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技术手段与工具
遥感技术
利用遥感技术对生态系统进行监测和 评估,获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信息。
地理信息系统
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对生态数据进行空 间分析和可视化表达,为划定工作提 供技术支持。
生态模型模拟
利用生态模型模拟生态系统的动态变 化过程,预测生态系统的发展趋势和 潜在风险。
大数据分析技术
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海量生态数据进行 分析和挖掘,提取有价值的生态信息, 为划定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3
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规划衔接
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规划的重要基础,确保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不触碰生态保护红线。
企业或个人参与案例
企业参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生态保护事业。
个人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监督
倡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通过举报、监督等方式维护生态安全。
统一划定标准与方法
制定统一的划定标准
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原则、范围、方法等,确保各地划定结果 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比性。
完善划定方法体系
针对不同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研究制定差异化的划定方法和技术 规范,提高划定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强化技术支撑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划定工作的科学性和 准确性。
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可以保护自 然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为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 要举措,有利于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 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
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该文件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原则、管控要求、保障措施等,为各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供 了政策指导。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区域污染协同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开展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六条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有效保护本市生态资源,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
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其界限分别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界线为准。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拟定全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界线的划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规划工作;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湿地和盐田、林带、国家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水务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河道、水库、湖泊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市管水库的管理。
(四)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和外环线绿化带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市级公园的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资源的过度开采,地球上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许多国家纷纷划定了生态红线保护范围,以确保生物多样性的持续发展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是指政府根据科学评估和社会公众参与,划定的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核心区域。
这些核心区域包括了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如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
通过划定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可以限制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干扰,减少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的划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服务、土地利用等。
首先,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系统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保护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因此,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应重点保护具有高生物多样性的区域和重要的物种栖息地。
生态系统服务是人类生活的重要基础,包括水源涵养、气候调节、土壤保持等。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应重点保护具有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区域,确保人类能够持续享受生态系统服务所带来的福利。
土地利用是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重要因素。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应重点保护具有重要土地利用功能的区域,如农田、湿地、森林等。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土地利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保护和提高土地的生产力。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的划定需要政府、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
首先,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生态红线保护的目标和原则。
同时,科研机构需要进行科学评估,确定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的具体划定标准。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的划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确保划定的范围既能够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又能够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
因此,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的划定需要科学、公正和透明,充分考虑到不同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权益。
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黄兴国市长所作的关于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有关情况的报告。
会议同意这个报告,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规定,作如下决定:一、批准以下区域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山(一)山地:盘山风景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黄崖关断崖地貌景区,九山顶石英砂岩峰林景区,府君山地质构造遗迹景区。
河(二)河流:海河(三岔河口至海河闸),永定新河(屈家店至永定新河防潮闸),独流减河(进洪闸至独流减河防潮闸),蓟运河(九王庄桥至防潮闸),州河(山下屯闸至九王庄桥),泃河(红旗庄闸至九王庄桥),还乡新河(九丈窝至阎庄),潮白新河(张甲庄至宁车沽闸),引泃入潮(罗庄渡槽至郭庄),青龙湾减河(土门楼至大刘坡),北运河(西王庄至三岔河口),南运河(九宣闸至三岔河口),永定河(落垡闸至屈家店),大清河(台头西至进洪闸),龙凤河(里老闸至东堤头闸),马厂减河(九宣闸至南台尾闸),子牙河(小河村至子北汇流口),子牙新河(蔡庄子至河口挡潮埝),新开河—金钟河(耳闸至金钟河闸);引滦水源输水河道(于桥水库至宜兴埠泵站),引黄、南水北调东线输水河道(九宣闸至海河),南水北调中线(王庆坨镇至外环河出口闸)。
湖(三)水库和湖泊: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北塘水库,王庆坨水库,北大港水库(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团泊洼水库(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杨庄水库,鸭淀水库,黄港一库、二库,东丽湖,天嘉湖。
湿地(四)湿地和盐田: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青甸洼,黄庄洼,东淀,汉沽盐田。
公园(五)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北郊生态公园,西青郊野公园,东丽郊野公园,津南郊野公园,北三河郊野公园,官港森林公园,独流减河郊野公园,北辰北运河郊野公园,子牙河郊野公园,津西郊野公园,小站葛沽郊野公园,西军粮城郊野公园,东军粮城郊野公园,茶淀观光郊野公园,南三河郊野公园,东丽湖郊野公园;水上公园(含动物园),南翠屏公园,长虹公园,河东公园,桥园公园,北宁公园,西沽公园,人民公园,刘园苗圃,紫云公园,泰丰公园,柳林公园,新梅江公园,梅江公园,李七庄公园,侯台公园,北辰公园,北仓公园,银河公园,南淀公园,月牙河公园,程林公园,南湖公园,中湖公园,湖心岛公园,蓝鲸岛公园。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市域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美丽天津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应当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严格保护生态资源,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二、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坚守底线、分类管控、规划引领、部门协同的原则。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4]1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31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14〕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1日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快美丽天津建设,有效保护我市生态资源,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
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
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
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其界限分别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界线为准。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
天津生态红线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天津生态红线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天津市生态红线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生态环境保护是全面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天津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确保天津市生态环境安全和质量,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建立完善的生态红线保护管理制度,推动建设天津市的重要生态廊道、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区等,特制定本制度。
二、生态红线划定1.生态红线的划定原则(1)遵循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和自然保护的科学原则,确保生态系统的自然恢复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实现。
(2)坚持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确保生态红线的划定是能够完全实施的。
(3)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全面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天津的要求。
2.生态红线划定的内容(1)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气候调节区、水域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
(2)生态环境敏感区:包括自然灾害防控区、土壤污染防控区、大气污染防控区等。
(3)城市生态建设用地:包括生态公园、绿地、湿地和景观区等。
(4)农村生态建设用地:包括耕地保护区和农田生态景观区等。
三、生态红线保护管理1.生态红线划定的管理(1)负责生态红线的划定、调整和修订工作,将生态红线划定成果经过合法程序、公开透明的方式公布。
(2)建立生态红线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掌握生态红线划定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2.生态红线划定的保护(1)对生态红线划定范围内的土地和资源,加强保护和管理,禁止任何非法开发和利用。
(2)对生态红线划定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恢复生态环境的措施。
3.生态红线划定的监测(1)建立生态红线划定的监测体系,采取定期监测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生态红线划定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安全和质量进行监测。
(2)对生态红线划定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四、生态红线划定的调整和修订1.生态红线划定的调整(1)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和需求,根据生态环境安全和全面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天津的要求,需要对生态红线进行调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合法程序,并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津政办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要求,坚持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各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建设内容(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建立全市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含水资源)、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满足京津冀区域联防联控的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维护市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天津,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有限人为活动准入(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详见附件)。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河道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理(三)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确定用地用海用岛范围后,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由涉及的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由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审查,征求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跨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由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津政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形势背景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第四章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五章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第六章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建设第七章强化风险防控筑牢环境安全底线第八章深化改革创新第九章组织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天津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成效的关键时期,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为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划计划,以及《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形势背景一、“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进展成效“十三五”时期,全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实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个十条”,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探索实践“依靠结构调整控污染增量、依靠工程治理减污染存量、依靠铁腕治污管污染排放、依靠区域协同阻污染传输、依靠生态建设扩环境容量”的生态环境治理之路,推动生态环境取得历史性、转折性、突破性好转。
生态优先认识更深。
成立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召开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动员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发布实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1+8”三年作战计划,谋划推进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8]2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03
【实施日期】2018.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津政发〔2018〕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我市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
一、总体情况
全市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195平方公里,占天津陆域国土面积的10%;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219.79平方公里,占天津管辖海域面积的10.24%;划定自然岸线合计18.63公里,占天津岸线的12.12%。
陆海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393.79平方公里(扣除重叠),占陆海总面积的9.9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9〕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0日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有效保护本市生态资源,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
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其界限分别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界线为准。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拟定全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
各地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相关规定,确保其可操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和 实施效果。
执法力度加强
对于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加 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严 肃性和有效性。
实践案例拓展与深化
01
实践案例的拓展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同时, 中国还积极推动跨部门协调合作,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 性。
02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政策 与法规
国家层面政策法规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
• 规定了环境保护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 、排污许可等制度
碳捕获和储存技术
利用生态修复技术,如土壤修复、水体修 复等,恢复生态系统功能,提高生态系统 的稳定性和抵抗力。
推广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减少大气中的二 氧化碳浓度,减缓气候变化的速度。
05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未来 发展与展望
政策法规完善与展望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政策法规将不断完善 ,为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底线的有效实施提供更加全面和 有力的保障。
• 强化了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和垃圾分类处理要求
地方层面政策法规分析
• 鼓励社会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 突出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保护优先
地方层面政策法规分析
• 加强了水、土壤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 强化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力度
国际公约与协定概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生态保护红线的类型划分及管控研究
生态保护红线的类型划分及管控研究摘要: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人们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大众对于自己生活的环境、质量等多个方面都非常关注与重视,而且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建设力度也越来越大,地方更是紧紧跟随时代发展的脚步,建立出生态保护区域,并展开较多的生态保护以及建设工程。
因此,本篇文章主要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类型划分以及管控进行认真分析,以作参考。
关键词:生态保护红线;类型划分;管控;通过对重点生态区域的开发建设进行研究,发现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急需更加精细化的管理方法与措施,并且加大保护的力度,确保国家与区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最终实现协调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主要是将保护理论、相关方法以及措施更好融合在一起,对重点生态区域进行精细化,并且是以长期的方式展开保护。
基于此,本文下面主要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类型划分以及管控展开深入探讨。
1、生态保护红线的含义分析众多学者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含义展开深入分析,但现如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含义包括:主要针对于区域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或者是特别重要的生态功能加大保护的力度,并且实时全面保护。
有相关学者认为:生态保护红线不仅包括区域红线,还需要包括自然生态保护红线以及人文生态保护红线的分别。
在生态管理方面,相关决策者将自己关注的重点放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分之后的管理方面。
而在科学研究的角度,更多学者以及管理者站在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特点和内涵展开深入分析,但是却没有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含义。
2、生态保护红线的特点分析首先,生态保护红线较为重要的就是生态保护区域边界、通过对《环境保护法》当中内容仔细分析,并且以此作为基础,生态保护红线是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等范围之内展开划定,是保护区域生态更加安全、稳定、较为重要的和谐生态区域,大幅度提高生态保护的水平与效率,最终真正实现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生态保护红线是任何内容不可替代的。
生态保护红线可以说是生态系统当中非常重要内容,扮演主要角色,但是也是非常脆弱的区域。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津规资森保发〔2020〕215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规资森保发〔2020〕215号蓟州区委、区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做好我市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市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3日(联系人:森林野保处高正社;联系电话:23295309)(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本市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尊重自然、科学修复、生态为民、多方参与的天然林保护修复措施,建立全面保护、系统恢复、用途管控、权责明确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奠定良好生态基础。
二、目标任务本市天然林全部位于蓟州区,面积共计5565.1公顷。
2020年,全市天然林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明确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措施,初步建立起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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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
一、总体情况
全市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195平方公里,占天津陆域国土面积的10%;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219.79平方公里,占天津管辖海域面积的10.24%;划定自然岸线合计18.63公里,占天津岸线的12.12%。
陆海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393.79平方公里(扣除重叠),占陆海总面积的9.91%。
二、空间格局
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基本格局为“三区一带多点”:“三区”为北部蓟州的山地丘陵区、中部七里海-大黄堡湿地区和南部团泊洼-北大港湿地区;“一带”为海岸带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多点”为市级及以上禁止开发区和其他各类保护地。
(一)北部山地丘陵区。
分布于蓟州区北部,包括蓟州北部山区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于桥水库水源涵养-防洪供水生态保护红线、于桥水库南岸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红线内涉及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蓟
县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蓟县盘山自然风景名胜古迹保护区等3个自然保护区和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区、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蓟县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等保护区域以及生态功能极重要区。
(二)中部七里海-大黄堡湿地区。
主要分布于宁河区、武清区、宝坻区,包括七里海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大黄堡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上马台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尔王庄水库水源涵养和供水生态保护红线、引滦明渠水源涵养和输水生态保护红线,以及蓟运河、潮白新河、青龙湾减河、北运河、永定河、永定新河、海河等7条一级河道构成的河滨岸带生态保护红线。
红线内涉及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引滦明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区。
(三)南部团泊洼-北大港湿地区。
主要分布于静海区、滨海新区,包括团泊-北大港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钱圈水库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独流减河河滨岸带生态保护红线。
红线内涉及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
(四)海岸带区域。
分布于滨海新区海岸带区域,包括李二湾-沿海滩涂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大神堂牡蛎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大港滨海湿地及自然岸
线、汉沽重要渔业海域、北塘旅游休闲娱乐区、大神堂自然岸线等海洋生态红线区。
(五)其他区域。
主要包括地质遗迹-贝壳堤生态保护红线、青龙湾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北塘水库水源涵养和供水生态保护红线、王庆坨水库水源涵养和供水生态保护红线。
红线内涉及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贝壳堤分布区、青龙湾防风固沙林自然保护区、北塘水库与王庆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区等。
三、主要类型
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各片区主导生态功能分为10个类型。
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包括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河滨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地质遗迹-贝壳堤生态保护红线等5类;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包括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红线区、重要滨海湿地生态红线区、重要渔业海域生态红线区、滨海旅游休闲娱乐区生态红线区、自然岸线生态红线区等5类。
四、与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关系
按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两个保护管理制度一并实施,本市划定
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中,按国家规定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严格执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管理制度;保护管理规定有差异的,按照最严格的管控标准实施保护和管理。
附件: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
附件。