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方案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方案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xx】44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加快我县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1、总体要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阳光公开、防腐保廉的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构筑便民、高效、公开、廉洁的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运行机制按照“管办分离、统一进场、集中服务、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模式,将分散设立的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矿产)使用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交易平台进行整合,集中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确保进行阳光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隶属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
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八统一”运行机制:(一)统一受理登记。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项目,经统一受理登记后,按交易流程分别由组织、评审、见证等业务窗口办理。
(二)统一信息发布。
各类交易活动需要发布的信息,除在国家或省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外,同时在**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
(三)统一场地安排。
招标(采购)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将交易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开评标(交易)时间、参加交易活动人员、所需场地和设备等事项,提前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视情况统一安排开标评标时间、场所。
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参考答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也逐渐得到了广泛的重视,针对这一现状,为了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透明化、公正化、高效化,建立一个适应市场需求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为了极为重要的一项任务。
一、方案建议一是构建平台,建立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便捷服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在“数字政府”战略引领下,推动互联网普及和信息化应用的必然趋势。
通过建立电子、信息和物流三位一体的交易中心,实现资源供求对接和交易的高效、安全、便捷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二是优化服务,增加创新因素,提高平台行业差异化竞争力。
作为优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先应该致力于政策理解、行业资源、技术发展等为基础的立足点,通过设计差异化的商业模式,注重用户体验,设置资金、采购偏好、交易习惯、流程等因素的创新,将以服务为前提,以提供满足用户需求为主要目标,确立平台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市场地位。
三是加强监管,保障平台交易安全、公正、透明。
为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精细化管理,应该设立权威的监管机构,对平台交易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平台交易安全、公正、透明,减少各种可能的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方案实施步骤立足于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现状和市场需求,应制定如下实施步骤:第一步,建立装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组。
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大型企业所组成,按照各自的人员、技术和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步,确定建设平台技术方向和服务目标。
应充分考虑公共资源的特性、采购机构需求和采购方式,结合国际先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经验,确定建设平台的技术方向和服务目标。
第三步,确定建设平台条件和要求。
包括平台设计和功能模块、系统性能和承载能力、信息安全和保密等要求及数据调用、数据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条件。
第四步,实施平台建设方案,建设一枚互联网与物联网紧密结合、资源供求对接友好、服务创新变革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鼓励电子交易系统的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保留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卫生计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市、县政府应结合实际,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禁止目录内项目在平台之外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一、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辖市(区)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设立的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服务,实行管办分离。
1. 市政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辖市(区)政务办负责本辖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的综合管理。
2.市区范围内不再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列入目录的所有项目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3.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市级分中心,其编制体制及隶属关系不变,将工程交易(含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职能归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信息系统、操作平台,互联共享、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
二、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服务系统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整合辖市(区)目前各自独立、分散的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终端覆盖辖市(区),满足全市工程交易、政府采购、— 1 —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需求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市、辖市(区)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平台操作。
按照省专家资源库建设要求,凡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省统一的综合专家库,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评标(评审)的专家应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语音通知、密封打印,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推荐专家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的具体评标(评审)活动。
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加强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对专家的工作态度、评标纪律、专业水平、保密情况等予以记录并进行定期考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项目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项目方案
一、项目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共资源的交易已成为社会发展中必不可少
的部分,因而构建一个综合、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是支撑
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
从目前的发展来看,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的建设,可以实现
多方资源的聚合,从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一个网
上交易系统,可以为公共资源交易创造更多的机会,在网上交易的交易流
程中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更加良性的交易循环,最终实现交易的自动化和
智能化,从而提高投资回报率和投资效率。
二、项目实施
1.系统硬件的选择及购买
首先,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项目的系统硬件需要采购,在购
买系统硬件时,主要考虑性能、容量、可扩展性、成本等因素,可以采购
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系统、数据库系统、安全设备等;
2.系统开发
其次,利用购买的系统硬件,对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进行系
统开发,主要完成如下数据开发:a)用户管理;b)交易管理;c)权限管理;
d)报表管理;e)信息共享;f)财务管理等;
3.服务平台搭建
最后,系统开发完成后。
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为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利用。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方案:
1. 需求分析:在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前,需要清楚地了解用户的需求和各种公共资源的供需情况。
可以通过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相关数据。
2. 平台设计: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建立一个符合用户需求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平台需要具备以下功能:资源信息发布和查询、资源匹配和交易、交易管理和监督、用户管理和认证等。
3. 技术实现:根据平台设计,开发相应的软件系统,包括前端界面、后台数据库和交易系统。
平台可以采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提升系统的扩展性和性能。
4. 数据整合:整合各个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资源数据,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格式。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并进行安全保护和备份。
5. 用户培训和支持:开展用户培训,提供平台操作指南和技术支持。
帮助用户熟练使用平台,加快资源交易的效率。
6. 风险管理:建立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交易合规性审核、交易协议和违约处理等,确保平台的安全可靠。
7. 推广和宣传: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推广和宣传,吸引更多的用户和资源提供方参与交易平台。
可以借助媒体、社交媒体和行业展会等途径。
8. 监测和评估: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
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方案。
具体的实施细节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39号令)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的决策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有关政策,组织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管理改革等工作。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平台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平台和系统建设运行。
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注册验证办法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注册验证和信息共享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网上运行,促进交易活动高效、便捷,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根据《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冀政办发〔2015〕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进入河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市场主体,用于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在河北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河北省各级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
市场主体信息在服务平台与社会机构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的共享将另行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相关参与方,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和拍卖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
服务平台是指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组织建设、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公共服务的有关系统总和。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一处免费注册、全省交易通用”的原则,市场主体在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可登录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办理业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二章市场主体注册第五条【注册登记】市场主体首次入场参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时,应当在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法人(自然人)账户,提交法人(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并携带基本信息的书面材料到就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一致性核验。
第六条【资料核验】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设置市场主体资料核验窗口,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在交易中心进行身份注册的设备。
资料核验窗口负责核验市场主体在服务平台提交的资料和书面资料的一致性,核验无误后予以注册入库。
第七条【业务账户】一个市场主体只能注册一个法人(自然人)账户,市场主体可以使用法人账户在服务平台注册多个业务账户,业务账户为法人账户的从属账户,法人账户停用时,业务账户自动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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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由管理操作一体向“管办分离”转变,由分散平台交易向统一平台交易转变,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电子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围和目标(一)整合范围。
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积极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进场交易目录以外的项目和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各级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等提供服务。
(二)整合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实现进场交易,省级平台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主要任务(一)整合平台层级。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负责健全和完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已经完成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交易平台整合的基础上,对省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整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负责整合建立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在内的本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确需保留的,由各市政府在2015年底前提出意见,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报省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告。
保留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达到统一平台的标准和要求。
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以保留。
(二)整合场所资源。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要坚持“合理利用、高效便民”原则,符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13/T1534-2012),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等资源,科学划分交易服务区、信息发布区、开标区、评标区和监督管理区等功能区域,设立相应服务窗口,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求。
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
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
各级政府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建设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并保证场所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三)整合信息系统。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于2016年9月底前整合全省各地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市、区)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并于2017年6月底前实现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
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市、县(市、区)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市场主体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均应与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
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
(四)整合专家资源。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底前按照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本着既有利于专家资源共享、又有利于不同领域专家资源发挥所长和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的建筑工程评标专家整合纳入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实行统一管理;2016年底前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将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整合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推动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连接,实现专家资源及信用信息共享。
同时研究制定《河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聘用的专家一律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专家抽取终端。
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
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的专家抽取终端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统一规则体系。
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规范平台运行和管理,监督统一规则的落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对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坚决予以纠正。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予以指导。
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牵头,于2016年3月底前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完成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制定我省市场主体信息验证互认办法。
对市场主体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提交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实现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应于2016年底前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
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依法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按照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做好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汇总整理、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七)强化平台服务功能。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服务市场交易主体,简化交易环节,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要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级平台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
进场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原则上不收费或按成本收费。
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八)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深入推进我省公共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监督工作,负责对交易中心(市场)进行管理,规范平台运行服务。
要加强执法工作协调,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的腐败案件。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九)转变监督方式。
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托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建设电子监管系统,已建立电子监管系统的,要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提供的接口,与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对接,于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电子化,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逐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于2016年3月底前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进一步完善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要设立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开通网上监督举报通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平台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