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最新保监发〔2018〕6号-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pdf
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2018-01-19保监发〔2018〕6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攻坚战。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强化保险机构责任意识,支持保险机构更加安全高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投资保险机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优势,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和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投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购买地方政府债券,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
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保险机构投资业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
二、妥善配合存量债务风险处置保险机构应当妥善处理涉及地方债务的存量投资业务,逐笔排查是否合法合规。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整改,依法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属于合法合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存续期风险监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结合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进展,及时按要求提供涉及保险机构的相关融资担保信息,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妥善开展存量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相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书面报告财政部,抄送中国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资管新规原文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正式发布。
【要点】1.基本维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规定,部分内容有调整2.严格区分资产管理与借贷关系,资产管理业务严禁借贷,彻底打破刚兑,禁止各类保底3.区分公私募,公私募界定标准执行《证券法》,公募严监管,私募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4.区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私募产品可以投债权类、股权类、证券类以及收(受)益权;非金融机构的私募产品,债权投资受限。
5.统一合格投资者,统一金融机构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
6.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7.金融机构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8.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以下简称《意见》)。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8]5号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8]5号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基金投资管理工作,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金投资主体责任本通知所称基金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出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参股(认购)基金(份额)以及基金开展的投资等经济活动(不包括公募基金投资相关经济活动)。
省属企业本级及其授权的下属企业,是基金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
开展基金投资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制定规范基金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选择、对外募集资金和项目投资决策、运营管理、到期退出等行为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完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预案,设立隔离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风险;加强对基金投资制度、决策和有关合同的法律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企业转型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设立基金投资负面清单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范基金投资风险。
除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同意外,企业开展基金投资活动须遵循如下负面清单规定:(一)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基金投资。
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业。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防控的通知-云府办函〔2018〕114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防控的通知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防控的通知云府办函〔2018〕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加强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的精神,确保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稳步健康运行。
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进一步认识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已成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点,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并列入当前“三大攻坚战”的重要内容。
前阶段,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和防控措施,将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红线”管理,明确工作要求,严明工作纪律,落实责任追究。
目前,市委、市政府已将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为此成立了领导机构,出台了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防控,取得了一定成效。
鉴于当前我市在加快市域经济发展和推进项目建设中,部分地区仍存在举债建设、违规举债的情况,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已经临近“警戒线”,特别是政府隐性债务仍然不断加大,未来的财政支出责任仍呈扩大趋势,形势不容乐观。
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确处理好举债与发展、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加强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管理的一系列要求,自觉规范举债行为,强化债务风险防控,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守住底线、不越红线。
2018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2018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一、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基本特点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是事业单位依法管理财务活动的基本规范和制度。
其基本特点主要包括:1. 法定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是依法设立、依法实施的,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2. 独立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事业单位为依托,采取独立的财务管理模式和制度,与其他单位有机分开。
3. 经济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要求经济合理、节约用钱、使公共资金得到最大的利用。
4. 公开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要求透明度高,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 专业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要求专业、规范,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相应的财务管理措施和办法。
二、2018年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主要变化1. 会计核算制度的改进2018年,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
全面实施“会计准则制度”,明确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规范和程序。
并且要求事业单位加强财务信息公开,提高财务透明度。
2. 预算管理制度的完善2018年,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日益完善,加强了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和财务控制能力。
同时,对预算调整和决算核查等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
3. 资产管理制度的规范2018年,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和强化。
加强了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和监督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和合规经营。
4. 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健全2018年,事业单位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越发健全,着重加强了对财务风险的预警和防范,提高了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5. 财务监督制度的加强2018年,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制度加强了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核。
增强了对事业单位财务行为的合规性审查和风险防范,强化了财务内部控制。
三、2018年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亮点与不足1. 亮点(1)法律法规的完善:2018年,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修订,加强了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和制度建设。
(2)信息技术的应用:2018年,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加强了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了财务信息化水平,实现了财务信息的实时监测和分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4•【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1月24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2018年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8年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低于50%的,由董事会审批;(三)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操作流程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项目的调研、评估、筛选和提出投资建议。
第六条投资建议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经审批通过后,公司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预期收益、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和回收情况,定期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应充分评估投资风险,选择信誉良好、风控能力强的受托方,并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筛选。
第十条公司不得投资于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如股票及其衍生产品、期货、外汇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投资产品出现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规章制度是防范资金风险
规章制度是防范资金风险第一条:为了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第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第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禁止擅自挪用资金,严禁违规占用资金。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做好资金运作计划,确保资金周转合理。
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存储、结算的安全。
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资金盘点,确保资金账目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特别注意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避免资金风险。
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资金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造成资金损失。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应对资金风险事件。
第十一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规章制度经审议通过,由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资金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总结】通过以上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预防和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只有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管,才能避免资金风险事件的发生,维护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都能认真执行这些规章制度,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资金安全管理制度
资金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范各类经济损失,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资金相关的管理活动和业务。
三、资金管理职责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全面负责公司全部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2.公司各部门及员工要遵守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3. 财务人员有义务保守公司财务机密,不得泄漏有关公司财务信息。
4. 公司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和程序,如实、合法地报告公司各项财务活动。
四、资金流转与支出管理1. 资金流转必须通过公司财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审批的用途和范围进行。
2. 任何资金支出都必须有相关凭证,一级审核后由财务部门审批,二级审核由相关部门领导审批,经过审批后由财务人员出纳支付。
3. 财务部门应每月进行固定资金的盘点,确保公司资金的实时清晰。
4.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规划使用资金,杜绝超前消费。
五、资金库存管理1. 公司的现金库存必须储存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严禁个人私存。
2. 财务部门要对现金库存进行严密监管,确保安全。
3. 公司其他有价证券、贵重物品要细化台账登记、保管。
六、资金支付管理1. 公司的资金支付必须通过公司系统进行,禁止私自转账或私下支付。
2. 資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存在假冒,伪造。
3. 费用支付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做到明明白白、公开透明。
七、风险防范1. 加强对内部人员的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避免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
2. 防范外部风险,与交易对手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权益和责任。
3. 建立及时处置风险的管理机制,一旦发现风险,要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化解。
八、追溯制度1. 财务部门要对各项资金流向进行严格的追溯,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财务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
2. 对于资金使用和支付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纠正,追究责任,并加强岗位监管。
九、决算和反思1. 财务部门要对公司资金使用进行年度总结,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账户资金安全管理制度
账户资金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账户资金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账户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三、主体责任1.董事会:负责账户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决策。
2.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账户资金管理工作。
3.部门主管:负责组织和实施账户资金管理工作。
四、资金相关手续1.账户开立:所有账户必须由专人负责办理开户手续,确保身份真实和资金来源合法。
2.资金划拨:资金划拨必须经过多人审核,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手续。
3.报销管理:报销必须符合公司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并经过相应的审核和批准。
五、资金监管1.日常监管:财务部门负责对账户资金进行日常监管,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2.月度核对:每月底财务部门负责对账户资金进行月度核对,查缺补漏,确保账目无误。
3.年度审计:每年底公司将进行年度审计,对账户资金进行全面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六、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公司将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账户资金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2.风险管控:对于已经评估的风险,公司将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3.风险预警:一旦发现账户资金存在风险,公司将立即启动风险应对预案,及时化解风险。
七、内部控制1.权限管理:公司将建立权限管理制度,对各级员工的权限进行明确界定,确保账户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安全。
2.信息保密:公司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账户资金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杜绝泄漏风险。
3.交接班制度:公司将建立交接班制度,确保账户资金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八、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公司账户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况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制度宣传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账户资金管理制度,让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制度内容和要求,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十、附则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任何修改,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
2018年19号文第十五条监管要求
2018年19号文第十五条监管要求2018年19号文第十五条是针对某个特定领域或行业的监管要求,旨在规范和管理该领域或行业的运作。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条监管要求的内容和意义。
该条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管理要求:根据该条监管要求,相关机构或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和运用资金。
具体要求包括资金的募集、使用、监管和追踪等方面。
这是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避免出现不当使用或挪用资金的情况。
2. 信息披露要求:根据该条监管要求,相关机构或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信息、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等。
这是为了增加透明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便于公众了解相关机构或企业的情况。
3. 风险管理要求:根据该条监管要求,相关机构或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这是为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
4. 内部控制要求:根据该条监管要求,相关机构或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
这是为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机构或企业的运作效率和规范性。
5. 合规要求:根据该条监管要求,相关机构或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这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这些监管要求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规范和引导相关机构或企业的行为,防止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的发生。
其次,它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最后,它可以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的信誉。
然而,仅仅制定监管要求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监管的执行和监督。
相关监管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相关机构或企业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同时,相关机构或企业也应自觉遵守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确保合规运营。
防范借钱风险的都有哪些措施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防范借钱风险的都有哪些措施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常见,有时仅是一些小额的借款,有时借款涉及的金额会比较大。
民间借贷中,产生纠纷最多的便是无法追回借款。
因此在借钱的时候就要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
那么,防范借钱风险的都有哪些措施呢?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防范借钱风险的都有哪些措施一、借钱要问清用途《民法通则》规定,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
所以,问清、用途很重要,若明知借钱是用于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不仅可能血本全无,还要赔进罚款。
二、借钱前要摸清信用要从平时交往中出手是否大方,用钱有无计划,有无正当收入等细节综合分析估价偿还能力和信用度。
对一时急需如看病、上学、建房等有偿还能力的尽可放心地借。
对出手大方、花钱无度、不守信用者坚决不借。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诉讼,穷尽法律措施,没有偿还能力,最后也难以执行到位。
三、不要贪高利率高利、利滚利,借款人往往以高利息为诱饵借款或非法集资。
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根据法律规定,利率在24%以内的,法律支持;在24%~36%的,如果债务人自愿支付,则法律不反对,但法律也不保护这部分的利息;如果超过36%,则法院会要求强制归还利息。
四、借钱时核对身份问清是个人还是其单位借款。
如债务人身份不明,在诉讼中,就有可能在单位借款与个人借款之间相互推诿,给实现债权带来麻烦。
同时,最好能留下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防止日后可能诉讼而不知对方基本情况。
五、约定好还款日期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没有约定的,随时可请求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分期返还。
不约定归还期限虽可随时要求返还,但却让借款人有了拖延的机会。
出借时约定还期,有利于及时偿还。
六、最好要求提供担保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财金2018年2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8年2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各国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四、【投资基金】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应严厉遵照有关监管规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本钱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五、【资产管理业务】国有金融企业发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基础办法投资计划等资产管理产物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准绳”实在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物对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当偿债责任,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6月29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2018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018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是核心环节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济效益和长远发展。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一套合理、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份2018年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本,旨在为公司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总则本财务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完整,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财务组织机构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全面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下设会计、出纳、成本控制等职能小组,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预算管理公司实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每年度初,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目标,编制部门预算,经财务部审核、汇总后,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四、收支管理公司所有收入应及时入账,所有支出必须凭合法、有效的凭证报销。
对于大额支出,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挪用公款。
五、资产管理公司固定资产、存货等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对于资产的购置、处置等重大事项,需经过财务部的评估和管理层的批准。
六、成本控制公司应建立成本核算体系,定期分析成本构成,采取措施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各部门应配合财务部做好成本控制工作。
七、财务报告财务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格式,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八、内部审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财务风险。
九、附则本财务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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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信息披露 (2)
第三章风险评估 (3)
第四章风险防范 (4)
第五章其他事项 (5)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集团公司控制的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以下简称“本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二条公司不得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第三条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当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且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甲方在其他国内金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