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部信息的流通和管理,保护公司重要商业机密,防范内
部信息泄露,特制定本登记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
三、定义
1. 内部信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表、合同协议、技术资料等。
2. 知情人:指对公司内部信息有知晓或接触的员工。
四、登记管理流程
1. 员工入职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承诺不泄露公司内部
信息。
2. 每个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内部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向员工进行
宣传教育。
3. 知情人应向所在部门专人提交申请,经过审核后方可获得相应权限。
4. 知情人须按照所获得权限进行操作,并且在操作前必须进行身份验证。
5. 涉及到重要商业机密的操作必须经过上级主管审批后方可进行。
6. 涉及到涉外事务或者涉及到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时,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并加盖公司公章。
7. 知情人在离职前必须交还所有公司内部信息,并进行签字确认。
五、责任与处罚
1. 对于泄露公司内部信息的员工,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未经授权擅自查看或使用公司内部信息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3. 对于未能履行保密协议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其他事项
1. 本登记管理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2. 所有知情人必须保证所获得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内部信息仅限于在公司内部传阅和使用,严禁外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为加强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内幕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和管理,本制度制定。
所有了解或曾经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该进行登记管理,以此保证内幕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二、登记范围1. 公司内部人员1.1 公司职工,即包括公司全职员工、兼职员工、派遣员工等。
1.2 公司管理团队成员。
1.3 具备访问公司内部信息权限的人员,如IT人员、人力资源等。
2. 外部合作伙伴2.1 与公司签订合同并拥有公司内部信息的外部供应商、承包商等。
2.2 公司外部律师、会计师等审计团队成员。
3. 其他人员3.1 家属、亲友等与公司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3.2 公司与外部人员关系紧密的人员。
3.3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登记程序1. 登记方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公司特定平台上进行登记。
所填写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均应以公司特定平台上的信息为准。
2. 登记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7天内进行登记。
3. 登记内容登记时应提供的信息:3.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
3.2 与公司的关系信息,包括本人是否为公司职工、是否为公司管理团队成员、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
3.3 具体掌握的内幕信息,包括内幕信息所在的项目或业务、内容概述、了解时间等。
3.4 内幕信息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用途、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
4. 变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如有个人信息、与公司关系信息或掌握的内幕信息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7天内进行重新登记。
四、知情人员应遵守的规则1. 保密原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已经了解或者正在了解的内幕信息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给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与之有关的金融工具。
2. 披露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部以及外部与公司关系紧密的场合,如召开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应报告自己已经登记的情况,并根据公司要求披露相关内幕信息。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现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3日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日益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沟通管理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更加严格而且更加重视。
实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则的必然选择,也是为了更好地把握风险,保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更好地发展上市公司事业。
下面,就《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作一详细论述。
一、主要内容(一)知情人的概念、定义及范围上市公司的知情人是指具有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内幕信息的相关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上市公司各级负责人、职工、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以及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二)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对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说明、查询、调整等工作,纳入其日常报告、研究、规划及其他管理督导及内部控制工作的范畴,实行制度化管理。
(三)知情人的告知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将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关于内幕信息及相关信息处理的要求及本制度的内容,在即将担任知情人时及时向知情人告知,并要求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二、实施步骤(一)确定知情人名单确定知情人名单是管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第一步。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条例》、《公司法》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其知情人名单,并将其记录在包括但不限于反馈信息、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报告、风险管控报告、信息披露的知情人名录等文件中。
(二)建立知情人登记管理系统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知情人登记管理系统,通过使用技术手段,实现对于知情人的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知情人登记信息的安全性、抗破坏性及可靠性,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定期检查安全防护系统,确保知情人登记信息的完整性。
(三)健全登记管理制度针对上市公司不同层级和角色的知情人,应适当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知情人登记及管理办法,以确保上市公司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指的是尚未公开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组计划、合并计划、新产品研发、财务状况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则是指掌握这些内幕信息的人员。
为了保护内幕信息的机密性和防止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的情况发生,公司需要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首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准确掌握和合规管理,对公司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进行监督和管控。
登记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并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信息的登记、管理和监控。
其次,登记过程需规定必要的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工作岗位、所属部门、接触的内幕信息内容等。
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后续的合规管理和监督非常重要,所以需要建立相应的检查和核实机制。
再次,制度需要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权限和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掌握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司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法规,严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对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同时,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制度要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此外,登记管理制度还应指明应急处理措施。
例如,当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约、失职、离职或人员变动时,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最后,为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可以通过定期的内部审计、风险监控和内控评估等方式,评估制度的实施效果和风险控制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激励。
同时,还需要配备专门的内幕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培训。
综上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程序、完善登记信息和权限管理、制定应急处理措施以及建立监督和考核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一、概述二、内幕消息知情人的定义和义务1.知情人的定义:知情人是指在其掌握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可以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人。
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股东、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
2.知情人的义务:知情人有义务保持对其掌握的内幕消息的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不得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并在内幕消息公开前避免与他人讨论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
三、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措施1.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公司、机构和个人主动申报知情人身份,确保知情人的准确登记,及时更新。
2.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告知:登记后的知情人应接受相关部门对其责任和义务的详细告知,并签署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3.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与教育:公司、机构应定期组织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加强其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认知,提高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
4.内幕消息知情人准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设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申请成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审查,防止潜在风险的存在。
5.内幕消息知情人限制交易:知情人在内幕消息公开前应禁止进行任何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交易,并避免将内幕消息传递给他人,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6.内幕消息知情人交易限制期:内幕消息公开后的一段时间内,知情人仍应避免交易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证券,以防止对市场公平、公开的原则造成损害。
7.内幕消息知情人投资申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知情人在进行证券投资前进行投资申报,及时公开其投资意图,增加市场透明度。
8.内幕消息知情人违法处罚:对于违反内幕消息知情人义务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刑事拘留等。
四、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意义1.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2.提高市场稳定性: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减少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干扰,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一、内幕信息的定义和特点内幕信息是指与一些公司或者机构有关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该公司或者机构的证券价格、交易量以及其他投资者判断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公开性: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只有特定的人员或组织知晓。
2.需要实质上的确认:内幕信息需要确凿无疑地指向公司或机构在未来会有实质性改变的事件或行动。
3.可能影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可能对公司的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引起市场的不对称信息。
4.法律禁止交易:因为内幕信息非公开且具有重大影响力,法律禁止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在未公开之前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二、知情人的定义和责任知情人是指掌握或了解内幕信息的人员或组织,包括公司的高管、董事、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审计师、法律顾问等。
知情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守秘密: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2.非法交易禁止: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或者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
3.报告义务: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已知的内幕信息。
4.不得传递信息:知情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给他人,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
三、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重要性建立健全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公司和市场运作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1.内幕信息辨识制度:建立一个能够快速识别内幕信息的机制,定期检查公司内部信息的敏感性,及时识别可能涵盖内幕信息的事件。
2.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要求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
3.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明确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建立保密协议,对知情人进行保密教育,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4.内幕信息交易禁止制度:明确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规定,并建立对违反规定者的追责机制。
5.内幕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及时披露内幕信息的机制,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防止内幕交易。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已成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股东利益。
为了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公司内部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概述1.1 背景介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泄露的法律法规。
合法、公正、透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实施内控管理、防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登记管理制度设计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公司内幕信息有知情权或者控制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核心技术人员等。
2.2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程序(1)提出申请: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向公司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申请书。
(2)审核与审批: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满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条件,决定是否批准登记。
审核过程应严格保密。
(3)登记备案:经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内部进行保密。
2.3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和责任(1)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守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给他人。
(2)监督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监督公司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违规责任: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法律诉讼等。
第三部分:制度执行与监督3.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与检查公司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权限和访问范围,通过技术手段和系统日志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公司应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培训,加强其对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的认识。
3.2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的区分公司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进行明确的区分,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利用其特殊地位进行违规操作。
内幕信息 知 情人 登 记报 备 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的网站或报刊正式披露。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二十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二十三)公司股东名册;(二十四)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权机构要求提供而尚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并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赣证监发[2009]219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赣证监发〔2009〕219号)各上市公司、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现就辖区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以下简称“登记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例如: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上市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明确内幕信息范围。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天银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天银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导言内幕交易是指内幕知情人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公平交易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行业诚信,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和管理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天银机电制定了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天银机电公司及其一切子公司、关联公司及下属机构的所有员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可能涉及内幕知情的人员。
三、知情人登记管理1.知情人的认定天银机电将确定一套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落实到员工管理、董事会议等方面。
知情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2.知情人的登记天银机电将建立知情人的登记册,记录内幕知情人的身份、职位、掌握的内幕信息等相关情况,并定期更新。
同时,在发生关键事件或有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下,知情人应主动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登记。
3.知情人的义务(1)知情人要保守秘密,不得私自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2)知情人要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自身交易行为,对可能引起内幕交易嫌疑的交易进行说明;(3)知情人应密切关注公司公告,及时甄别哪些信息是内幕信息,以免不慎违法;(4)知情人有义务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报备可能的内幕信息泄露事件。
四、内幕信息管理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部门为了更好地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天银机电将设立内幕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监管和督促。
2.内幕信息的披露和发布天银机电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披露和发布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工作。
3.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公司内部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的安全,并严加保密;(2)内幕知情人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报备可能的内幕信息泄露。
五、违规处理1.内幕信息的使用在知情人了解的情况下,未经相关程序和合规部门的审批,不得擅自使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给他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近年来,公司内幕交易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对于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以及制度设计的要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内幕交易是指股票市场上的交易者或公司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些未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商业计划、重大交易等,一旦泄露给少数人员,就会导致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内幕交易的存在不仅扭曲了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使个别交易者获得不当利益,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部员工、董事、高管等具有接触和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他们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掌握着对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他们有责任保密公司内幕信息,严禁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在于建立一个能够及时有效监控内幕交易行为的制度体系,为市场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首先,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提高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对所有知情人进行登记和报备,可以形成一个全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对这些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有效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其次,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约束。
明确告知员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后果,并强调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底线思维。
此外,登记和报备制度还可以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于违法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给予严厉的处罚,形成威慑效应,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制度的制定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其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要明确,范围要广泛,包括公司员工、董事、高管等。
普利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XXXX年6月)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0年6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时,公司应当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交易与信息披露制度
内幕交易与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内部交易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健全内幕交易与信息披露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我公司及其全体员工。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幕知情人及其他员工。
第三条定义•内幕交易:指内幕知情人利用其职务、职位等内部信息,在尚未公开该信息前就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从中取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知情人:指了解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及其近亲属、其他对公司内部信息保管有特殊权限的人员。
•信息披露:指将公司的紧要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向投资者、股东和社会公众传递。
•基本信息:指包含公司章程、财务报表、业绩预告、重组计划等在内的公司的关键信息。
•重点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点影响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内幕信息、重点掌控权更改、重点资产重组等信息。
第二章内幕交易的禁止与惩罚第四条禁止内幕交易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幕知情人不得在知悉尚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买卖相关证券。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幕知情人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给他人。
第五条内幕知情人的报备义务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幕知情人需报备内幕信息,经公司认定后,该信息即为内幕信息。
2.报备方式和内容由公司订立的内幕信息报备制度予以规定。
第六条内幕交易的违规惩罚1.对于以掌控、哄抬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方式进行内幕交易的,公司将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2.对于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况,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搭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属实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制度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应以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进行。
2.公司对于重点信息的披露必需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公平公正。
第八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1.公司应及时披露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对股价产生重点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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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二)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
负责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或应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责在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报备流程
第五条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个人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个人相关资料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报备: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时;
“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六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个人资料以供公司进行报备,同时提示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个人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四章责任及处罚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