是以金钱的支付为标的的债权证券,因而,汇票金额的记载当然是绝对必要的。

在汇票金额记载欠缺或更改时,汇票无效。

在记载汇票金额时,首先,应确定货币的种类,当汇票金额以外币为单位记载时,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在金额的记载上不得做选择性和浮动性的记载。

最后,汇票上的中文和数码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

汇票作为一种委托证券,出票时当然必须明确记载出票人所委托的人。

付款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均以出票银行为付款人。

汇票出票时记载的付款人,是汇票上的付款人,不是实际结算关系上的付款人,对此须加以区分。

付款人只有在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绝对责任。

5.收款人名称。

票据是一种指示证券,出票人在出票时,必须明确记载票据权利人即收款人,此后才能由收款人继续指示新的票据权利人。

也就是以收款人为第一背书人,进行票据的背书转让。

收款人名称的记载必须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或企业的代号。

6.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对于出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1)它是决定票据权行使期间的计算基准日。

对于约期汇票来说,它是确定到期日的基准日;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它是确定汇票提示期间的基准日;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同时还是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基准日。

各种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各种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

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

该内容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具体内容如下:(1)表明“汇票”的字样。

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

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

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

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

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

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

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

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

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

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5.10•【文号】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行为考试知识点

票据行为考试知识点

票据行为考试知识点知识点、票据行为(★★)(2016、2017 年单选题;2019 年多选题;2020 年单选题)(一)概念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思考 1】出票是否票据行为?是【思考 2】票据丢失后的挂失止付行为是否票据行为?否【思考 3】提示付款行为是否票据行为?否(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老侯提示】其签章无效会导致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例题1·多选题】甲签发一张票据给乙,乙将其背书转让给赵某,后赵某因患精神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后赵某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票据到期丙提示付款被拒绝,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丙可以向甲追索B.丙可以向乙追索C.丙可以向赵某追索D.丙不享有票据权利『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所以丙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具有追索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与此无关。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1)关于签章签章者要求个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单位签章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注意 1】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签章”;【注意 2】“支票的出票人”(企业)在票据上未加盖与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与盖预留银行签章具有同等效力)银行签章银行汇票(本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注意】“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未加盖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银行内部题库-票据法

银行内部题库-票据法

票据法一、单选题1.持票人行使的票据权利有()A.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B.请求退回货款和财物的权利,包括货款和财务请求权和追索权 C.请求央行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D.请求保险人支付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答案 A2.支持票据运行的基本经济环境是()A.商品经济环境 B.法制经济环境C.市场经济环境D信用经济环境答案 D3.票据金额的规记载()A.只记载中文大写,数码可有可无 B.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 C.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时,以数码为准D.必须中文大写与数码一致答案 D4.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 A.《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规定 B.《中华人民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 C.《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的规定 D.《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规定答案 C5.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A.买卖公平的原则 B.独立自主的原则 C.诚实信用的原则 D.自我约束的原则答案C6.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 A.不得更改 B.可以更改 C.更改签章后仍然有效 D.无所谓答案 A7.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在哪种情况下不行使而消灭()A.自出票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B.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C.自出票之日起一年不行使而消灭D.自票据到期日起一年不行使而消灭答案 B8.汇票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 A.应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B.应在汇票到期后5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金额C.应在汇票到期后10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金额 D.应在汇票到期后15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金额答案 A9.根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B.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中华人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答案 C10.根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A.汇票上未记载出票人签章的,该汇票无效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C.汇票上可以记载《中华人民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D.汇票不可以设定质押答案 D11.汇票背书是否可以附加条件()A.背书不得附加条件 B.可以附加条件C.可以附加条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背书转让D.可以附加条件,将汇票金额背书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答案 A12.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是否对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A.不应当负责 B.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C.应当对其直接前手的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D.前手应当对后手的背书负责答案 B13.汇票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是否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A.没有 B.有 C.由仲裁机构仲裁决定是否有权利 D.以上都不对答案 B14.汇票是否可以设定质押() A.不可以 B.可以 C.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D.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均不可以答案 B15.背书人背书转让汇票后,是否承担汇票的承兑和付款责任() A.不再承担承兑和付款责任 B.承担承兑和付款责任 C.承担部分承兑和付款责任D.承担收款责任答案 B16.汇票承兑是指() A.汇票承兑是指付款人的民事行为 B.汇票承兑是指付款人的经济行为 C.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D.汇票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供货的行为答案C17.出票是指() A.出票是指银行将填写好的票据交付给付款人的行为 B.出票是指银行间互相交换票据的行为 C.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D.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付款人的票据行为答案 C18.出票人是否可以签发无对价的汇票() A.可以 B.可在无法确定货物价值的前提下签发无对价汇票 C.不可以 D.可在征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签发无对价汇票答案 C19.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A.“汇票”字样,确定的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B.“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 C.“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D.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答案 C20.提示承兑是指()A.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出票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B.提示承兑是指收款人向出票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C.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D.提示承兑是指出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答案 C2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几日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A.15日 B. 10日 C.5日 D.3日答案 D2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多长时间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A.5日 B.10日 C.20日 D.1个月答案 D23.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何种责任()A.民事责任 B.经济责任 C.刑事责任 D.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答案 D24保证人在几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A.7人 B.5人 C.3人 D.2人答案 D25保证人在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哪些人的追索权() A.仅是被保证人 B.仅是被保证人的前手 C.被保证人及前手 D.以上都不对答案 C26.汇票保证附有条件的,是否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A.不影响B.有影响C.特殊情况下有影响D.视情况而定答案 A27.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是否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A.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B.无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C.有权向银行请求付款 D.无权向银行请求付款答案 A28.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多少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A.10日 B.15日 C. 20日 D.25日答案 A29.持票人能否委托收款银行或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A. 能B.不能C.银行要求委托的可以D.特殊情况下不可以答案 A30.下列有关本票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A.《中华人民国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B.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C.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D.本票上若未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本票一样有效答案 D31.本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A.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B.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C.表明“本票”的字样,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D.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答案 B32.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A.30天 B.2个月C.15天D.6个月答案 B33.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 A.保证的责任 B. 付款的责任 C.承兑的责任 D.转账的责任答案 B34.支票是指() A.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B.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C.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D.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答案 C35.我国目前是否允许个人开立支票账户() A.不允许 B.特殊条件下允许 C.允许D只允许外国人在我国银行中开立支票账户答案 C36.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 A.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B.表明“支票”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C.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D.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答案 C37.支票能否另行记载付款日期()A.能 B.特殊情况下能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C.不能 D.银行规定就可以答案 C38.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依法追究() A.票据责任 B.民事责任 C.经济责任 D. 刑事责任答案 D39.根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规定,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B.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可以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C.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D.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死亡,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答案 B40.根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规定,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持票人必须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B.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C.汇票的债务若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该保证可以附有条件 D.汇票的债务若有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但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B41.《中华人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围是: () A.汇票、本票、支票 B.汇票、发票、税票 C.支票、传票、央票 D.支票、机票、税票答案 A42.《中华人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责任是: () A.票据债务人向债权人追索票据金额的义务 B.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C.票据制作人向供货商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D.买方向卖方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答案 B43.汇票保证人必须在粘单上记载哪些事项? () A.表明“保证”的字样,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B.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C.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 D.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答案 D44.根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规定,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的,不得背书转让 B.承兑是指出票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D.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答案 B45.申请支票存款账户的条件是:() A.必须实名制,账户必须存入一定金额,必须预留其本名的式样和印鉴 B.必须实名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信,账户必须存入一定金额 C.必须实名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信,账户必须存入一定金额,必须预留其本名的式样和印鉴 D.必须具有可靠的资信,账户必须存入一定金额,必须预留其本名的式样和印鉴答案 C46.《中华人民国票据法》具有的特征是:() A.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B.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统一性 C.票据法具有统一性、强行性 D.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答案 D47.根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规定,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转账支票不得支取现金 B.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C.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D.支票限于见票即付答案 B48根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规定,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支票上未记载出票人签章的,支票无效 B.支票的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十日提示付款 C.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银监会另行规定 D.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答案 C49.根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规定,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三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C.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D.见票即付的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一年票据权利不行使而消灭答案 A50.根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规定,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票据的提示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B.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规定 C.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D.未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答案C二、多选题1.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可以更改的是() A. 票据金额 B.出票日期 C.出票人账号 D.收款人名称答案 A B D2.失票人可以挂失的票据有() A.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 现金支票 C.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D.转账支票答案 A B C D3.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票据法第二章 1

票据法第二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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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款提示
1、提示的概念 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出示票据以请求
其付款的行为。 2、提示期限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 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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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依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 额付款。
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
人发出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
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
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
是汇票特有的制度。 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并要求 其承诺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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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的 具体规定:
1、承兑期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 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 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 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 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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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审查责任
1、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2、身份审查——持票人是否是汇票的最后受让人 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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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前付款、提存、签收
未达到期日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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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款 人义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
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支票的使用方法(附支票的出票日期填写要求)

支票的使用方法(附支票的出票日期填写要求)

支票的使用方法(附支票的出票日期填写要求)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一、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

汇票背书是怎样的,汇票背书时应记载的内容是什么

汇票背书是怎样的,汇票背书时应记载的内容是什么

汇票背书是怎样的,汇票背书时应记载的内容是什么汇票是现代生活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对于汇票您了解多少呢?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汇票的背书以及汇票背书时应记载的内容等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汇票背书时应记载的内容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

汇票背书时应记载的事项:1、应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可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记载及其效力。

3、不得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

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二、汇票背书的效力背书的效力是指票据因背书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背书的效力分为转让背书的效力和非转让背书的效力。

转让背书主要有三种效力:▲1、权利转移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

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权利为目的票据行为。

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对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从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那里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即使该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善意取得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

▲2、担保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各种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各种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

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

该内容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具体内容如下:(1)表明“汇票”的字样。

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

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

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

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

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

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

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

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

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

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

什么是汇票出票,汇票必须记载什么事项

什么是汇票出票,汇票必须记载什么事项

什么是汇票出票,汇票必须记载什么事项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什么是汇票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汇票必须记载什么事项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注:
(1)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
明确。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3)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4)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汇票怎么记载付款日期(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1)见票即付;
(2)定日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
(4)见票后定期付款。

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

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

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
1、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保证是要式票据⾏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为之。

其中,记载事项是要式性的核⼼。

在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的名称和住所;
③被保证⼈的名称;
④保证⽇期;
⑤保证⼈签章。

在这些记载事项中,保证⼈签章、“保证”⽂句和被保证⼈名称属于必要记载事项。

其中,保证⼈签章和“保证”⽂句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被保证⼈名称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未记载被保证⼈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为被保证⼈;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为被保证⼈。

此外,保证⼈和名称和住所、保证⽇期也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未记载保证⽇期的,以汇票的出票⽇期为保证⽇期。

2、⽆益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对于票据保证之记载采取较为严格的要式⾏为规则。

⼀⽅⾯,法律对必要记载事项规定了较为严密和完整的规则要求,并且对许多国家票据法所认可的任意记载事项未作规定;另⼀⽅⾯,法律⼜原则规定了禁⽌记载附条件保证等内容。

可见,我国现⾏票据法规则在⽆益记载事项⽅⾯主要是附条件之记载。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依此规定,保证⼈在票据保证记载中,不得部分保证或附条件保证,凡保证记载中附有条件的,该附条件内容属于记载⽆效事项,但不影响其余保证记载的效⼒。

这⼀规定体现了我国票据⽴法加重保证⼈责任的⽴法宗旨。

票据法解释以及票据法实施细则-细则范文

票据法解释以及票据法实施细则-细则范文

票据法解释以及票据法实施细则- 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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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汇票、本票、支票上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的事项四类。

必须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要记载的事项,如果缺少这些事项,该票据无效。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

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记载事项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也可以不记载,
但是这些事项一旦在票据上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现金字样、不得转让字
样等。

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主要是指票据法规定以外的
事项。

这些事项即使在票据上记载,也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这些事项很多,例如:违约金、银行帐号等。

不得记载事项是在票据上不得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一旦在票据上记载,该票据即无效。

这些事项包括: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汇票、本票、支票上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的事项四
类。

必须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要记载的事项,如果缺少这些事项,该票据无效。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

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记载事项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也可以不
记载,但是这些事项一旦在票据上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现金字样、不得转让字样等。

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主要是指票据法规定
以外的事项。

这些事项即使在票据上记载,也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这些事项很多,例如:违约金、银行帐号等。

不得记载事项是在票据上不得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一旦
在票据上记载,该票据即无效。

这些事项包括:附有条件的委托、不确定的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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